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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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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研究動機與範圍

周秦漢是中國歷史發展相當關鍵的環節,中國傳統社會的基本結構與文化性 格,歷兩千年未經革命性變化的格局架構,皆是奠基於此。其中的「春秋」、「戰 國」,正值世界文明史上為雅斯培(Karl Theodor Jaspers)、派深思(Talcott Parsons)

等所稱頌之「樞軸時代」(Axial age)或「哲學突破」(Philosophical breakthrough)。

1中華文明與印度、希臘等世界古文明,一起脫離原始信仰,進而產生「人」的

「理性」自覺,從「宗教」轉而重視「人」的價值。

中華文化除具有與世界文化相接軌的共性,亦有與世界文化相區隔的特殊性,

如中國歷史傳統之「連續性」,即迥異於西方歷史傳統之「斷裂性」。2在中國歷 史高度的「連續性」傳統中,僅有幾個可歸類為「變異」或「斷裂」的區段,最 早的即是──「春秋」、「戰國」。顧炎武在《日知錄‧周末風俗》說:

……如春秋時猶尊禮重信,而七國則絕不言禮與信矣。春秋時猶宗周王,

而七國則絕不言王矣。春秋時猶嚴祭祀,重聘享,而七國則無其事矣。春 秋時猶論宗姓氏族,而七國則無一言及之矣。春秋時猶宴會賦詩,而七國 則不聞矣。春秋時猶有赴告策書,而七國則無有矣……3

上文揭示了琳瑯滿目可供研究的課題,諸子百家之所以會於此時蓬勃發展,即肇 因於此是一個可供有志之士大展鴻圖的時代,舊秩序正在瓦解,新秩序尚未建立,

一切正在轉變,隨處充斥著無限的可能。

若從整體宏觀的視角剖析「春秋」、「戰國」,將會發現此時不單是政治制度 更迭,而是連同它的社會基礎,即政治制度所依存的社會環境,都發生了根本性 遞變,比方:「姓→氏;世襲→尚賢;財產宗族共有→財產家庭私有;食邑制→

俸祿制;階級制→齊民化;禮制→法制;封建制→郡縣制……等等」。4所以此「田 疇異畝、車涂異軌、律令異法、衣冠異制、言語異聲、文字異形」(《說文解字敘》) 的時代,總是能激發研究者的昂揚興致。

本論文《周秦漢出土法律文獻研究》,旨在關注「周、秦、漢」此中國歷史

1雅斯培(Karl Theodor Jaspers)著,魏楚雄、俞新天譯,《歷史的起源與目標》(北京:華夏出版 社,1989 年),頁 7-29。派深思(Talcott Parsons)著,章英華譯,《社會的演化》(臺北:遠流出 版社,1991 年),〈第四章:歷史帝國〉,頁 89-122。

2張光直,〈連續與破裂:一個文明起源心說的草稿〉,《九州學刊》,第一期,1986 年,頁 1-8;

又見《中國青銅時代(第二集)》(臺北:聯經出版事業公司,2001 年初版四刷),頁 131-143。

3顧炎武著,黃汝成集釋,欒保群、呂宗力校點,《日知錄集釋》(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 年 9 月 2 刷),〈卷十三 周末風俗〉,頁 749。

4管東貴,《從宗法封建制到皇帝郡縣制的演變:以血緣解鈕為脈絡》(北京:中華書局,2010 年 9 月),〈從李斯廷議看周代封建制的解體〉,頁 159-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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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著名的轉型期,其對中國傳統法律制度的形成與發展,具有哪些開風氣之先的 引領作用。首先,因所引證材料多為使用古文字書寫的出土文獻,故勢必在訓詁 字詞的基礎上,展開下一階段的研究。其次,再分別以「家庭」、「社會」與「國 家」的角度切入,探討「法律制度」與「家族主義」、「社會結構」、「國家體制」

的關聯。試圖為「周秦漢出土法律文獻」在整個「中國傳統法律發展史」中定位,

進而萃取當中強勢主導其發展走向的「倫理」精神。

下文擬分別從「周秦漢出土法律文獻」、「社會與國家」、「血緣性宗法社會組 織與地緣性法治國家組織」、「禮制與法律」四個層次,依序勾勒出本論文在撰寫 過程中,逐步限定「研究範圍」的學思歷程。

(一)周秦漢出土法律文獻

《周秦漢出土法律文獻研究》,為了彰顯中國古代法律制度與法律思想的歷 史演進,在引用史料時,務必橫越中國歷史上著名的轉型期──「春秋」、「戰國」。 本文在多方考量後,擬以「西周金文」與「戰國秦漢簡牘」作為研究「中國古代 法形成」的參照史料。如是界定乃因中國傳統法制史學者,對於漢唐以下各朝代 的研究成果已屬斐然;反觀西漢初年以前的研究,屢為傳世文獻材料不足所限,

故成果相對匱乏。但近年地不愛寶,層出不窮的法律文獻相繼面世,為我們提供 不少重建中國古代法制史的「同時資料」;5故將時代下限斷在西漢初年。至於上 限為何不將商周甲骨文一併納入,因為甲骨文頗多殘斷、片面訊息,若要依此建 構商周法制史,與長篇完整的金文、簡牘內容相較,亟需更多的歷史想像,推測 成分太高,故只好暫時擱置,存而不論。

出土材料與傳世文獻相較,出土材料的最大價值為其「同時性」,引用出土 材料可相對減少後世主流意識形態的干擾。出土材料可供研究的課題甚夥,茲以 簡帛材料的內容性質為例,可簡單劃分為「書籍」與「文書」兩大類。6若從語 言文字的地域性而言,「文書」類簡牘的價值,會大於「書籍」類簡牘。因為「書 籍」類簡牘,如《郭店楚墓竹簡》和《上海博物館藏戰國楚竹書》等楚地出土文 獻,並非完全歸屬楚國。而「文書」類簡牘,則多是當地人使用當地文字紀錄當 地事物的「同時資料」,所以《包山楚墓竹簡》、《睡虎地秦墓竹簡》、《張家山漢 墓竹簡》等,對楚、秦、漢語言文字的地域性價值將不容小覷。但綜觀目前總體 研究趨勢,已有學者參考中國古代出土書籍類材料探究「中國經典形成」,甚至

5太田辰夫著,蔣紹愚、徐昌華譯,《中國語歷史文法》(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1987 年),頁 382。

6李學勤,〈簡帛書籍的發現及其影響〉,《文物》,1999 年 10 月,頁 38-43、59。曾憲通,〈秦至 漢初簡帛篆隸的整理與研究〉,《中國文字研究》3(桂林:廣西教育出版社,2002 年 10 月),頁 148-151。李均明,〈簡牘文書學概要〉,臺北:中國文化大學史學系主辦「第一屆簡帛學術討論 會論文」,1999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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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成研究團隊。7反觀,引用中國古代出土文書類材料重構「中國古代法形成」,

卻相對鮮少有人特意關注;若有,亦是將心力投注於法典成熟後的秦漢帝國。故 運用「西周金文」與「戰國秦漢簡牘」等出土材料,嘗試擬構「中國古代法形成」

的歷史圖像,迄今仍大有可為。

「中國古代法形成」的傳世文獻,除了《尚書》、《周禮》等儒家經典外,還 有《左傳》、《國語》、《史記》、《漢書》等歷史檔案,以及《荀子》、《韓非子》等 諸子思想。其總特色為言簡意賅,實在很難憑這些吉光片羽,拼湊出中國古代法 律制度應有之原貌。而出土法律文獻則不然,它們多為詳贍的案例實錄,西周金 文法制史料如〈 匜〉(《殷周金文集成》10285)、8〈五年琱生 〉(《集成》04292)、

〈六年琱生 〉(《集成》04293),和 2006 年在陝西省扶風縣出土的兩件〈琱生 尊〉。9戰國秦漢簡牘法制史料更是不勝枚舉,若依張伯元分類,可概分為「法典 詔制」與「判牘及檢驗」兩大類,前者如《秦律十八種》,後者如《張家山漢墓 竹簡‧奏讞書》。10若依李均明分類:

1 成文法:睡虎地秦簡、龍崗秦簡、王家臺秦簡、張家山漢簡、

青川郝家坪秦牘。

2 判例:睡虎地秦簡封診式、張家山漢簡奏讞書。

3 司法文書:包山楚簡、里耶秦簡。11

戰國秦漢出土法制類簡牘,楚國尚包括湖北江陵磚瓦廠楚簡;秦國尚包括四川郝 家坪秦更修〈為田律〉,湖北雲夢龍崗六號〈秦律〉,湖北江凌王家台〈效律〉,

湖南龍山里耶古城 M1 官文書,和湖南嶽麓書院收購的秦簡等。但是這些材料或 因數量太少,如湖北江陵磚瓦廠楚簡,記司法案例之文書僅有四枚。或因內容與 本論文探討課題關係較遠,如湖北雲夢龍崗 M6 的《禁苑》、《馳道》、《馬牛羊》、

《田贏》等。或因出土報告尚未完全公布,如《嶽麓書院藏秦簡》,目前僅出版

〈質日〉、〈為吏治官及黔首〉和〈占夢書〉。12所以本論文無論從簡文數量或是 簡文內容考量,都勢必以「西周金文」、「包山楚簡」、「睡虎地秦墓竹簡」和「張 家山漢墓竹簡」的出土法律文獻為主。

7中研院文哲所的「儒家經典之形成」http://www.litphil.sinica.edu.tw/confucian/03_plan.html。

8中國社會科學院考古研究所編,《殷周金文集成》(北京:中華書局,1984─1994 年),10285 號。

9寶雞市考古隊‧扶風縣博物館,〈陜西扶風縣新發現一批西周青銅器〉,《考古與文物》,2007 年 4 期,頁 3-11。

10張伯元,《法律文獻學》(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99 年),頁 71-105。

11李均明,〈簡牘法制史料概說〉,《中國史研究》,2005 年增刊,頁 63-74。

12陳偉,〈楚國第二批司法簡芻議〉,《簡帛研究》第三輯(桂林:廣西教育出版社,1998 年),頁 116-121。滕壬生、黃錫全,〈江陵磚瓦廠 M370 楚墓竹簡〉,《簡帛研究二○○一》(上冊),2001 年 9 月,頁 218-221。劉信芳、梁柱,《雲夢龍崗秦簡》(北京:科學出版社,1997 年)。中國文 物研究所、湖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龍崗秦簡》(北京:中華書局,2001 年 8 月)。湖南省文物 考古研究所等,〈湖南龍山里耶戰國秦代古城一號井發掘簡報〉,《文物》,2003 年 1 期,頁 4-35。

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等,〈湘西里耶秦代簡牘選釋〉,《中國歷史文物》,2003 年 1 期,頁 8-25。

陳松長,〈嶽麓書院所藏秦簡綜述〉,《文物》,2009 年 3 期,頁 85-86。朱漢民、陳松長主編,《嶽 麓書院藏秦簡(壹)》(北京:上海辭書出版社,2011 年 1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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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社會」與「國家」

中國傳統歷史特質,除了「連續性」外,還有「渾融一體性」。所以錢賓四 認為中國政治史、社會史、經濟史,皆當在文化傳統之「一體性」研究,不可個 別分割。13即所有歷史事件都是環環相扣;但囿於論文時限與個人學力,且為了 突顯本論文的歷史意義,事先選定研究方向是無可避免的抉擇。

當歷史學家針對「春秋」、「戰國」進行斷代研究時,經常會圍繞「國家」問 題展開討論,因此時正是中華民族「國家」形成的關鍵時刻。尤其特別關切當時 社會是否有「血緣解鈕」現象;因為據世界古代文明慣例,「血緣解紐」通常為

「國家」形成的前兆。中國夏商周時期的社會組織,都具有「城邑式宗族統治」

特點;故其「國家」政治型態,經常被歸類為介於「部落」與「帝國」間的「王 國」階段。14所以,若是我們能證明「春秋」、「戰國」的血緣組織開始解鈕,是 否即可依此闡述「中華帝國」已然成形;或是中華文化又再次地展演其迥異於西

特點;故其「國家」政治型態,經常被歸類為介於「部落」與「帝國」間的「王 國」階段。14所以,若是我們能證明「春秋」、「戰國」的血緣組織開始解鈕,是 否即可依此闡述「中華帝國」已然成形;或是中華文化又再次地展演其迥異於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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