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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研究方法.

第一節 研究假說

此部份將針對本研究探討之問題,根據相關文獻探討以及延伸推論,分別就 不同公司類型對揭露規範的內容及配套措施的看法提出本研究的假說。

一、不同公司類型的機構投資人對於資訊揭露相關規範之看法

雖然銀行業、信託業及證券業在不動產證券化所扮演的角色皆為資訊的使用 者及檢視者,但三者間屬於不同公司類型的機構投資人,其專業領域均不盡相 同 , 對 於 資 訊 揭 露 規 範 內 容 的 各 項 要 求 , 應 具 一 定 程 度 上 的 差 異 。 且 依 Beaver(1998)所述,投資者是一個異質性的團體,他們在偏好、財富、信仰、取 得資訊的能力與解讀資訊的能力均有所差異,而這些因素影響了他們對財務資訊 的需求。且謝榮記(2000)研究顯示面對訊息態度受投資人交易型態、決策環境及 策略、個性差異而有所不同。游日興(2003)探討我國特種基金財務資訊揭露中,

發現不同背景29的資訊使用者對其揭露現況的看法大都有顯著性差異。另在張日 炎(2004)對我國商業銀行資訊揭露充足性的探討,亦發現不同資訊需求者30對強 制性資訊揭露的看法上有顯著性差異。此外,於陳英儒(2001)對我國證券發行人 財務資訊揭露相關法規的研究中,雖然發現不同機構的資訊使用者對於財務資訊 揭露現行法令規定揭露內容與修正建議看法無顯著性的差異。及吳麗皙(2001) 研究亦認為國內機構投資者與國外機構投資者對我國上市、上櫃公司揭露內容充 分程度的認知較一致。但依陳英儒(2001)及吳麗皙(2001)的統計驗證結果,僅能 表示就其調查結果,經單因子變異數分析無法判定不同機構投資人之間的看法有 顯著性差異,但並不能證明不同屬性的投資人對資訊揭露的看法是相同或一致。

因此,本研究推論不同機構投資人對於不動產證券化資訊揭露規範的看法有差 異,對此發展下列二點假設。

假說一:不同公司類型的機構投資人對不動產證券化資訊揭露規範的滿意程度有 差異

假說二:不同公司類型的機構投資人對不動產證券化應建立或強化之配套措施的 看法有差異

29 游日興將資訊使用者分為民意代表、公務人員及會計專業人員。

30 張日炎將資訊需求者分為主管機關、專家學者及機構投資人。

第二節 本研究問卷調查的取樣標準

本研究以不動產證券化條例中列為私募對象的銀行業、信託業及證券業等機

構投資人為問卷調查對象,調查樣本的資料來源乃於民國 94 年 1 月經各機構公 會、證券期貨局及各機構所架設之網站取得。在銀行業樣本選取部分,係依據中 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網站所提供之會員資料寄發問卷,共計發出 130 份,有效回函數為 37 份,回函率 28.46%。在信託業樣本選取部分,乃依據 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網站所提供之會員資料寄發問卷,共計發出 45 份,有效回 函數為 19 份,回函率 42.22%。在證券業樣本選取部分,乃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 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網站所提供之證券商資料寄發問卷,共計發出 155 份,有 效回函數為 40 份,回函率 25.80%。

表 4-1 問卷回收情形

發放問卷數 有效回函數 回函率 銀行業 130 37 28.46%

信託業 45 19 42.22%

證券業 155 40 25.80%

合計 330 96 29.09%

第三節 問卷設計

根據本研究對不動產證券化資訊揭露相關法令規定的探討,以及欲探究的研 究課題與研究假說設計問卷,並考量問題的必要性、適切性以及受訪者容易回答 為設計原則。問卷設計的目的,乃為能真正了解機構投資人對於不動產證券化資 訊揭露規範普遍性的了解程度及看法。

本研究將問卷共分為三大主題。首先為機構投資人對現行不動產證券化強制 性資訊揭露內容的看法、再者為對相關配套措施規範的看法、最後則為受訪者及 該公司基本資料。本問卷除了第三部分公司基本資料採部分開放式設計外,其餘 均採封閉式設計。此外,本研究為提高問卷的可信度,亦於問卷中說明各項揭露 的規範條例,以及檢附各項揭露原則的定義,以求能讓投資人對於本研究之問項 有確切的瞭解,在回答本問卷問項時,能選擇最符合其看法的選項。

一、機構投資人對現行不動產證券化強制性資訊揭露規定內容的看法

此主題為本問卷的主要核心架構,主要在了解機構投資人對現行資訊揭露強 制性規定的看法及探究強制性規定是否符合揭露原則31。因此,此部分為二大方 面,一者是針對不動產證券化整體的資訊揭露規定,以瞭解機構投資人對於各項 規定就整體而言是否滿意,本部分對於各項資訊揭露規定滿意度方面採用Likert 五點量尺進行測量,以「非常滿意」、「滿意」、「不清楚」、「不滿意」、「非 常不滿意」,來衡量機構投資人對於各項揭露規範內容的滿意度;另一者乃針對 個別項目規定,利用複選題的設計方式,尋問投資人對各項規定是否符合資訊揭 露原則,其目的為瞭解機構投資人認為各個不同揭露項目的揭露規定有那一方面 是有待進一步檢討修訂的必要。

二、機構投資人對現行不動產證券化強制性資訊揭露配套措施的看法

此主題主要為了解機構投資人是否同意有必要強制性規定不動產證券化標 的需經過信用評等、成立專屬資訊公開的網站,以及規劃一套專屬不動產證券化 資訊揭露的評鑑制度等資訊揭露的配套措施。本部分也採用Likert 五點量尺進行 測量,以「非常同意」、「同意」、「不清楚」、「不同意」、「非常不同意」

來確認機構投資人認為各項不同配套措施是否有應另定相關子法規範的必要性。

31 依據賴英照(1990)所提之資訊揭露原則,再將其再細分為可靠性、及時性、取得容易性、理解

容易性以及攸關性。

三、受訪者及該公司基本資料

此問項主要是在了解受訪者基本資料,包括了受訪者本身對不動產證券化的 了解程度、在該公司的職位、公司的成立年數、公司資本額、公司對資訊揭露的 重視程度等。本研究主要希望藉由該部分來區別此份問卷為何種類型機構投資人 之意見。

對於問卷的計分方式為:若受訪者對於本研究的問題勾選「非常同意」、「非 常滿意」、「非常瞭解」或「非常有意願」,則計為5分;若受訪者對於該問題 勾選「同意」、「滿意」、「瞭解」或「有意願」,則計為4 分;若受訪者對於 該問題勾選「不清楚」或「普通」,則計為3 分;若受訪者對於該問題勾選「不 同意」、「不滿意」、「不瞭解」或「沒有意願」,則計為2 分;若受訪者對於 該問題勾選「非常不同意」、「非常不滿意」、「非常不瞭解」或「非常沒有意 願」,則計為1分。

第四節 資料分析方法

在問卷回收完成後,本研究依據研究目的及檢定研究假說之需要,利用SPSS 統計軟體作為資料分析工具,針對不同機構投資人對不動產證券化資訊揭露相關 規定看法,經單因子變異數分析以及敘述性統計進行分析,以受託者對於問題看 法的數量及百分比、平均數、F 值、顯著性等,來瞭解和比較不同機構投資人對 本研究相關研究問題的反應,並敘明受訪者對不動產證券化資訊揭露所呈現的看 法。以下對本研究所採用之資料方法敘述如下:

一、敘述性統計分析

敘述性統計主要乃針對問卷中所有變數的調查結果之情況,敘述不同機 構投資人對於問卷各問項的填答結果,分析投資人對於不動產證券化之投資 意願、瞭解程度、規範滿意度、規範需強化部分以及配套措施建立或強化看 法之整體性的統計結果。並參考上市櫃公司資訊揭露評鑑系統的計分方式,

針對各項揭露原則進行評分分析。

二、信度分析

陳順宇(2004)定義所謂信度指的是一份量表所測的分數的可信度或穩 定性,同一群受測者在同一份量表(問卷或測驗)多次填寫的答案如有一致 性,就表示信度高;反之,如果同一份量表前後二次測的結果相差很大,表 示量表的信度低。本研究主要利用信度分析來檢驗本研究問卷的可信度。由 下表3-2所示,本研究之規範滿意度及配套措施的Cronbach’sα為0.9464、

0.7912,Guielford(1965)認為Cronbach’sα係數大於0.7則表示一致性高,係數 小於0.35則表示一致性低,故本問卷各問項的整體信度皆大於0.7,屬於高信 度,亦表示整體問卷具有一致性。

表 4-2 信度分析結果

四、單因子變異數分析

單因子變異數分析主要在檢定K個群體間對於某因子的平均數是否具 差異性。本研究運用該分析方法檢驗不同公司類型的機構投資人對於各項資 訊揭露規範滿意度是否具差異性。

問項 Cronbach'sα 規範滿意度 0.9464

配套措施 0.7912

第五章 實證結果與分析

第一節 敘述性統計分析

一、機構投資人對不動產證券化之投資意願分析

不動產證券化將龐大投資的權益細分成較小投資單位,以發行受益證券 方式出售予投資人,使一般投資者能以較低的投資門檻,參與大規模的不動 產投資計劃,提高了投資人參與不動產市場的機會,然而機構投資人對於此 新興商品的投資意願為何?由表 5-1 統計結果,可以發現有 48.4%投資人已 表明對證券化商品有投資的意願,而另有 43.2%的投資人,並未表明其投資 意願,故主管機構需再加強對不動產證券化之宣導,以提高投資人對不動產 證券化之投資意願;此外,沒有意願投資者僅約占 8.4%。因此,由本問卷 調查結果可以得知機構投資人對於證券化商品仍有想參與的動機。

表 5-1 機構投資人對不動產證券化之投資意願

表 5-1 機構投資人對不動產證券化之投資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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