第一章 室內空氣品質自主管理制度與建置
1.2 各國室內空氣品質自主管理制度
1.2.2 我國室內空氣品質自主管理制度與架構
我國對於對於公共場所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政策之芻議,始於環保署於89 年委辦之「室內 空氣品質標準於不同建築物之試行評估及管制策略研訂」計畫,該計畫針對我國室內空氣品 質管理政策規劃以法規、管理與教育宣導三層面著手,另依據室內空氣品質之主管機關區分 為顯性管理機關及隱性管理機關,並規劃自主管理、政策宣導教育、專業診斷查證與NGO 及物業管理等策略,進行我國室內空氣品質自主管理之推動,詳如圖1.2 所示。[蘇慧貞、江 哲銘,2000]
環保署為充分宣導國內公共場所管理單位對於室內空氣品質管理之認知,協助其瞭解室 內空氣品質現狀與問題,於民國九十五年委辦「室內空氣品質自主管理推動計畫」,以進一步
(1)加強調查國內公共場所室內空氣品質現狀、(2)建置室內空氣品質監測儀器驗證系統、
(3)建置室內空氣品質自主管理及改善輔導系統;並於 96 年度辦理醫院、購物商場、電影 院、大型展場、政府辦公大樓及學校等場所之「室內空氣品質自主管理計畫」輔導活動,以 期建立各場所室內空氣品質自主管理制度,推動室內空氣品質自主管理制度,應要求建築物/
物業之所有人或物業管理單位,欲進行室內空氣品質管理系統及自行檢測認證者,應依照一 定程序辦理,該程序詳如圖 1.3 所示(註:目前環保署已無建制查證人員的規劃,故下文刪除 查證人員的相關內容)。室內空氣品質自主管理程序略敘於下:
1. 建築物/物業業主或是物業管理公司應設置專責人員,並視需要聘請外部專家,輔導專責人 員建立室內空氣品質管理系統。
2.現場調查包括實地現場巡檢,診斷是否有室內空氣品質問題存在,協助劃分室內空氣品質 區,必要時需搭配環保署認可之代檢驗機構利用簡單檢測儀器(如直讀式儀器)初步掌握何 處空氣品質最為不良,並依據調查診斷結果提出改善建議,專責人員則須協調相關部門或 委請專業機構進行改善措施或工程。
3. 倘初步診斷無明顯室內空氣品質不良問題,得請合格代檢測機構依照環檢所公告之標準方 法進行室內空氣品質檢測。
4. 專責人員得依照手冊及適用貴建築物使用特性之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技術指引,製作室內空 氣品質維護管理措施計畫書。
5. 外部專家或相關權責單位可針對前述現場診斷過程、初步改善結果,及前述計畫書及檢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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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3 室內空氣品質自主管理制度推動流程 (環保署,民國九十六年)
圖1.4 台北市室內空氣品質分級標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