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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二節、 研究回顧與評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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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基層社會之國家「公法」與家族「私禮」長期抗衡,已有不少學者專門對此 展開一系列的分析與討論。

簡言之,本論文擬依據「周秦漢出土法律文獻」,考證中國古代「社會」、

「國家」之互動模式。「血緣性宗法社會組織」與「地緣性法治國家組織」在相 互頡頏時,有什麼多元競逐的聲音曾被忽略,且在此劇烈變動的浪潮裡,又有哪 些深藏在法律制度背後的禮俗價值,被歷久彌新地傳承至今呢!

第二節、研究回顧與評述

本論文研究課題與「周秦漢出土法律文獻」、「中國法制史」和「中國古代史」

密切相關。故下文擬分項條列對本論文「章節選題」與「組織架構」深具影響力 的代表性著作,並簡要評述於後。

(一)周秦漢出土法律文獻

本論文主要以「西周金文」與「戰國秦漢簡牘」,作為研究「中國古代法」

形成歷程的參照史料。故下文擬分項介紹「西周金文」、《包山楚簡》、《睡虎地秦 墓竹簡》和《張家山漢墓竹簡》,與「法律」相關的材料與研究現況。依照張伯 元對「法律文獻」的分類:

1. 「法律文件類文獻」:「法典詔制」、「判牘及檢驗」和「檔案及規約」;

2. 「法制史料類文獻」:「鐘鼎碑石法律文獻」和「簡牘法制史料」;

3. 「法學論著類文獻」;

4. 「法律文獻學專家及其著述」。45

本論文採用上述標註底線,以「法律文件類文獻」和「法制史料類文獻」為主。

1. 西周金文法律文獻

西周金文法律文獻,主要參照《中國珍稀法律典籍集成‧金文法律文獻譯註》。

46陳公柔、郭錦、馮卓慧和胡留元等,皆曾援引西周金文,作為中國古代法制史 的研究材料。尤其是馮卓慧和胡留元,不但長期有期刊論文發表,還集結成專書

《夏商西周法制史》出版。此書〈第二編 西周法律制度〉,善用西周金文探討 當時的「立法思想」、「立法活動」、「刑事法規」、「民事法規」、「婚姻法規」、「經 濟法規」、「行政法規」和「司法機構」等,提供無數研擬課題之靈感。47

45張伯元,《法律文獻學》(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99 年),頁 71-124。

46劉海年、楊一凡編,《中國珍稀法律典籍集成》(北京:科學出版社,1994 年),頁 233-365。

47陳公柔,〈西周金文中所載約劑之研究〉,《第二屆國際中國古文字學研討會論文集》(香港:香 港中文大學,1993 年 10 月),頁 323-326。陳公柔,〈西周金文訴訟辭語釋例〉,《第三屆國際中 國古文字學研討會論文集》(香港:香港中文大學,1997 年 10 月),頁 231-240。陳公柔,〈西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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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論文對西周金文,主要依據章節主題,挑選合適的銘文佐證。例如將西周

〈琱生三器〉(〈五年琱生 〉、〈六年琱生 〉,和〈琱生尊〉)依循「血緣身份」

進行土地分配的案例,和秦漢簡牘依循「軍功爵位」進行土地分配的制度相較,

剖析它們在「社會結構」與「分配原則」之異同。又如將西周〈 匜〉,與戰國

《包山楚簡》法律文書相對照,辨證「司法」層面之「平等」思潮,已在「春秋」、

「戰國」政經社會大變革的背景下悄然萌生等。

2. 《包山楚簡》法律文獻

《包山楚簡》,1987 年於湖北荊門包山二號楚墓,出土 278 支楚簡。內容涵 蓋〈司法文書〉(簡 1-196)、〈卜筮祭禱〉(簡 197-250)和〈遣策〉(簡 251-278)。

其中「司法文書」包括:一有篇題者,分為〈集箸〉(簡 1-13)、〈集箸言〉(簡 14-18)、〈受期〉(簡 17-79)、和〈疋獄〉(簡 80-102);二「訴訟記錄或摘要」(簡 103-161);三「各地匯總上報案件的簡要記錄」(簡 162-196)。時間上限不會早 於公元前 323 年,下限為公元前 316 年。48

《包山楚簡》自 1991 年以《包山楚簡》和《包山楚墓》二書公佈以來,相 關論著頗多,如 1992 年 10 月在南京召開的「中國古文字研究會 第九屆學術討 論會」,其《論文集》就收錄相當多篇文字考釋文章,如黃錫全〈《包山竹簡》釋 文校釋〉、湯餘惠〈包山楚簡讀後記〉、劉釗〈包山楚簡文字考釋〉等。爾後,又 陸續出版張光裕、袁國華編《包山楚簡文字編》、劉信芳《包山楚簡解詁》,和陳 偉等編《楚地出土戰國簡冊〔十四種〕‧包山二號墓簡冊(附簽牌)》等,近來以 朱曉雪《包山楚墓文書簡、卜筮祭禱簡集釋及相關問題研究》晚出最完備。凡此,

皆是本論文引用《包山楚簡》法律文書文字釋讀的重要參考資料。49

除此,應用《包山楚簡》法律文書,進行法制史研究的著名學者及代表作,

包括黃盛璋〈包山楚簡辨證、決疑與發復〉,李零〈包山楚簡研究文書類〉,陳偉

《包山楚簡初探》,周鳳五〈「 睪命案文書」箋釋──包山楚簡司法文書研究之 一〉、〈包山楚簡「集箸」、「集箸言」析論〉,和劉信芳〈包山楚簡職官與官府通

金文中的法制文書述例〉,《容庚先生百年誕辰紀念文集》(廣州:廣東人民出版社,1998 年 4 月),

頁 307-325。郭錦,〈 攸比鼎三則─兼論中國早期之法律觀念及其法律的性質〉,《第二屆國際中 國古文字學研討會論文集 續編》(香港:香港中文大學,1993 年 10 月),頁 285-308。郭錦,〈西 周刑罰理論〉,《第三屆國際中國古文字學研討會論文集》(香港:香港中文大學,1997 年 10 月),

頁 485-516。馮卓慧,胡留元,《西周法制史》(西安:陝西人民出版社,1988 年)。

48彭浩〈包山楚簡反映的楚國法律與司法制度〉,《包山楚墓》(北京:文物出版社,1991 年),頁 548-554。王紅星〈包山簡牘所反映的楚國曆法問題〉,劉彬徽〈從包山楚簡記時材料論及楚國記 年與楚曆〉,均見《包山楚墓》(北京:文物出版社,1991 年),頁 521-532、533-547。

49湖北省荊沙鐵路考古隊編,《包山楚簡》(北京:文物出版社,1991 年)。湖北省荊沙鐵路考古 隊編,《包山楚墓(上/下)》(北京:文物出版社,1991 年)。張光裕、袁國華編,《包山楚簡文字 編》(臺北:藝文印書館,1992 年)。劉信芳,《包山楚簡解詁》(臺北:藝文印書館,2003 年)。

陳偉等編,《楚地出土戰國簡冊(十四種)》(北京:經濟科學出版社,2009 年)。朱曉雪,《包山 楚墓文書簡、卜筮祭禱簡集釋及相關問題研究》(長春:吉林大學古籍研究所,2011 年 6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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茲以最早出版且集眾大家之作的《雲夢秦簡研究》為例,其中如吳樹平〈雲 夢秦簡所反映的秦代社會階級狀況〉、于豪亮〈秦簡中的奴隸〉,和高恒〈秦 簡中的私人奴隸問題〉,對於本論文特闢〈戰國秦漢出土法律文獻所載奴隸人 權的保障與提升〉,專節討論「奴隸」問題頗有啟發。再以最近翻譯出版工藤 元男《睡虎地秦簡所見秦代國家與社會》為例,其〈第二章 秦的都官和封建 制度〉,提出秦在戰國中期以後「中央集權化」的過程中,將宗室貴族所據的舊 邑,和因軍功褒獎所產生的封邑,都歸屬於「都」,且編入「郡縣制」管理。55此 可與本論文〈包山楚簡法律文書的地方行政權屬〉,所引述「封建」、「郡縣」相 制衡的楚國政制相對照。

4. 《張家山漢墓竹簡》法律文獻

《張家山漢墓竹簡》,1983 年 12 月於湖北江陵(今荊州市荊州區)城外西 南的江陵磚瓦廠張家山 247 號墓,出土 1236 支漢簡。其中涉及法律者為《二年 律令》和《奏讞書》。《二年律令》包括〈賊律〉、〈盜律〉、〈具律〉、〈告 律〉、〈捕律〉、〈亡律〉、〈收律〉、〈 律〉、〈錢律〉、〈置吏律〉、〈均 輸律〉、〈傳食律〉、〈田律〉、〈市律〉、〈行書律〉、〈復律〉、〈賜律〉、

〈戶律〉、〈效律〉、〈傅律〉、〈置後律〉、〈爵律〉、〈興律〉、〈徭律〉、

〈金布律〉、〈秩律〉、〈史律〉、〈津關律〉等。《奏讞書》的「讞」本作「 」, 李學勤認為是刑獄之事有疑上報,所以《奏讞書》是議罪案例的彙集。56

《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年律令》的「二年」,一般認為是呂后二年,因為簡 文有優待呂宣王及其親屬的律法,且同墓曆譜為漢高祖五年至呂后二年。57但是 張建國認為可能是漢高祖二年,因為《史記‧蕭何世家》和〈太史公自序〉,有 蕭何在漢二年「為法令約束」與「蕭何次律令」的記載。58邢義田認為可能是漢 惠帝二年,因為律文有呂后除詔的「三族罪」。59曹旅寧認為可能是漢惠帝元年,

因為〈二年律令〉有 29 條不避漢惠帝劉盈諱的簡文。60高敏認為可能是呂后二 年之前諸帝制定律令的彙抄。61李力總結認為呂后二年只是下限,而抄寫上限始

55工藤元男,《睡虎地秦簡所見秦代國家與社會》(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0 年 11 月),頁 50-72。

56李學勤,《簡帛佚籍與學術史》(南昌:江西教育出版社,2001 年),頁 183。

57張家二四七號漢墓竹簡整理小組編,《張家山漢墓竹簡》(北京:文物出版社,2001),頁 133。

58張建國,〈試析漢初約法三章的法律效力─兼談二年律令與蕭何的關係〉,《法學研究》,1996 年 1 期,頁 154-160。

59邢義田,〈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讀記〉,武漢大學簡帛網,2006 年 1 月 14、17 日,

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173、175),又《燕京學報》,新 15,2003 年,頁 1-46。

60曹旅寧,〈張家山 247 號墓漢律製作時代新考〉,《出土文獻研究》第六輯(上海:上海古籍出 版社,2004 年),頁 118-119。

61高敏,〈《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年律令》中諸律的製作年代試探──讀張家山漢簡劄記四〉,《史 學月刊》,2003 年 9 期,頁 36。

著,包括丹尼斯‧羅伊德(Dennis Lloyd)《法律的理念》,和約翰‧羅爾斯(John Rawls)的《正義論》與《作為公平的正義:正義新論》。69但西方理論僅發揮「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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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表解與計算,從而呈現一些推理有餘,但證據不足的情況。此推論過度的弊 病,則需引以為鑒。72

另外「中國法制史研究」還出版一些叢書,譬如張晉藩主編的《中國法制通 史》,楊一凡主編的《中國法制史考證》和《中國法制史考證續編》,以及《中國 古代法律文獻研究》1〜4 輯等。73茲以楊一凡主編的《中國法制史考證》和《中 國法制史考證續編》為例,前者分為甲、乙、丙三編,甲編為《歷代法制考》,

乙編為《法史考證重要論文選編》,丙編為《日本學者考證中國法制史重要成果 選譯》。後者為丁編,收錄《法史考證系列專著》。此套叢書可說是近百年來,匯 聚海內外學者,包括法學、歷史學、考古學、民族學、社會學等,考證中國法制 史學術精華的總集,非常值得參考。

(三)中國古代史研究

本論文參考「中國古代史」專著,包括張光直《中國青銅時代》、《中國青銅 時代(第二集)》、《考古學專題六講》;許倬雲《西周史》、《中國古代社會史論─

─春秋戰國時期的社會流動》;杜正勝《周代城邦》、《編戶齊民:傳統政治社會 結構之形成》、《古代社會與國家》;邢義田《秦漢史論稿》、《治國安邦:法制、

行政與軍事》、《地不愛寶:漢代的簡牘》、《天下一家:皇帝、官僚與社會》;裘 錫圭《古代文史研究新探》;李學勤《青銅器與古代史》、《東周與秦代文明》;朱 鳳瀚《商周家族型態研究(增訂本)》和李峰《西周的政體:中國早期的官僚制

行政與軍事》、《地不愛寶:漢代的簡牘》、《天下一家:皇帝、官僚與社會》;裘 錫圭《古代文史研究新探》;李學勤《青銅器與古代史》、《東周與秦代文明》;朱 鳳瀚《商周家族型態研究(增訂本)》和李峰《西周的政體:中國早期的官僚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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