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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周血緣身份與秦漢軍功爵位比較

第二章、 血緣倫理的確立與「人」基本價值的提升

第三節、 西周血緣身份與秦漢軍功爵位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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似依照「獲得性地位」(achieved status)分配土地。9此兩類土地分配制度的設計 原理,都是盡量讓不同「身分」或「才能」的個人,分別佔據社會結構中的不同 層級,肩負起相異的社會責任,再依其「關係」或「貢獻」,給與不同的「酬賞」

和「權力」。社會統治者必須籌劃一套有效的獎賞機制,讓社會成員具有強烈的 動機,願意擔任社會體制裡的重要職位,和完成此職位所應肩負的各式責任。如 西周「宗法體制」讓「大宗族長」享有社會聲望,但大宗族長就必須擔起「活族」

的沉重使命。又如秦漢「軍功爵制」讓庶民和貴族齊享爵位殊榮,庶民就必須同 貴族,冒著生命危險,在戰場上勇奪軍功等。

本章〈第三節 西周血緣身份與秦漢軍功爵位比較〉,順勢承接上述兩節,繼 續探討中國古代社會從西周中晚期至西漢初年,釐定社會階層的標準是否曾出現 轉變;若有,導致此更迭的歷史契機為何;如此遞換是否更符合社會正義;且在 此歷史長河中,是否仍有不變的因子被永續傳承;此累世不變的因子,是否就是 形塑整個中華文化基本性格的箇中肯綮呢!

9本文「歸屬性地位」和「獲得性地位」的概念,是依據默頓(R.K. Merton)的定義,可參見其 著作《社會理論和社會結構》(南京:鳳凰出版傳媒集團 翻譯出版社,2006 年 7 月),頁 583-5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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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西周宗法體制之血緣身份與土地分配

以《詩經》與召氏家族相關的篇章與〈琱生三器〉為主

中國傳統社會的宗法制度應始於何時,張光直舉仰韶文化元君廟墓地等考古 資料,認為仰韶時期已有發達的宗法制度。1郭沫若舉商人祭祀祖先重「直系」

輕「旁系」;陳夢家舉「周祭」的等級差異;裘錫圭舉卜辭「帝」、「介」為周人

「嫡」、「庶」等,皆認為宗法制度肇始於甲骨文時代。2張光直甚至根據考古材 料,論證夏、商、周皆有「城邑式宗族統治機構」,夏代 姓、商代子姓、周代 姬姓,雖「姓」各不同,但都具「宗法制度」,甚至「以姓族治天下」。3「宗法」

是一套與血緣親疏相關的制度,將血緣關係拓展至政權統治即成「封建」。說得 更明白些,西周天子為天下大宗,其「政權」是建立在「宗主權」的基礎上。

本節探討的不是周天子在中央政府的封建權力,而是族長在地方社會的宗法 責任,如法律審判權、土地所有權,和土地分配權等。限於材料內容與文章篇幅,

僅舉「召氏家族」為例,傳世文獻以《詩經》中與「召氏家族」相關的篇章為主,

當然某些篇章所關涉的對象存在「召公奭」或「召穆公」的爭議,但無庸置疑的 皆與「召氏家族」相關。出土材料則以西周〈琱生三器〉為主,包括傳世的〈五 年琱生簋〉(《集成》04292)、〈六年琱生簋〉(《集成》04293),和新出〈琱生尊〉。

4學者研究判定新出〈琱生尊〉可與兩件傳世〈琱生簋〉連讀,讀序為〈五年琱 生簋〉、〈琱生尊〉和〈六年琱生簋〉,一時相關論著如雨後春筍般湧現。為方便 下文討論,茲先將稽考眾說後的釋文與翻譯,臚列於下:

〈五年琱生簋〉:

釋文:隹(唯)五年正月己丑,琱生(甥)又(有)事, (召)來合事。

余 (獻), (婦)氏 (以)壺,告曰:「 (以)君氏令(命)曰:『余老止,

公僕 (庸)土田多 (擾),弋(式)白(伯)氏從許,公 其參,女(汝)則 其貳,公 其貳,女(汝)則 其一。』」余惠于君氏大章,報 (婦)氏帛束、

璜。 (召)白(伯)虎曰:「余既訊, 我考我母令(命),余弗敢 (亂),余

1張光直,《中國青銅時代(第二集)》(臺北:聯經出版事業股份有限公司,2001 年 4 刷),頁 120。

2郭沫若,《十批判書》(北京:科學出版社,1956 年),頁 5。陳夢家,《卜辭綜述》(臺北:明文 書局,1985 年),頁 631。裘錫圭,〈關於商代的宗族組織與貴族和平民兩個階級的初步研究〉,《古 代文史研究新探》(南京:江蘇古籍出版社,2000 年 1 月 2 刷),頁 302。

3張光直,〈從夏商周三代考古論三代關係與中國古代國家的形成〉,《中國青銅時代》(臺北:聯 經出版事業股份有限公司,1983 年),頁 38。

4逸空,〈陝西寶雞市扶風縣新出土西周青銅器及其銘文釋讀〉,先秦史研究室網站,2006 年 11 月 24 日,http://www.xianqin.org/xr_html/articles/lgxd/432.html。寶雞市考古隊‧扶風縣博物館,〈陜 西扶風縣新發現一批西周青銅器〉,《考古與文物》,2007 年 4 期,頁 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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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又)至(致)我考我母令(命)。」琱生(甥)則堇(覲)圭。

譯文:五年正月己丑,琱生或許是在王朝謀得職位,於是想從召族內部分出 自己的土地與屬民,故商請大宗召伯虎出面解決。琱生先送禮給婦氏,婦氏以壺 回報,且轉述君氏的話說:「我老啦!家族的公有田地、農民有諸多紛擾之事,

若是召伯虎能夠聽從我之前對琱生的許諾,請繼續幫助琱生解決問題,重新分配 家族公有田地。若是召氏公族取得五分之三的田地,琱生你就可以取得五分之二 的田地;若是召氏公家取得三分之二的田地,琱生你就可以取得三分之一的田地。」

琱生感念大宗召伯虎之父君氏對他的恩德,又贈送大宗召伯虎之母婦氏帛與玉璜。

召伯虎說:「奉我父母之令前來處理家族問題,我不敢亂來,這樣處理應該不致 於違背父母的囑託。」琱生再次致贈召伯虎玉圭作為答謝。

〈琱生尊〉 :

釋文:隹(唯)五年九月初吉, (召)姜以琱生 五 (尋)、壺兩,以 君氏命曰:「余老止,我僕 (庸) (土)田多柔(擾)。弋(式) (許)。勿 使 (散)亡。余 其參,女(汝) 其貳。其 (兄)公,其弟乃(仍)。」余 惠〔于君氏〕大章,報 (婦)氏帛束、璜一,有 (司) (暨) (賜)兩

(璧)。琱生對 (揚)朕宗君休,用乍(作) (召)公 (尊) 。用 通彔,

屯(純)霝(靈)冬(終),子孫永保用世 (享)。其又(有)敢亂茲命,曰 女(毋)事 (召)人,公則明亟(殛)。

譯文:五年九月初吉,召姜送給琱生布匹五尋、壺一對,且轉述君氏的話說:

「我老啦!家族的公有田地、農民有諸多紛擾之事,若是召伯虎能夠聽從我之前 對琱生的許諾,請繼續幫助琱生解決問題。不要讓家族的人心離散不團結。若是 召氏公族取得五分之三的田地,琱生就取得五分之二的田地。召伯虎身為繼任的 大宗,若能秉公處理,小宗琱生就應當服從新任大宗的領導與分配。」琱生感念 君氏對他的恩德,贈送婦氏帛與玉璜,也贈送參與的有司一對玉璧。琱生頌揚召 氏大宗的恩惠,做「 」器紀念先祖召公。希望這件禮器能給家族帶來好運及綿 長的祝福,子子孫孫都能永遠保用。倘若我琱生及家人膽敢擾亂這一成命,敢說 不再侍奉召族大宗之人,那麼先公在天之靈明鑑,請給與懲罰。

〈六年琱生簋〉:

釋文:隹(唯)六年四月甲子,王才(在) 。 (召)白(伯)虎告曰:

「余告慶。曰公 (厥)稟貝用獄 (擾),為白(伯)又(有)祇又(有)成,

亦我考幽白(伯)幽姜令(命)。余告慶,余 (以)邑訊有 (司),余典、勿 敢封。今余既訊,有 (司)曰:『 令』。」今余既一名典、獻,白(伯)氏則 報璧。琱生對揚 (朕)宗君其休,用乍(作) (朕)剌(烈)且(祖) (召)

公嘗 ,其萬年子子孫孫寶用, (享)于宗。

譯文:六年四月甲子,王在 京。召伯虎對琱生說:「我來報告好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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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著又說:「召氏公族已繳交貝,作為解決獄訟紛擾所需的資金。身為新任大宗 伯的我恭敬認真,算是將這件事圓滿處理!這都是謹遵我已去世父母幽伯幽姜的 遺命。在向您報告這個好消息前,我已經先跟有司報備此事,也把土地疆界清楚 的記錄在典冊上,但還沒有正式在土地上封疆畫界。今天我又詢問了有司,有司 說:『都遵從你們的意思』。」琱生勘定土地疆界後,記錄在典冊上,獻給召伯虎,

召伯虎以璧回報琱生。琱生感念召氏大宗的恩惠,做了簋以紀念先祖召公,希望 子子孫孫能夠永遠寶用,在宗廟中用以祭祀召公。

下文擬參考《詩經》中與「召氏家族」相關的篇章與上述〈琱生三器〉,首 先,論證在西周宗法體制的支配下,大宗對小宗的「法律審判權」與「土地所有 權」;其次,再申述此依循血緣身份進行土地分配背後所隱涵的原理。

一、西周宗法體制之法律審判權

中國傳統法律習慣以「家庭」或「家族」作為法律基本單位,以「家長」或

「族長」作代表,直接對「國家」負責。在宗族聚居的村落,國家地方行政組織 往往與宗族自治組織合而為一,譬如漢代的地方行政長官「里正」,往往與宗族 領袖「父老」,一起督促賦役、掌管戶籍,且同時對當地發生的輕微案件擁有裁 處權。爾後,歷朝各代的具體措施雖不見得相同,但都讓「宗族長」保有調處地 方案件的權力,特別是涉及立嗣、繼承等民事問題,此不僅見於各宗族內規,也 為國家法律所承認。有的宗族甚至限制族人的訴訟權,公然規定當族內發生糾紛 時,務必先通過宗族內部解決,不許向官府提起訴訟。國家既為中央集權政體,

為何還要承認或默認,讓宗族團體自行調處或制裁呢?此或許是因為宗規與國法 都源於禮制,在中國傳統封建體制裡,國法與族規本就相輔相成。至於中國歷史 上,此類將「家族」視為最初級的審判單位,賦與「族長」調節或懲處的權力,

其上限是否肇始於西周,下文將依據《詩經》與西周金文,嘗試展開些推論。

(一)《詩經》所載召康公奭之法律審判權

《詩經‧國風‧召南‧甘棠》:

蔽芾甘棠,勿翦勿伐,召伯所茇。蔽芾甘棠,勿翦勿敗,召伯所憩。蔽芾 甘棠,勿翦勿拜,召伯所說。5

〈甘棠〉詩中的「召伯」,是西周初年的「召公奭」,或是中期以後的「召穆 公」,屈萬里認為《詩經》的「召公」、「召伯」界限甚明,「召伯」應是「召穆公」。

6傅斯年認為「南國盛於西周之末,故《雅》、《南》之詩多數屬於夷厲宣幽」,7

5《十三經注疏‧詩經》(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1999 年 12 月),頁 77-78。

6屈萬里,《詩經詮釋》(臺北:聯經出版事業股份有限公司,1984 年),頁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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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甘棠〉詩中的「召伯」應指「召穆公」。但季旭昇舉〈梁山七器〉與北京房 山琉璃河出土的〈克罍〉、〈克盉〉,證明「召公」、「召伯」稱謂不分。8近出《上 海博物館藏戰國楚竹書(一)‧孔子詩論》:「甘〔棠〕及丌(其)人,敬 (愛)

丌(其)梪(樹),丌(其)保(報)厚矣。甘棠之 (愛), (以)邵公〔也〕」

(簡 13+15)之「邵(召)公」,9為毛詩〈甘棠〉之「召伯」,可作為季先生「召 公」、「召伯」稱謂不分的補證。王輝則舉西周甲骨文與西周早中期銘文,證明南

(簡 13+15)之「邵(召)公」,9為毛詩〈甘棠〉之「召伯」,可作為季先生「召 公」、「召伯」稱謂不分的補證。王輝則舉西周甲骨文與西周早中期銘文,證明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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