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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三節、 研究方法與步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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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說明。《編戶齊民:傳統政治社會結構之形成》,上自春秋中晚期,下迄贏秦滅 亡,歸納四百年間,中國社會從古典封建轉入傳統郡縣的要義,突顯傳統政治社 會結構的特質。75《古代社會與國家》,揭示「社會」和「國家」是歷史發展的 兩大骨架,也是史學研究的主流。全書針對中國早期國家形成、夏商周三代政治 社會結構本質、古代城邑、傳統家族等課題進行研究。76本論文亦是選擇「社會」、

「國家」作為研究面向,故杜先生對「政治社會結構本質」的研究過程和成果,

對本論文的影響力無庸置疑。再以古文字學大家裘錫圭為例,其《古代文史研究 新探‧關於商代的宗族組織與貴族和平民兩個階級的初步研究》,和〈戰國時代 社會性質〉二篇,對於本論文構思「國家政權格局」與「社會組織結構」,皆深 具啟發性;且對於裘先生如何善用古文字材料建構古代史,可資借鑑的不僅是結 論,更可貴的是其引證資料論述的方式。

不可諱言,本論文還受到若干日本學者的影響,如西 定生、增淵龍夫、守 屋美都雄等。由其是西 定生《中國古代帝國的形成與結構》,和守屋美都雄《中 國古代的家族與國家》。77譬如本論文〈戰國秦漢簡牘所載的舍人身分歸屬〉,即 參考西 定生「家長式的家內奴隸制」,和守屋美都雄「任俠性的人際結合關係」,

78作為探討當時「主人」、「舍人」關係的兩個假設。

第三節、研究方法與步驟

本論文的「研究方法」,擬分成「古文字學與文獻學」、「歷史學」和「社會 學」三個層面作說明,最後再附上本論文的「進行步驟」作結。

首選「古文字學與文獻學」,因為本論文在採用「周秦漢出土法律文獻」時,

立即面臨如何正確釋讀史料的棘手問題,故需善用「古文字學」與「文獻學」知 識。其次挑選「歷史學」與「社會學」,原因可參下列學者主張:錢賓四說「社 會的橫切平斷面,正由許多歷史傳統縱深不同的線條交織而成。社會就是歷史進 程的當前歸宿,社會是一部眼前的新歷史」,79管東貴說「歷史要研究變遷的道 理,必有時間深度。社會科學家著眼的是同一橫切面上、諸事務之間的互動關係」。

80杜正勝說「史學集中在事件與行動的順序及發展線索,社會學毋寧著重於型態

75杜正勝,《編戶齊民 傳統政治社會結構之形成》(臺北:聯經出版事業股份有限公司,1990 年 3 月初版,2004 年 6 月初版 3 刷),〈序〉,頁 1。

76杜正勝,《古代社會與國家》(臺北:允晨文化實業股份有限公司,1992 年 10 月 20 日),〈序〉, 頁 1。

77劉俊文主編,《日本學者研究中國史論著選譯(二)‧專論》(北京:中華書局,1993 年 10 月)。

《日本學者研究中國史論著選譯(三)‧上古秦漢》(北京:中華書局,1993 年 11 月)等。西 定生,《中國古代帝國的形成與結構》(北京:中華書局,2004 年 10 月)。守屋美都雄,《中國古 代的家族與國家》(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0 年 3 月)。

78西 定生,〈關於中國古代社會結構特質的問題所在〉,《日本學者研究中國史論著選譯(二)》

(北京:中華書局,1993 年 10 月),頁 18-25。守屋美都雄,〈關於高祖集團的性質〉,《中國古 代的家族與國家》(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0 年 3 月),頁 103-141。

79錢穆,《中國歷史研究法》(北京:三聯書店,2007 年 2 月 8 刷),頁 44。

80管東貴,〈我對「歷史」與「史學」的看法〉,《歷史月刊》第二期,1988 年,頁 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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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轉變方面」。81簡言之,唯有將「周秦漢出土法律文獻」,同時放置於「歷史」

與「社會」相互交疊的研究視域內,方能讓錯綜複雜的歷史事件,在更精準的時 空座標與社會脈絡中,彰顯其文化縱深,讓整體研究更富立體性。

(一)古文字學與文獻學

援用「周秦漢出土法律文獻」,展開「主題式」研究,由其是時代較早的「西 周金文」與戰國《包山楚簡》,它們使用「古文字」書寫法律案例或條文,非今 日我們熟悉的書體,在研究過程中會憑添諸多正確判讀文字的難度。

出土材料通常在原始資料公布後,在文本復原與內容闡釋會歷經一段眾說紛 紜,終至形成共識的過程。但是「周秦漢出土法律文獻」的解讀之難,即在此使 用「古文字」書寫的案例或條文,無論是單字釋讀或是全句理解,很多至今仍待 議。所以如何在諸說中,挑選較為精闢的見解,與當時的法律情境相吻合,是所 有研究者皆無法迴避的挑戰。

遵循原先近似乾嘉學派的「古文字學」考證訓練,正確的程序必將所有的待 考字還原至文獻脈絡;考釋某難字,得先將所有與此難字相關的證據列出,最理 想的狀態是所有證據皆相互支持地指向某答案,以解決此難字的釋讀。故「考證 法」最圓滿的境界,應可臻於「如常山之蛇,擊其首則尾應,擊其尾則首應,擊 其中則首尾皆應。以諸子之年證成一子。一子有錯,諸子皆搖」。82但眾所周知,

古文字考釋經常受限於出土材料的片面性,而無法落實此境界,可見文字考釋工 作艱困之一斑。

文獻解讀是治史的必由之路,任何文獻訓讀都必須恪守文本脈絡,不能任憑 讀者的想像過度詮釋;所以研究者尊重史料、審慎詮釋是基本要件。歷史學者多 十分重視文獻內涵的正確理解,因為歷史無非是文字紀錄,掌握文字表達的真確 意義,大有利於歷史真相的追尋;即使是當今歷史學院派的主流,也認為歷史解 釋可經由檔案文獻的驗證,不同解釋皆可藉由原始史料進行修正或辯駁;因為辨 別真偽虛實的過程,還是具有基本理性和論證標準。83由此可知,歷史檔案文獻 的考證對於歷史研究的重要性。而法律檔案文獻考證的方法,據張伯元歸納,他 認為包括書目分類、版本收集與鑑別,以及運用文字、音韻、訓詁學知識對法律 文獻進行校勘考辨等。84

本論文在參酌「古文字」與「古文獻」的專業方法後,決定在引用各種出土 文獻時,大抵先選定一個最新、最好的底本,再依此進行細部文字釋讀與斷句編 聯的調整。譬如西周較無爭議的金文,以《殷周金文集成》和中央研究院歷史語

81杜正勝,《古代社會與國家》(臺北:允晨文化實業股份有限公司,1992 年 10 月 20 日),頁 987。

82錢穆,《先秦諸字繫年》(臺北:聯經出版事業股份有限公司,1994 年),〈序〉。

83汪榮祖,《史學九章》(臺北:麥田出版社,2002 年 12 月),頁 303。

84張伯元,《法律文獻學》(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99 年),〈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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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研究所金文工作室之「殷周金文暨青銅器資料庫」為底本。85至於聚訟紛紜者,

如西周〈琱生三器〉和戰國《包山楚簡》,則必須稽考眾說、重新編寫釋文。凡 此,都是研究中國古代法律制度與法律思想的一項極其重要的基礎工作,因為任 何非立基於踏實文獻考證的研究成果都是相當危險的。

但不可否認,「歷史考證」有其侷限性;故若是能在「歷史考證」的根柢上,

加入「歷史學」以及「社會學」視野,對中國古代法律的共時結構與歷時發展,

展開「歷史敘述」或「歷史詮釋」,其「歷史意義」將更容易因此而顯豁。

(二)歷史學

「歷史」的英文 history,源於希臘文 historia,本義是「研究調查」。據歷史 學家定義:「歷史」是以往實際發生的事件(簡言之為往事),或是以往實際發生 事件的紀錄(往事的紀錄)。「歷史」是一個已經過去的變遷過程,研究「歷史」

就是研究這個不會再變的變遷過程。「歷史」乃相干人事,在時間與空間中的變 遷,而此變遷之人事,古往今來,務得其「真」。86任何研究若是捨棄「歷史」

視野,便會將不同時間層已有變化之事,壓縮在同一時段,忽略其演變。史學研 究的重要目的,即是對事物發展變化作出規律性表述;本論文即借助此「史學方 法」,對「周秦漢出土法律文獻」的發展歷程,作出規律性表述。

「歷史」本就是一門客觀求真、根據資料解釋史實的科學;所以中國史學家 奉行的史學方法,譬如細緻敘事、審慎解釋、精確考證等仍不可偏廢。但史學方 法也相當重視「整體性」。所以史學界永遠視「顯微鏡式的細窺」與「望遠鏡式 的鳥瞰」,在史學研究中互為表裡。87單一歷史事件必置於大格局理解;然大格 局的建構,也須由許多單一歷史事件中累積。

「歷史知識」為對歷史實情的認知,而歷史實情包括「事」與「理」。對「事」

的認知,只是史學研究的基礎;必須透過「事」而推知其「理」,才能為預測提 供參考。但歷史現象背後的「理」具有層次深度,未經「歷史敘事」或「歷史解 釋」將無法彰顯;只有冶「敘事」與「解釋」於一爐,「歷史」才不致淪為年鑑 或是斷爛朝報。但在「歷史解釋」時,不可避免會被迫尋求「通則」,而「通則」

總是蘊藏史家的價值判斷,實在很難達到完全客觀、全無爭議。是以在研究過程 中,務必盡量讓「通則」自「證據(資料)」出,且不斷以「新資料」修正「通

85中國社會科學院考古研究所,《殷周金文集成》(北京:中華書局,1984-1994 年)。殷周金文暨 青銅器資料庫,網址 https://db1.sinica.edu.tw/~textdb/test/rubbing/query.php。

86杜維運,《史學方法論(增訂新版)》(臺北:三民書局,2005 年 3 月),頁 23-24。管東貴,〈我 對「歷史」與「史學」的看法〉,《歷史月刊》第二期,1988 年,頁 10-17。汪榮祖,《史學九章》

(臺北:麥田出版社,2002 年 12 月),頁 359。

87杜維運,《史學方法論(增訂新版)》(臺北:三民書局,2005 年 3 月),〈序〉頁 5,頁 8、14。

汪榮祖,《史學九章》(臺北:麥田出版社,2002 年 12 月),頁 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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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讓「史實」、「理論」間維繫良好的互動。88

本文特別倚重「史學家」為「歷史事件」所作的「整體性詮釋」。「整體性」

為「望遠鏡式的鳥瞰」,因個別歷史事件只有在整體邏輯結構,即在歷史背景聯 繫(Historical Context)中才有意義;否則即使將它們研究得再清楚,也只能是

「沒有形狀的一堆事件被不恰當的稱作歷史」(The shapeless heap of facts

improperly called history──孔德語)。「解釋」為尋求「通則」的「歷史解釋」,

因為「歷史」基本上是「針對過去所發生各事件間的關係,以及這些眾多事件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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