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回顧
第五節 我國薪資補貼政策發展分析與企業職場實習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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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節 我國薪資補貼政策發展分析與企業職場實習方案
壹、雇主端薪資補貼政策回顧與比較
回顧國內推動雇主端薪資補貼政策的歷史,大約在16 年前開始實施,主要 是以中高齡作為促進就業的對象,包括1994 年 9 月推行的「獎助企業僱用高齡 者實施要點」以及1995 年新版的「八十五年度獎助企業僱用高齡者實施要點」,
不過兩項方案在2003 年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的僱用獎助津貼頒佈後已停止辦 理(張琇華、馬財專,2006:373-374)。自 2000 年以後,在受到天災、景氣欠 佳因素的影響下,政府相關部會紛紛推出類型多元的促進就業措施,其中採用僱 用補貼之計畫來自經濟部與勞委會等兩個體系(丁玉珍,2009:64),本研究認 為青輔會體系的「青年職場體驗計畫」亦屬積極勞動市場政策的企業端薪資補貼 政策,因此另行補充:
一、勞委會:依據不同的對象訂立各項的鼓勵雇主聘僱的獎助辦法,包括2000 年訂定的「921 震災重建僱用災民獎勵辦法」、2001 年及 2002 年間辦理「振興傳 統產業僱用獎助津貼計畫」,以及目前持續辦理的「雇主僱用失業勞工獎助辦 法」、「雇主聘僱本國籍照顧服務員補助辦法」、「促進外籍配偶及大陸地區配偶就 業補助作業要點」、「事業單位優先僱用經其大量解僱失業勞工獎助辦法」等,其 中主要的計畫實屬依據就業保險法第12 條第 4 項規定而訂立的「雇主僱用失業 勞工獎助辦法」。此外,勞委會也在金融風暴期間推動「立即上工」,同樣藉由補 助民營企業或民間團體,以增加私部門的工作機會。
二、經濟部:為因應2001 年景氣低落、失業率劇增,行政院於 91 年 12 月 18 日核定「公共服務擴大就業計畫」,立法院也在92 年 1 月 14 日三讀通過「公共 服務擴大就業暫行條例」,除原本規劃的「公共服務擴大就業計畫」外,另行增 訂中小企業人力協助,鼓勵增聘18-65 歲失業勞工,每人每月補貼一萬元,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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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齡差別補助。另外,經濟部依產業創新條例第11 條第 2 項規定於 2010 年 8 月 訂立「促進中小企業創新增僱員工補助辦法」,目的為鼓勵中小企業增僱員工,
以改善人力結構,提升員工素質,並創造國民就業機會,每人每月補助一萬元,
補助期間不得超過六個月,但增僱員工為45 歲以上者,補助期間得延長為一年。
三、青輔會:2003 年底由青輔會及經建會、勞委會共同提出「青年職場體驗 計畫」,由政府按月補貼見習青年見習訓練津貼,由事業單位提供短期見習機會,
培養就業能力並爭取正式就業機會,以降低學校與職場間的轉銜落差。
本研究從勞委會、經濟部與青輔會所推行的諸多僱用補貼方案中,挑選近年 來推動(立即上工、雇主僱用失業勞工獎助辦法)、目前仍持續施行(青年職場 體驗計畫)或準備實施(促進中小企業創新增僱員工補助辦法)的方案進行分析,
說明焦點主要放置在適用對象、進用方式、篩選規定以及罰則機制等,均為影響 方案成效的關鍵設計,各方案之規定與比較詳見表2-4-1。
(一)適用對象(企業、勞工)
從國外施行薪資補貼政策的經驗可以發現,促進特定弱勢對象就業是政策的 主要目的,特別針對青年或長期失業者,避免資源投入在非急需協助的對象,又 進一步擠壓特別弱勢失業者的就業空間,才能回歸到積極勞動市場政策中公平與 效率的理念;再者,解決失業問題必須優先協助長期滯留於失業身分的人口,才 可能有效降低整體的失業率。但無論是經濟部辦理「促進中小企業創新增僱員工 補助辦法」、勞委會推動「立即上工」、「雇主僱用失業勞工獎助辦法」,雖然都指 定就業服務法第24 條的特定對象(獨力負擔家計者、中高齡者、身心障礙者、
原住民、生活扶助戶中有工作能力者、長期失業者)為適用對象,但並未排除一 般性失業者,選定資格只需符合連續失業達三個月者即可申請,特別是「促進中 小企業創新增僱員工補助辦法」同時要求失業者需有大學以上學歷、專業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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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專業能力等似在就業市場中較佔優勢的條件,將導致特定對象與一般性失業 者爭取補助資格時淪於弱勢,容易出現絕對損失的效果,並且影響無適用資格之 參與者的求職機會。換句話說,失業週數標準過於寬鬆、選任適用對象資格範圍 過大,無法真正發揮成效外,也難以避免被外界解讀為政府挑軟柿吃的批評。
另外,雖然青輔會推行的「青年職場體驗方案」定位於提供青年見習機會,
是國內少數針對青年為政策目標的就業方案,但申請資格上並無特別針對弱勢青 年,推介對象亦過於龐雜,無法讓真正就業弱勢青年受益。以2007 年為例,共 媒合2,530 人在 175 家事業單位見習,其中低收入戶子女、身心障礙者、申請助 學貸款及原住民者僅佔12.1%(青輔會,2010)。
其次,在申請企業的篩選機制上,「促進中小企業創新增僱員工補助辦法」
特別增訂:「非屬銀行拒絕往來戶,且三年內欠稅記錄;中小企業為公司者,其 公司淨值以正值為原則。」降低推介參與者至違法、體質不良之企業就業的機會,
減少參與者在工作過程中企業無預警倒閉、或積欠薪資的風險,避免參與者受到 二次傷害。勞委會在「立即上工」的計畫中排除營業登記項目為人力派遣業者,
其外派的工作機會,以符合僱用補貼政策在創造長期就業機會的積極性目的。再 者,規定申請單位必須為加入勞工保險與就業保險的事業單位,確保參與者的工 作安全與權益(丁玉珍,2009:66),值得後續方案參考。而「青年職場體驗方 案」在申請企業的審查上則更為細緻,見習機會原則上應為全時(八小時)見習,
不屬於直接監督管理關係、學習性質較低、危險程度較高,或工作地點不在事業 單位所轄範圍之內(含人力派遣業之外派人員)等性質之見習機會,審核時得不 核給名額。
(二)進用方式
根據經濟部辦理「促進中小企業創新增僱員工補助辦法」的規定,企業得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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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招募員工,在增聘員工到職七日內,備齊相關文件送至經濟部所設之專案辦公 室(經濟部,2011:10)18;而青年職場體驗方案,由於定位在實習性質,對於 適用對象的標準十分寬鬆,青輔會僅扮演媒合平台的角色,主要是提供企業與實 習員訊息為主,完全尊重企業的用人權限,相對弱化促進弱勢就業者的功能。相 較之下,經濟部「促進中小企業創新增僱員工補助辦法」以及勞委會在「立即上 工」、「雇主僱用失業勞工獎助辦法」的進用執行上,採取直接或間接經由公立就 業服務機構推介或認定,推介過程相對嚴格限制,積極引導特別弱勢的失業者重 新進入勞動市場。
(三)篩選規則
在篩選規則的部分,四項方案的規定大致上包括不得重複請領或申請其他同 性質的方案、增聘員工與中小企業之管理人員在親屬關係上的限制,以及避免方 案對原有之員工的影響,規定補助前或期間內不得有非法解僱之情事等。在僱用 補貼方案的設計上,尤其需要防止非參與者因政策介入而反倒失去工作機會,所 以補助前或期間內的防弊規定就顯得十分重要,否則將失去創造工作機會的初 衷。然而,細究本研究列舉的四項僱用補貼方案,防弊措施的設計卻大不相同,
例如經濟部辦理「促進中小企業創新增僱員工補助辦法」只規定補助前六個月不 得有「非法解僱」之情事,卻缺漏補助期間的相關規定;而「青年職場體驗計畫」
只有補助期間的限制規定,補助前的規範則付之闕如;「雇主僱用失業勞工獎助 辦法」對於非法解僱勞工之情事的參照期間長達兩年,明顯較其他方案嚴格。
值得一提的是,「非法解僱」係指企業解僱不符合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第 12 條各款及相關解僱程序之規定,然而,其中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第 1、2 款的
18 因為經濟部的「促進中小企業創新增僱員工補助」並無事先規劃預算經費,因此希望暫時由 勞委會的「就業安定基金」支應,惟必須先經過「就業安定基金管理會」審核通過,才得以執行。
根據就業安定基金管理會第58 次會議記錄,潘世偉副主委的發言指出:「…,且須由本會就業服 務機構推介,…」(職訓局,2010:14),但是計畫正式版本推出後,卻未如同會議內容所言,實 在令人費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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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僱要件為企業有歇業、轉讓、虧損或業務緊縮之情事,意味著企業在經營上出 現危機而進行裁員,亦表示雇主並不存在勞動力的需求,卻仍得以申請僱用補 助,設計邏輯上顯不合理。因此,本研究認為若企業在補助前、期間內有勞動基 準法第11 第 1、2 款為解僱理由,應朝向不可申請補助計畫的方向研議。
(四)人員留用
經濟部與勞委會施行的僱用補貼方案,失業者一旦經由參與方案的事業單位 錄用,企業與參與者間即屬僱用關係,相關勞動條件應遵循勞動基準法之規定,
仍受到照勞動基準法的解僱要件與程序的規範,因此即使方案結束後企業並無選 擇是否留用參與者的自由。然而,參與「青年職場體驗計畫」的見習生,雖然同 樣提供勞務、接受雇主直接指揮命令,不過該方案明白指出,參與者與事業單位 無正式僱用關係,而事業單位給予之費用為見習期間津貼,非屬工資性質。換句 話說,見習生與事業單位所簽訂的「見習訓練契約」屬於定期性質的契約,一旦
仍受到照勞動基準法的解僱要件與程序的規範,因此即使方案結束後企業並無選 擇是否留用參與者的自由。然而,參與「青年職場體驗計畫」的見習生,雖然同 樣提供勞務、接受雇主直接指揮命令,不過該方案明白指出,參與者與事業單位 無正式僱用關係,而事業單位給予之費用為見習期間津貼,非屬工資性質。換句 話說,見習生與事業單位所簽訂的「見習訓練契約」屬於定期性質的契約,一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