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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機與拖機於機場後推碰撞事故

第四章、 飛航管制員過失案例

第二節、 航機與拖機於機場後推碰撞事故

一、案例事實

2001 年 9 月 21 日台北時間晚上 21 時,華信航空公司航機機型七三七,於

68行政院飛航安全委員會航空器重大意事件調查報告 ASC-AIR-00-12-002,第 64 頁。

臺北松山國際航空站自十五號停機位後推,當該航機後推至滑行道附近準備滑行 前,於 21 時 11 分,與立榮航空公司拖機機型 MD90,由二十四號停機位置移機 往十號停機位時,於後推過程中發生碰撞,事故中無人員傷亡,兩航機機身皆局 部受損69

二、評析

針對上述碰撞案例,可分析判斷管制員有下列幾點過失因素:

(一)慎用條件式許可指示

在一般地面管制作業中,地面管制員切勿頒發與起飛中航空器條件式之航 管指示,尤其是和跑道附近相關區域,例如「在降落航空器之後進跑道等待」或

「在起飛的七四七航機之後穿越么洞跑道」70。另外地面管制員對 A 航機頒發 Follow second jumbo to your right to runway 10,因地面管制員在塔臺上居高臨下,

對於場面上滑行航機位置一目瞭然,但對於飛行員來說,此時若碰到同機型有第 一架、第二架之情形,難免有混淆跟錯之虞,此時仍應避免此類條件式許可。除 非百分之百確定無混淆之疑慮,否則交由飛行員或地勤人員判斷先後順序,易生 模擬不清之誤解。

(二)結論

地面管制員對於在場面上航機請求後推、滑行、拖機的請求,即使面對機 場那麼大場面,腦海要有機場場面圖概念,優先順序即航機後推後不能擋住滑行 之航機,拖機不能擋住滑行之航機。

69行政院飛航安全委員會航空器重大意外調查報告 ASC-AIR-02-10-001。

70 參照飛航管理程序,3.7.1,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第八版,2014 年。

按十五號停機位及與二十四號停機位為背對背位置(如上圖),對於管制員 待喔」,21:10:56 時獲得立榮MD90拖機回答「好,稍等」,由此可看出管制員 仍做出理性即時判斷,但當晚立榮拖機地面作業人員派遣不足無右翼尖瞭望員, 現在在么五…」,及最後21:14:18時,被華信FK50航機提醒「教官我們的flap72被 撞到了,我們現在找機務人員檢查」,種種跡象來看,過失本質即在於注意程度

本案最終造成兩架造價上億的航空器機身碰撞毀損,已違反管制員天職中 安全、有序、迅速中之安全首要職責,當晚立榮 MD90 拖機地面作業人員派遣 不足無右翼尖瞭望員,無異是立榮航空公司有過失在先,對於管制員來說是不可 預見的情形,但本案若無管制員同意雙方後推許可,華信 FK50 航機與立榮 MD90 拖機當晚肯定不會碰撞在一起,此部分就管制員而言難謂無過失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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