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回顧
第一節 房價泡沫化的相關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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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回顧
第一節 房價泡沫化的相關文獻
(一) 泡沫的定義、發生原因與檢驗方法
房地產泡沫研究的始源為 Stiglitz (1990),其定義資產泡沫為:若現在資產價 格高是源自投資人相信未來的售價高的想法,則泡沫存在,也就是購屋者對於未 來房價上漲有過度的預期,因此產生房地產泡沫。Flood and Hodrick (1990)則認 為在理性預期(rational expectation)的假設下,實際資產價格會遵循基礎價格,當 實際價格偏離基礎價格時,即產生泡沫現象。
而導致泡沫發生的原因,依據 Herring and Wachter (1998)和 Case and Shiller (1989)兩篇文章整理主要有以下四項因素:一為強勁實質需求,一開始的房價通 常是因為基本面強勁所帶動,上漲一段時間後投機客和銀行相關的房貸業者才會 進一步推升房價。二為投機客參與,投機性需求使價格被炒作而偏離基礎價格,
而投機客基於獲利了結的想法會開始出脫手中的房地產,當賣壓夠大且再搭配利 空事件(如:中央銀行升息)便會使房地產泡沫破裂的機率上升。三為銀行房貸信 用擴張,房價上漲使房貸抵押品的價值提高,也降低債務人的違約風險,讓銀行 願意承做更多房貸使投資人更容易取得信用進而提高房地產需求。四為銀行管理 者的眼光,房地產泡沫發生的頻率和機率較低,且房貸業務是有擔保品的放款,
故房貸對銀行而言是風險相對低,又能夠創造出收入的商品。管理者會刻意忽略 泡沫發生的前兆而低估發生房地產泡沫的機率,導致無法適時降低房貸業務和信 用擴張,使得房地產價格難以迴歸其理論價格。
Case and Shiller (2003)認為促發因素(precipating factor)和放大機制
(amplification mechanisms)是造成住宅投機性泡沫的成因。在繁榮與蕭條(bo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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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從租金、所得檢驗房地產泡沫
從實證的角度來看,王景南、葉錦徽與林宗漢 (2011)應用 Phillips and Yu (2011)所提出之遞迴迴歸法(recursive regression),驗證房屋市場是否存在價格泡 沫。以理性泡沫理論所推出的價格模型為基礎,以改良式單根檢定驗證出台北市 在 2006 出現房價泡沫的情況,雖然在 2008 年金融海嘯後短暫消失,但隨即在 2009 年又有泡沫出現,而該研究也建立出房價預警系統,及時提供管理當局相 關政策的準備以遏止房價飆漲。
Case and Shiller (2003)認為房價的基要因素由影響住宅價格的總體因素所 組成(如:就業率、人口、薪資、可支配所得、GDP、股價指數等),從市場中挑 選適當變數作為機要價格因素,將迴歸結果的誤差項作為泡沫價格。影響基礎價 格的因素可以用來解釋價格的成長,價格迅速增長可說明是造成泡沫的原因。該 研究使用 Case-Shiller weighted repeat-sales index 計算美國各州的房價,將房價和 所得及影響基礎價格的因素做比較。實證結果發現大多數的州在 1985~2002 年平 均房價對每人所得的比值相當穩定,顯示所得能解釋相當高百分比的房價變動,
而其他因素對房價解釋能力較弱。然而有八個州所得解釋房價變動比例偏低,反 而是其他因素對房價變動有較高的解釋能力,若使用過去資料推估未來房價水準,
該八州的預測房價大多低於實際房價,顯示泡沫存在。
Smith and Smith (2006)則用淨現值的方法計算基礎價格,並定義泡沫為特定 資產的市場價格上升超過來自資產的預期現金流量現值的部分,從購屋者的保留 價格(reservation price)與機要價值的差異來計算房價的溢價或折價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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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i and Yue (2006)以時間序列分析中的共整合檢定,討論香港、北京、上海 的房價與總體經濟變數的關係,若房價與總體經濟變數存在長期均衡則房價沒有 泡沫化現象,反之則存在泡沫化的威脅,而該研究發現除香港外,上海存在嚴重 的泡沫化現象,北京則存在輕微的泡沫化現象。
而在各種總體經濟變數中,最常被用來作為房地產泡沫檢驗的總體經濟指標 多以租金、所得建立房價的資產現值模型,以此推估檢定房地產泡沫的情況。如 林祖嘉、林素菁(1995)利用房價與租金的資產現值模型,在隨機折現因子的假設 下建立房價基值,將租金收益還原計算房價基值後,針對房價─後期租金比(房 價租金比)進行單根檢定,以此方法檢驗台灣地區、台北市、高雄市住宅價格的 泡沫現象,實證結果表示台北市成屋市場在 1987~1993 年間應存在泡沫現象。
林素菁(1997)利用資產市場的現值模型,在隨機折現因子(stochastic discount factor)的假設下,以單根檢定(unit root test)方式分析價格泡沫現象。首先設算出 房價和房租,並對房價─落後一期租金比作檢定,建立虛無假設。實證結果顯示 1961~1986 年台灣地區、台北市、高雄市泡沫皆不存在,1987~1993 年台灣地區、
台北市、高雄市泡沫存在,如果看長期 30 年的變化,台灣住宅市場長期有效率 性,三個地區都不存在泡沫。
曾建穎、張金鶚與花敬群(2005)分析租金與房價互相房價的程度,發現房價 變動對租金的影響高於租金對房價的影響,表示房價除了受了租金的影響,其他 變動亦佔有重要的影響關係。但針對租金是否落後房價,該研究進一步分析發現 房價與租金兩者存在長期的均衡關係,卻無明顯的因果關係,與過去認為房價領 先租金的說法不同。
張金鶚、楊宗憲 (1999)建立總體住宅市場價格變動的線性迴歸模型,估計 基值及價格泡沫,實證結果顯示台北成屋市場在 1987 年前不存在價格泡沫,而 在景氣復甦的 1989 年價格泡沫達到最高峰。張金鶚、陳明吉、鄧筱蓉、楊智元
(2009)以租金收益、家戶可支配所得衡量房屋基值,房價租金比、房價所得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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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是衡量泡沫經濟的指標。把可支配所得作為基礎建構出時變現值(time-varying present value)模型估計出基值並與市場價格做比較,得出 1973~2008 台北市新個 案房價有泡沫化現象,且在 1988~1990 年房市泡沫化時期,所得與租金推估之泡 沫價格分別占市價的 47%和 54%。但價格上升時,租金所推估的泡沫價格上升 速度大於所得推估的速度。張金鶚、陳明吉、楊智元(2010)再次由租金收益和家 戶所得建立房價基值模型,利用狀態空間模型(state space model)分析
1973Q2~2010Q1 台北市房價泡沫化的現象,並以 2007~2010 的房市擴張期與 1989~1991 的房市擴張期比較,表示若沒有實質面的支撐或所得、租金的大幅上 漲則泡沫有可能破裂。張書銘(2011)延續張金鶚、陳明吉、鄧筱蓉、楊智元(2009), 之研究,並進一步考慮到人口移動下的情況,並排除低所得族群,該研究針對較 高所得族群與全部族群所得相比,結果認為台北市的高房價是由於富人在此購屋 聚集造成的。因此該研究認為,政府的打房政策不應以一般收入人民的角度看待 台北市房價是否有過高的情況,而發生奢侈稅打房無效,購屋總價款逆勢上漲的 事實。Black et al. (2006)以可支配所得為基礎建構出時變現值(time-varying present value)模型進行機要價值的推估,由基要價格與市場價格的差異計算英國住宅市 場泡沫價格的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