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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現行資訊揭露之相關配套措施

第三章 國內不動產證券化資訊揭露規範與相關配套措施之探討

第二節 我國現行資訊揭露之相關配套措施

本節將分析目前國內運用於強化資訊揭露公開及可靠性之相關配套措施,以 下將就信用評等、信用加強、網路資訊及評鑑制度等四項措施予以論述。

一、信用評等

王志誠(2004)指出就一般而言,受託機構於發行或交付受益證券時,通常 會委託信用評等機構對於其所發行之受益證券評定等級。儲蓉(1999)定義所謂的 信用評等乃是對受託機構所發行之證券的信用風險加以評估,並出具等級之意 見。其內涵主要在評估受託機依受益證券所定之條件,適時地支付利息及償還本 金的能力及意願。因此除機構本身的信用風險外,亦包括了受益證券的約束及條 件,例如求償順位;同時也顯示,當萬一發生破產、重整或在破產法的其他協助 下,或在其他法律下會影響受益人權益時,對受益人之保護程度。簡單的說,亦 即揭露債務不履約的可能性,與其所能提供的保障性。且透過評等所產生的成 績,大眾可以更容易地瞭解這此公司或機構之財務健全度,投資人也可以根據信 用評等結果以及自己的風險偏好度滿選擇適當的投資標的。且王志誠(2004)亦指 出在我國現行民法下,信用評等機構應依受託機構之委託,提供專業之評等服 務,應負善管義務、計算義務、報告義務及自已處理義務等受任人應善盡之義務。

以及對投資人之利益而為之調查、分析及資訊蒐集,善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及忠實義務。此外具備獨立性、客觀性及中立性之信用評等機構28,以其專業之 市場研究、分析、評估及資訊公開,而獲得市場投資人之信賴,亦為不動產證券 化成功之重要因素。故為更加健全投資人之保障措施,主管機關可藉由強制要求 受託機構對受益證券進行信用評等。不過鐘惠珍(2000)則提出投資人必須要有一 個認知,信用評等僅對公司風險面提供指標,並不是針對市場價格或報酬率的適 當性作評論,所以投資人在進行投資時,除考量風險因素外,亦應考慮價格、收 益等其他的項目,以求得風險與報酬之間的平衡。

二、信用加強

王志誠(2004)提出信用評等機構藉由蒐集違約案例之歷史資料,而為獨立、

客觀、公正之調查及分析,雖有助於正確評估信用風險程度,但因我國尚處於不 動產證券化之發展初期,尚欠缺違約案例之充足資料或樣本,實無法詳細評估信 用風險程度,故可能必須借重信用增強機制,以取得投資人青睞。而李同龢,鄭

28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認可的信用評等機構有 Standard & Poor's Corp 、Moody's Investors Service、Fitch Ratings Ltd. 、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英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 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穆迪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等。

治明(2002)也說明信用加強對投資人而言,主要有兩種作用,一者為彌補受託機

總公司,以供受益人查閱。且對受益人權益或受益證券重大影響訊息,應於事實 發生日或傳播媒體報導日之次一營業日交易時間開始前將該訊息內容輸入證交 所指定之網際網路申報系統。

台灣不動產資訊中心(2004)指出就目前而言,投資人可以經以下所介紹之網 站擷取不動產受益證券相關資訊:

(一)公開資訊觀測站(網址:http://newmops.tse.com.tw/)

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規定,受託機構依不動產投資信託或資產信託計畫募集受 益證券時,應向應募人或購買人提供公開說明書,且受託機構募集不動產投資信 託或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規定公開說明書應按本會 規定之格式以電子檔案方式傳送至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因此投資人可至公 開資訊觀測站查詢公開說明書內容。

(二)中華民國證券櫃臺買賣中心網站(網址:http://www.otc.org.tw/)

投資人可由櫃買中心之公告區搜尋是否有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上櫃。

且可由此網站中「債券」資料庫中瞭解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上櫃後之交易情 形。及受益證券相關歷史性與及時性的資訊。

(三)不動產證券化資訊平台(http://res.realestate.org.tw/res/root/Default_Root.aspx) 財團法人國土規劃及不動產資訊中心(2005 年)指出目前不動產資訊中心已 完成不動產證券化資訊平台網站第一期之相關建置作業,蒐集各類型不動產證券 化商品相關資訊,建立公開說明書及一切應公規之財務報表之資訊,以及匯集所 有不動產證券化案例及財務運作資訊,建立各類收益還原率之資料庫。網站架構 可以進一步區分為「相關新聞」、「不動產證券化商品資料庫」、「不動產經營 資料庫」、「研究成果」及「政府法規」五大功能。下圖為不動產證券化資訊平 台網站之主要架構。

表示已完成建置之資料庫

表示尚未完成建置之資料庫

圖 3-1:不動產證券化資訊平台網站架構

資料來源:財團法人國土規劃及不動產資訊中心 不動產資訊發展研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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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動產證券化資訊評鑑制度

所謂的資訊揭露評鑑制度是為了讓投資人清楚的了解受託機構所揭露的資 訊揭露是否充足可靠,以作為投資人投資決策最主要的參考依據,然而楊崇斌 (2002)指出目前已有標準普爾(Standard & Poor’s)發表依公司資訊公開揭露品質 與內容、公開揭露之時效性及取得難易度、稽核人員之獨立性及名聲來評比公司 資訊揭露程度,以及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制定資訊揭露評鑑系統依公司對 於資訊揭露相關法規遵循情形、資訊揭露時效性、預測性財務資訊之揭露、年報 之資訊揭露(包括:財務及營運資訊透明度、董事會及股權結構)、網站之資訊揭 露來評量上市、上櫃公司資訊揭露透明度的評鑑機制,其評鑑的功能,不僅能增 加投資人投資權益的保障,政府機關也可藉由該評鑑結果,瞭解到那些公司所揭 露的資訊不符法令規定,有虛偽不實或應揭露而未揭露的情事發生時,以作為懲 處的依據。

以下將針對標準普爾(Standard & Poor’s)對財務透明度及資訊揭露程度所作 的評定項目,以及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為上市、上櫃公司所訂定的資訊揭 露評鑑系統作論述。

(一)標準普爾財務透明度及資訊揭露程度的評鑑標準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2001)指出標準普爾公司於2001年在香港發 布亞太地區公司透明度與資料揭露水平研究報告中,主要分析方法係就三大層面 評分,即股權結構與股東相關資訊、財務資訊透明度及其揭露、董事會及管理結 構與執行程序,計有九十八項細目評核內容,據其提供之各國亞太地區公司透明 度與資料揭露評比,其評鑑目的主要為了解公司透明度與資料揭露水平中,對於 財務資訊透明度及其揭露的評定標準。在於財務透明度及資訊揭露程度層面中,

標準普爾又將其分成「公開揭露品質與內容」、「公開揭露之時效性及取得難易 度」、「稽核人員之獨立性及名聲」三個子層面,共計有17項細目。其主要內容 於(附錄二)。

(二)我國上市、上櫃公司資訊揭露評鑑系統

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所制定的資訊揭露評鑑系統作業要點指出,由 於為提供公司公開資訊之重要管道,除擁有完整的證券資料庫外,尚有豐富的資 訊申報管控經驗,更具自行開發資料庫及從事證券市場相關研究之專業能力。另 一方面,基金會在推動投資人服務與保護工作、承辦從業人員證照資格測驗及建 立獨立董監人才資料庫等方面,累積相當的公信力,亦符合執行評鑑工作須具備 之公正性與獨立性。因此台灣證券交易所及財團法人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乃委請證 基會考量我國國情及與國際接軌的原則下,規劃並執行本評鑑作業,期能以獨 立、公正、專業之第三者的角度,客觀且有系統地來評量上市櫃公司資訊揭露透 明度。其作業要點於(附錄三)。

由標準普爾及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對於我國上市、上櫃或公開發行公 司所製作的資訊揭露評鑑系統,可以發現其乃針對資訊的攸關性、及時性、取得 容易性及理解容易性等四項原則作為主要評等的標準。但資訊揭露評鑑系統皆未 針對資訊揭露的可靠性作探究,是系統較為可惜之處。

相對於不動產證券化資訊揭露方面,目前法令雖有明文規定主管機關為保護 公益或受益人權益之必要時,可以檢查受託機構、不動產管理機構、不動產資產 信託之委託人或其他關係人之業務、財務或其他有關事項,或令其於限期內據實 提報財務報告、財產目錄或其他有關資料及報告。但卻未建立其評鑑審核的標 準,因此不動產證券化主管機關是否也應參考上述相關資訊揭露評鑑制度及評鑑 標準,為不動產證券化資訊揭露量身定作專屬的評鑑制度,以求能為投資人提供 那些受託機構所揭露資訊是充足,是足以信賴的,讓投資人的投資資訊能更具有 效性,並對資訊品質作更有效的控管,提高其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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