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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體自我,也沒有在理論的驅求下,被關照的自我,此處的自我是在社會 關係的意義網中展開行動的實踐者……140

「仁」的真義,並非徇私偏袒血緣至親,而是「己欲立而立人,己欲達而達人」

(《論語‧雍也》),必須陸續地向外推展。中國傳統社會,雖然不以保障「個人 權利」的方式鞏固人權,但身處社會關係網路中的自我,懂得將「他人的幸福」

作為目的經營,甚或超越「自己的圓滿性」,此反更能彰顯人性的價值與尊嚴。

對於「基本人權」而言,此中國式的實踐方式,對照於西方「人權」所著意的:

生命權、自由權、平等權和財產權等「個人權利」,絲毫都不遜色!

附記

近來發現陳絜主張「西周聚族里居的地緣與血緣合一的舊有模式,在春秋晚 期以降已逐漸解體」,以《包山楚簡》為例,論證其為「異姓同里聚居」,如「澨 之南昜(陽)里」的「楊緩」和「李臧」(簡 96);又如「正陽之酷里」的「卲

」、「邦獵」和「盤己」(簡 150)。141王准也以《包山楚簡》為例,如「下蔡地 區」的「關里」,里人名「雇女返」,里公名「利 東邗里」,里人名「場賈」, 里公名「邞 」;「荑里」,里人名「竟(景)不割(害)」,里公名「吳 」;「山 陽里」,里人名「邞 」,里公名「舍」(簡 120-123)……等,說明「下蔡地區」,

同里內的居民(里人和里公),姓氏都不相同。142

其實,上述兩位的主張與本節並不衝突,反倒可與本論文〈第六章 結論〉

所述:「……地緣性法治國家組織在形成過程中,勢必與地方血緣性宗族社會組 織取得平衡;社會親緣團體的力量,必須與國家官僚組織維持著既聯繫又互補的 競合關係……」,相輔相成、相互佐證。

140楊儒賓,〈人性、歷史契機與社會實踐─從有限的人性論看牟宗三的社會哲學〉,《台灣社會研 究季刊》,第 1 卷第 4 期,1988 年,頁 152。

141陳絜,〈竹簡所見戰國時期楚地居民的里居形態〉,「楚簡楚文化與先秦歷史文化國際學術研討 會」,武漢大學舉辦,2011 年 10 月 29 日-31 日。

142王准,〈包山楚簡所見楚國「里」的社會生活〉,《中國社會經濟史研究》,2011 年 2 期,頁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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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戰國秦漢出土法律文獻所載「奴隸人權」的 保障與提升

「奴隸」,一般認為他們僅具生物意義的「人」,不具法律意義的「人」,所 以他們僅屬於主人的「物」、「東西」和「動產」,沒有「人」之所以為「人」的 人格與法權。1譬如《尚書‧費誓》記述伯禽在費的誓詞,命令所屬部隊不准追 逐逃亡的「馬牛」與「臣妾」,也不准引誘別人的「馬牛」或「臣妾」,原文是:

……馬牛其風,臣妾逋逃,勿敢越逐;祇復之,我商賚汝。乃越逐不復,

汝則有常刑。無敢寇攘:踰垣牆,竊馬牛,誘臣妾,汝則有常刑……

「臣妾」經常與「馬牛」相提並論,可見「奴隸」的地位。

商王國是比較封閉的民族和文化共同體,其社會成員比較單純,各子姓宗族 是商王國公民,異族異姓往往被充作奴隸或犧牲。相較於商王國,西周王朝是多 民族雜居共處的社會,特別是非血緣「家臣制度」的興起,削弱純血緣等級隸屬 關係。2換句話說,商周王朝的「奴隸」,大多為異族異姓,因當時人相信「非我 族類,其心必異」(《左傳‧成公四年》),他們或因罪犯、或因戰俘、或因買賣等,

依附於貴族。

「奴隸」的名稱相當多元,如「男為人臣,女為人妾」(《左傳‧僖公十七年》); 又如楚無宇論「人有十等」:

王臣公,公臣大夫,大夫臣士,士臣皁,皁臣輿,輿臣隸,隸臣僚,僚臣 僕,僕臣臺。馬有圉,牛有牧……(《左傳‧昭公七年》)

「士」以上為貴族。「士」以下的「皁」為穿黑衣的衛士,無爵而有員額;「輿」

是眾庶。「隸」以下的「僚」、「僕」、「臺」、「圉」、「牧」,則是不同等級的刑徒和 奴婢。3再如:

……分魯公以大路、大旂,夏后氏之璜,封父之繁弱,殷民六族,條氏、

徐氏、蕭氏、索氏、長勺氏、尾勺氏,使帥其宗氏,輯其分族,將其類醜,

以法則周公……(《左傳‧定公四年》)

楊伯峻認為「類醜」,為「附屬此六族的奴隸」。朱鳳瀚認為「宗」、「分族」、「類 醜」三者並舉,前二者已稱族人,「類醜」可能是另一種身分的人。「醜」見於先 秦文獻,如「執訊獲醜」(《詩‧小雅‧出車》)、「仍執醜虜」(《大雅‧常武》)、「屈

1何炳棣,〈商周奴隸社會說糾謬〉,《人文及社會科學集刊》,7 卷 2 期,1995 年 9 月,頁 80。

2朱鳳瀚,〈第一章 上古分封社會的典型宗族〉,見馮爾康等著,《中國宗族社會》(杭州:浙江人 民出版社,1994 年 11 月),頁 43-51。

3杜正勝,《編戶齊民》(臺北:聯經出版事業股份有限公司,1990 年 3 月初版,2004 年 6 月初版 3 刷),頁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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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群醜」(《魯頌‧泮水》)、「獲匪其醜」(《易‧離》),多包含對異族人、俘虜、

敵人的貶意,是附屬於六族的奴隸,不屬於家族成員。4所以中國古代「奴隸」

的稱呼,除了最常見的「臣」、「妾」之外,還有上述之「僚」、「僕」、「臺」、「圉」、

「牧」、「醜類」等等。

「奴隸」經常淪喪作為「人」應有的生命權,如晉國的驪姬陷害太子申生,

將胙祭於曲沃的酒肉置毒,呈給晉獻公,晉獻公將有毒的酒肉「與犬」、「犬斃」,

「犬斃」後竟「與小臣」,讓「小臣亦斃」(《左傳‧僖公四年》),由此推論「小 臣」與「犬」的地位相去不遠,沒有作為「人」該有的生命保障。

「奴隸」還會被當作「貨物」買賣,如「掌成市之貨賄:人民、牛馬、兵器、

珍異,凡賣儥者,質劑焉」(《周禮‧地官‧質人》),周代市場竟將「人民」、「牛 馬」、「兵器」、「珍異」等並置買賣。又如「又置奴婢之市,與牛馬同蘭,制於民 臣,顓斷其命」(《漢書‧王莽傳》),顏師古《注》:「蘭謂遮蘭之,若牛馬蘭圈也」, 亦是將「奴婢」與「牛馬」並置買賣。再如:

衛人有夫妻禱者,而祝曰:「使我無故,得百束布。」其夫曰:「何少也?」

對曰:「益是,子將以買妾。」(《韓非子‧內儲說下》) 從上述對話推測「一個妾」的市價,大概為「百束布」。

兩漢之際「奴隸」的身分地位,總括來說雖低於「編戶齊民」,但已開始獲 得「國家律令」的保障,如王莽於建國元年詔令云:「今更名天下田曰王田,奴 婢曰私屬,皆不得買賣」(《漢書‧王莽傳》),不但將「奴隸」更名為「私屬」, 更明令禁止「奴隸」買賣。

本節特別關注從商周至王莽此不算短的時間內,「奴隸階級」是否隨著「編 戶齊民」時代之蒞臨,或親受「天地之性,人為貴」(《孝經‧聖治》)之人文思 想的啟發,促使「奴隸」的「法政地位」漸次獲得保障;而非如傳世文獻所載,

得晚至王莽時,才赫然出現不准「奴隸買賣」的重大變革。

一、殷商西周出土材料所載奴隸人權探討

「奴隸」的名稱相當多元,包括臣、妾、人鬲、隸、私屬、私徒、僚、僕、

臺、圉、牧和醜類等。所以攸關「奴隸」身分的確定,不能單憑名稱,最好是依 據當時材料,通過他們的生活實錄,揣測其所處的社會地位是否為「奴隸」。

4朱鳳瀚,《商周家族型態研究增訂本》(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1990 年初版,2004 年 7 月增訂 本),頁 134-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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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殷商甲骨文中的奴隸人權

商代與「奴隸階級」相關,可供討論的議題有二,一是「眾」的身分,二是

「人殉」和「人牲」,此皆涉及商代是否為「奴隸社會」的論戰。

郭沫若首先揭開這場社會史論戰的序幕,他主張商代和西周都是「奴隸社會」。 他認為卜辭「眾」的本義,象多數人在太陽下工作。殷周時期不僅家內奴隸,「眾」

和「庶人」,乃至「黎民」、「民」或「人鬲」、「鬲」,都是「奴隸」。因為僅有家 內奴隸,並不足以成為社會制度,得主要生產部門均用奴隸,如「眾」和「庶人」

皆是「奴隸」,方足以構成「奴隸社會」。其次,郭沫若依據郭寶鈞〈記殷周殉人 之史實〉(《光明日報》1950 年 3 月 19 日),認為這些毫無人身自由的「殉葬者」

就是「奴隸」;殷墟考古出現「人牲」、「人殉」,是商代為「奴隸社會」最強而有 力的鐵證。5下文將針對上述這些觀點,展開一些討論。

「眾」的身分,于省吾引用甲骨卜辭,從「人牲」未曾使用「眾」,且沒有 以「眾」作為賞賜和交易的例子,判定「眾」不是「奴隸」。6何炳棣認為商代的

「眾」,為農業生產與兵士的主要來源,是「平民」、不是「奴隸」。7李朝遠認為

「眾」有自己的生產工具,在商王室土地,以 田形式進行集體耕作,可以從軍 戍邊,不見被用作犧牲,但可捕捉殺戮。8朱鳳瀚原本認為「眾」為殷代對「平 民群體」的稱呼;但現在認為「眾」泛指商人諸宗族成員,包括宗族內不同層級 的貴族,與人數佔多數的平民。在農事卜辭中被乎令的「眾」,是各宗族內的平 民族人(及可能存在異族附庸之下層)。在戰事卜辭中被乎令的「眾」,當以諸宗 族內的貴族與平民上層為主幹,在人數上則以貴族下層與平民上層為多。9 卜辭中的「眾」,是商代社會生產的主力,無論農業、手工業還是狩獵活動,

都有他們的蹤跡。在卜辭中有幾則與「眾」相關的詞彙,關係到「眾」是否為「奴 隸」的判斷,譬如「喪眾」、「雉眾」和「 眾人」。「喪眾」,從武丁到帝乙、帝 辛皆有,從「眾」屢有逃亡之例,可見他們並無享受到當時社會經濟發展的成果。

「雉眾」,于省吾等解釋為夷傷、夷滅。「 眾人」之「 」,從「余」從「止」, 為「途」之初形,于省吾讀作「屠」,屠戮、伐滅義。10若上述諸說成立,則「眾」

有很大成份應歸類為「奴隸」。

5郭沫若,《奴隸制時代》(北京:人民出版社,1954 年初版,1977 年 11 月 3 刷),〈中國古代史 的分期問題〉、〈奴隸制時代〉、〈讀了《記殷周殉人之史實》〉、〈申述一下關於殷代殉人之問題〉、

〈關於周代社會的商討〉、〈關於中國古史研究中的兩個問題〉、〈駁《實庵字說》〉。

6于省吾,〈關於《釋臣和鬲》一文的幾點意見〉,《考古》,1965 年 6 月,頁 309。

7何炳棣,〈商周奴隸社會說糾謬〉,頁 82-85。

8李朝遠,《西周土地關係論》(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 年 1 月),頁 39-44。

9朱鳳瀚,〈殷墟卜辭中「眾」的身分問題〉《南開學報》,1981 年 2 期,頁 57-74。朱鳳瀚,〈再 讀殷墟卜辭中的「眾」〉,《古文字與古代史》第二輯(臺北: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2009 年 12 月),頁 1-37。

10于省吾,《雙劍誃殷契駢枝》三編(石印本,1944 年 5 月),23 葉。楊升南,〈殷墟卜辭中「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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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陳夢家認為「雉眾」為部別和編理人眾。楊樹達、沈培和吉德煒則認為

「雉眾」即「失眾」,和「喪眾」同義,都是逃亡義。且據沈培觀察,「 」象人 腳離開桎梏之形,他認為趙平安將甲骨文「 」讀作「逸」或「失」,「 羌」和

「 芻」指逃亡的羌、芻或動物,非常值得參考。若皆從「逃亡」義理解「喪眾」、

「雉眾」、「 羌」和「 芻」,「眾」的動詞是「喪」和「雉」,「羌」和「芻」的 動詞是「 」,從同樣都是「逃亡」義,卻使用不同動詞看來,「眾」和「羌」、「芻」

的身分是不同的。11至於「 眾」,于省吾在後出《甲骨文字釋林》,已刪除將「 」

的身分是不同的。11至於「 眾」,于省吾在後出《甲骨文字釋林》,已刪除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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