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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機構投資人對現行規範看法之差異分析

第五章 實證結果與分析

第二節 不同機構投資人對現行規範看法之差異分析

由第五章第一節機構投資人對資訊揭露規範滿意度的敘述性統計分析結 果發現,機構投資人對各項資訊揭露規範大多表示滿意,然而為進一步驗證銀 行業、信託業及證券業等不同類型的機構投資人是否會因其公司型態與專業領 域的不同,而對現行法令中資訊揭露的相關規範,以及配套措施的看法有所差 異,故本研究乃採用單因子變異數分析做為檢定的分析方法,以檢定本研究所 發展之二個假說是否成立,本研究分析結果說明如下。

一、對現行規範滿意度看法之差異分析

本研究利用單因子變異數分析比較三種不同類型的機構投資人對現行資 訊揭露規範之滿意度是否具差異性的結果。由表 5-29 的檢定結果顯示,三者 間對各項規定的滿意度均無法達顯著性的差異(顯著性未小於 0.1),亦表示本 研究之檢定結果無法拒絕虛無假設(不同的機構投資人對資訊揭露規範的滿意 度沒有差異),故本研究假說一:不同公司類型的機構投資人對不動產證券化 資訊揭露規範的滿意程度有差異無法獲得支持,但值得注意的是,本研究所得 結果並不能代表不同機構投資人之間,對於各項揭露規定的滿意度一定不具差 異性,僅能表示就本研究的問卷調查結果,無法證明各不同機構投資人間對現 行規範的看法有存在顯著性的差異。然而,造成本研究結果無法印證不同的機 構投資人的原因,可能是受限於本研究問卷的樣本數不足,造成檢定結果無法 達顯著性差異,或是實際上三者間對規範的滿意度沒有差異。此點值得後續研 究作更進一步的釐清。

表 5-29 對現行規範滿意度看法之差異分析-單因子變異數分析

銀行業 信託業 證券業 F 值 顯著性 1.初次揭露

公開說明書 3.73 4.00 3.73 1.210 0.303 投資說明書 3.68 3.89 3.70 0.588 0.558 2.繼續揭露

財務報表 3.81 4.00 3.73 1.088 0.341 財產審查 3.76 3.89 3.68 0.544 0.582 淨資產價值 3.70 3.84 3.77 0.203 0.817 重大情事 3.73 3.84 3.75 0.156 0.855 發行交付 3.54 3.84 3.73 0.948 0.391 估價報告 3.49 3.84 3.68 1.150 0.321 借入款項 3.68 3.95 3.60 1.105 0.335 受益人會議 3.62 3.63 3.69 0.094 0.910

二、相關配套措施建立或強化看法之差異分析

在於相關配套措施方面,由表 5-30 的檢定結果顯示,經本研究的問卷 調查結果,無法證明各機構投資人對於信用評等、信用加強、網站的架設以 及評鑑制度的建立的看法有顯著性的差異(顯著性未小於 0.1),即為本研究 之檢定結果無法拒絕虛無假設(不同的機構投資人對資訊揭露規範相關配套 措施的看法沒有差異),故本研究假說二:不同公司類型的機構投資人對不 動產證券化應建立或強化之配套措施的看法有差異亦無法獲得支持,但經本 研究檢定結果僅能表示就本研究的問卷調查結果,無法顯示出各不同機構投 資人間有存在顯著性的差異,但並不能代表不同機構投資人之間,對於相關 配套措施的看法真的不存在差異性。其可能原因也是可能在於本研究問卷的 樣本數不足,或實際上三者間對措施建立或強化的看法上真的沒有差異。此 也須於後續研究作更進一步的驗證。

表 5-30 對相關配套措施建立或強化之差異分析-單因子變異數分析 銀行業 信託業 證券業 F 值 顯著性

受益證券之 信用評等

4.06 4.16 4.13 0.083 0.921 受益證券之

信用加強

4.09 4.00 4.15 0.158 0.854 資訊平台 4.47 4.28 4.33 0.958 0.388 評鑑制度 4.23 4.32 4.28 0.090 0.914

第六章 結論建議

本研究根據第五章之研究結果,綜合整理歸納出本研究之結論與建議,並探 討所得結果於政策上之意涵,提供投資人、業界、主管機關及後續研究者之參考。

第一節 結論

一、機構投資人對於不動產證券化資訊揭露規範表滿意的態度

依據第五章研究結果,整體而言機構投資人對於不動產證券化資訊揭露之 主要規範項目,大部分表達滿意(各項揭露規範滿意者大約達 70%左右),並且針 對各項揭露原則評分結果也在於 60-70 分之間。表示現行不動產證券化對資訊揭 露所制定之規範,有獲得投資人之認同與支持。

二、資訊揭露可靠性和及時性方面之規定須強化

在針對機構投資人對各項資訊揭露規範須加強方面的探討,發現各項揭露原 則中,投資人對於揭露資訊的可靠性與及時性規定表達可以再作強化的比例大部 分達 40%以上,且經由對各項揭露原則進行評分結果顯示投資人對可靠性和及時 性的分數較低(47 分、58 分),故表示就目前的資訊揭露規定而言,投資人雖表 滿意的態度,但為求提升資訊揭露可信度以及能在最短的時間內,獲得最新的投 資資訊,故投資人欲希望主管機關對於此兩原則的規範能作更嚴謹之規定,此結 果也與過去相關研究認為資訊揭露規範應著重於訊息的審計、查核等資訊可靠性 的規定,以提高訊息揭露對投資人投資權益的確保的論點一致。

三、資訊揭露相關配套措施的建立與強化之必要性

就本研究結果,機構投資人對於受益證券信用評等、信用加強、網路資訊 及評鑑制度等配套措施的建立與強化,認為有其必要性的投資者占 85%以上,故 建議主管機關盡速擬定不動產證券化資訊揭露相關配套措施的規定,以求能提高 資訊對於投資人之效益。

四、不同公司類型之機構投資人對資訊揭露看法之差異性

由本研究分析結果,不同公司類型之投資人對於現行規定與配套措施建立或 強化的看法無顯著性的差異,因此就本研究結果亦無法證明投資人會因其專業領 域的不同,而對於資訊揭露規範內容的各項要求有所差異,故本研究假說均無法 獲得支持。

第二節 建議

根據前節的研究結論及研究限制,以下分別針對不動產證券化主管機關、投 資人及後續研究提出不同的看法與建議:

一、對不動產證券化主管機關之建議 (一)積極檢討現行規範,並儘速修訂

經過去相關研究瞭解投資人對資訊揭露之看法會影響其投資意願,且經 本研究結果亦發現,雖然投資人對於現行規範已表滿意的態度,但因國內不 動產證券化目前尚屬起步階段,投資人仍希望規範中對於揭露可靠性與及時 性等原則的規定,能作更進一步的檢討,降低資訊揭露虛偽不實的情況產生,

以求受託機構所提供予投資人之資訊皆是具高度的公信力。並盼要求對揭露 的時間點能再提前,讓投資人於更短的時間內,取得最新的投資資訊,以作 為是否繼續投資之判斷。此外,法令中關於資訊揭露之規範待釐清之課題及 不足之處,對此,主管機關可以藉由舉辦研討會等方式,邀請專家學者、業 界及法人投資人等針對現行有關資訊揭露之課題進行討論,以尋求共識之建 立,做為修法參酌。並藉此提高投資人的投資意願,活絡不動產證券市場。

(二)資訊揭露相關配套措施盡速建立及強化

由於不動產證券化於施行之初,各項相關措施大部分無明確之規範及建 立,且就現行證券市場中主要的配套措施如資訊平台的強化及評鑑制度的建 立等,投資人均認為有納入不動產證券化範疇的必要,因此,主管機關應積 極檢討各項配套措施建立及強化之事宜,並盡速制定相關規定,以求資訊揭 露對投資人投資權益有更多的助益。

二、對業界之建議

就本研究結果顯示,投資人在各項揭露原則中,認為現行資訊揭露可靠 性的規範較需進一步檢討,因此,為提升投資人之投資意願,除了政府對各 項揭露訊息監督及審查制度的強化,及各項原則性的規範外,業者應發揮其 自律的精神,確實揭露公司各項經營運作之情事,及提高揭露資訊品質,不 得有虛偽不實的情事發生,並應針對投資人所認為各項揭露原則有所不足之 處作更完善的因應對策,才能有助於維持證券市場之穩定及投資人之投資信 心。

三、對投資人之建議

經本研究對強制性資訊揭露規範、各項配套措施以及資訊取得管道的介

紹後,投資人對於現行強制性揭露應具有基本的概念,且經相關文獻回顧發 現,公司相關資訊的揭露,與經營管理績效有相當的關聯性。因此在投資不 動產證券化相關標的時,應善加利用政府機關要求受託機構揭露的各項資 訊,詳細評估不動產證券化商品的投資效益,以作最正確的投資判斷。

四、對後續研究者之建議

(一)本研究僅針對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的資訊揭露規範,及瞭解投資人對於各項 揭露內容之概要性看法,並無作更深入之探討,因此,本研究建議後續研 究者,能針對單一揭露項目作更深一層的研究,如不動產證券化公開說明 書規範之研究等。

(二)由於本研究僅探討機構投資人對於資訊揭露規範的看法,亦無針對資訊提 供者及其他資訊使用者作調查,因此,建議後續研究者能進一步探討提供 者與資訊使用者對資訊揭露規範看法是否具差異性。

(三)現行不動產證券化相關配套措施之建立與強化亦受到投資人之重視,然 而,本研究僅概要性的介紹目前於證券市場上資訊揭露的相關措施。因 此,本研究建議後續研究者能針對各項措施作更詳盡之研究,以求能更明 確的提供主管機關於未來增訂相關規範之參考。

(四)本研究僅探討投資人對於現行已規範之資訊揭露規定的看法,並未研究美 國或其他先進國家的資訊揭露相關規定,是否應納入不動產證券化 強制性揭露規範,作為本研究的問題,故本研究建議後續研究者能

(四)本研究僅探討投資人對於現行已規範之資訊揭露規定的看法,並未研究美 國或其他先進國家的資訊揭露相關規定,是否應納入不動產證券化 強制性揭露規範,作為本研究的問題,故本研究建議後續研究者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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