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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社區之法令規定與參考手冊

第二章 文獻回顧

第一節 我國社區之法令規定與參考手冊

對於可能影響社區空間規劃之強制法令與規範內容進行檢視,

我國相關法令規定對於社區之定義,除衛生福利部非營建法系之

「社區發展工作綱要」有所敘明外,其餘並未有明確的定義,而相 關社區之規定或規範,散見於營建法系之「住宅法」、「國民住宅社 區規劃及住宅設計規則(已於今(104)年 3 月廢止)」等,而都市計畫 法系之「都市計劃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有關都市設計表明之內 容部分,將可能影響社區之空間規劃內涵,另有非屬法令之台北市 都市發展局發布的「臺北市友善社區設計原則手冊」等,以下分別 進行整理與探討分析。

2.1 我國對於社區的相關法令規範

2.1.1 營建法系之住宅法與國民住宅社區規劃及住宅設計規則 一、住宅法

住宅法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依其第 1 條說明,本法係為健全 住宅市場,提升居住品質,使全體國民居住於適宜之住宅且享 有尊嚴之居住環境而制定。

本法對於住宅社區環境品質之規定,列在該法第四章居住品質 第 35 條,其餘條文則無針對社區進行規定,前述條文規定「為提 升住宅社區環境品質,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主動辦理,

並納入住宅計畫」,其內容包括下列 7 事項:

1. 住宅社區無障礙空間之營造及改善。

2. 公寓大廈屋頂、外牆、建築物設備及雜項工作物之修繕及美 化。

3. 住宅社區發展諮詢及技術之提供。

4. 社區整體營造、環境改造或環境保育之推動。

5. 住宅社區組織團體之教育訓練。

6. 配合住宅計畫目標或特定政策之項目。

7. 其他經主管機關認有必要之事項。

二、國民住宅社區規劃及住宅設計規則

本設計規則爰係依國民住宅條例訂定,雖已於今(104)年 3 月 31 日由內政部廢止,但相較於其他法規,本設計規則對於社區空間之 基本規劃設計之規範較為基本且全面,爰仍有其參考價值。

本規則總則章第 4 條針對老人與兒童活動空間需求進行宣示性 規範,於空間規劃中公共設施、反應台灣高齡少子化之問題。條文 為:「國民住宅社區規劃及住宅設計,應注意考量配合老人、殘 障者及兒童之需要,提供無障礙環境及兒童遊戲場,並得協調 社會福利主管機關設置老人文康休閒場所等設施。」

本規第 2 章為開發建築計畫,第 3 章為公共設施、商業設施及 服務設施,第 4 章為道路街廓及停車空間,第 5 章住宅配置,上開

4 章對於空間規劃有相關定性或定量之描述或規範,整理如下。 80-150M。

(2).街廓短邊長度配置兩排以上住宅。臨接影響居住

遊樂場所。出入步道連接主要步道、次要步道 及住宅出入口或共用出入口。人行專用步道與 主要道路相交時,保持人車分離。

2.停車空間依都市計畫及建築法令規定設置。

4.住宅配置 1.連棟住宅正面長度不超過 80M。

2.配置適應地形環境(考慮日照、通風、採光、視野、

私密性、安寧等)。

2.1.2 都市計畫法系之都市計劃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

都市計劃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依都市 計畫法第 26 條說明,都市計畫經發布實施後,不得隨時任意變 更。但擬定計畫之機關每三年內或五年內至少應通盤檢討一次,

依據發展情況,並參考人民建議作必要之變更。對於非必要之 公共設施用地,應變更其使用。前項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之 辦理機關、作業方法及檢討基準等事項之實施辦法,由內政部 定之。

本辦法涉應辦理都市設計地區及社區規劃之相關規定,包括該 辦法第一章總則第 9 條,對於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應辦理都市 設計地區,納入細部計畫之相關規定,前述條文規定「都市設計 之內容視實際需要,表明下列事項」,其內容包括下列 9 事項:

1.公共開放空間系統配置及其綠化、保水事項。

2.人行空間、步道或自行車道系統動線配置事項。

3.交通運輸系統、汽車、機車與自行車之停車空間及出入 動線配置事項。

4.建築基地細分規模及地下室開挖之限制事項。

5.建築量體配置、高度、造型、色彩、風格、綠建材及水 資源回收再利用之事項。

6.環境保護設施及資源再利用設施配置事項。

7.景觀計畫。

8.防災、救災空間及設施配置事項。

9.管理維護計畫。

另第 11 條規定,都市街坊、街道傢俱設施、人行空間、自行車 道系統、無障礙空間及各項公共設施,應配合地方文化特色及 居民之社區活動需要,妥為規劃設計。上開部分即為細部計畫 對於社區之規劃應注意之辦理項目。其餘條文則無針對社區進行 規定。

2.1.3 衛生福利法系之社區發展工作綱要

本綱要主管機關為衛生福利部,依其第 1 條說明,本綱要係為 促進社區發展,增進居民福利,建設安和融洽,團結互助之現代化 社會而訂定。

本綱要第 12 條對於社區發展協會應配合政府政策推動之項目,

包括公共設施建設、生產福利建設及精神倫理建設 3 大項;從其中 可區分出政府政策對於社區發展之重點推動方向。

配合政府政策分組項目 各建設項目細項

公共設施建設 1. 新(修)建社區活動中心

2. 社區環境衛生與垃圾之改善及處理 3. 社區道路、水溝之維修

4. 停車設施之整理及添設 5. 社區綠化及美化

6. 其他有關公共設施建設等事項 生產福利建設 1. 社區生產建設基金之設置

2. 社會福利之推動 3. 社區幼兒園之設置 4. 推動社區產業發展

5. 其他有關生產福利建設等事項

精神倫理建設 1. 加強改善社會風氣重要措施及國民禮儀範例之 倡導與推行

2. 鄉土文化、民俗技藝之維護與發揚 3. 社區交通秩序之建立

表 2.2 社區發展協會應配合政府政策推動之項目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4. 社區公約之制訂 5. 社區守望相助之推動 6. 社區藝文康樂團隊之設立 7. 社區長壽俱樂部之設置 8. 社區成長教室之設置 9. 社區志願服務團隊之成立 10. 社區圖書室之設置

11. 社區全民運動之提倡

12. 社區災害防備之演練、通報及宣導 13. 其他有關精神倫理建設等事項

2.2 非屬法令規定之社區相關參考手冊 2.2.1 臺北市友善社區設計原則手冊

本設計原則手冊為臺北市都市發展局於民國 98 年訂定,並於網 路上提供閱覽,雖非屬法規命令,惟本手冊係提供創造友善空間可 能性思考,以因應高齡化及重視行人路權之國際趨勢,爰本手冊對 於社區外部空間規劃仍具參考價值。

一、友善社區場所設計原則

友善社區場所項目 設計原則概要 1.騎樓及人行道 1.寬度 1.5M 以上。

2.避免高低差、入口處應平順、鋪面平整防滑、

注意排水坡度比免積水。

3.街道傢俱(如公車候車亭、路燈、座椅等)配合 需求整體設置。

2.學校及通學道 1.標示清楚並與車道隔離。良好照明及警示燈。

加設不可違規佔用標語。

2.植栽美化校園圍牆、鋪面燈具展現特色。穿透 性圍牆或退縮處理,可附設休憩設施提供座 椅。

3. 路口交通號誌加設行人過接觸控號誌。

3.人行陸橋、地下道與 行人穿越道線

1.行人穿越線寬度迎符合刑人流量需求,主要幹 道行人穿越號誌建議裝設盲人音響號誌設 備。

2. 車流量高之主要穿越道路處,建議設置人行 表 2.3 友善社區場所項目與設計原則概要表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陸橋、地下道、或斑馬線。需考量依規定辦 理無障礙空間設計。

3.人行陸橋出入口護欄視覺穿透率大於 70%。

4.地下道交叉路口及出入口應設指標系統,轉角 處與出入口設反射鏡。另設全天候攝影監視 系統、每 30 公尺設一處緊急求救鈴,並與警 察、消防或二側建築物管理系統連線。

5.地下道照明應均勻分布,並設緊急照明裝置。

4.建築物空間 1.建築物一樓門廳可看到戶外,建物外部出入口 可看到門廳內部,維持充足照明。

2.社區停車場應避免視覺死角或加裝攝影機,加 裝充足夜間照明燈具。施工中建築基地設置安 全警告設施、夜間警示燈具。

5.鄰里公園及街角空間 1.強化視野通透性,適度植栽增加綠地提高保水 功能。綠化植栽注意疏密度,以免成為死角。

2. 出入口以順平為原則,高低差以坡道取代,

適合行動不便者使用。

3.公園休憩桌椅寬度及高度可讓輪椅使用者自 由使用。

4.4M 以下街角空間需考量車輛轉彎不阻礙防災 車輛進出。街角如有圍牆可彩繪或綠化。街角 可適度提供休憩設施做為社區居民交誼處,與 馬路緩衝阻隔。

5.鄰里公園之遊戲器材應設置可維護兒童安全 之相關措施及標示使用注意事項。

6.公共運輸場所 1.車站及捷運出入口應維護空間通透與行進順 暢。亦應提供行動不便人士等平等使用權利,

2.公車站牌處地面高差應考量公車進站及使用 者搭乘高度。

3.配置電扶梯之車站及捷運出入口,設置無障礙 坡道以方便使用。

4.捷運出入口 100 至 400M 處之主要道路,提供 捷運指示牌及車站無障礙設施資訊。

5.周邊建物騎樓外,可設計適當等候空間,街道 傢俱做整體規劃管理。

6. 捷運出入口外部不提供廣告及標語擺放,應 進行綠美化與設計。

7. 捷運出入口外規劃自行車停車空間,設計便

於自行車進出通道。

明)、(2)建築物窗戶內可視外面情況、(3)塑造社區 公共生活或聚集場所成為互動性場所、(4)行人、

自行車、汽機車動線系統之排列、(5)公共空間多 元用途。

3.社區設置自動提款機等設施入口,宜設於人行道可 見之處,避免直接設在街上。

4.行人安全 1.人車分道應設行人保護設施。巷道兩側行人通行區 可鋪設硬舖面,並以顏色區別人車分道。

2.巷道出入口以鋪面顏色區隔。巷道出入口地面劃設

2.巷道出入口以鋪面顏色區隔。巷道出入口地面劃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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