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回顧
第三節 國外薪資補貼政策實施經驗與評估研究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第三節 國外薪資補貼政策實施經驗與評估研究
許多國家偏好藉著提供資方補貼以吸引雇主聘僱長期失業者以及特定性群 體(OECD, 1993: 63),因為私部門的薪資補貼政策能夠提供更多常態的(regular)
工作,對於協助失業者返回開放的勞動市場,評估報告一直認為比公部門直接創 造公共服務工作更具成效(Martin & Grubb, 2001),多數公部門的短期就業機會 無法獲得工作經驗,方案結束並不利於轉換成私部門的正規(normal)工作(OECD, 2003: 125)。在經濟學家眼中,政府對私人企業進行薪資補貼,藉以提高低技術 勞工就業、薪資,是相對有彈性且效率的途徑(Katz, 1996: 2)。
然而,對各國薪資補貼政策的評估卻發現,雇主端薪資補貼政策在創造工作 機會上的表現,以及對於參與者的薪資與再就業效果並不一致,政策的評價正、
反意見皆有,以下就實施薪資補貼政策的七個國家,分別說明措施的內容與評估 結果。惟需要補充的是,並非全然以促進青年就業的企業端薪資補貼政策為選定 標準,畢竟不同的目標群體在方案設計原則上仍具有討論的實益,因此本研究仍 然將德國「整合性補助」作為分析對象。
一、芬蘭
芬蘭政府在立法上提供相對寬鬆的申請限制,除了非營利組織與瀕臨破產威 脅的企業外,均具備補助的資格。補助工作主要是設計給無法自行找到工作或參 與職業訓練的失業者申請,適用對象是以長期失業者與25 歲以下的青年失業人 口為主,而傳統上受補貼的職業多為清潔人員、辦事員、低技術製造業員工和推 銷員。
薪資補貼在於填補雇主願意支付的薪水與現行統一薪資水準間(集體協商)
的落差,補助金額每個月大約在430 歐元到 770 歐元之間,實際總額由地方勞工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辦公室(Local Labour Office)自行決定。不過要拿到最高補助總額的前提是,
每週工時至少要達到該產業正常工時的 85%。補助期間平均為 6 個月,最多可 延長到10 個月。根據粗略的調查指出,這些工作的平均月薪大致上是補助金額 的三倍,換句話說,薪資補助大概可以幫雇主省下三分之一的勞動成本。
此外,芬蘭政府規定領取薪資補助的企業,必須證明該工作機會是新開職 缺,且與受補貼員工簽訂不定期契約,更不得在補助期間的前後,出現解僱其他 相同工作性質員工之紀錄。
Kangasharju(2005)在 1995 年到 2002 年間針對該薪資補貼措施進行評估後 發現,計畫確實提升受補貼企業的淨就業率大約9%,達到促進就業的目標;同 時,該報告亦指出,補貼方案並無衝擊同產業或地理區域中未受補助的企業,也 就是說,並沒有產生錯置效果的副作用。
二、英國
英國所實施的薪資補貼政策是內含在整體新政(New Deal)中的個別措施。
工黨在1997 年贏得大選取得政權後,開始著手針對青年失業者推出一系列積極 勞動市場的改革方案,按照失業週期與年齡差異給予不同內容的協助。
「青年新政」(New Deal for Young People, NDYP)是英國政府推出的第一波 改革方案,主要是針對18-24 歲已經領取尋職津貼(job seekers allowance)達 6 個月以上的青年失業者,自1998 年 4 月開始被要求必須強制性地進入「入門」
(gateway)訓練,即接受密集的求職協助與諮商,以增加年輕人的工作準備;
若仍無法順利進入職場工作,政府則進一步提供四種選擇:全日制的教育或訓練
(1 年)、非營利組織工作(6 個月)、環境工作隊、薪資補貼15(圖3-1-1),如果
15 青年失業者可在領完尋職津貼六個月以後開始決定四類選擇方案,政府在入門期間的第一個 月所媒合的工作限定在非補貼的工作機會,次月會將鼓勵參與教育與訓練,第三個月則著重在補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拒絕選擇,將會遭到尋職津貼(失業給付)縮減的處罰。其中薪資補貼的措施是 補助民間企業僱用符合資格的青年失業者,可獲得為期半年、每週60 英鎊的補 貼,另外要求雇主提供每週必須至少一天的職訓課程,政府則會額外給予750 英鎊的訓練津貼(Bell, Blundell, & Van Reenen, 1999: 340-341)。
其次,英國政府 1998 年 7 月開始施行「長期失業者新政」(New Deal for Long-Tern unemployment)的新政子計畫,將 25 歲以上、已申請領取尋職津貼達 2 年的成年人也納入在新政的適用範圍內,提供包括就業諮詢人員協助尋找職 缺、發求職信完成求職申請、面談指導、確認失業者的工作技能等就業服務(李 健鴻、張景旭、陳月娥,2004:56),若無法順利就業的失業者則進入下一階段,
可以選擇為期26 週補貼雇主每週 75 英鎊的補貼工作,抑或參加與全時就業相關 的教育課程。
貼就業。最後一個月重心才放置在推介公共就業。不過,在四項方案選擇中,企業參與薪資補貼 政策並不積極,推測原因可能是:青年失業者即使經過入門期間,仍因為缺乏基本的技術而無法 獲得雇主的青睞;正式訓練的要求加諸雇主過高的成本;就業服務站缺乏處理工作補貼措施的經 驗;參與者的烙印效果。
環境工作隊 非營利組織
薪資補貼 教育與訓練
圖3-1-1 青年新政方案流程圖 尋職津貼
(6 個月)
入門期間
(最長 4 個月)
青年新政
4 種選擇 追蹤調查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Van Reenen(2003)曾經在 1995-2002 年間,針對參與青年新政的青年失業 者,以準實驗法評估計畫協助進入就業市場的效果。結果顯示在接受尋職協助與 薪資補貼後,對於失業的青年男性成功地增加淨就業率 20%,換句話說,尋職 服務與薪資補貼的結合是有效提升方案計畫的整體成效。
另有研究報告從提升參與者生產力的角度出發,Bell 等人(1999)的評估研 究指出,如果勞工可以維持補貼工作達到1 年的期間,將可提升 15%的生產力,
作者同時也認為補貼金額佔勞工薪資高達40-50%,但在勞工生產力低於薪資的 情況下,方案一旦結束被留用的機率十分渺茫。因此,薪資補貼政策原先設定透 過生產力的提升,進而獲得工作機會的期待,但從結果看來明顯未達成預期的效 益。
三、美國
美國在1979 年至 1994 年間,推動「特定工作稅賦補貼方案」(Targeted New Jobs Tax Credit, TJTC),若企業招募弱勢群體如來自貧困地區的青年、福利領取 者或更生人等,政府就給予大程度的稅賦減免,第一年薪資總額的 50%,第二 年開始則降為25%,最高免稅金額為 6,000 美元,到 1980 年代中期該方案的參 與人數已經高達65 萬人(Marx, 2001: 76)。然而,從 1986 年後第一年的免稅金 額降低至 40%,而 1989 年開始弱勢青年的適用年齡也自原先的 18-24 歲縮為 18-22 歲之間為範圍。資格規定與慷慨程度的改變是提供研究者測量評估方案影 響的絕佳時機,Katz(1996)主要評估 23-24 歲青年在方案改變前後就業效果的 變化,以判讀TJTC 的有效性,分析的資料來源為官方的現行人口統計調查。評 估分析後指出,該方案確實提升弱勢青年的淨就業效果大約7%,呈現適度的正 面效果。Bishop 與 Montgomery(1993)則針對超過 3,500 位的雇主進行問卷調 查,瞭解TJTC 是否改變企業的聘僱水準與任用對象,結果發現:補貼措施可帶 動參與的企業創造額外的工作機會,每10 個補貼就業可另外產生 3 個新的職缺,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惟缺點是同時也會帶來 70%的絕對損失;此外,方案成功將企業導向聘用較為 年輕的受僱者。
四、澳洲
澳洲在1970 年代中期面臨青年失業率驟增的問題,由於先前推動大規模的 公部門直接創造工作方案不如預期,因此政府轉而在1976 年推出澳洲第一個薪 資補貼政策-「特殊青年就業訓練方案」(Special Youth Employment Training Program, SYETP),這個措施一直持續到1985 年 12 月才被「工作啟程」(Jobstar)
方案所取代。
「特殊青年就業訓練方案」(SYETP)適用對象為 15 至 24 歲、失業 4 個月 以上的青年失業者,企業若僱用符合補助資格的勞工,即可獲得政府為期17 週、
每週75 元澳幣的金額補貼,金額大約佔青少年平均工資的一半。不過,方案並 不要求企業提供額外的工作機會,亦無留用參與者的規定;申請薪資補貼的流程 為,雇主先行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登記職缺後,若接受就業服務機構所推介的勞 工,同時必須同意遵從就服機構為該名勞工所擬訂的訓練計畫(Richardson, 1998:
4)。
不同於其他研究報告以評估方案的淨就業率為主軸,Richardson(1998)的 評估從方案的長期就業效果出發,運用來自澳洲歷年調查(ALS)的樣本,採用 準實驗法,主要是針對補貼結束參與者的後續就業進行檢視,從1984 年 9 月或 10 月到 1987 年為止,共進行四波的訪談與再訪談,結果發現在 1986 年的 1 月 至9 月間與 1986 年 10 月到隔年的 9 月間,方案參與者相較於對照組,分別高出 26%與 20%找到工作的機率。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五、德國
德國在 1998 年至 2003 年間推動「整合性補助」(Eingliederungszuschuss, EGZ), 提供雇主在一定期間內的僱用補貼,鼓勵聘僱在勞動市場具有較不利特 質的勞動者。該方案每年共編列9 至 13 億歐元,佔德國所有積極勞動市場政策 支出的5%。
事實上,在1998 年之前,德國同時存在數個同類型的薪資補貼政策,直到 EGZ 出現後才逐漸整併退場。參與 EGZ 的人數在 2003 年時達到高峰,總計 16 萬名勞工是透過補貼方案而就業。EGZ 給予每人月薪最高 50%的補貼,補貼期 間最長為兩年,外加社會保險費用的一次性津貼。若有特殊理由,補貼額度可提 高至70%,補助期間亦可展延至 70 個月。EGZ 的適用必須符合下列的其中一項 規定:就業難度高,如長期失業者或身心障礙者;雇主有特別職訓計劃的需求;
50 歲以上中高齡失業者;值得一提的是,補貼方案規定在補貼結束後,需持續 任用參與者一定期間,若提前終止合約(可歸因於雇主)則被要求返還部分的補
50 歲以上中高齡失業者;值得一提的是,補貼方案規定在補貼結束後,需持續 任用參與者一定期間,若提前終止合約(可歸因於雇主)則被要求返還部分的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