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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教育實習制度之探究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我國教育實習制度之探究

本節主要目的在探討我國有關師資培育實習階段之教育實習制度,

實習之範圍非常廣泛,故本研究探討的範圍以修畢師資培育課程的學 生,取得實習資格後,進入教育實習學校實習的期間為主。

為了對我國之教育實習制度有一全面性了解,本節共分兩部份作說 明:首先以時間為主幹,敘述我國教育實習制度之演進,並蒐集相關法 令探討當時實施狀況;再者針對目前教育法令,歸納出新制教育實習與 舊制教育實習制度之內容差異,並作比較整理,期對教育實習制度有更 完整認識。

一、我國教育實習制度之演進

我國之師資培育制度與教育實習制的由過去到現在,由於時代變 遷、師資培育管道開放多元化、人口出生率下降導致師資供需不平衡、

或教育政策發展趨勢等各種因素,歷經數個階段的變化與修正,才有現 在的模式。過去師資培育管道統一由師範校院採單一系統封閉式、計畫 式之公費培育,自《師範教育法》公佈實施後,我國師範教育體系法制 化大致抵定。但之後由於以上各項社會因素改變,《師範教育法》已不符 合需要,教育部因此於八十三年二月七日公佈《師資培育法》,取代原有

的師範教育法,也開始我國師資培育多元化的時代。但原本之師資培育 法實行數年後卻產生一些弊病與困擾,基於此因教育部開始對《師資培 育法》作部份調整修正,並於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四日公佈實施,其中規 定九十二年八月一日入學之師範校院新生及教育學程或學分班之學生,

以實習學生身份進行半年全時教育實習,此制度為本研究中所稱之「新 制實習制度」」;反之,九十二年八月一日前入學之師範校院新生及教育 學程或學分班之學生,以實習教師身份進行一年全時教育實習,此制度 為本研究中所稱之「舊制實習制度」。以下將分別針對《師範教育法》、《師 資培育法》修正前、《師資培育法》修正後之教育實習制度之內容加以分 析,茲分述如下:

(一)《師範教育法》時期之教育實習制度

民國六十八年,出身於師範大學之前教育部長郭為藩為改進師範教 育,乃依據現代教教理論、參考世界主要國家培育師資制度的優點,並 衡酌我國師資供需情況及發展趨勢後,制訂《師範教育法》。一切關於中 小學師資的專業訓練,完全歸由師範校院進行辦理,此即為師範教育「一 元化」之始。按照該法一元化之立法本意,主要是為了藉此達到三個目 的:一、以教育為主的校院中,易於培育出優秀的師資;二、在單獨設 置之校院中,意於培養師範生的專業精神;三、由專責機構辦理,易於 掌握師資供需的均衡(張春興,1991)。教育部並於民國七十一年訂定《師 範教育法施行細則》,中關於教育實習與師資培育作詳細規範,其中關於 教師訓練與發展中,又以教育實習為最重要之培育階段,因為教育實習 是一位實習教師將其在校所學之理論實際應用在真實的教學現場,經由 不斷地比較、對照後,進行對自我修正、探索與反思,再進而內化成為 自我的教學知能,此階段是最重要、也最關鍵的時期。民國七十一年,

教育部頒佈《師範校院學生學習及服務辦法》,此後為使師範校院結業生 教育實習及分發與服務制度更趨健全,民國七十二年,教育部又頒佈《師 範校院結業生教育實習實習準則》,詳列具體實習項目內容與標準,成為

全國各師範校院結業生之實習規準。民國七十四年,台灣省另函知「台 灣省立師範專科學校結業生教育實習實施要點」,加強國民小學實習教師 教育實習輔導的具體措施,師範專科學校改制後則更名為「師範學院結 業生教育實習實施要點」。民國八十年十一月,教育部公佈「國立師範大 學結業生教育實習輔導實施要點」,以加強國立師範大學結業生之實習輔 導,使其能經由實習之歷練,爾後順利成為學校正式教師。

《師範教育法》時期之教育實習制度於培育國民小學師資的五年制 師專於七十四學年度起實施,師專生修畢五年級的課程,結業分發並實 習一年,意即師範院校學生修畢四年學程是謂結業,另外參加第五年的 實習,成績合格,方准畢業。師範校院結業生係按其志願與其學業成績 之 T 分數高低分發至各縣市中、小學校占缺實習,並支領全薪,在工作 量與教學量上與一般合格教師相同。但在這一年當中的教育實習,每班 多達三、四十位之結業實習教師,卻僅有一位實習輔導老師或甚至無隨 班實習輔導老師,因此學校輔導老師所能發揮之功能十分有限,且師資 培育機構之實習指導老師又限於時空因素,未能實習教師應有與及時的 資源、協助及輔導,故實習教師無法在這一年中獲得實際上的輔導幫助。

另外,此時期之實習教師在學校之實習定位不明,雖然名為實習教師,

但實際上卻是學校編制內的教師,工作量育教學量與一般的合格教師並 無二致,與一般合格教師一樣必須負責應有的教學、行政工作,實習教 師面對自己剛由學生身份轉變為教師之角色,常有不能適應的狀況產 生,由其在行政事務、班級經營與學生訓育輔導方面為最。而這種既感 覺自己是學生,又感覺自己是老師的角色混淆狀況,引起實習教師對自 己身份產生不安、不確定的感覺。而實習學校本身對於實習教師之輔導 僅屬義務性質,校內有關人員對於指導實習教師試教或行政實習,彼此 關係僅是一章聘書,別無其它報酬。聘書內僅規範輔導方式與成績評量 辦法,因此有難以落實實習學校輔導功效的缺點(杜源芳,1991)。

本時期所推行之教育實習制度,主要由師範校院實習輔導單位及導

師負責策劃推展,但卻沒有健全的實習輔導組織、專職輔導人員和實習 機構,所以在推行實習制度遇到相當大的困難,且實習學校之環境是否 適於學生進行教育實習或實習學校之實習輔導老師是否具有專業輔導知 能有待商榷,實習教師對本身在校之身份定位不明確,實際上所負擔工 作份量與一般教師相同,實習教師承受極大壓力以上種種因素在在都是 影響實習教師實習成效之問題,針對實習教師之權利義務規定並不明 確,故此時期之教育實習制度為人所詬病之處乃「實習制度有名無實」。

(二)《師資培育法》時期之教育實習制度

民國八十三年二月七日教育部公佈《師資培育法》,開啟我國師資 培育制度的新頁,其中規定除原本負責培育師資的師範校院以外,一般 大學亦得設立教育院、系、所或教育學程,共同負責培育高級中等以下 學校及幼稚園師資,使我國師資培育制度走向入多元化、開放的局面。

因此,在師資培育邁向多元化之際,如何兼顧師資品質就是相當重要的 問題,《師資培育法》與《師範教育法》相較,其特色之一就是「重視教 師實習輔導,以協助教師專業成長」,依本法規定修畢師資培育職前課程 者,經初檢合格取得實習教師資格後,必修經過一年的實習,再經複檢 合格才能取得合格教師資格。並為了落實《師資培育法》所規範的教育 實習制度,以確保理論與實務兼重的卓越師資素質培育的需求,教育部 則於八十四年十一月四日公佈的《高級中等學校以下及幼稚園教師資格 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中明訂有關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等規定,以 期教育實習規章能更加完備,更有利於師資品質之提升(第六次中華民 國教育年鑑編纂委員會,1996)。自《師資培育法》公佈後至自九十二年 的八年中《師資培育法》曾歷經八次修正及增修條文的內容,而為了配 合母法的修正,本時期教育實習制度的主要法令依據《高級中等學校以 下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也配合修正相關條文,分別 於八十七年六月、八十八年六月、八十九年六月、九十年六月、九十年 十月共修正五次,補充許多解釋並對部份條文加以詮釋,讓這段教育改

革期間的實習制度更具彈性。教育部同時編印「國民小學暨幼稚園實習 指導教師手冊」、「國民小學暨幼稚園實習教師手冊」、「國民小學暨幼稚 園實習輔導教師手冊」共三種手冊(教育部,1999),使實習教師能夠了 解教育實習工作的內涵與其本身定位,亦使教育實習指導老師及教育輔 導老師能更了解本身的責任與義務,教育部希望以此促進教育實習制度 更加落實,並使教育實習工作更臻完善。

《師資培育法》時期之教育實習制度採修畢師資培育職前課程且志 從事教育工作者,必須經由教師資格檢定及格後,方能參加實習一年,

並由師資培育機構輔導至特約實習學校,在實習輔導教師之師徒傳承制 下,並不佔學校員額編制,意謂著學校實習教師並非學校編制內的教師,

此外,實習教師並不與正式老師同等任教,且教育部僅支於實習教師每 月八千元之實習津貼,實習教師在實習學校中一樣需進行教學、級務、

行政、研習等各項實質的教學。另外,教育部亦公佈實習一年可以用代 課一年的方式折抵,讓修畢教育學程的準教師們可以選擇以代課的實際

行政、研習等各項實質的教學。另外,教育部亦公佈實習一年可以用代 課一年的方式折抵,讓修畢教育學程的準教師們可以選擇以代課的實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