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58條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 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 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 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 審 理 建 設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糾 紛 案 件 適 用 法 律 問 題 的 解 釋 第 2條 規 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 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第3條規 定 : 「 建 設工 程 施 工 合同 無 效 , 且建 設 工 程 經竣 工 驗 收 不合 格 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修復後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 格,發包人請求承擔修復費用的,應予支持;修復後的建設工 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不支付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持。因 建設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損失,發包人有過錯的,也應承擔相應的 民事責任。」根據以上司法解釋,合同之效力與請求工程款支付 之依據從此脫勾,亦即,即便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經確認無效,工 程款的支付仍可能參照有效合同的法律後果辦理。因此,建設工 程能否經過竣工驗收合格成為工程款支付與否的法定要件;此解 釋 無 疑 是 對合 同 法 第 58條 關 於 合 同無 效 法 律 效果 相 關 規 定的 突 破。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司法解釋強調,在法律原則相一致的前 提下,本司法解釋更著重於保護合同雙方的實際財產權利,進一 步強調了公平、誠信、等價有償的法律精神。
一、招標投標法之效力性強制規定
根據所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是否必須經過招標程序,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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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項目分為兩類:一類是依據招標投標法必須經過招標投 標程序的建設工程項目,即強制性招標工程項目。一類是並非必 須 經 過 招 標投 標 程 序 的建 設 工 程 項目 , 即 非 強制 性 招 標 工程 項 目。
強制性招標工程項目
以下四類建設工程項目屬於強制性招投標工程項目:
大型基礎設施、公共事業等關係社會公共利益、公共 安全的項目143
所謂基礎設施是指為國民經濟生產過程提供的基本條件,它 可分為生產性基礎設施和社會性基礎設施。具體包括:能源項 目;交通運輸項目:郵政通信項目;水利項目;城市設 施項目;生態環境保護項目;其他基礎設施項目144。
所謂公共事業是指為適應生產和生活需要而提供的具有公共 用途的服務。具體包括:市政工程項目;科技、教育、文化 等項目:體育、旅遊等項目;衛生、社會福利等項目;商 品住宅,包括經濟適用住房;其他公用事業項目145。
143 招標投標法第3條第1項第1款。
144 工程建設項目招標範圍和規模標準規定第2條規定:「關係社會公共利 益、公眾安全的基礎設施項目的範圍包括:煤炭、石泊、天然氣、電 力、新能源等能源項目;鐵路、公路、管道、水運、航空以及其他交 通運輸業等交通運輸項目;郵政、電信樞紐、通信、資訊網路等郵電 通訊項目;防洪、灌溉、排澇、引(供)水、灘塗治理、水土保持、
水利樞紐等水利項目;道路、橋樑、地鐵和輕軌交通、污水排放及處 理、垃圾處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車場等城市設施項目;生態環境保 護項目;其他基礎設施項目。」
145 工程建設項目招標範圍和規模標準規定第3條規定:「關係社會公共利 益、公眾安全的公用事業項目的範圍包括:供水、供電、供氣、供熱 等市政工程項目;科技、教育、文化等項目;體育、旅遊等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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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或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項目146
所謂使用國有資金投資項目是指建設工程項目所使用的資金 來源其所有權是國家所有的投資項目。具體包括:使用各級財 政預算資金的項目;使用納入財政管理的各種政府性專項建設 基金的項目;使用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自有資金,並且國有資 產投資者實際擁有控制權的項目147。
所謂使用國家融資項目是指建設工程項目所使用融資貸款項 目的貸款人是國家的投資項目。具體包括:使用國家發行債券 所 籌 資 金 的項 目 ; 使用 國 家 對 外借 款 或 者 擔保 所 籌 資 金的 項 目;使用國家政策性貸款的項目;國家授權投資主體融資的 項目;國家特許的融資項目148。
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149
所謂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是指 建設工程項目所使用的貸款資金的出貸人是國際組織或外國政府 及其機構,或者所使用的資金是由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援助的 投資項目。具體包括:使用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等國際組 織貸款資金的項目;使用外國政府及其機構貸款資金的項目;
衛生、社會福利等項目;商品住宅,包括經濟適用住房;其他公 用事業項目。」
146 招標投標法第3條第1項第2款。
147 工程建設項目招標範圍和規模標準規定第4條規定:「使用國有資金投 資項目的範圍包括:使用各級財政預算資金的項目;使用納入財政 管理的各種政府性專項建設基金的項目;使用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自有 資金,並且國有資產投資者實際擁有控制權的項目。」
148 工程建設項目招標範圍和規模標準規定第5條規定:「國家融資項目的 範圍包括:使用國家發行債券所籌資金的項目;使用國家對外借款 或者擔保所籌資金的項目;使用國家政策性貸款的項目;國家授權 投資主體融資的項目;國家特許的融資項目。」
149 招標投標法第3條第1項第3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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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援助資金的項目150。
法律或國務院規定必須進行招投標的項目151
法律規定,國家發展計畫委員會可以根據實際需要,會同國 務院有關部門對必須進行招標的具體範圍和規模標準進行部分調 整。
違反招標投標法而無效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違反招標投標法而無效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包括:
需招標而未招標所簽的施工承包合同
洩露保密資訊影響中標所簽的施工承包合同
招標機構參與串通影響中標所簽的施工承包合同
需招標項目而透露標底影響中標所簽的施工承包合同
串標或行賄而中標所簽的施工承包合同
弄虛作假方式騙取中標所簽的施工承包合同
違反實質性談判規定影響中標所簽的施工承包合同
與推薦的中標候選人以外所簽的施工承包合同
投標人串標行為主要表現為152:投標人之間約定,一致抬 高或者壓低報價;投標人之間約定,在招標項目中輪流以高價 位 或 者 低 價位 中 標 ; 投 標 人 之 間先 進 行 內 部競 價 , 內 定中 標 人,然後再參加投標;投標人之間的其他串通投標的行為。
150 工程建設項目招標範圍和規模標準規定第6條規定:「使用國際組織或 者外國政府資金的項目的範圍包括:使用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等 國際組織貸款資金的項目;使用外國政府及其機構貸款資金的項目;
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援助資金的項目。」
151 招標投標法第3條第3項。
152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82號令,關於禁止串通招標投標行為的暫行規定 第2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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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人與招標人串標行為主要表現為153:招標人在公開開 標前,開啟標書,並將投標情況告知其他投標人;招標人向投 標人洩露標底;投標人與招標人商定,在招標投標時壓低或者 抬高標價,中標後再給投標者或者招標人額外補償;招標人預 先 內 定 中 標人 ; 招 標人 和 投 標 人之 間 其 他 串通 招 標 投 標的 行 為。
二、建築法與相關法規中的效力性強制規定
建築法中的效力性強制規定
企業資質和執業資格的強制性規定
從事建築活動的企業必須具有相應的資質,方可在其資質等 級許可的範圍內從事建築活動154;而從事建築活動的專業技術人 員必須具有相應的執業資格,方可在其資格許可的範圍從事建築 活動155。
禁止未經發包人同意進行工程分包的強制性規定
為了保證建設工程品質,法律規定:總承包人合法取得的承 包權,必須在發包人同意的前提下才可進行分包156。
153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82號令,關於禁止串通招標投標行為的暫行規定 第3條規定。
154 建築法第13條規定:「從事建築活動的建築施工企業、勘察單位、設計 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按照其擁有的註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 備和已完成的建築工程業績等資質條件,劃分為不同的資質等級,經資 質審查合格,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後,方可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範 圍內從事建築活動。」
155 建築法第14條規定:「從事建築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 應的執業資格證書,並在執業資格證書許可的範圍內從事建築活動。」
156 建築法第29條第1款規定:「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 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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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肢解發包的強制性規定
不僅禁止發包人將建設工程肢解發包157,而且,也禁止總承
不僅禁止發包人將建設工程肢解發包157,而且,也禁止總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