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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秦漢出土法律文獻研究 - 政大學術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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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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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立政治大學中國文學系一○○學年度 博士學位論文. 指導教授:林啟屏先生、袁國華先生. 立. 政 治 大. ‧ 國. 學 ‧. 周秦漢出土法律文獻研究.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Un. v. 研究生:詹今慧 中華民國一○一年一月.

(2) 摘. 要. 本論文《周秦漢出土法律文獻研究》,擬以「西周金文」、「包山楚簡」、「睡 虎地秦簡」和「張家山漢簡」的法律文獻為主。依次從「家庭」 、 「社會」 、 「國家」 的角度切入,為「中國古代政治社會結構」之「因襲」與「變革」,進行規律性 表述,且萃取引領其發展的「血緣倫理」精神。 「家庭」是「中國古代政治社會結構」的最基本單位,故〈第二章〉隨即探 討與「家庭成員」密切相關之「血緣倫理」與「奴隸人權」。先從「孝道」、「家 罪」 、 「非公室告」 、 「親屬相容隱」 、 「收孥」 、 「連坐」 、 「復讎」 、 「繼承」等議題, 分析戰國秦漢出土法律文獻已具備「血緣倫理」的價值取向。再從戰國秦漢出土 法律文獻中與「奴隸」相關的史料,論證當時的「奴隸人權」,正逐步透過國家 律令獲得保障。最後討論中國古代法律規範,並不會因特重「血緣倫理」,而漠. 政 治 大 視部分「家庭成員」(如子女與奴隸)的「基本人權」。 立 〈第三章〉先將與「血緣倫理」相關的議題從「家庭」擴大至「宗族」,藉. ‧ 國. 學. 西周〈琱生三器〉所載,大宗召伯虎對小宗琱生的「法律治理權」與「土地分配 權」,讓西周「宗族等級社會」的生活實貌精彩重現。其次將〈琱生三器〉依照. ‧. 「血緣身份」分配土地,與《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年律令‧戶律》(簡 310-316) 依照「軍功爵位」分配土地相較,探究中國古代社會結構轉型的時代意義,且觀 察究竟遵循何種「分配體系」,會比較符合中國古代社會的「正當期待」。. sit. y. Nat. n. al. er. io. 〈第四章〉則將論述焦點提升至「國家政體」的層次。春秋、戰國正值國家 政治體制的轉型期,此時必會呈現若干共存、競爭的中間形態。本章擬從戰國《包 山楚簡》法律文獻的「地方行政權屬」,與「戰國秦漢簡牘」所載之「舍人」身 分歸屬,雙管齊下地探究戰國秦漢之際的「國家政權結構」,是如何從西周「封 建」,轉型成集「封建、郡縣」為一體,最後由「皇帝專政」的新局勢。. Ch. engchi. i Un. v. 〈第五章〉為論述「國家」形成的重要標誌 ──「國家」如何在「社會」, 創建一個超然的「法權」機構。首先將西周金文、《左傳》、《國語》和戰國秦漢 出土法律文獻中,所提及的「職官士」相較;分析中國古代「司法權」,如何在 「官僚行政體系」對司法職能「專業化」的訴求下漸趨獨立。其次,從《包山楚 簡‧疋獄簡》與〈受期簡〉考證, 〈疋獄簡〉之「原告」與「被告」 ,和〈受期簡〉 之「負責官員」與「被告」 ,經分析皆包含「上級對下級」 、 「下級對上級」和「平 等」三種關係,推論戰國時期楚國「司法」體系的「平等意識」已深植人心。 最後歸納統治階級在同族血緣的基礎上,發展跨越族群、設官分職、具政治 臣屬的「國家」體制,乃大勢所趨。但是中國古代「國家」的地方行政組織,仍 必須與「社會」的血緣宗族聚落融合,因為傳統中國始終以「血緣關係」作為人 際交往的根柢,所以法律規範務必顧及「血緣倫理」 。但「周秦漢出土法律文獻」,.

(3) 既然以「法律」稱之,它們還是具備「法律」應有之普世價值,譬如強制性、公 開性等形式條件,與本論文曾大幅討論之對「公平、正義」的理念認同。.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Un. v.

(4) 目. 錄. 目錄 凡例. 第一章、緒論………………………………………………… 1. 第一節、研究動機與範圍………………………………………………1. 政 治 大 (一)周秦漢出土法律文獻………………………………………………………… 2 立 (二) 「社會」與「國家」……………………………………………………………4 ‧. ‧ 國. 學. (三) 「血緣性宗族社會組織」與「地緣性法治國家組織」………………………7 (四) 「禮制」與「法律」……………………………………………………………9. 第二節、研究回顧與評述………………………………………………12. y. Nat. sit. n. al. er. io. (一)周秦漢出土法律文獻…………………………………………………………12 (二)中國法制史研究………………………………………………………………16 (三)中國古代史研究………………………………………………………………18. i Un. Ch. v. engchi 第三節、研究方法與步驟……………………………………………… 19 (一)古文字學與文獻學……………………………………………………………20 (二)歷史學…………………………………………………………………………21 (三)社會學…………………………………………………………………………22 (四)進行步驟………………………………………………………………………24. I.

(5) 第二章、血緣倫理的確立與「人」基本價值的提升………27. 第一節、戰國秦漢出土法律文獻所載「血緣倫理」與「法律規範」間. 的匯合與衝突………………………………………………………… 31 一、戰國秦漢出土法律文獻所載之「宗族組織」與「家庭型態」………………31 (一)宗族組織………………………………………………………………… 32 (二)家庭型態………………………………………………………………… 39 二、戰國秦漢出土法律文獻所載「血緣倫理」與「法律規範」間匯合與衝突之事 例…………………………………………………………………………………… 44. 立. 政 治 大. 44 48 51 60. (五)繼承……………………………………………………………………… 三、戰國秦漢出土法律文獻與「血緣倫理」相關之議題討論…………………… (一) 「血緣倫理」與「法律規範」間的匯合與衝突……………………… (二) 「血緣倫理」與「基本人權」間的匯合與衝突………………………. 63 66 66 71. ‧. ‧ 國. 學. (一)孝道……………………………………………………………………… (二)親屬相容隱……………………………………………………………… (三)收孥、緣坐與連坐……………………………………………………… (四)復讎………………………………………………………………………. er. io. sit. y. Nat. n. al 第二節、戰國秦漢出土法律文獻所載「奴隸人權」的保障與提升… iv 76 Ch. n engchi U. 一、殷商西周出土材料所載奴隸人權探討…………………………………………77 (一)殷商甲骨文中的奴隸人權………………………………………………78 (二)西周金文中的奴隸人權…………………………………………………80 二、戰國秦漢出土法律文獻所載奴隸人權探討……………………………………91 (一) 《包山楚簡》法律文獻中的奴隸人權………………………………… 91 (二)秦漢簡牘法律文獻中的奴隸人權………………………………………96 三、戰國秦漢出土法律文獻與「奴隸」相關之議題討論………………………… 112 (一)奴隸人權的保障與提升……………………………………………… 112 (二) 「官奴隸」與「私奴隸」間的比較…………………………………… 114. II.

(6) 第三章、血緣身份與軍功爵位在土地分配制度上的歷史轉 變……………………………………………………………116 第一節、西周宗法體制之血緣身份與土地分配……………………120 一、西周宗法體制之法律審判權………………………………………………… 122 (一) 《詩經》所載召康公奭之法律審判權………………………………… 122 (二) 〈琱生三器〉所載召伯虎之法律審判權…………………………………125 二、西周宗法體制之土地所有權………………………………………………… 138 (一) 《詩經》所載召穆公虎之土地所有權…………………………………139 (二) 〈琱生三器〉所載召伯虎之土地所有權………………………………140 三、西周宗法體制依循血緣身份分配土地之原理……………………………… 151 (一) 〈琱生尊〉與《詩經‧常棣》所載之血緣分配原理…………………152. 立. 政 治 大. ‧ 國. 學. (二) 〈琱生三器〉與〈孔子詩論〉所載之血緣分配原理…………………156 四、結語…………………………………………………………………………… 172. 第二節、秦漢郡縣體制之軍功爵位與土地分配……………………174. ‧. n. al. er. io. sit. y. Nat. 一、軍功爵制的歷史沿革…………………………………………………………174 (一)緣起:西周爵制……………………………………………………… 175 (二)萌芽:春秋戰國軍功爵制………………………………………………176 (三)成熟:西漢初年軍功爵制………………………………………………179 二、秦漢郡縣體制依循軍功爵位分配土地的相關討論…………………………180 (一)軍功爵位將分配標準由「身分」向「才能」開放……………………182 (二)軍功爵位與「機會平等」………………………………………………188 (三)軍功爵位是「功績制」或「身分制」?………………………………192. Ch. engchi. i Un. v. 三、結語……………………………………………………………………………196. 第三節、西周血緣身份與秦漢軍功爵位比較………………………198 (一)中國傳統「宗法社會」的基本假設 ………………………………………198 (二) 「血緣身份」與「軍功爵位」之分配制度檢討……………………………199 (三)小結………………………………………………………………………… 201. III.

(7) 第四章、封建體制與郡縣體制在行政制度上的雙軌現 象……………………………………………………………203 第一節、 《包山楚簡》法律文書的地方行政權屬分析…………… 207 一、 《包山楚簡》法律文書所載之「郡縣」與「封建」…………………………207 (一) 「郡縣」…………………………………………………………………208 (二) 「封建」…………………………………………………………………210 二、 《包山楚簡》法律文書所載之「郡縣」權力結構分析………………………214 (一) 「郡縣」權力結構之「 (域)」………………………………………214 (二) 「郡縣」權力結構之「敔」……………………………………………215 (三) 「郡縣」權力結構之「 」……………………………………………216. 立. 政 治 大. ‧ 國. 學. (四) 「郡縣」權力結構之「 (列)」………………………………………220 三、 《包山楚簡》法律文書所載之「封建」權力結構分析………………………223 (一) 「封建」權力結構之「里」與「邑」…………………………………223 (二) 「封建」權力結構之「州」……………………………………………225. ‧. 四、小結…………………………………………………………………………… 227. Nat. io. sit. y. 第二節、戰國秦漢出土法律文獻所載舍人身分的雙重歸屬………229. n. al. er. 一、戰國秦漢簡牘所載「舍人」身分的雙重歸屬……………………………… 230 (一) 《睡虎地秦墓竹簡》之「舍人」………………………………………230 (二) 《張家山漢墓竹簡》之「舍人」………………………………………231 二、戰國楚簡所載「舍人」身分的雙重歸屬………………………………………233 (一)戰國楚簡與「舍人」身分相關之「舍」字考釋………………………233. Ch. engchi. i Un. v. (二) 《上海博物館藏戰國楚竹書四‧柬大王泊旱》之「舍人」…………240 (三) 《包山楚簡》法律文書之「舍人」……………………………………242 三、小結…………………………………………………………………………… 248. IV.

(8) 第五章、司法權獨立與法律地位平等…………………… 251. 第一節、兩周職官「士」政治權責演變與司法權獨立……………256 一、西周金文職官「士」的政治權責………………………………………………257 (一)西周金文職官「士」的法律權責…………………………………… 257 (二)西周金文職官「士」的軍事外交權責…………………………………259 二、春秋晉國「士」氏家族的政治權責………………………………………… 262 (一)春秋晉國「士」氏家族的法律權責……………………………………263 (二)春秋晉國「士」氏家族的軍事外交權責…………………………… 265 三、戰國秦漢出土法律文獻職官「士」的法律權責…………………………… 267 (一) 《包山楚簡》法律文獻職官「士」的法律權責………………………267. 立. 政 治 大. ‧ 國. 學. (二)《睡虎地秦墓竹簡》與《張家山漢墓竹簡》法律文獻職官「士」的法 律權責…………………………………………………………………………272 四、小結……………………………………………………………………………274. ‧. 第二節、 《包山楚簡》法律文書所載之法律地位平等………………275. Nat. y. sit. n. al. er. io. 一、 《包山楚簡‧疋獄簡》所載之法律地位平等…………………………………276 (一)原告與被告的關係歸屬於上級對下級……………………………… 277 (二)原告與被告的關係歸屬於下級對上級……………………………… 279 (三)原告與被告的關係大致平等………………………………………… 280 二、 《包山楚簡‧受期簡》所載之法律地位平等…………………………………283 (一)負責官員與被告的關係歸屬於上級對下級………………………… 286 (二)負責官員與被告的關係歸屬於下級對上級………………………… 289. Ch. engchi. i Un. v. (三)負責官員與被告的關係大致平等…………………………………… 290 三、兩周時期「法律平等意識」之發展概況…………………………………… 292 (一)平民(權力客體)的認同……………………………………………294 (二)君王(權力主體)的認同………………………………………… 295 四、小結…………………………………………………………………………… 296. V.

(9) 第六章、結論………………………………………………298. 第一節、研究成果……………………………………………………298 (一)政治社會結構因革…………………………………………………………299 (二)血緣倫理對法律規範的支配性……………………………………………304. 第二節、檢討與展望…………………………………………………313 (一)自我檢討……………………………………………………………………313 (二)未來展望……………………………………………………………………315. 立. 政 治 大. 參考書目………………………………………………………………322. ‧ 國. 學. 簡稱表…………………………………………………………………356. ‧.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VI. i Un. v.

(10) 凡. 例. 1.. 本論文援引之古文字釋文,若未直接涉及議題討論者,採用寬式隸定。與議 題相關且需考釋者,先以原圖形顯示,再於原圖形後以括號附上隸定;無法 隸定者,逕以原圖形顯示。. 2.. 缺字使用中央研究院資訊科學研究所文獻處理實驗室謝清俊先生、莊德明先 生開發的「漢字構形資料庫」(http://www.sinica.edu.tw/~cdp/)。. 3.. 標點符號依照古文字學界慣例,□表示缺一字; 表示缺若干字;……表示 前後文還有字; ( )表示今字、通假字; (?)表示括號前一字的隸定有疑 問;〔 〕表示依前後文義應補的字。. 4.. 政 治 大 本文引用青銅器銘文範例: 立. ‧. ‧ 國. 學. 〈 鼎〉 : (肇)對元德,考(孝) (友)隹(唯)井(型) ,乍(作) 寶 彝,其用夙夕 (享) 。 【《集成》02614,西周早期, 《銘文選》332】. n. al. er. io. sit. y. Nat. 註 1: 《集成》02641,指參考中國社會科學院考古研究所編《殷周金文集成》 (北京:中華書局,1984-1994 年),第 02614 號拓片。 註 2:《銘文選》332,指參考馬承源《商周青銅器銘文選》(北京:文物出 版社,1988 年),第 332 號銘文解釋。 註 3:青銅器釋文主要參考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金文工作室之「殷周 金文暨青銅器資料庫」 (https://db1.sinica.edu.tw/~textdb/test/rubbing/query.php)。 註 4:《殷周金文集成》未收錄者,會另外加註出處。 5.. Ch. engchi. i Un. v. 本文引用《包山楚簡》釋文範例: …… ( ) (列)之少僮盬族 一夫、 ( )一夫,凥(處)於 (路)區 ( )邑……【包 3】 註: 《包山楚簡》釋文主要參考陳偉等編《楚地出土戰國簡冊(十四種)》 (北 京:經濟科學出版社,2009 年)。. I.

(11) 6.. 本文引用《睡虎地秦墓竹簡》釋文範例: 「 (盜)及者(諸)它罪,同居所當坐。」可(何)謂「同居」?‧戶 為「同居」,坐隸,隸不坐戶謂 (也)。【法律答問 22,98】 註:【法律答問 22,98】,指參考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編《睡虎地秦墓 竹簡》(北京:文物出版社,1990 年),〈法律答問〉簡 22、頁 98。. 7.. 本文引用《張家山漢墓竹簡》釋文範例: 關內侯九十五頃,大庶長九十頃,駟車庶長八十八頃,大上造八十六頃, 少上造八十四頃,右更八十二頃,中更八十頃,左更七十八頃,右庶長七 十六頃,左庶長七十四頃,五大夫廿五頃,公乘廿頃,公大夫九頃,官大 夫七頃,大夫五頃,不更四頃,簪褭三頃,上造二頃,公士一頃半頃,公. 政 治 大 卒、士五(伍)、庶人各一頃,司寇、隱官各五十畝。不幸死者,令其後 立 先擇田,乃行其餘。它子男欲為戶,以受其殺田予之。其已前為戶而毋田. ‧ 國. 學. 宅,田宅不盈,得以盈。宅不比,不得。 【二年律令‧戶律 310-313,216-219】. ‧. 註: 【二年律令‧戶律 310-313,216-219】 ,指參考陳偉、彭浩、工藤元男主 編《二年律令與奏讞書: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出土法律文獻釋讀》 (上 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 年版),〈二年律令‧戶律〉簡 310-313、 頁 216-219。. al. er. io. sit. y. Nat. v. 本文對所有受業恩師與前輩學者,皆不加「師」 、 「先生」等敬稱,敬祈見諒。. n. 8.. Ch. engchi. II. i Un.

(12)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研究動機與範圍 周秦漢是中國歷史發展相當關鍵的環節,中國傳統社會的基本結構與文化性 格,歷兩千年未經革命性變化的格局架構,皆是奠基於此。其中的「春秋」 、 「戰 國」 ,正值世界文明史上為雅斯培(Karl Theodor Jaspers) 、派深思(Talcott Parsons) 等所稱頌之「樞軸時代」 (Axial age)或「哲學突破」 (Philosophical breakthrough)。 1 中華文明與印度、希臘等世界古文明,一起脫離原始信仰,進而產生「人」的 「理性」自覺,從「宗教」轉而重視「人」的價值。. 政 治 大. 中華文化除具有與世界文化相接軌的共性,亦有與世界文化相區隔的特殊性, 如中國歷史傳統之「連續性」,即迥異於西方歷史傳統之「斷裂性」。2在中國歷. 立. ‧ 國. 學. 史高度的「連續性」傳統中,僅有幾個可歸類為「變異」或「斷裂」的區段,最 早的即是──「春秋」、「戰國」。顧炎武在《日知錄‧周末風俗》說: ……如春秋時猶尊禮重信,而七國則絕不言禮與信矣。春秋時猶宗周王, 而七國則絕不言王矣。春秋時猶嚴祭祀,重聘享,而七國則無其事矣。春. ‧. y. Nat. 秋時猶論宗姓氏族,而七國則無一言及之矣。春秋時猶宴會賦詩,而七國 則不聞矣。春秋時猶有赴告策書,而七國則無有矣……3. sit. er. io. 上文揭示了琳瑯滿目可供研究的課題,諸子百家之所以會於此時蓬勃發展,即肇 因於此是一個可供有志之士大展鴻圖的時代,舊秩序正在瓦解,新秩序尚未建立, 一切正在轉變,隨處充斥著無限的可能。. al. n. iv n C 若從整體宏觀的視角剖析「春秋」 U h e n、「戰國」 i,將會發現此時不單是政治制度 h c g 更迭,而是連同它的社會基礎,即政治制度所依存的社會環境,都發生了根本性 遞變,比方:「姓→氏;世襲→尚賢;財產宗族共有→財產家庭私有;食邑制→. 俸祿制;階級制→齊民化;禮制→法制;封建制→郡縣制……等等」 。4所以此「田 疇異畝、車涂異軌、律令異法、衣冠異制、言語異聲、文字異形」 (《說文解字敘》) 的時代,總是能激發研究者的昂揚興致。 本論文《周秦漢出土法律文獻研究》,旨在關注「周、秦、漢」此中國歷史 1. 雅斯培(Karl Theodor Jaspers)著,魏楚雄、俞新天譯, 《歷史的起源與目標》 (北京:華夏出版 社,1989 年) ,頁 7-29。派深思(Talcott Parsons)著,章英華譯, 《社會的演化》 (臺北:遠流出 版社,1991 年) ,〈第四章:歷史帝國〉 ,頁 89-122。 2 張光直,〈連續與破裂:一個文明起源心說的草稿〉,《九州學刊》 ,第一期,1986 年,頁 1-8; 又見《中國青銅時代(第二集)》 (臺北:聯經出版事業公司,2001 年初版四刷) ,頁 131-143。 3 顧炎武著,黃汝成集釋,欒保群、呂宗力校點,《日知錄集釋》 (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 年 9 月 2 刷) , 〈卷十三 周末風俗〉 ,頁 749。 4 管東貴, 《從宗法封建制到皇帝郡縣制的演變:以血緣解鈕為脈絡》 (北京:中華書局,2010 年 9 月) ,〈從李斯廷議看周代封建制的解體〉 ,頁 159-160。 1.

(13) 上著名的轉型期,其對中國傳統法律制度的形成與發展,具有哪些開風氣之先的 引領作用。首先,因所引證材料多為使用古文字書寫的出土文獻,故勢必在訓詁 字詞的基礎上,展開下一階段的研究。其次,再分別以「家庭」 、 「社會」與「國 家」的角度切入,探討「法律制度」與「家族主義」、「社會結構」、「國家體制」 的關聯。試圖為「周秦漢出土法律文獻」在整個「中國傳統法律發展史」中定位, 進而萃取當中強勢主導其發展走向的「倫理」精神。 下文擬分別從「周秦漢出土法律文獻」 、 「社會與國家」 、 「血緣性宗法社會組 織與地緣性法治國家組織」 、 「禮制與法律」四個層次,依序勾勒出本論文在撰寫 過程中,逐步限定「研究範圍」的學思歷程。. (一)周秦漢出土法律文獻. 治 政 史演進,在引用史料時,務必橫越中國歷史上著名的轉型期── 「春秋」 、 「戰國」。 大 立 本文在多方考量後,擬以「西周金文」與「戰國秦漢簡牘」作為研究「中國古代 《周秦漢出土法律文獻研究》,為了彰顯中國古代法律制度與法律思想的歷. ‧. ‧ 國. 學. 法形成」的參照史料。如是界定乃因中國傳統法制史學者,對於漢唐以下各朝代 的研究成果已屬斐然;反觀西漢初年以前的研究,屢為傳世文獻材料不足所限, 故成果相對匱乏。但近年地不愛寶,層出不窮的法律文獻相繼面世,為我們提供. al. er. io. sit. y. Nat. 不少重建中國古代法制史的「同時資料」 ;5故將時代下限斷在西漢初年。至於上 限為何不將商周甲骨文一併納入,因為甲骨文頗多殘斷、片面訊息,若要依此建 構商周法制史,與長篇完整的金文、簡牘內容相較,亟需更多的歷史想像,推測 成分太高,故只好暫時擱置,存而不論。. v. n. 出土材料與傳世文獻相較,出土材料的最大價值為其「同時性」,引用出土 材料可相對減少後世主流意識形態的干擾。出土材料可供研究的課題甚夥,茲以 簡帛材料的內容性質為例,可簡單劃分為「書籍」與「文書」兩大類。6若從語 言文字的地域性而言, 「文書」類簡牘的價值,會大於「書籍」類簡牘。因為「書 籍」類簡牘,如《郭店楚墓竹簡》和《上海博物館藏戰國楚竹書》等楚地出土文. Ch. engchi. i Un. 獻,並非完全歸屬楚國。而「文書」類簡牘,則多是當地人使用當地文字紀錄當 地事物的「同時資料」,所以《包山楚墓竹簡》、《睡虎地秦墓竹簡》、《張家山漢 墓竹簡》等,對楚、秦、漢語言文字的地域性價值將不容小覷。但綜觀目前總體 研究趨勢,已有學者參考中國古代出土書籍類材料探究「中國經典形成」,甚至. 5. 太田辰夫著,蔣紹愚、徐昌華譯,《中國語歷史文法》 (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1987 年) ,頁 382。 6 李學勤,〈簡帛書籍的發現及其影響〉 ,《文物》,1999 年 10 月,頁 38-43、59。曾憲通,〈秦至 漢初簡帛篆隸的整理與研究〉 , 《中國文字研究》3(桂林:廣西教育出版社,2002 年 10 月) ,頁 148-151。李均明, 〈簡牘文書學概要〉 ,臺北:中國文化大學史學系主辦「第一屆簡帛學術討論 會論文」 ,1999 年。 2.

(14) 組成研究團隊。7反觀,引用中國古代出土文書類材料重構「中國古代法形成」, 卻相對鮮少有人特意關注;若有,亦是將心力投注於法典成熟後的秦漢帝國。故 運用「西周金文」與「戰國秦漢簡牘」等出土材料,嘗試擬構「中國古代法形成」 的歷史圖像,迄今仍大有可為。 「中國古代法形成」的傳世文獻,除了《尚書》 、 《周禮》等儒家經典外,還 有《左傳》 、 《國語》 、 《史記》 、 《漢書》等歷史檔案,以及《荀子》 、 《韓非子》等 諸子思想。其總特色為言簡意賅,實在很難憑這些吉光片羽,拼湊出中國古代法 律制度應有之原貌。而出土法律文獻則不然,它們多為詳贍的案例實錄,西周金 8 文法制史料如〈 匜〉 (《殷周金文集成》10285) 、〈五年琱生 〉 (《集成》04292)、 〈六年琱生 〉(《集成》04293),和 2006 年在陝西省扶風縣出土的兩件〈琱生 尊〉 。9戰國秦漢簡牘法制史料更是不勝枚舉,若依張伯元分類,可概分為「法典 詔制」與「判牘及檢驗」兩大類,前者如《秦律十八種》,後者如《張家山漢墓 竹簡‧奏讞書》。10若依李均明分類:. 政 治 大. 1 成文法:睡虎地秦簡、龍崗秦簡、王家臺秦簡、張家山漢簡、. 立. ‧ 國. 學. 青川郝家坪秦牘。 2 判例:睡虎地秦簡封診式、張家山漢簡奏讞書。 3 司法文書:包山楚簡、里耶秦簡。11. 戰國秦漢出土法制類簡牘,楚國尚包括湖北江陵磚瓦廠楚簡;秦國尚包括四川郝. ‧. n. al. er. io. sit. y. Nat. 家坪秦更修〈為田律〉,湖北雲夢龍崗六號〈秦律〉,湖北江凌王家台〈效律〉, 湖南龍山里耶古城 M1 官文書,和湖南嶽麓書院收購的秦簡等。但是這些材料或 因數量太少,如湖北江陵磚瓦廠楚簡,記司法案例之文書僅有四枚。或因內容與 本論文探討課題關係較遠,如湖北雲夢龍崗 M6 的《禁苑》 、 《馳道》 、 《馬牛羊》、 《田贏》等。或因出土報告尚未完全公布,如《嶽麓書院藏秦簡》,目前僅出版 〈質日〉、〈為吏治官及黔首〉和〈占夢書〉。12所以本論文無論從簡文數量或是 簡文內容考量,都勢必以「西周金文」 、 「包山楚簡」 、 「睡虎地秦墓竹簡」和「張 家山漢墓竹簡」的出土法律文獻為主。. Ch. engchi. 7. i Un. v. 中研院文哲所的「儒家經典之形成」http://www.litphil.sinica.edu.tw/confucian/03_plan.html。 中國社會科學院考古研究所編, 《殷周金文集成》 (北京:中華書局,1984─1994 年) ,10285 號。 9 寶雞市考古隊‧扶風縣博物館,〈陜西扶風縣新發現一批西周青銅器〉,《考古與文物》,2007 年 4 期,頁 3-11。 10 張伯元,《法律文獻學》(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99 年) ,頁 71-105。 11 李均明,〈簡牘法制史料概說〉 ,《中國史研究》,2005 年增刊,頁 63-74。 12 陳偉, 〈楚國第二批司法簡芻議〉 , 《簡帛研究》第三輯(桂林:廣西教育出版社,1998 年) ,頁 116-121。滕壬生、黃錫全, 〈江陵磚瓦廠 M370 楚墓竹簡〉 , 《簡帛研究二○○一》 (上冊) ,2001 年 9 月,頁 218-221。劉信芳、梁柱, 《雲夢龍崗秦簡》(北京:科學出版社,1997 年) 。中國文 物研究所、湖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 《龍崗秦簡》 (北京:中華書局,2001 年 8 月) 。湖南省文物 考古研究所等, 〈湖南龍山里耶戰國秦代古城一號井發掘簡報〉 , 《文物》 ,2003 年 1 期,頁 4-35。 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等, 〈湘西里耶秦代簡牘選釋〉 , 《中國歷史文物》 ,2003 年 1 期,頁 8-25。 陳松長, 〈嶽麓書院所藏秦簡綜述〉 , 《文物》 ,2009 年 3 期,頁 85-86。朱漢民、陳松長主編, 《嶽 麓書院藏秦簡(壹)》 (北京:上海辭書出版社,2011 年 1 月) 。 8. 3.

(15) (二)「社會」與「國家」 中國傳統歷史特質,除了「連續性」外,還有「渾融一體性」。所以錢賓四 認為中國政治史、社會史、經濟史,皆當在文化傳統之「一體性」研究,不可個 別分割。13即所有歷史事件都是環環相扣;但囿於論文時限與個人學力,且為了 突顯本論文的歷史意義,事先選定研究方向是無可避免的抉擇。 當歷史學家針對「春秋」 、 「戰國」進行斷代研究時,經常會圍繞「國家」問 題展開討論,因此時正是中華民族「國家」形成的關鍵時刻。尤其特別關切當時 社會是否有「血緣解鈕」現象;因為據世界古代文明慣例,「血緣解紐」通常為 「國家」形成的前兆。中國夏商周時期的社會組織,都具有「城邑式宗族統治」 特點;故其「國家」政治型態,經常被歸類為介於「部落」與「帝國」間的「王 國」階段。14所以,若是我們能證明「春秋」、「戰國」的血緣組織開始解鈕,是 否即可依此闡述「中華帝國」已然成形;或是中華文化又再次地展演其迥異於西. 立. 政 治 大. 方文明的特殊性,地方上的血緣宗族組織並未如預期解鈕。. ‧ 國. 學. 本論文特以「法律文獻」作為研究文本,導因於本身對中國古代政治社會的 濃厚興致使然。若要研究任何時代的政治社會結構,「法律文獻」都絕對是參照 的首選。「法律」與「社會」的關係,如瞿同祖所言:. ‧. er. io. sit. y. Nat. 法律是社會產物,是社會制度之一,是社會規範之一……它反映某一時期、 某一社會的社會結構,法律與社會的關係極為密切……任何社會的法律都 是為了維護並鞏固其社會制度和社會秩序而制定的,只有充分了解產生某 一種法律的社會背景,才能了解這些法律的意義和作用。15. al. n. iv n C 「國家」政治運作的依據,如漢代行政公文多以「如律令」作結; 「法律」也是 hengchi U 「國家」全力支持的社會規範,沒有「國家」作後盾,「法律」便頓失效力。. 陶希聖也說「法律是社會的形式」。16而「法律」與「國家」的關係,「法律」是. 簡言之,研究「法律文獻」,不但可掌握「國家」政權特性,更可重現「社 會」生活實貌。中國自「春秋」 、 「戰國」以來,列國在中央集權過程中,頒行成 文法典是必要措施;本論文擬以「社會」 、 「國家」作為分析「周秦漢出土法律文 獻」的研究面向,首先界定「社會」的意義、再論及「國家」的意義,因為就發 生順序而言,「社會」優先於「國家」存在。 西方「社會」,泛指人群組織,可小至村落社會,大至國際社會。或依生活. 13. 錢穆,《中國歷史研究法》 (北京:三聯書店,2007 年 2 月 8 刷) ,頁 61。 張光直, 《中國青銅時代》 (臺北:聯經出版事業公司,1998 年初版六刷) ,頁 38-39。張光直, 《中國青銅時代(第二集)》(臺北:聯經出版事業公司,2001 年初版四刷),頁 116-120。張光 直, 《考古學專題六講》(臺北:稻鄉出版社,1999 年 6 月 3 刷) ,頁 12。 15 瞿同祖,《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北京:中華書局,2003 年 9 月),〈導論〉。 16 陶希聖,《食貨月刊‧編者的話》, 1971 年 1 卷 6 期,頁 343。 14. 4.

(16) 需要,或依同類意識,或依利益連帶關係而形成的人群集合體。或是結構化的社 會關係體系,依據某種共享文化,將人們連繫在一起。或者人與人之間的關係就 是「社會」,甚至把「社會」作為個人和家族外的「殘餘範疇」處理,即對「社 會」不給予積極和確定的定義。而中國「社會」,始終以「血緣關係」作為社會 組織基礎,缺乏西方「社會」的市場性、個人主義及經濟中心等特質。此乃因中 國傳統家族組織太過發達,已能滿足個人大部分的經濟與社會生活,以致個人主 義無從發生,也限制了市場的發展。17 西方「國家」 ,定義也非常多元,不同學者通常強調其不同元素,但是將「土 地」 、 「人民」 、 「主權」 、 「政府」視為「國家」的四大要件,應該沒有疑慮。恩格 斯(Friedrich Von Engels)提出「國家」的形成條件為: 一、社會組織從血緣變為地緣。 二、具備軍隊警察和法律的公共權力機構出現。18. 政 治 大. Elman Service 將原始社會演化劃分為「遊團(band)」、「部落(tribe)」、「酋邦 (chiefdom)」和「國家(state)」 。19「國家」是歷史發展的必然,Willam T. Standers. 立. 與 Babara J. Price 據此從考古學觀點將「國家」定義為:. ‧ 國. 學. 國家是一種更大的社會,有更複雜的組織,國家是以一種與合法的武力有 關的特殊機械作用所團結起來的。它依法律組成,它把它使用武力的方式 和條件說明,而依以從法律上對個人之間與社會的法團之間的爭執加以干. ‧. 涉這種方法來阻止武力的其他方式的使用……20. sit. y. Nat. 近代社會學家吉登斯(Anthony Giddens)認為傳統和現代「國家」共有的特質是: 有一個政治機器(political apparatus)(指政府的機關如法院、議會或國. io. n. al. er. 會以及公務人員)在一個既定的領域範圍中進行統治,而這個政治機器 的權威是由法律系統所支撐,且具有使用武力(force)來推動政策施行 的能力。21. Ch. engchi. i Un. v. 由此可知, 「國家」除軍隊、警察所代表的「武力」外,必會與「專業化的審判 系統」,和「形式化的法律條文」相伴而生。所以「國家」領導者,必總攬最高 的「軍政權」與「法律權」 。以中國古代政治領袖「王」字為例,其字形與「士」. 17. 安東尼‧吉登斯(Anthony Giddens) , 《社會學第五版》 (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9 年 4 月) , 頁 851。陳其南, 《傳統制度與社會意識的結構》 (臺北:允晨文化實業股份有限公司,1998 年) , 頁 8、89。 18 恩格斯(Friedrich Von Engels) ,《家庭、私有制和國家起源》(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年) , 頁 167-171。 19 Elman R.Service,Primitive Social Organization:An Evolutionary Perspective(New York:Random House,1962) 。Elman R.Service,Orinins of the State and Civilization:The Process of Cultural Evolution (New York:W. W. Norton,1975) 。 20 Mesoamerica:The Evolution of a Civilization(New York:Random House,1968) 。張光直,《中 國青銅時代》(臺北:聯經出版事業股份有限公司,1998 年 6 刷) ,頁 56-58。 21 安東尼‧吉登斯(Anthony Giddens), 《社會學(上冊)》 (臺北:唐山出版社,1997 年 7 月) , 頁 322。 5.

(17) 字同源, 「王」 、 「士」之甲骨文字形本義皆為「斧鉞」 ,不僅是作戰兵器,也是砍 22 頭刑具。 且「武力」與「法律」相較,「國家」若想長治久安,「法律體制」的 建構,遠比「武力軍備」的擴增更為重要;此可參漢高祖劉邦與儒生陸賈關於「馬 上得天下」與「馬上治天下」的辯論(《史記‧酈生陸賈列傳》)。 西方式定義的「國家」,通常還有另外一項頗具甄別性的條件為「官僚體系 (bureaucracy)」;中國式定義的「國家」是否具此要件: 中國傳統的國家本質偏重於文化認同,以致缺乏社會性的凝聚力,因此 這個國家很難產生共同體的社會意識,其所以能夠以一個國家體制的型 態存在於歷史上,主要是透過專制的官僚體系才能維持不墜。23 中國式「國家」早有「官僚體系」,否則龐大的「中華帝國」將無法有效率地運 作。但與近代西方定義之「官僚體系」略有不同,其中「專業分工制度」的不完 全,就是其中相當值得觀察的變項。. 政 治 大. 中國古代傳世文獻定義的「國家」,簡言之即諸侯有「國」,大夫有「家」, 可參師服曰:. 立. 吾聞國家之立也,本大而末小,是以能固。故天子建國,諸侯立家,卿置. ‧ 國. 學. 側室,大夫有貳宗,士有隸子弟,庶人工商各有分親,皆有等衰……(《左 傳‧桓公二年》). ‧. 「天子建國」是「天子分封諸侯」 ; 「諸侯立家」是「諸侯分采邑與卿大夫」 。24此 處的「建」與「立」 ,都是「再向下分配」 ,被分配者隨即擁有土地權和人民管轄 權,故該封地人民需對他們繳納租稅、服力役與兵役。. sit. y. Nat. al. er. io. 中國式定義的「國」為諸侯領土,茲舉周成王分封魯國為例:. v. n. 昔武王克商,成王定之,選建明德,以蕃屏周。故周公相王室,以尹天下, 於周為睦。分魯公以大路、大旂,夏后氏之璜,封父之繁弱,殷民六族, 條氏、徐氏、蕭氏、索氏、長勺氏、尾勺氏,使帥其宗氏,輯其分族,將 其類醜,以法則周公。用即命于周。是使之職事于魯,以昭周公之明德。 分之土田陪敦、祝、宗、卜、史,備物、典策,官司、彝器;因商奄之民,. Ch. engchi. i Un. 命以伯禽而封於少皞之虛……(《左傳‧定公四年》) 周王將禮器、權杖、典冊、官司、人民、土地等下分,意味將「魯」立「國」 , 「國」 的組成要件,包括「土地」 、 「人民」和「職官有司」 。中國式定義的「家」 ,為貴 族宗族或政治組織;西周末年至春秋中葉可謂「諸侯立家」時期,如魯國展氏、 臧氏和三桓;晉國的韓、趙、魏、范、中行、知、郤等。 但中國古代之「社會」 、 「國家」是否真能二分,梁漱溟認為中國「社會」與 「國家」相互混融。溝口雄三認為中國民間「社會」,非自立於「國家」之外、 22. 林澐,〈說王〉 ,《考古》,1965 年 6 期,頁 311-312。 陳其南, 《傳統制度與社會意識的結構》 (臺北:允晨文化實業股份有限公司,1998 年) ,頁 80。 24 楊伯峻,《春秋左傳注》(臺北:洪葉文化事業有限公司,1993 年 5 月) ,頁 94。 23. 6.

(18) 自我完善的秩序空間,而是透過共同秩序的觀念,與「國家」形成「連續體」。 梁治平認為中國古代「國家」、「社會」都不過是「家」的擴大。25李朝遠甚至直 言,西周是「國家」 、 「社會」一體化時代;直到近代資本主義, 「國家」 、 「社會」 26 的一體化,才由商品經濟的迅速發展而趨向解體。 所以中國古代「國家」 、 「社 會」 ,與西方的「國家」、「市民社會」無法等同,而中國式定義的「國家」、「社 會」又是如何一體化,將是下文討論的重點。. (三)「血緣性宗族社會組織」與「地緣性法治國家組織」 世界上眾多古代文明「國家」的形成過程,似皆有「血緣關係」漸被「地緣 關係」取代的趨勢;但中國古代文明「國家」的形成過程,「血緣關係」似乎未 被「地緣關係」取代,西周甚至是將「血緣」 、 「政治」緊密結合。27中國古代「社 會」形成,主要依循父系血緣關係組成的宗族社會;「國家」產生,並非以宗族 社會的瓦解作代價,反倒是讓「血緣」與「地緣」犬牙交錯,從而把舊宗族社會. 立. 政 治 大. 與新法治國家鎔鑄為一,此即上文所言「國家」、「社會」之「一體化」。. ‧ 國. 學. 在討論「血緣性宗族社會組織」前,得先辨析「宗族」 、 「宗法」的異同,下 文擬先談「宗族」、再述「宗法」。. ‧. 「宗族」 ,始見於《左傳‧僖公二十四年》和《論語‧子路》 。 《爾雅‧釋親》 下分〈宗族〉、〈母黨〉、〈妻黨〉和〈婚姻〉,專文介紹親屬稱謂,在〈婚姻〉首 次定義「父之黨為宗族」 。班固的《白虎通‧宗族》亦有定義: 「宗者,何謂也? 宗者,尊也。為先祖主也,宗人之所尊也……」 ; 「族者何也?族者,湊也,聚也, 謂恩愛相流湊也。生相親愛,死相哀痛,有會聚之道,故謂之族」 。簡言之, 「宗 28 族」的「宗」為「世系規模」,「族」為「聚居規模」。. er. io. sit. y. Nat. al. n. iv n C 「宗法」,始稱於北宋張載,有廣、狹兩種定義。狹義的是典型存在於周代 hengchi U 貴族宗族的特殊世系,史稱大、小宗之法。廣義的是周代以後廣泛遺留於社會各. 階層宗族的普遍世系,史稱宗子之法。29若採用「宗法」的狹義解釋,「宗法」、 「宗族」之別,為「宗法」既是「血緣」關係,又是「政治」關係,立基於血緣 建立政治組織,讓國家政治組織與血緣宗族組織緊密聯結。 25. 梁漱溟,《中國文化要義》 (上海:學林出版社,1987) ,頁 162-188。溝口雄三,〈中國與日本 公私觀念之比較〉 , 《二十一世紀》 ,1994 年 2 月號,頁 94-96。梁治平, 〈從身分到契約:社會關 係的革命〉 ,《法辨》(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 年 11 月) ,頁 42-43。 26 李朝遠,《西周土地關係論》(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 年 1 月) ,頁 106-108。 27 張光直, 《中國青銅時代》 (臺北:聯經出版事業公司,1998 年初版六刷) ,頁 38-39。張光直, 《中國青銅時代(第二集)》(臺北:聯經出版事業公司,2001 年初版四刷),頁 116-120。張光 直, 《考古學專題六講》(臺北:稻鄉出版社,1999 年 6 月 3 刷) ,頁 12。 28 錢杭,《中國宗族史研究入門》 (上海:復旦大學出版社,2009 年 5 月) ,頁 58。 29 楊寬,《古史新探》 (北京:中華書局,1965 年) ,頁 166。謝維揚,《周代家庭形態》 (北京: 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0 年) ,頁 169。史鳳儀,《中國古代的家族與身份》 (北京:社會科學 出版社,1999 年 9 月) ,頁 28。錢杭, 《中國宗族史研究入門》 (上海:復旦大學出版社,2009 年 5 月) ,頁 91-92。 7.

(19) 本文歷時周、秦、漢,既探討「世系傳承」 、又探討「居住型態」 ,早已突破 周代貴族大、小宗法的限制,且不囿於周代封建框架;故較宜採用「宗法」的廣 義解釋。或是為避免「宗法」廣、狹定義之混淆,逕以「宗族」稱之。 西周的「大宗」、「小宗」,可參考: ……別子為祖,繼別為宗,繼禰者為小宗。有五世而遷之宗,其繼高祖者 也。是故祖遷於上,宗易於下。尊祖故敬宗,敬宗所以尊祖禰也。庶子不 祭祖者,明其宗也……(《禮記‧喪服小記》) 大宗是由承繼別子(始封之祖)的嫡長子(大宗宗子)組成,其餘嫡子及庶子則 分別組成無數小宗。大宗是百世不遷,百世不易其宗;小宗範圍較小,且易變動。 30. 而「血緣性宗族組織」對「國家」、「社會」的功能,可參考: 君有合族之道,族人不得以其戚戚君,位也……親親故尊祖,尊祖故敬宗,. 政 治 大 故刑罰中,刑罰中故庶民安,庶民安故財用足,財用足故百志成,百志成 立 故禮俗刑,禮俗刑然後樂。(《禮記‧大傳》) 敬宗故收族,收族故宗廟嚴,宗廟嚴故重社稷,重社稷故愛百姓,愛百姓. ‧ 國. 學. 「血緣性宗族組織」之「族長」,有「合族」、「收族」的責任與義務,對於社會 秩序的維持,和國家政權的統一皆有助益。且「族長」還握有「財產處理權」,. ‧. 雖「異居而同財」 ,但「有餘則歸之宗,不足則資之宗」 (《儀禮‧喪服傳》) , 「族 長」可直接幫「國家」解決不少「社會」問題,更能照顧每位族民的溫飽。. y. Nat. sit. 「封建」,是周天子利用血緣親情倫理,維繫天子和諸侯、諸侯和諸侯間的. n. al. er. io. 政治統屬支配。先周從古公亶父、季歷、文王和武王,皆同時兼掌族權與政權, 周公賡續武王初行封建之例,以血緣作為政權基礎,將周人血緣組織改成宗法制, 利用它強大的內聚力,轉化為政治組織運作的向心力。西周善用親緣關係穩固封 建政權,宗統、君統交疊,血緣、政治融合,將「親親」的宗法觀念和「尊尊」 的政治原則相聯繫,「宗法」因此成為西周「封建國家」的構成要件。但也不宜 因此混淆「宗法」與「封建」這兩種截然不同的制度; 「宗法」在宗族內部實施,. Ch. engchi. i Un. v. 以父系血緣關係為前提;而「封建」在國家境內執行,並不嚴格要求血緣關係, 周初「封建」侯國,除了「同姓諸侯」 ,還有「異姓功臣」 ,其本質與「政治權力 分配」更加相關。 西周晚期「地緣性法治國家組織」興起的原因眾多,譬如人口膨脹、社會體 積大增;族群多元、文化禮俗不同;再加上周人分封各地後,逐漸「地域化」, 無論那個封國,都是由一個以上的族群與文化系統融合。凡此皆促使周民族務必 在原本姬族的「血緣組織」上,發展出設官分職、跨越族群的「政治組織」 。31但 30. 瞿同祖,《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北京:中華書局,2003 年 9 月),頁 20。 李朝遠, 《西周土地關係論》 (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 年 1 月) ,頁 180-208。管東貴, 《從 宗法封建制到皇帝郡縣制的演變:以血緣解鈕為脈絡》 (北京:中華書局,2010 年 9 月) , 〈周人 「血緣組織」和「政治組織」間的互動與互變〉 ,頁 28-51;和〈柳宗元《封建論》讀後〉 ,頁 123。 31. 8.

(20) 在「地緣性法治國家組織」興起過程中,是否必伴隨著「血緣性宗族社會組織」 解體或重組。據前輩學者研究,中國古代社會在「血緣紐帶」十分強韌的傳統下, 「國家」還是必須在「血緣性宗族社會組織」的基礎上,發展出跨越族群、具政 治臣屬關係的「地緣性法治國家組織」 。本文將參照「周秦漢出土法律文獻」 ,檢 視它們是否與大家統整之歷史演變規律相一致。. (四)「禮制」與「法律」 「禮制」與「法律」皆是社會規範的總和,舉凡倫理規範、禮儀習俗、法 律政令、典章制度,都可歸為「禮制」或「法律」 。 「禮制」和「法律」是中國古 代建構、維護家庭、社會與國家秩序的兩大不可或缺手段。 「禮」 ,王國維從字形分析,認為最早指以器皿盛兩串玉獻祭神靈,其後指. 治 政 此構形乃因古代行禮時常用「玉」和「鼓」。 其實, 大「禮」除祭祀本義外,還包 立 括行為規範、習俗慶典,和政治制度等。 譬如唯有「禮」能規範「男女父子兄 以酒獻祭神靈,再來泛指一切祭祀。32林澐分析「豊」字从「 」从「壴」,如 33. 34. ‧ 國. 學. 弟」的「倫理關係」,與「君臣上下」的「階級屬性」,如:. 孔子曰:「……非禮無以辨君臣上下長幼之位也,非禮無以別男女父 子兄弟之親、昏姻疏數之交也……」(《禮記‧哀公問》). 2.. 凡人之所以為人者,禮義也。禮義之始,在於正容體、齊顏色、順辭 令。容體正,顏色齊,辭令順,而后禮義備。以正君臣、親父子、和 長幼。君臣正,父子親,長幼和,而后禮義立。(《禮記‧冠義》) 禮也者,貴者敬焉,老者孝焉,長者弟焉,幼者慈焉,賤者惠焉。 (《荀 子‧大略》). n. al. er. io. sit. y. Nat. 3.. ‧. 1.. Ch. i Un. v. 除此, 「禮」還支配著由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的「法」 ,因「法出於禮」 (《管 子‧法法》) 。「禮」與「制度」義相關的傳世文獻如:. engchi. 1.. 禮,經國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後嗣者也。 ( 《左傳‧隱公十一年》). 2.. 禮者君之大柄也,所以別嫌明微,儐鬼神,考制度,別仁義,所以治 政安君也。(《禮記‧禮運》) 禮之於正國也,猶衡之於輕重也,繩墨之於曲直也,規矩之於方圜也。 (《禮記‧經解》) 禮者,治辨之極也,強固之本也,威行之道也,功名之總也。王公由 之,所以得天下也;不由,所以隕社稷也。(《荀子‧議兵》). 3. 4.. 「禮」的「制度」義,若參《禮記‧王制》,可包含官僚、土地、關稅、刑律、 32. 王國維,《觀堂集林‧釋禮》(北京:中華書局,2004 年) ,頁 291。 林澐,〈豊豐辨〉, 《古文字研究》12,1985 年,頁 181-186。 34 楊寬, 《古史新探‧冠禮新探》 (北京:中華書局,1965 年) ,頁 234。陳來, 《古代宗教與倫理》 (臺北:允晨文化實業股份有限公司,2005 年 6 月) ,頁 258、271、300。 33. 9.

(21) 朝覲、喪祭、學校、養老等。至於「禮制」支配「法律」,可以「唐律」為例, 因「唐律」竟有「道德人倫主義」和「家族主義」等「禮制」特質。35 「法」 , 《說文》 : 「 ,刑也。平之如水, 水;廌,所以觸不直者,去之, 去」 。其在《尚書》 、 《左傳》等作「名詞」使用,大別有三種意義: (一)法度。 指一切典章制度,包括禮在內。(二)刑。刑罰律令。(三)典型。36 據傳世文獻記載,「法律」出現的上限可溯源至夏、商、周,如: 1. 夏有亂政,而作禹刑;商有亂政,而作湯刑;周有亂政,而作九刑。 (《左傳‧昭公六年》) 2. 維四年孟夏,王初祈禱于宗廟,乃嘗麥于大祖。是月,王命大正正刑 書。(《逸周書‧嘗麥》) 沈家本解釋《逸周書‧嘗麥》說:「此成王四年,大正蓋司寇也。正者,蓋修改 之。曰授、曰舉、曰藏,實有書在,是周之律令有書矣」。37. 政 治 大 趙鞅鑄刑鼎」 (〈昭公二十九年〉) ,判斷「法律」應興於春秋中葉,逮戰國而大盛。 立 興盛的消極動機為國家內部階級制度之蔽已達極點,積極動機為富國強兵。 戰 但多數法制史學者,還是依照「鄭子產鑄刑書」 (《左傳‧昭公六年》) ,和「晉 38. ‧ 國. 學. 國秦漢年間「成文法」的歷時演變,可參:. 是時承用秦漢舊律,其文起自魏文侯師李悝.悝撰次諸國法,著法經.以. ‧. 為王者之政,莫急於盜賊,故其律始於盜賊.盜賊須劾捕,故著網捕二篇. 其輕狡、越城、博戲、借假不廉、淫侈、踰制以為雜律一篇,又以具律具 其加減.是故所著六篇而已,然皆罪名之制也.商君受之以相秦.漢承秦 制,蕭何定律,除參夷連坐之罪,增部主見知之條,益事律興、徭、戶三 篇,合為九篇.叔孫通益律所不及,傍章十八篇,張湯越宮律二十七篇, 趙禹朝律六篇,合六十篇.又漢時決事,集為令甲以下三百餘篇,及司徒 鮑公撰嫁娶辭訟決為法比都目,凡九百六卷。(《晉書‧刑法志》).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Un. v. 春秋晚期,諸侯國內世族瓦解,卿大夫執政湧現,以「郡縣制」和「官僚制」為 基礎的「君主集權制」 ,取代以「貴族世族」為基礎的「封建」型態。 「中國古代 法」也乘勢而起,乃當時一連串經濟、社會、政治大變革中的一環;中華帝國傳 統法律的基本性格於此底定,從秦漢傳承至明清;迄民國成立前,從未發生足以 撼動整個傳統法律系統的根本性變革。 「禮」、「法」之隔,多數人皆認定為「階級性」有無,如「禮是舊貴族專 政的法權形式,區別貴賤尊卑上下的法度;法是國民階級(貴族、自由民、手工. 35. 戴炎輝, 《唐律通論》 (臺北:國立編譯館,1964 年) ,頁 18-22。徐道鄰, 《唐律通論》 (臺北: 台灣中華書局,1966 年) ,頁 28-36。 36 張亨,〈荀子的禮法思想試論〉 ,《臺大中文學報》 ,第 2 期,1988 年 11 月,頁 75-76。 37 沈家本,《歷代刑法考(二)》 (北京:中華書局,1985 年) ,頁 832。 38 范忠信選編,《梁啟超法學文集》(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4 年 3 月) ,頁 69-120。楊 鴻烈,《中國法律思想史》 (臺北:台灣商務印書館,1993 年 3 月八刷) ,頁 3。 10.

(22) 業者)統治人民的政權形式」,39或普遍徵引「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禮 記‧曲禮》)為證。為正確理解此文獻,茲將全文列出: ……國君撫式,大夫下之;大夫撫式,士下之;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 夫,刑人不在君側。兵車不式,武車綏旌,德車結旌。…… 從完整的上下文判斷,僅有「過宗廟下車之禮」不下及庶人,因為庶人的生活條 件無法乘車。而「刑不上大夫」充其量為漢儒理想,《左傳》即有用刑大夫的實 證。40但是「 (刑)不 (逮)於君子,豊(禮)不 (逮)於小人」(《郭店 楚簡‧尊德義》簡 32)41、「由士大夫以上必以禮樂節之,眾庶百姓必以法數制 之」 (《荀子‧富國》) ,和「禮為有知制,刑為無知設」 (《白虎通‧德論》) ,似乎 仍隱含「禮」、「法(刑)」之「階級」差異。 中國傳統法律制度特質,通常被總結為「禮主刑輔」或「禮本刑用」 ,以「德」、 「禮」為主、「政」、「刑」為輔,如「道之以政,齊之以刑,民免而無恥;道之 以德,齊之以禮,有恥且格」 (《論語‧為政》) 。但荀子在賦予「禮」更多強制性. 治 政 與客觀性的同時,也擴大「法」的內涵,使「禮」與「法」近乎對立的關係,轉 大 立 換成相互延伸的順承關係,如「治之經,禮與刑,君子以脩百姓寧。明德慎罰, ‧ 國. 學. 國家既治四海平」(《荀子‧成相》)。42. 其實「禮」、「法」本就相輔相成,如「故禮以道其志,樂以和其聲,政以. ‧. 一其行,刑以防其姦。禮樂刑政,其極一也;所以同民心而出治道也」 (《禮記‧ 樂記》) 。又如「夫禮者,禁於將然之前;而法者,禁於已然之後」 (《漢書‧賈誼 傳》) 。再如「禮之所去,刑之所取,出禮則入刑」 (《後漢書‧陳寵傳》) 。所以梁 啟超說「中國古代禮與法視同一物」,瞿同祖也認為正因「禮法相通,禮才成為 法的指導原則」。43「禮」乃圍繞「家族倫常」推衍而出的規則體系,是所有社 會關係中最穩定的一面,所以「法律」須以「禮俗」為據,才能有效地發揮社會 控制。對中國人而言,「禮」、「法」相互為用,不至於衍生歧見。.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Un. v. 西周長期為材料所限,攸關「宗法」的討論多半只能針對上層貴族,下層庶 民是否有「宗法」,一直爭論不休;但秦漢時期庶民已有「宗法」卻是肯定的。 因為周代後期, 「宗法」不再專指政治實體,不再參與國政, 「宗法」僅保有社會 層次; 「宗法」也因此開始向中下層庶民移動,完成「宗法平民化」。44所以中國. 39. 侯外廬,《中國思想通史》 (北京:人民出版社,1992 年) ,頁 15。 楊一凡主編,《中國法制史考證‧甲編第一卷》(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3 年 9 月) , 頁 367-3725。章景明, 〈 〈曲禮〉 「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解釋〉 , 《孔德成先生學術與薪傳 研討會論文集》 (臺北:台灣大學中國文學系,2009 年 12 月) ,頁 1-16。 41 荊門市博物館編著,《郭店楚墓竹簡》 (北京:文物出版社,1998 年) ,頁 174。 42 張亨,〈荀子的禮法思想試論〉 ,《臺大中文學報》 ,第 2 期,1988 年 11 月,頁 76。 43 梁啟超,《先秦政治思想史》(北京:東方出版社,1996 年) ,頁 26。瞿同祖, 《中國法律與中 國社會》 (北京:中華書局,1981 年) ,頁 320。 44 閻愛民,〈第二章 中古士族制與宗族〉 ,見馮爾康等著, 《中國宗族社會》 (杭州:浙江人民出 版社,1994 年 11 月) ,頁 97。錢杭, 《中國宗族史研究入門》 (上海:復旦大學出版社,2009 年 5 月) ,頁 111。 40. 11.

(23) 古代基層社會之國家「公法」與家族「私禮」長期抗衡,已有不少學者專門對此 展開一系列的分析與討論。 簡言之,本論文擬依據「周秦漢出土法律文獻」,考證中國古代「社會」、 「國家」之互動模式。「血緣性宗法社會組織」與「地緣性法治國家組織」在相 互頡頏時,有什麼多元競逐的聲音曾被忽略,且在此劇烈變動的浪潮裡,又有哪 些深藏在法律制度背後的禮俗價值,被歷久彌新地傳承至今呢!. 第二節、研究回顧與評述 本論文研究課題與「周秦漢出土法律文獻」 、 「中國法制史」和「中國古代史」 密切相關。故下文擬分項條列對本論文「章節選題」與「組織架構」深具影響力 的代表性著作,並簡要評述於後。. (一)周秦漢出土法律文獻. 立. 政 治 大. ‧ 國. 學. 本論文主要以「西周金文」與「戰國秦漢簡牘」,作為研究「中國古代法」 形成歷程的參照史料。故下文擬分項介紹「西周金文」 、 《包山楚簡》 、 《睡虎地秦 墓竹簡》和《張家山漢墓竹簡》,與「法律」相關的材料與研究現況。依照張伯. ‧. 元對「法律文獻」的分類:. n. al. er. io. sit. y. Nat. 1. 「法律文件類文獻」:「法典詔制」、「判牘及檢驗」和「檔案及規約」; 2. 「法制史料類文獻」:「鐘鼎碑石法律文獻」和「簡牘法制史料」; 3. 「法學論著類文獻」; 4. 「法律文獻學專家及其著述」。45. Ch. i Un. v. 本論文採用上述標註底線,以「法律文件類文獻」和「法制史料類文獻」為主。. engchi. 1. 西周金文法律文獻 西周金文法律文獻,主要參照《中國珍稀法律典籍集成‧金文法律文獻譯註》 。 46. 陳公柔、郭錦、馮卓慧和胡留元等,皆曾援引西周金文,作為中國古代法制史 的研究材料。尤其是馮卓慧和胡留元,不但長期有期刊論文發表,還集結成專書 《夏商西周法制史》出版。此書〈第二編 西周法律制度〉,善用西周金文探討 當時的「立法思想」 、 「立法活動」 、 「刑事法規」 、 「民事法規」 、 「婚姻法規」 、 「經 47 濟法規」、「行政法規」和「司法機構」等,提供無數研擬課題之靈感。 45. 張伯元,《法律文獻學》(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99 年) ,頁 71-124。 劉海年、楊一凡編,《中國珍稀法律典籍集成》(北京:科學出版社,1994 年) ,頁 233-365。 47 陳公柔, 〈西周金文中所載約劑之研究〉 , 《第二屆國際中國古文字學研討會論文集》 (香港:香 港中文大學,1993 年 10 月) ,頁 323-326。陳公柔,〈西周金文訴訟辭語釋例〉 ,《第三屆國際中 國古文字學研討會論文集》 (香港:香港中文大學,1997 年 10 月) ,頁 231-240。陳公柔, 〈西周 46. 12.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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