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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回顧

2.2 我國能源政策與相關法規探討

台灣由於自產能源不足,能源進口依存度高達 98 % 以上,而近年來由於世 界能源資源短缺及國際油價上揚,不僅形成嚴重的財政負擔,也造成國家能源安 全的不穩定。為達能源自主與安全的目標,並兼顧環境、經濟與永續經營的目的,

提高再生能源於能源供應的佔比,已成為目前重要的能源政策。 【經濟部能源局-再生能源之發展趨勢與前瞻,2008】

我國能源政策以追求永續發展為施政方針,兼顧國際發展趨勢及國內社會經 濟條件,將「永續」、「安全」、「效率」及「潔淨」作為核心目標,整合當前國內 外能源環境,再經由「調合三 E 發展」、「推動無悔策略」、「提高自主能源」、「加 強區域合作」、「強化價格機能」、「提升能源效率」、「擴張科技能量」、「協助潔淨 產業」等方式,以達成能源安全、環境保護及產業競爭力之三贏和二氧化碳減量 之目的。

2.2.1 我國能源政策

我國自 1980 年「能源管理法」開始,透過政策投入再生能源技術之研發,

經濟部能源局依據 1998 年 5 月召開的第一次「全國能源會議」結論,於 2002 年 提出「再生能源發展方案」,具體訂定建立較高層級協調機制、建立相關法規制 度、研訂優惠購電辦法、提供財稅獎勵、充裕獎勵經費來源、加強示範推廣、建 立再生能源資料庫及加強技術與產品研發等八大實施方針,並據以擬訂「再生能 源發展條例(草案)」送請立法院審議,以加速推動再生能源發展,積極規劃風能、

太陽能等再生能源之利用,達成非核家園之共識。為了配合非核家園政策及政府 設定之目標,行政院在 2003 年 6 月之「全國非核家園大會」上研議,提前於 2010 年將再生能源發電之占比達到 10%。

我國於 2005 年設定再生能源推動目標,2010 年再生能源發電之占比將達到 10%(513 萬瓩),經過多年來的開發推動,累積了相當成果,也實際地逐步解決 所遭遇的問題,在 2008 年底召開的行政院產業科技策略會議(SRB)指出,經建 會訂的目標是台灣開發包括太陽能、風能、水力發電、生質能發電等再生能源,

應於 2025 年達到全國發電量的 8%,占發電裝置容量為 20%。

攸關我國未來再生能源發展的重要法案「再生能源發展條例」,於 2009 年 6 月 12 日由立法院三讀通過,為台灣再生能源奠立了長遠發展的根基。在能源面 上,達成了提高自產能源、促進能源多元化目的,在環境面上,對溫室氣體減量 成效自是不可言喻,另外亦可帶動新興再生能源產業發展,可說一舉三得。「再 生能源發展條例」主要規範包括擘劃未來 20 年內,我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獎勵

總量為總裝置容量 650 萬瓩至 1,000 萬瓩,以大幅提升我國再生能源使用;運用 再生能源電能收購機制、獎勵示範及法令鬆綁等方式加強民眾設置再生能源的誘 因,另外屬於再生能源熱利用的部分,亦將訂定推廣目標,以提高台灣自產能源 比例,充分運用台灣再生能源開發潛力。

在獎勵示範上,對於具發展潛力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於技術發展初期階段,

基於示範目的,於一定期間內給予獎勵;屬於再生能源熱利用部分,除運用石油 基金提供獎勵補助外,在農業端亦提供利用休耕地栽種能源作物以產製生質燃料 者,由農業發展基金給予獎勵。在法令鬆綁部分,解除「電業法」對於再生能源 屬於自用發電的設置資格、躉售餘電等限制,同時對於再生能源土地使用、進口 關稅減免及雜照取得等行政程序亦予以簡化。

再生能源發展除了整體設置容量推動目標的落實外,藉由市場需求扶植國內 相關產業亦是關鍵重點,政府將積極投入研究發展經費,鼓勵財團法人研究機構 及民間業者申請,執行各項再生能源技術開發工作,期與國際技術同步進而提高 技術競爭力。【經濟部能源局-能源產業技術白皮書,2010】

2.2.2 我國能源發展概述

台灣地區能源政策於 1973 年經行政院核定公布,其後歷經 1979 及 1984 年 兩次能源危機之衝擊,1990 年波斯灣戰爭爆發,國際油價大幅波動與因應 1996 年能源產業自由化及國際環保趨勢,共修正 4 次後,由行政院核定「臺灣地區能 源政策及執行措施」,建立一個自由、秩序、效率與潔淨的永續能源供需體系,

同時明確揭示 6 大政策方針:「穩定能源供應」、「提高能源效率」、「開放能源事 業」、「重視環保安全」、「加強研究發展」及「推動教育宣導」。

於 1998 年第一次「全國能源會議」討論因應全球溫暖化,咸認頇全力推動 節約能源,以降低 CO2 之排放。據此,規劃「全面節約能源及提升能源效率推動 計畫」,並納入「全國能源會議結論具體行動方案」,經 1999 年行政院 2,640 次 會議核定通過實施迄今,各部門節能效益亦逐漸顯現。

2005 年政府為因應溫室氣體減量京都議定書之生效,經濟部於 6 月再度召 開「全國能源會議」,研議各部門更具挑戰性目標及採行更積極之措施,規劃節 能目標為至 2025 年再降低能源密集度 22~27%。因此除需強化能源效率管理、擴 大節能技術服務、擴張技術研發,以及加強教育宣導,擴大全民參與,另需配合 逐步調整產業結構及強化能源價格市場機制,才能達成。

表 2.2-1 國內能源發展大事紀

2.2.3 國內能源相關法規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為我國政府推廣再生能源設置利用最重要的法源,經 濟部能源局於 2002 年提出初版草案,並於同年 8 月送交立法院審議,歷經 3 屆 立法委員任期,終於在 2009 年 6 月 12 日完成三讀程序,並於同年 7 月 8 日公布 施行,為我國再生能源的發展立下重要的里程碑。

基於再生能源之經濟成本仍高於傳統能源,世界各國多制訂獎勵措施以確保 再生能源的發展,以發電而言,目前最普遍採取的制度有固定電價機制(Fixed Feed-in Tariffs)與再生能源配比義務機制(Renewable Portfolio Standard),我國 所採用的係以德國為首的固定電價機制,並佐以其他的配套措施,以鼓勵各界投 入再生能源之設置利用。整體而言,「再生能源發展條例」有兩大立法精神:

一、突破再生能源市場競爭及排除設置障礙

(一)經營電力網的電業負有併聯及收購再生能源電力之義務。

(二)以固定費率收購再生能源電能,並提供設置補助以增加經濟誘因。

(三)放寬土地使用、自用發電設置資格及條件等限制。

二、傳統能源外部成本內部化

(一)電業及一定容量以上自用發電設備設置者,非屬再生能源之發電部分應繳交 基金,做為獎勵再生能源之財源。

(二)業者繳交基金之費用可反映至電價,以符合使用及污染者付費原則。

在世界各國齊心對抗全球暖化之際,透過完成「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之立法,

彰顯我國因應全球氣候變遷、善盡世界公民責任之決心。藉由「再生能源發展條 例」及其授權訂定之相關子法,可為我國再生能源奠定長遠永續發展之利基,期 藉由獎勵再生能源之設置,不僅能促進國內再生能源之廣泛使用,提高我國自產 能源比例與促進能源多元化,並能鼓勵民眾參與投資再生能源發電事業,擴大再 生能源內需市場,同時帶動相關產業發展,創造就業機會,為我國之經濟發展注 入新的生命力。【陳崇憲、蘇桓嫻-淺談「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立法內容,2010】

2.3 再生能源種類及其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