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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民事「過失」概念之探討

第一節、 我國法

一、 侵權行為之過失概念

歷來我國民法關於侵權行為中對於「過失」的概念多借用刑法第十四條第 一項,「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

的內容加以描述3,此種認定過失概念援用刑法概念,可能與刑事訴訟程序中附 帶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有關。惟民法第一八四條第一項前段僅有「過失」

的構成要件,卻未就過失的意義有明文規定,在概念的思考邏輯涵攝上,借用刑

2池内宏,航空事故の過失理論-刑事過失の限界,第 80-82 頁,成山堂,2005 年。

3林誠二,債法總則新解—體系化解說(上冊),第 298 頁,瑞興圖書,2012 年。

事過失之概念固然有思考經濟的價值,但民事侵權行為過失概念與刑事過失概念

異,並非等同視之13

實務上,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一六四九號判決亦闡明:「民法上所 謂過失,以其欠缺注意之程度為標準,可分為抽象輕過失、具體輕過失及重大過 失三種。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而欠缺者為抽象輕過失;應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 一注意而欠缺者為具體輕過失;顯然欠缺普通人之注意者為重大過失,是以有無 抽象輕過失係以是否欠缺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認定之;有無具體輕過失係以是 否欠缺應與處埋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認定之;有無重大過失係以是否顯然欠缺 普通人之注意認定之。苟非欠缺應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注意,即不得謂之有具 體輕過失。」。此一實務判決思維,與早期最高法院十九年上字第二七四六號判 例及最高法院四十二年台上字第八六五號判例精神相似,善良管理人之概念實務 操作可說是脈絡相近一路延續至今。

從學說與實務上關於過失之說明,可知過失為契約責任、侵權責任或其它 損害賠償責任規範構成要件之一,且是「注意」之欠缺,依注意程度高低不同可 區分為(一)善良管理人之注意,欠缺此種注意者,成立抽象輕過失,(二)處 理自己事務同一之注意,欠缺此種注意者,成立具體輕過失,(三)普通人之注 意,顯然欠缺此種注意者,成立重大過失。

我國侵權行為法之過失標準解釋上應以抽象輕過失為準,亦即行為人之注 意義務,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程度為準,若未盡此種注意義務者,即認為有過 失。社會生活中注意能力的程度因個人資質不同而有天壤之別,個人其先天條件 或後天環境的差異正是造成其注意能力的不同,倘若是以具體輕過失為標準,則 行為人以處理自己事務同一之注意程度為判斷標準,有些人天性謹慎行事,有些 人天性漫不經心,就同一事件,天性謹慎行事之行為人負具體輕過失責任,天性 漫不經心之行為人縱嚴重欠缺善良管埋人之注意程度,卻不成立具體輕過失責 任,若採取具體輕過失,則其標準必因人而異,且被害人對於加害人之注意程度 之狀態舉證困難,若以具體輕過失為構成要件責任減輕法律規範之意旨不足以維 持安定社會生活秩序,不符合人民之法律情感,且悖於社會正義,故侵權行為之 過失標準乃以抽象輕過失為原則。

三、 近年「注意義務」之演變

從前述學者對於過失的見解與定義,不難看出民法過失之定義仍多借用刑 法過失之概念,判斷標準中的「應注意」即相當於「注意義務存在」,至於「能 注意而不注意」則相當於「注意義務之違反」,此可對照學者陳聰富從英美法實

13史尚寬,債法總論,第 116 頁,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 年。

務判例中整理出來的注意義務概念相當,進而影響判斷我國民事侵權行為「過失」 同一狀況情形下(a reasonable person under same circumstance)是否也會從事相同 的行為作為判斷14

近年來在我國民事侵權行為法中,行為人是否已盡注意義務之標準,則以 善良管理人之預見能力為判斷,在此所謂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程度,類似英美法上 侵權行為之過失概念中「通常合理人(reasonable man 或 reasonable person)」標 準,即一個具有良知、理性、謹慎之人,在相同情境狀況下是否能預見並避免或

侵害行為與所受損害之社會價值、利益衡量選擇、法官個人偏好等等諸多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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