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行為,係有別於一般,雖期投入一定資金成本以期待將 來能獲得更多報酬,惟此報酬並不一定是對價、也不一定會大於 原有成本,而是繫諸於其所投資之標的之營運狀況是否有盈餘而 為決定其多寡,甚至可能血本無歸。更白話一點說,就是雖然投 資人是期待僅以投入資金成本的方式獲取更多的報酬,但因投資 標的是否最終能有盈餘,具有未來的不確定性,尤其是現代市場 常伴隨著經濟、政治、科技及法律等層面隨時衝擊著投資市場,
很有可能與投資人原始預期狀況與實際狀況具有相當的差異,而 使得投資具有風險34。因此,投資人須考慮預期報酬率的高低以 及投資標的的風險來決定其投資策略。所以,投資者之投資行為
34於投資學上又可分為上方風險與下方風險。上方風險指的是實際投資報酬率高於預期報酬率的 情況;下方風險則是指實際報成率低於預期報酬率的情況。(徐中琦,投資學,滄海書局,2007 年 4 月出版一刷,頁 7。)
是指投資主體在一定的投資動機之驅使下,為了達到既定之投資 報酬目標而做出具體之投資活動而言。
投資行為類型可以分成二種:
(一)合理的投資行為
合理的投資行為,即依據長遠投資利益之角度要求,並符合 短期投資效益要求之投資行為。亦即,兼具長遠及短期投資利益 之需求,惟在兩利益間之考量,並非相同比重,而是以著重於長 遠投資利益,輔以短期投資利益,而衡量投資行為是否合理,其 中衡量之的標準有:
1.有投資上限之限制。
2.有利資產資源之優質配置與產業結構上之調整。
3.有利投資標的之合理分配。
4.有利提高投資報酬率。
(二)不合理的投資行為
常見之不合理的投資行為有:
1.急功近利之短期投資行為。
2.未慮及投資效益之盲目投資行為。
3.對未來的投資存有不切實際的誇大投資效益。
4.以不正當手段或方法所為之投資虛假行為。
第四節 投資行為在法律上之性質:
綜合上開對於「投資」之定義及其特性之介紹,可以得知投資是 對於一個假想、預期的利益抱有期待,進而投入資金,以期在不確定 的未來中,得以獲利。但未來能否能獲利,無論是透過歷史經驗,亦 或是專業分析作為判斷根據,終究無法百分之百確定將來可以獲利,
充其量只是獲利機率高低的區別則已。所以,投資行為中,具有相當 性投機性質在其中,但投資行為與投機間上存有些許差異。又投資行 為都伴隨著風險存在,故投資人對於風險之態度,除影響投資決策外,
亦影響著投資者與被投資者間之法律關係。
第一項 投資人對於風險之態度
投資人對於風險之態度,可依此將投資人分成三種類型:(1)
厭惡風險者,(2)風險中立者與(3)追逐風險者。其中,多數 投資人屬厭惡風險者。厭惡風險者之特性,並不會去投資高風險 的資產,均需預期報酬率夠高,並能彌補風險。其次,風險中立 者較不在乎投資風險大小,其關心預期的報酬率是否夠高。至於 追逐風險者,與風險中立者不同,其不重視預期的報酬率是否夠 高,只想去承擔高風險35。
35參楊朝成、陳勝源,投資學,華太文化,2009 年 2 月二版,頁 11。
對風險之在意度
高 中 低
厭惡風險者 v
風險中立者 v
追逐風險者 v
表格 8 投資者對風險之在意度(編者整理)
第二項 投資與投機間之關係
投資行為與投機的最大區別在於動機不同,其將導致承受風險大 小的差異。如某人的動機是為了賺取短期之資本利得而冒大風險,則 該行為屬投機;又若動機係為享有投資標的之利息或長期合理利潤,
並承擔適當的風險,則為投資。然兩者往往一線之隔,甚難區分。如 當投資者原想買進證券且長期持有,但因市場情況改變,為了避免損 失擴大而停損出場,造成似短期買進賣出的行為,則與投機相仿;又 若投機者買進證券欲謀取短期暴利,但當證券表現不如預期,卻不願 認賠賣出而變成長期持有,此時又類似投資。36
36 徐中琦,投資學,滄海書局,2007 年 4 月出版一刷,頁 3。
投資 投機 險下,賺到超額報酬。所以 Radcliffe 認為,投資是指投資在合理的 資產上,只可以賺到合理的報酬;但是投機則是指利用資產價格被錯 估的機會,賺到高於合理報酬的超額利潤。38
37引自徐中琦,投資學,滄海書局,2007 年 4 月出版一刷,頁 3。
38楊朝成、陳勝源,投資學,華太文化,2009 年 2 月二版,頁 82-83。
第三項 投機與賭博間之關係
Boies、Kane 和 Marcus(2002)指出,投機的意義是說投資人願意 承擔高度的風險以獲得相當的補償;如果投資人認為所獲得的的補償
(即風險貼水)不夠高,不足以彌補承擔的風險,他可能會放棄投資 案。而賭博(gambling)的意義是:在未確定的結果上押注;投資人 不管結果如何,不管這樣的賭博有無風險貼水,他們只享受冒險刺激
39。
第四項 投資、投機與賭博間之關係
投資行為之過程中,常有三種觀念上的混淆,即投資、投機
(speculative)和賭博(gamble) 行為。
在不同交易行為中,投資是指投入資金以求賺取財務上的報酬;
投機是指期望從市場波動中 ,賺取差價的利得;而賭博則是指對於 未來不確定結果之下賭注而言。
投資和投機兩者在理論上的區別,在於其行為的動機和風險負擔 能力,一般而言,當行為動機是在謀求短期的資本利得,而又須冒很 大風險以追求可能之偶發暴利者,即稱之為投機。而當行為動機是為 了將資金投入企業經營,期望獲致長期穩走的利潤或增偉,並且願意 放棄部份利潤來承受適度的風險者,即稱之為投資。因此追求短利冒 風險者為投機;追求長利控管風險者為投資。
39楊朝成、陳勝源,投資學,華太文化,2009 年 2 月二版,頁 83。
第五項 本文見解
投資行為之性質,有別於買賣、互易等法律行為,其並不具有十 足的對價關係。投資人在投資時,僅是抱著一種期待,期待將來可以 透過成本的投入而有利得的回收,但無法確知或肯定一定是百分之百 的獲利。在商業行為中,依循市場結構不同,縱然有相當射幸性質伴 隨其中,但對於投資報酬率,在一定範圍內,仍具相當程度可預見性。
然依據投資期間越長,投資行為中之射幸性質便隨之遞減,蓋投資人 持有投資標的較短之短期投資,對其所投資之標的及企業,較無一定 之長期信賴,所負擔之風險較大,性質上較類似投機。故本文認為所 謂的投資應僅限長期投資之行為,若為短期投資(如股市中口語化之 當衝行為)性質上則為投機。
第五節 小結
投資行為之定性,於法並無明文,學理上亦較少討論,綜觀各種 對於投資行為的規範,似均將投資行為視為一種事實行為而對於某些 特定的投資行為賦予約束,如透過各種法令約束某些特定人以投資行 為危害到特定人之利益,如公司法上規範董事之忠實義務或證券交易 法上關於內線交易等。而受害者,僅能在諸多法律規範中找尋有無民 事求償之可能,亦或是透由刑事規範,待刑事判決確定後,再附帶民 事求償。但在商業活動中,對於每個投資人而言,最在意的無非是利 益,當糾紛發生時,比起透由刑事規範制裁加害者,更在意的是其損 失是否能獲得賠償或補償,所以刑事制裁至多只有恫嚇、警告人民不 要從事違法行為,但隨著時代的演進,商業活動也日漸多元,若欲透
由刑事規範,難免會有許多漏洞,或是在刑事訴訟程序中,行為人早 已進行脫產,當受害者附帶民事求償時,最終只能拿著勝訴判決,卻 無法真正得到實質上的補償或賠償。
又雖然投資行為有別於買賣、互易等法律行為,所具有十足的對 價關係,而部分取決於市場結構的不同,有不同的影響,亦即投資人 在投資時,僅是抱著一種期待,無法確知一定是百分之百的獲利。但 在商業行為中,依循市場結構不同,縱然有相當射幸性質伴隨其中,
但對於投資報酬率,在一定範圍內,仍具相當程度可預見性。然依據 投資期間越長,投資行為中之射幸性質便隨之遞減,蓋投資人持有投 資標的較短之短期投資,對其所投資之標的及企業,較無一定之長期 信賴,所負擔之風險較大,性質上較類似投機。故本文限縮於探討對 象為投資人於長期投資之行為,遭企業掏空資產時之民事救濟管道為 分析。
蓋縱然長期投資發生虧損之情形,也非突然性的發生,仍得透由 每月獲利、虧損等狀況得知,故投資人所投入之資金,若在企業經營 者合法經營下,若無獲利,至多是虧損程度上之區別。惟實務上常發 生的情況,是在於企業經營者,因經營虧損,又擔心投資人將資金抽 離,而以不法行為,致投資人在無預警下受有損害。
投資時間 投資方式及標的 本文所採 長期投資 直接、間接方式投資 V
實質資產、金融資產
短期投資 直接、間接方式投資 X 實質資產、金融資產
表格 10 本文所採之投資方式(編者自彙)
第四章 投資者與被投資者之法律關係
第一節 投資者之角色:
股東地位,即公司權力如何分配,學術上向來有所之爭議40: 一、股東優位說
此說主要認為股東是真正之所有人,公司必須以追求股 東財富之最大化為其目標,並強調股東表決權應為股東 專屬權利。
二、董事優位說
二、董事優位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