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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十年中國大陸工程判決分析與我國實務判決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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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科技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成果報告

期末報告

近十年中國大陸工程判決分析與我國實務判決比較(第 3

年)

計 畫 類 別 : 個別型計畫

計 畫 編 號 : NSC 100-2410-H-004-035-MY3

執 行 期 間 : 102 年 08 月 01 日至 103 年 07 月 31 日

執 行 單 位 : 國立政治大學法律科際整合研究所

計 畫 主 持 人 : 顏玉明

計畫參與人員: 碩士班研究生-兼任助理人員:李淑珺

碩士班研究生-兼任助理人員:許哲瑋

碩士班研究生-兼任助理人員:李秉昊

碩士班研究生-兼任助理人員:楊哲瑋

碩士班研究生-兼任助理人員:黃逸昕

碩士班研究生-兼任助理人員:李岳珊

處 理 方 式 :

1.公開資訊:本計畫可公開查詢

2.「本研究」是否已有嚴重損及公共利益之發現:否

3.「本報告」是否建議提供政府單位施政參考:否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1 日

(2)

中 文 摘 要 : 隨著兩岸間之經貿合作逐漸蓬勃發展,中國大陸廣大建築市

場已漸開放,台商投資進入大陸市場之意願攀升,因此對於

建設工程領域之法令及司法見解,更有深入瞭解之必要。

本研究為三年期計畫,第一年為蒐集中國大陸建設工程

相關法令,及各級人民法院之判決。第二年的研究重心包括

建構大陸地區工程相關法規體系,及法院判決之類型化研

究。第三年則就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之態樣深入研究,就

相關判決之事實及法院見解歸整綜覽,並與我國法規之分析

與判決之比較,並藉由我國實務判決之見解歸納,與對岸實

務之發展相比分析。期盼藉由各級人民法院判決之類型化分

析,使學界及業界對於中國大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之工程款

爭議案件執行時之法律依據及司法實踐狀況有更多瞭解。

中文關鍵詞: 中國大陸工程判決、工程法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人民法

院、工程款爭議、兩岸工程法制比較

英 文 摘 要 : With the promising development of the cooperation

across the Taiwan Strait, the booming construction

market of Mainland China has increased the

participating awareness to Taiwan investors in recent

years. It motivates the Taiwanese investment on the

one hand, and on the other hand the needs of

understanding the laws and the legal practices in

construction industry are raised.

This research is conducted within three years. In the

first year, the research team collect the judgments

of various levels of courts in different districts of

Mainland China, and volumes of references. In the

second year, it focus on the analyzing and building

the structure of the construction legislation. The

categorization of the judgments of construction cases

is conducted too. In the third year, the comparison

of the legal views of the courts across the straits

is conducted, to obtain more knowledge of the

application of the laws and regulations in

construction contracts. It is hoped that the

categorization and analysis of leading disputing

cases will provide the knowledge of this jurisdiction

to the academy and industry communities.

英文關鍵詞: Construction Judgments of Mainland China,

Construction Law, Construction Contracts,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3)

Payment Disputes, Comparison of Legal System in

Construction Disputes between Taiwan and Mainland

China.

(4)

1

科技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成果報告

(□期中進度報告/▓期末報告)

近十年中國大陸工程判決分析與我國實務判決比較

計畫類別:▓個別型計畫 □整合型計畫

計畫編號:MOST 100-2410-H-004-035-MY3

執行期間:2011 年 8 月 1 日至 2014 年 7 月 31 日

執行機構及系所:

國立政治大學法律科際整合研究所

計畫主持人:

顏玉明

共同主持人:

計畫參與人員:

本計畫除繳交成果報告外,另含下列出國報告,共 ___ 份:

□執行國際合作與移地研究心得報告

□出席國際學術會議心得報告

期末報告處理方式:

1. 公開方式:

▓非列管計畫亦不具下列情形,立即公開查詢

□涉及專利或其他智慧財產權,□一年□二年後可公開查詢

2.「本研究」是否已有嚴重損及公共利益之發現:▓否 □是

3.「本報告」是否建議提供政府單位施政參考 ▓否 □是, (請列舉提

供之單位;本部不經審議,依勾選逕予轉送)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0 日

(5)

2

近十年中國大陸工程判決分析與我國實務判決比較

摘要

隨著兩岸間之經貿合作逐漸蓬勃發展,中國大陸廣大建築市場已漸開放,

台商投資進入大陸市場之意願攀升,因此對於建設工程領域之法令及司法見

解,更有深入瞭解之必要。

本研究為三年期計畫,第一年為蒐集中國大陸建設工程相關法令,及各級

人民法院之判決。第二年的研究重心包括建構大陸地區工程相關法規體系,及

法院判決之類型化研究。第三年則就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之態樣深入研究,

就相關判決之事實及法院見解歸整綜覽,並與我國法規之分析與判決之比較,

並藉由我國實務判決之見解歸納,與對岸實務之發展相比分析。期盼藉由各級

人民法院判決之類型化分析,使學界及業界對於中國大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之

工程款爭議案件執行時之法律依據及司法實踐狀況有更多瞭解。

關鍵詞:中國大陸工程判決、工程法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人民法院、工程

款爭議、兩岸工程法制比較

Abstract

With the promising development of the cooperation across the Taiwan Strait, the

booming construction market of Mainland China has increased the participating

awareness to Taiwan investors in recent years. It motivates the Taiwanese investment

on the one hand, and on the other hand the needs of understanding the laws and the

legal practices in construction industry are raised.

This research is conducted within three years. In the first year, the research team

collect the judgments of various levels of courts in different districts of Mainland

China, and volumes of references. In the second year, it focus on the analyzing and

building the structure of the construction legislation. The categorization of the

judgments of construction cases is conducted too. In the third year, the comparison of

the legal views of the courts across the straits is conducted, to obtain more knowledge

of the application of the laws and regulations in construction contracts. It is hoped that

the categorization and analysis of leading disputing cases will provide the knowledge

of this jurisdiction to the academy and industry communities.

Keywords: Construction Judgments of Mainland China, Construction Law,

Construction Contracts,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Payment Disputes, Comparison of Legal System in Construction Disputes

between Taiwan and Mainland China.

(6)

3

1. 前言

隨著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onomic Cooperation Framework

Agreement, ECFA)於 2010 年 9 月 12 日起生效,我國與中國大陸(下稱大陸)

之經貿合作將可預見之蓬勃發展。大陸亦於西元 2010 年 10 月拍板定案第十二

個五年計畫(十二五計畫),計畫內容中關於西部城市化與節能環保綠能經濟,

皆涉及我國企業西進大陸投資重大工程之重大誘因與商機,於此就大陸工程法

律之認知,實為重要。

大陸改革開放十餘年來,在法制上藉由大量外國法令及外文法學名著之翻

譯,引入世界各大法系立法例於國內,並致力於法典之修正、制訂與現代化,

自此開啟大陸國內各級人民法院判決見解結合國外先進立法內容之判決時期。

面對大陸廣大建築市場之開放,台商投資進入大陸市場之意願攀升,因此對於

此領域之法令及司法見解,更有深入研究之必要。本研究著眼於我國與大陸於

地緣、文化與經濟之緊密關係,並有感於對法令規範及法院判決之類型化分

析,將有助於對大陸建設工程法制規範,及對其適用狀況之瞭解,故積極投入

對於大陸地區建設工程法制規範及各級法院工程判決之彙整與研究。

2. 研究目的

我國學術界對於中國大陸工程判決之研究不多,僅得見其散於數碩士論文,關

於法制面之匯整梳理則無所見,故希望能透過此計劃對中國大陸各級人民法院

之判決進行具系統性之蒐集、整理、分類與評估、建立建設工程法制規範及判

決之類型化索引,並與本地承攬爭議(含政府採購契約)精選裁判資料研究比較分

析,藉由工程與法律科際整合之方式撰寫判決解析,能提供實務界提供不同法

領域參考,以及對企業界提供投資法律風險評估,使學術、司法實務及企業三

大目標使用者,皆能獲得兩岸工程與法律二大科學學門結合之專業知識與審酌

標準。

本研究為三年期計畫,第一年為蒐集中國大陸建設工程相關法令,及

各級人民法院之判決。由於過去中國大陸各級人民法院之判決並未建置網路資

料庫,故外部研究人員無法利用遠距方法蒐尋獲得判決全文,或即使經由網路

獲得亦僅係零星片段之判決,無法窺其全貌,因此本研究第一年執行時,乃藉

助中國大陸法律學者之協助,請託由內部方式或書面紙本取得判決以建置計畫

資料庫。並經由與大陸工程法律專業學者綜合討論後,確定後續進行判決分析

之範圍、年限與關鍵字。第二年的研究重心包括建構大陸地區工程相關法規體

系,及法院判決之類型化研究。第三年則就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之態樣深入

研究,就相關判決之事實及法院見解歸整綜覽,並與我國法規之分析與判決之

比較,並藉由我國實務判決之見解歸納,與對岸實務之發展相比分析。

(7)

4

3. 文獻探討-大陸學界研究概況

我國學術界曾有【東吳大學法律學系中國大陸法律碩士在職專班論文,

兩岸工程施工契約之比較研究---以竣工義務及協力行為為中心,余文恭,邱聰

智指導】

【國立高雄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工程契約訂作人義務之研究,

劉芮圻,姚志明指導】

,至於全盤之研究無所見。

中國大陸法制,與工程判決最為密切者為「建設工程合同」

,亦即,中國大

陸針對工程契約,單獨於合同法設有「建設工程合同」專章,與一般承攬合同

有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 269 條規定,

「所謂建設工程合同,是指承

包人進行工程勘查、設計、施工等建設,由發包人支付相應價款之合同。」

。因

此,工程契約係為承攬人與定作人雙方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並交付工程;他

方應給付工程款之契約。由合同法第 287 條規定觀之,建設工程合同性質上屬

承攬,然因其特殊性為區別起見,於合同法中以有名契約形式來展現。建設工

程合同中的工程主要是指土木建築工程和建築業範圍的線路、管道、設備安裝

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及大型的建築裝修裝飾活動等。

由上述介紹可知,中國大陸就工程領域之研究,從實體法上觀之,必須對

其合同法中建設合同之規範先加以研究,由其對於兩岸工程名詞應如何統整、

類比,為本研究之重點之一;從判決面觀之,最高人民法院既已建立指導案例

制度,從而對於整體判決之類型化、精選裁判之篩選以及指導案例之內容撰

寫,關乎實體法上法條之解釋、發展,以及審判上下級審法官之依循與審判獨

立問題。故本研究計畫鎖定此而研究範圍,進行具體而微之研究。

4. 研究方法

第一年度本研究就我國學界與大陸學界研究概況做相關之調查,並對於大

陸之「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下稱「合同法」

」及相關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律

問題解釋做相關的文獻探討。第二本年度更著重於大陸地區的相關文獻解釋,

就學術面,探討當地對於工程案例的類型分類和法律適用的學說做相關研究;

法規範方面,銜接第一年度的法規概述,本年度更擴張相關的法規範綜覽。實

務面,復以所蒐集之工程判決進行篩選分析,並試為類型化及挑出典型判決,

以具體瞭解大陸的工程判決認定標準,輔以學術和實務的交流編織成一個通盤

的面向。第三年度則為對比我國的工程判決學說見解,以瞭解海峽兩岸工程法

律實務應用上的異同。

為完成本研究,計畫主持人及黃立教授亦曾於 101 年 4 月藉由親至大陸向

大陸工程法律專業學者之拜會,包括清華大學法學院副院長申衛星教授、王洪

亮教授,清華大學土木水利學院建設管理系方東平主任、廖彬超教授,北京航

空航天大學法學院龍衛球院長、付翠英副院長,中國人民大學公共政策與公共

安全研究所劉偉教授及北京建築工程學院蔡宗翰教授等學者取得第一手資料,

並後續進行隨時諮詢。

(8)

5

5. 結果與討論

5.1 中國大陸建設工程相關法規簡介

在司法實務,最高人民法院為加強審判指導及統一司法標準,則以「最高人民

法院司法解釋」

,透過制定司法解釋及設定司法解釋在整體司法實踐中的普遍約

束力的方式,達到實現法制統一之目的。另因中國大陸建設工程相關法律規範

相當廣泛,包括法律位階之合同法、建築法等,亦包括法規命令如建築工程質

量管理條例、建築工程造價管理法規、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等。在主管機

關,如建設部、財政部、國家發展計畫委員會定有行政規章,各地方政府並定

有單行規定。

甲. 統一司法見解之方式

中國大陸幅員遼闊、各地經濟社會發展不平衡、訴訟糾紛複雜多樣、個別

地方人民法院存在"同案不同判"等現象。這些客觀情況影響了人民法院的判案

質量,更要求及時總結審判工作經驗、統一司法尺度和裁判標準、規範法官自

由裁量權。

為加強審判指導,統一司法標準,最高人民法院幾年來做出了大量努力和

嘗試,並逐漸總結出司法解釋、通過對地方各級法院和專門法院的審判監督來

確保法制統一、案例指導、司法政策、領導講話來影響及召開會議和公佈會議

紀要六種較為有效的方式,分述如下:

(1)

司法解釋

即通過制定司法解釋及設定司法解釋在整體司法實踐中的普遍約束力的方

式來實現法制統一。

(2)

通過對地方各級法院和專門法院的審判監督來確保法制統一。具體包

括三個途徑:

A. 審判監督程式,即主動或被動地對地方各級法院或專門法院

已經生效的判決提起再審;

B. 通過審級,即對上訴到最高人民法院的案件進行審理,通過

上訴案件的審理對下級法院的審判進行監督;

C. 通過指定管轄,即對某些不適宜由原具有管轄權的法院審判

的案件,指定由其認為適宜審判的法院管轄。

(3) 案例指導

建立和完善案例指導制度,重視指導性案例在統一法律適用標準、指導下

級法院審判工作、豐富和發展法學理論等方面的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制定

關於案例指導制度的規範性檔,規定指導性案例的編選標準、編選程式、

發佈方式、指導規則等。

(4) 司法政策

司法政策是商人民法院根據國家的政策,結合法院工作實際制定的工作方

(9)

6

針、工作重點及一個時期的審判工作方向,是國家政策在司法領域的具體

體現。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在黨的十五屆四中全會和中央經濟工作會議召

開後發佈的《關於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 為經濟發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

服務的意見》

(5) 領導講話來影響

例如 2003 年 8 月 23 日肖揚院長在全國高級法院院長座談會上發表的

《全面落實司法為民的思想和要求,紮紮實實為人民群眾辦實事》

(6) 召開會議和公佈會議紀要

例如 1999 年 6 月 7 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印發的《辦

理騙匯、逃匯犯罪案件聯繫會議紀要》

乙. 建設工程合同示範文本

中國在工程合同的標準化方面做了許多工作,頒布了一些合同範本。其中

最重要,也最典型的事 1991 年頒布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

GF--1999--0201)》

。它是中國工程中使用最廣的施工合同標準文本。經過 10 年的使

用後,在累積豐富的經驗的基礎上,於 1999 年做修改。到目前為止中國陸續頒

布了如下工程合同範本:

1.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 GF--1999--0201)

2.

建設工程施工專業分包合同(示範文本 GF--2003—0213)

3.

建設工程施工勞務分包合同(示範文本 GF--2003—0214)

4.

建設工程委託監理合同(示範文本 GF--2000—0202)

5.

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示範文本 GF--2002—0212)

6.

建設工程招標代理合同(示範文本 GF--2005—0215)

7.

建設工程勘察合同(示範文本 GF--2000—0203)

8.

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示範文本 GF--2000—0209)

9.

其他類型示範文本可參考 http://www.110.com/

這些文本反映了中國建設工程合同的法律制度和工程慣例。

以下將與建設工程相關之法律規範概分為八類簡介。

5.1.1 通則類

(1)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1

中華人民共和同國合同法

2

1 1986 年 4 月 12 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1986 年 4 月 12 日中華人民共和 國主席令第 37 號公佈;自 1987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至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 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於 2009 年 8 月 27 日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 部分法律的決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2 1999 年 3 月 15 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自 1999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10)

7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3

(2)法規命令

實施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監督規定

4

(3)行政規章

工程建設項目報建管理辦法

5

工程建設項目實施階段程式管理暫行規定

6

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

7

建設工程項目管理試行辦法

8

(4)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

9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10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11

由總則、分則和附則三編組成,共 428 條,23 章。 3 根 據 2011 年 4 月 22 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 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的決定」修正。 4 建設部令第 81 號,2000 年 8 月 25 日發布。為加強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的監督工作,保 證建設工程質量,保障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社會公共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 準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和「建設工程質量管制條例」,所制定。 5 建設部建建字第 482 號,1994 年 8 月 13 日頒布。建設部為有效掌握建設規模,規範工程建 設實施階段程式管理,統一工程項目報建的有關規定,達到加強建築市場管理的目的,根據國 家有關規定所制定。工程建設項目是指各類房屋建築、土木工程、設備安裝、管道線路敷設、 裝飾裝修等固定資產投資的新建、擴建、改建以及技改等建設項目,通稱為工程建設項目。 6 建設部建建[1995]第 494 號,1995 年 7 月 29 日實施。工程建設項目實施階段程式,是指土木 建築工程,線路、管道及設備安裝工程,建築裝修裝飾工程等新建、擴建、改建活動的施工準 備階段、施工階段、竣工階段應遵循的有關工作步驟。施工準備階段分為工程建設項目報建、 委託建設監理、招標投標、施工合同簽訂;施工階段分為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領取、施工;竣 工階段分為竣工驗收及期內保修。工程建設項目報建表示項目前期工作結束,施工準備階段開 始;取得工程建設項目施工許可證表示施工準備階段結束,施工階段開始;竣工驗收表示施工 階段結束,竣工階段開始;保修期限屆滿,全部工程建設項目實施階段程式結束。 7 建設部令第 91 號,2001 年 7 月 4 日修正。原於 1999 年 10 月 15 日建設部令第 71 號發布, 根據 2001 年 7 月 4 日「建設部發佈關於修改『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的決定」修正。在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裝修裝飾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 道、設備的安裝,以及城鎮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施工,建設單位在開工前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 定,向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 8 建市[2004]200 號,2004 年 11 月 16 日。建設工程項目管理,是指從事工程項目管理的企業, 受工程項目業主方委託,對工程建設全過程或分階段進行專業化管理和服務活動。項目管理企 業應當具有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造價諮詢、招標代理等一項或多項資質。從事工程 項目管理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具有城市規劃師、建築師、工程師、建造師、監理工程師、造 價工程師等一項或者多項執業資格。 9 最高人民法院 1988 年 4 月 2 日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於 1987 年 1 月 1 日起施 行,最高人民法院係就民法通則在貫徹執行中遇到的問題提出意見。 10 最高人民法院法釋[1999]19 號,1999 年 12 月 29 日起施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的規定,對人民法院適用合同法的有關問題作出解釋。 11 最高人民法院法釋[2009]5 號,2009 年 4 月 24 日公佈,自 2009 年 5 月 13 日起施行。解釋包 括六個部分,共 30 條,主要內容有:明確締約過失責任的相關範圍、維護合同效力、規範裁量 權的行使。

(11)

8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12

5.1.2. 企業資質與管理類

(1)法規命令

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

13

對外承包工程資格管理辦法

14

(2)行政規章

工程造價諮詢企業管理辦法

15

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

16

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實施意見

17

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實施意見

18

公安部、建設部關於消防設施工程專業承包企業資質管理工作若干問題的通知

12 最高人民法院法釋[2004]14 號,2004 年 10 月 25 日公佈,自 2005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 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結合民事審判實際,就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件適用法律的問題所制定。 13 建設部令第 159 號,2007 年 6 月 26 日發布,自 2007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為了加強對建築活 動的監督管理,維護公共利益和建築市場秩序,保證建設工程質量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 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建設工程質量管制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 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所制定。所稱建築業企業,是指從事土木工程、建築工程、線路管 道設備安裝工程、裝修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等活動的企業。建築業企業應當按照其擁有的 註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已完成的建築工程業績等條件申請資質,經審查合格, 取得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後,方可在資質許可的範圍內從事建築施工活動。 14 商務部第 9 號令,2009 年 5 月 5 日商務部第 23 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並經住房和城鄉建設 部同意,2009 年 9 月 28 日發布,2009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為規範和加強對外承包工程管理, 促進對外承包工程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和「對外承包工程管理條 例」所制定。所稱對外承包工程,是指中國的企業或者其他單位承包境外建設工程項目,包括 諮詢、勘察、設計、監理、招標、造價、採購、施工、安裝、調試、運營、管理等活動。對外 承包工程的單位依據本辦法取得對外承包工程資格,領取「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承包工程資格 證書」後,方可在許可範圍內從事對外承包工程。 15 建設部令第 149 號,2006 年 3 月 22 日發布,2006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為了加強對工程造價 諮詢企業的管理,提高工程造價諮詢工作質量,維護建設市場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根據「中 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所制 定。所稱工程造價諮詢企業,是指接受委託,對建設項目投資、工程造價的確定與控制提供專 業諮詢服務的企業。 16 建設部令第 154 號,2007 年 1 月 11 日發布,2007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為了加強對工程建設 項目招標代理機構的資格管理,維護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 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所制定。所 稱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是指工程招標代理機構接受招標人的委託,從事工程的勘察、設 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進口機電設備除外)、材料採購招標的代理業 務。 17 建市[2007]241 號,2007 年 6 月 26 日發布,2007 年 9 月 1 日 實施。根據「建築業企業資質 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 159 號)、「建築業企業資質等級標準」(建建[2001]82 號)和「施工總 承包企業特級資質標準」(建市[2007]72 號),為規範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所制定。 18 建市[2007]230 號,2007 年 9 月 21 日發佈,根據「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 法」(建設部令第 154 號),為規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管理所制定。

(12)

9 19

建設部辦公廳關於工程造價諮詢單位及造價工程師經營和執業範圍問題的復函

20

建設部關於培育發展工程總承包和工程項目管理企業的指導意見

21

建設部關於工程總承包市場准入問題說明的函

22

建設部辦公廳關於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企業及招標代理機構資質申請

及年檢有關問題的通知

23

建設部關於建設工程企業發生改制、重組、分立等情況資質核定有關問題的通

24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加強建築市場資質資格動態監管完善企業和人員准入清

出制度的指導意見

25

5.1.3. 工程招投標類

(1)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26

(2)法規命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

27

招標公告發佈暫行辦法

28

19 公通字[2001]67 號 ,2001 年 8 月 16 日發佈、生效。為了加強對消防設施工程施工企業的監 督管理,維護消防工程市場秩序,保障消防設施工程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和 建設部「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就消防設施工程專業承包企業資質管理問題所為通知。 20 建辦法函[2003]47 號,2003 年 2 月 12 日頒布。 21 建市[2003]30 號,2003 年 2 月 13 日,為了深化工程建設項目組織實施方式改革,培育發展 專業化的工程總承包和工程項目管理企業所提出。 22 建市函[2003]161 號,2003 年 7 月 13 日發布。 23 建辦市函[2005]456 號,2005 年 8 月 9 日。為貫徹落實行政許可法,規範建設工程企業資質 管理工作,就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企業及招標代理機構資質申請及年檢的有關問題所 為通知。 24 建市[2007]229 號,2007 年 9 月 21 日,為了進一步明確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企業及招 標代理機構改制、重組、分立後涉及資質重新審核辦理的有關要求,簡化審核辦理程式,方便 和服務企業,就建設工程企業改制、重組、分立後涉及資質辦理的有關事項所為通知。 25 建市[2010]128 號,2010 年 8 月 13 日。為貫徹落實住房城鄉建設系統開展建設領域突出問題 專項治理工作要求,引導、規範、監督建築市場主體行為,建立和維護公平競爭、規範有序的 建築市場秩序而制定。 26 1999 年 8 月 30 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1999 年 8 月 30 日 9 屆第 21 號主席令公佈,自 200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分為「總則」、「招 標」、「投標」、「開標、評標和中標」、「法律責任」、「附則」六章,共 68 條。 27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第 613 號令,2011 年 11 月 30 日國務院第 183 次常務會議通過,2011 年 12 月 20 日公佈,自 2012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為了規範招標投標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 國招標投標法」所制定。 28 國家發展計畫委員會第 4 號令,自 2000 年 7 月 1 日起執行。為了規範招標公告發佈行為, 保證潛在投標人平等、便捷、準確地獲取招標資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所制定。 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根據國務院授權,按照相對集中、適度競爭、受眾分佈合理的原則,指定 發佈依法必須招標項目招標公告的報紙、資訊網路等媒介,並對招標公告發佈活動進行監督。

(13)

10

工程建設項目自行招標試行辦法

29

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

30

工程建設項目貨物招標投標辦法

31

招標代理服務收費管理暫行辦法

32

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投訴處理辦法

33

招標投標違法行為記錄公告暫行辦法

34

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35

工程建設項目招標範圍和規模標準規定

36

指定媒介發佈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的招標公告,不得收取費用,但發佈國際招標公告的除外。 29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計畫委員會第 5 號令,2000 年 7 月 1 日發佈、施行。根據中華人民 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國務院辦公廳印發國務院有關部門實施招標投標活動行政監督的職責分 工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0]34 號)所制定。適用於經國家計委審批(含經國家計委初審後報國 務院審批)的工程建設項目的自行招標活動。 30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建設部、鐵道部、交通部、信息產業部、水利部、中 國民用航空總局 30 號令,2003 年 3 月 8 日發佈,自 2003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2013 年 4 月修 訂。工程施工招標區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依法必須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應當具備條件 才能進行施工招標。 31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中華人民共和國鐵道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中華人民共和國資訊產業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利部、中國民用航空 總局第 27 號令,2005 年 1 月 18 日發佈,自 2005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貨物,是指與工程建設 項目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 32 國家計劃委員會計價格[2002]1980 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 標投標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所制定,2002 年 10 月 15 日發布,2003 年 1 月 1 日起執行。 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發生的各類招標代理服務的收費行為,規定招標代理服務收費實行 政府指導價,並以中標金額多少分別明確了貨物、服務、工程的招標代理服務收費標準。招標 代理服務收費,是指招標代理機構接受招標人委託,從事編制招標文件(包括編制資格預審文 件和標底)、審查投標人資格,組織投標人踏勘現場並答疑,組織開標、評標、定標,以及提供 招標前期諮詢、協調合同的簽訂等業務所收取的費用。2013 年 7 月,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基於 「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理由,擬廢止「國家計委關於印發招標代理服務收費管理暫行辦 法的通知」(計價格[2002]1980 號)。 33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中華人民共和國鐵道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中華人民共和國資訊產業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利部、中國民用航空 總局第 11 號令,2004 年 7 月 6 日公佈,自 2004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招標投標活動,包括招 標、投標、開標、評標、中標以及簽訂合同等各階段。 34 發改法規[2008]1531 號,2008 年 6 月 18 日發布,自 200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為貫徹「國務 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範招投標活動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04]56 號),根據「招標投標法」 等相關法律規定所制定。招標投標違法行為記錄,是指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依法履行職責過程 中,對招標投標當事人違法行為所作行政處理決定的記錄。 35 建設部令第 89 號,2001 年 6 月 1 日發佈、施行。為了規範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 工招標投標活動,維護招標投標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 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等法律、行政法規所制定。房屋建築工程,是指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 設施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及室內外裝修工程。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是指城 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氣、熱力、園林、環衛、汙水處理、垃圾處理、防洪、地 下公共設施及附屬設施的土建、管道、設備安裝工程。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施工單 項合同估算價在 200 萬元人民幣以上,或者項目總投資在 3000 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必須進行招 標。 36 國家發展計畫委員會令第 3 號,2000 年 4 月 4 日國務院批准,2000 年 5 月 1 日國家發展計 劃委員會發佈。至 2013 年 10 月 30 日止就修訂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徵求意見稿對關係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公用事業項目、使用國有資金投資的項目、國家

(14)

11

工程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增加招標內容和核准招標事項暫行規定

37

關於禁止串通招標投標行為的暫行規定

38

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

39

(3)行政規章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範招投標活動的若干意見

40

建設部關於進一步加強工程招標投標管理的規定

41

建設部關於加強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行政監督工作

的若干意見

42

5.1.4. 工程承包類

(1)法規命令

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

43

對外承包工程管理條例

44

(2)行政規章

建設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禁止在工程建設中壟斷市場和肢解發包工程

的通知

45

融資項目及使用國際組織或外國政府資金等項目的招標範圍進行了調整,同時提高了工程建設 項目的招標限額標準;總估算價達到規定標準的,每次採購須招標;指出工程建設項目可以不 進行招標的情況。 37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計畫委員會令第 9 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為了 規範必須進行招標的建設項目的招標活動,2001 年 6 月 18 日發佈施行。適用於「工程建設項 目招標範圍和規模標準規定」(國家發展計畫委員會令第 3 號)中規定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各 類工程建設項目。 38 1998 年 1 月 16 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 60 號公佈,為了禁止串通招標投標行為,維護公 平競爭,保護社會公共利益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 有關規定制定。適用於建設工程承包、成套設備或者其他商品的購買、企業承包經營和租賃經 營、土地使用權出讓、經營場所出租等領域進行招標投標中的串通招標投標行為。 39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計畫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 國建設部、中華人民共和國鐵道部、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中華人民共和國資訊產業部、中 華人民共和國水利部第 12 號令,2001 年 7 月 5 日頒布。 40 國辦發[2004]56 號,2004 年 7 月 12 日。 41 建建[1998]162 號, 1998 年 8 月 6 日頒布。 42 建市[2005]208 號,2005 年 10 月 10 日,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範招投標活動的 若干意見」(國辦發[2004]56 號)精神提出。 43 建設部令第 124 號,2004 年 2 月 3 日發布,自 2004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為了規範房屋建築 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動,維護建築市場秩序,保證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根據「中 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建設工程質量管制條例」等有關法 律、法規所制定。施工分包,是指建築業企業將其所承包的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中的 專業工程或者勞務作業發包給其他建築業企業完成的活動。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 分包分為專業工程分包和勞務作業分包。專業工程分包除在施工總承包合同中有約定外,必須 經建設單位認可。勞務作業分包由勞務作業發包人與勞務作業承包人通過勞務合同約定。 44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 527 號,2008 年 5 月 7 日國務院第 8 次常務會議通過,2008 年 7 月 21 日公佈,自 2008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45 建建[1996]240 號,1996 年 04 月 22 日頒布。一些地方和行業中,不同程度地存在著依賴行

(15)

12

建設部辦公廳關於監理單位審核工程預算資格和建設工程項目承包發包有關問

題的覆函

46

建設部等關於嚴禁政府投資項目使用帶資承包方式進行建設的通知

47

商務部、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加強對外承包工程外派人員管理工作的緊急通知

48

5.1.5. 施工安全類

(1)法規命令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49

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辦法

50

建築工程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及使用管理規定

51

建築施工人員個人勞動保護用品使用管理暫行規定

52

業特權壟斷市場、肢解工程發包等不正當行為。主要表現為:在工程承包中,有關單位強行壟 斷本專業的建設項目,要求承包單位和建設單位必須採購其指定廠家生產的材料、設備,否則 不予驗收工程,不予供水、供氣、供熱、供電等。這種做法,不符合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 制的要求和「反不正當競爭法」的有關規定。 46 建辦法函[2003]7 號,2003 年 1 月 9 日發布。 47 建設部、國家發改委、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建市[2006]6 號,2006 年 1 月 4 日 。一些地方 政府和部門要求建築業企業以帶資承包的方式建設新的工程項目;同時也有一些建築業企業以 承諾帶資承包作為競爭手段,承攬政府投資項目。上述行為嚴重干擾了國家對固定資產投資的 宏觀調控,擾亂了建築市場秩序,同時由於超概算資金落實難度大,造成了拖欠工程款和農民 工工資。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和「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等部門 關於進一步解決建設領域拖欠工程款問題意見的通知」精神,加強政府投資項目管理,完善宏 觀調控,防止政府投資項目超概算,維護建築市場秩序,防止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而為此 通知。 48 商合函[2011]201 號,2011 年 4 月 11 日。主要是對外承包工程企業和分包單位違反「對外承 包工程管理條例」,不與外派人員簽訂勞動合同,擅自將人員招聘委託給其他單位甚至個人,收 取仲介費和押金,不及時結付工資,監管不到位等,不僅影響了人員撤離工作,還引發了勞資 糾紛。為規範市場秩序,保護外派人員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穩定,而為此通知。 49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第 393 號令,2003 年 11 月 12 日國務院第 28 次常務會議通過,2003 年 11 月 24 日公佈,自 2004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為了加強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保障人 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所制 定。 50 建設部建質[2009]87 號,2009 年 5 月 13 日發布。為加強對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 管理,明確安全專項施工方案編制內容,規範專家論證程式,確保安全專項施工方案實施,積 極防範和遏制建築施工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依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及相關安全 生產法律法規所制定。 51 建設部建辦[2005]89 號,2005 年 6 月 7 日發布,為加強建築工程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管理, 保障施工從業人員的作業條件和生活環境,防止施工安全事故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 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安全生產許可證條 例」等法律法規所制定。 52 建設部建質[2007]255 號,2007 年 11 月 5 日頒布、實施。為加強對建築施工人員個人勞動保 護用品的使用管理,保障施工作業人員安全與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 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等法律法規所制定。

(16)

13

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動態監管暫行辦法

53

建築工程預防高處墜落事故若干規定

54

建築工程預防坍塌事故若干規定

55

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

56

(2)行政規章

建築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導則

57

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實施意見

58

建設部安全生產管理委員會辦公室關於加強既有建築裝修、改擴建質量安全監

督管理的通知

59

建設部關於進一步規範房屋建築和市政工程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工作

的若干意見

60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進一步加強建築施工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

61

5.1.6.工程質量類

(1)法規命令建設工程質量管制條例

62

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

63

建設工程質量投訴處理暫行規定

64

53 建設部建質[2008]121 號,2008 年 6 月 30 日發布。為強化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動態 監管,促進施工企業保持和改善安全生產條件,控制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所制定。 54 建設部建質[2003]82 號,2003 年 4 月 17 日頒布、執行。為預防高處墜落事故發生,保證施 工安全,依據「建築法」和「安全生產法」對施工企業提出的有關要求所制定。 55 建設部建質[2003]82 號,2003 年 4 月 17 日實施。為預防坍塌事故發生,保證施工安全,依 據「建築法」和「安全生產法」對施工企業提出的有關要求所制定。 56 建設部令第 128 號,2004 年 7 月 5 日發佈,自公佈之日起施行。為了嚴格規範建築施工企業 安全生產條件,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根據「安全生產許 可證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有關行政法規所制定。 57 建設部建質[2005]184 號,2005 年 10 月 13 日發佈,為完善建築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規 範建築工程安全生產監管行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借鑒部分地區經驗所制定。 58 建設部建質[2004]148 號,2004 年 8 月 27 日發佈。為了貫徹落實「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授 權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 128 號)所制定 59 建安辦函[2007]4 號,2007 年 4 月 16 日。為進一步加強對既有建築裝修、改擴建工程的質量 安全監管,切實保障既有建築的使用安全,就有關問題所為通知。 60 建質[2007]257 號,2007 年 11 月 9 日。為貫徹落實「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 (國務院令第 493 號),規範房屋建築和市政工程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工作所制定。 61 建質電[2010]53 號,2010 年 11 月 18 日。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消 防工作堅決遏制重特大火災事故的通知」(國辦發明電[2010]35 號)精神,積極預防和有效遏制 建築施工消防事故的發生,就有關事項所為通知 62 2000 年 1 月 30 日國務院令第 279 號,2000 年 1 月 10 日國務院第 25 次常務會議通過,2000 年 1 月 30 日公佈,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63 建設部第 141 號令,2005 年 8 月 23 日經第 71 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2005 年 9 月 28 日公 佈,自 2005 年 11 月 1 日施行。全部條文共 36 條,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 工程質量管制條例」制定。 64 1997 年 4 月 2 日由建設部公佈,目的為確保建設工程質量,維護建設工程各方當事人的合法 權益,兼顧工程質量投訴的處理工作。

(17)

14

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

65

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

66

(2)行政規章

建設工程質量責任主體和有關機構不良記錄管理辦法(試行)

67

建設部關於加強住宅工程質量管制的若干意見

68

建設部關於加強村鎮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見

69

建設部、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推進建設工程質量保險工作的意見

70

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實行見證取樣和送檢的規定

71

建設部關於運用「建設工程質量管制條例」第六十七條、第三十一條的覆函

72

建設部關於適用「建設工程質量管制條例」第58條有關問題的覆函

73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進一步加強建築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的通知

74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進一步強化住宅工程質量管制和責任的通知

75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做好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事故報告和調查

處理工作的通知

76

65 建設部建質字第 7 號令,2005 年 1 月 12 日公佈,為規範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保修金)管 理,落實工程在缺陷責任期內的維修責任,本辦法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 程質量管制條例」、「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和「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等相關規定制 定。 66 建設部第 5 號令,2010 年 8 月 1 日公佈,2010 年 9 月 1 日施行,為了加強房屋建築和市政 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的監督,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規範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及工程質 量監督機構的質量監督行為,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質量管制條例」等 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而制定。 67 建設部建質字第 113 號令,2003 年 6 月 4 日公佈,2003 年 7 月 1 日施行,為規範建設工程 質量責任主體和有關機構從事工程建設活動的行為,強化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其履行質量責任 的監督管理而制定。 68 建設部建質字第 18 號令,係於 2004 年 1 月 30 日針對工程質量安全所作的函令。 69 建設部第 216 號令,係於 2004 年 12 月 6 日針對村鎮建設工程質量安全所作的函令。 70 建設部第 133 號令,係於 2005 年 8 月 5 日針對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就推進建設工程質 量保險所做的函令。 71 建設部建建字第 211 號令,係於 2000 年 9 月 26 日為規範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 中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和材料的見證取樣和送檢工作,保證工程質量,而根據「建設工 程質量管制條例」制定。 72 建設部於 2002 年 4 月 24 日針對福建省建設廳「關於如何具體運用『建設工程質量管制條 例』第 67 條、第 31 條」所為的答覆。 73 建設部於 2006 年 1 月 20 日對「關於適用『建設工程質量管制條例』第 58 條有關問題的請 示」(冀建字第 535 號令)作出答覆。 74 建設部建質字第 55 號令,係於 2009 年 4 月 13 日為加強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而制定。 75 建設部建市字第 68 號令,係於 2010 年 5 月 4 日為進一步加強質量管制,強化質量責任,切 實保證住宅工程質量而制定。 76 建設部建質字第 111 號令,係於 2010 年 7 月 20 日為維護國家財產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落 實工程質量事故責任追究制度,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和「建設工程質量 管制條例」而制定。

(18)

15

5.1.7. 工程驗收類

(1)法規命令

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辦法

77

城市住宅社區竣工綜合驗收管理辦法

78

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辦法

79

建築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

80

(2)行政規章

建設部關於貫徹執行建築工程勘察設計及施工質量驗收規範若干問題的通知

81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做好住宅工程質量分戶驗收工作的通知

82

5.1.8.工程價款類

(1)法規命令

建築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

83

建設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價格管理暫行規定

84

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

85

77 建設部第 2 號令,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於 2009 年 10 月 19 日決定對「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 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暫行辦法」(建設部第 78 號令)作修改。 78 建設部於 1993 年 12 月 1 日公佈,並自公佈時起施行,全辦法共 15 條,係為加強城市新建 住宅社區竣工綜合驗收和交接管理,提高住宅社區的綜合效益而制定。 79 國家環保總局第 13 號令,係於 2001 年 12 月 11 日經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第 12 次局務會議通 過,並自 2002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為加強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監督落實環境保護 設施與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同時投產或者使用,以及落實其他需配套採取的環境保護措施,防治 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而根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制 定。並於 2010 年 12 月 22 日以環境保護部令第 16 號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做好規章清理工 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2010]28 號)修訂。, 80 建設部建標字第 157 號令,係於 2001 年 7 月 20 日公佈,於 2002 年 1 月 1 日施行,為加強 建築工程質量管制,統一建築工程施工質量的驗收,保證工程質量而制定。 81 建設部建標字第 212 號令,係建設部於 2002 年 8 月 12 日為了貫徹執行「建設工程質量管制 條例」,加強工程建設標準化工作,並確保「建築結構可靠度設計統一標準」等 7 項建築工程勘 察設計規範和「建築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等 14 項建築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範的貫徹施 行、強化建築工程管理和技術人員的標準化意識而制定。 82 建設部建質字第 291 號令,係建設部於 2009 年 12 月 22 日為進一步加強住宅工程質量管 制,落實住宅工程參建各方主體質量責任,提高住宅工程質量水準而制定。 83 建設部第 107 號令,係建設部於 2001 年 11 月 5 日公佈,2001 年 12 月 1 日施行,為了規範 建築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行為,維護建築工程發包與承包雙方的合法權益,促進建築市場 的健康發展而制定。 84 建設部建標字第 1 號令,係建設部於 1999 年 1 月 5 日為了加強建設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價 格的管理,保障工程發包單位與承包單位的合法權益,促進建築市場的健康發展而制定施行。 85 財政部建設部財建字第 369 號令,係財政部建設部於 2004 年 10 月 20 日為加強和規範建設 工程價款結算,維護建設市場正常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 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 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施行。

(19)

16

(2)行政規章

建設部等關於進一步解決建設領域拖欠工程款問題的意見

86

建設部等關於貫徹「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切實解決建設領域拖欠工程款問題的通

知」的實施意見

87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切實解決建設領域拖欠工程款問題的通知

88

(3)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覆

89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建設工程承包合同案件中雙方當事人已確認的工程決算價款

與審計部門審計的工程決算價款不一致時應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電話答覆意見

90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裝修裝飾工程款是否享有合同法第286條規定的優先受償權

的函覆

91

5.1.9.其他相關法律文件

(1)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92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93

(2)法規命令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

94

86 建設部等部會應國務院國辦發字第 94 號令「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切實解決建設領域拖欠工程 款問題的通知」之要求,於 2004 年 10 月 12 日提出,以求解決建設領域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 資問題,並促使國民經濟的健康發展和社會穩定。 87 建設部建市字第 1 號令,係建設部為認真貫徹「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切實解決建設領域拖欠工 程款問題的通知」(國務院國辦發字第 94 號令),解決建設領域拖欠工程款以及拖欠農民工工資 問題,經國務院同意而於 2004 年 1 月 3 日所作成。 88 國務院國辦發字第 94 號令,係為瞭解決建設領域信用體系不健全,法制不完備和執法不 嚴,建築市場供求失衡,市場主體行為不規範,以至於在建築規模不斷擴大的同時存在大量拖 欠工程款問題,而於 2003 年 11 月 22 日所提出。 89法釋字第 16 號司法解釋,2002 年 6 月 11 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 1225 次會議通過, 答覆了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合同法第 286 條理解與適用問題的請示」,對採用司法途徑解 決拖欠工程款問題提供了司法支持,並進而增強建築市場各方主體的法制意識,積極引導建築 業企業用法律手段解決拖欠工程款問題,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90 民一他字第 2 號函,係 2001 年 4 月 2 日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決定。 91 民一他字第 14 號函,係 2004 年 12 月 8 日最高人民法院針對閩高法字第 143 號函所為的答 覆。 92 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於 2009 年 8 月 27 日通 過,加強對城市房地產的管理,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保障房地產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房 地產業的健康發展而制定。 93 1998 年 4 月 29 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2008 年 10 月 28 日 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修訂。目的係為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 害,加強應急救援工作,保護人身、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 94 1998 年 11 月 18 日國務院第 10 次常務會議通過,1998 年 11 月 29 日國務院令第 253 號發佈 施行。目的係為了防止建設項目產生新的污染、破壞生態環境。

(20)

17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

95

建設領域違法違規行為稽查工作管理辦法

96

(3)行政規章

工程建設監理規定

97

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暫行辦法

98

政府投資文案審計規定

99

(4)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當前形勢下進一步做好房地產糾紛案件審判工作的指導意見

100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聯營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

101

5.2. 建設工程合同重點法令概述

建築建設工程用的不只有建築建設法規,還包含各種相關的法律,例如:

合同法、民法通則、建築法、資質管理規定、資質等級標準、建築市場管理法

規,如招標投標法、建築工程質量法規,如建築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中華人民

共和國標準化法、建築工程造價管理法規、仲裁法、訴訟法等,以下將建設工

程合同上常適用的相關法律整理成以下八大類,分述如下:

(1) 合同法、民法通則。

(2) 建築法:施工許可、施工企業資質等級審查、工程發包、建設工程監理

制度。

(3) 資質管理規定、資質等級標準。

(4) 築市場管理法規,如招標投標法。

95 2000 年 9 月 20 日國務院第 31 次常務會議通過,2000 年 9 月 25 日國務院令第 293 號公佈施 行。目的係為了加強對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管理,保證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質量,保護 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 96 建設部建稽字第 4 號令,係建設部於 2010 年 1 月 7 日為加強對建設領域的法律、法規和規 章等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有效查處違法違規行為,規範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稽查工作而制定。 97 建設部建監字第 737 號令,係建設部於 1995 年 12 月 15 日為確保工程建設質量,提高工程 建設水準,充分發揮投資效益,促進工程建設監理事業的健康發展而制定,並於 1996 年 1 月 1 日施行。 98 建設部勞社部發字第 22 號令,係建設部於 2004 年 9 月 10 日為規範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 付行為,預防和解決建築業企業拖欠或剋扣農民工工資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等有關規定,制定施行。 99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署 2011 年 1 月 14 日公佈,要求全國審計機關遵照執行,規定自公佈之 日起施行。目的係為進一步加強政府投資項目審計工作,規範政府投資項目審計行為,提升政 府投資審計質量和成效,充分發揮審計保障國家經濟社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審計準則」等有關法律法規制 定。 100 法發字第 42 號,最高人民法院於 2009 年 7 月 9 日針對房地產糾紛案件審判工作做了指導, 以穩定房地產市場,維護房地產市場的穩健發展。 101 法經發字第 27 號,最高人民法院於 1990 年 11 月 12 日針對審理聯營合同糾紛案件問題作出 回應。

(21)

18

(5) 建築工程質量法規,如建築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

法。

(6) 建築工程造價管理法規。

(7) 仲裁法、訴訟法。

(8) 其他:城市規劃法、稅法、勞動保護法、環境保護法、保險法、擔保

法、土地管理法、文物保護法、安全生產方面之法規。

5.2 大陸相關法規範概述

(1) 合同法(下稱合同法)

甲、承攬合同

根據「合同法」第 251 條的規定,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

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

a. 承攬人對在完成承攬工作中發生的事故或損害自己承擔責任。

b. 未經定作人同意,承攬人不得將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擅

自將主要工作交給第三人完成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經過定作人

同意交給第三人完成的,承攬人仍應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

作人負責。輔助工作未經定作人同意,承攬人也可以交由第三人完

成,並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

c. 定作人可以隨時解除承攬合同。因承攬合同是為滿足定作人的特殊需

要而訂立的,如訂立合同後其需要改變,應允許定作人解除合同,以

免給其造成更大的經濟損失。但定作人因此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賠

償損失。需要注意的是,只有定作人有任意解除權,承攬人並不想有

這樣的權利。

乙、建設工程合同

根據「合同法」第 269 條的規定,建設工程合同是指承包人進行工程建

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建設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

建設工程合同實際上是承攬合同的一種,因此,

「合同法」第 287 條規定:

「本

章沒有規定的,適用承攬合同的有關規定。」但與一般承攬合同相比較,建設

工程合同仍有特殊之處,表現在:第一,合同的標的物一般僅限於基本建設工

程;第二,合同的主體應具備相應的條件;第三,建設工程合同具有較強的國

家管理性;第四,建設工程合同的要式性。

(2)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下稱建築法)

就建築法的研究,聚焦於建築法規範的範圍調整問題、建築許可問題、建

設工程發包與承包問題、建設工程監理問題和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問題五部

分。

(22)

19

(3)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下稱招標投標法)

就以下四個立法精神開展,作為相關法規範的研究:

(一)規範招標投標

活動;

(二)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三)提高經濟效益;

(四)提高項目品質。

(4) 中華人民共和國相關資質管理規定

投標人應當具備法律法規規定的資質等級。對於建設工程施工企業,

這種能力體現在不同資質等級的認定上,其法律依據為「建築業企業資格管理

規定」

(2007 年 6 月 26 日建設部發佈)

,根據該規定,建築業企業資質分為施

工總承包、專業承包和勞務分包三個序列,每個序列各有其相應的等級規定。

對於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企業,其法律依據為「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企業資質管理

規定」

(2001 年 7 月 25 日建設部發佈)

,工程勘察資質分為工程勘察綜合資

質、工程勘察專業資質、工程勘察勞務資質;工程設計資質分為工程設計綜合

資質、工程設計行業資質、工程設計專項資質。新設立的建築業企業或建設工

程勘察設計企業,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註冊手續並取得企業法人營業

執照後,方可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資質申請手續,實際上就把建設工程施

工和勘察、設計投標人的資格限定在企業法人上。

此外,根據「國家基本建設大中型項目實行招標投標的暫行規定」

,參

加建設項目主體工程的設計、建築安裝和監理以及主要設備、材料供應等投標

單位,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A. 具有招標條件要求的資質證書,併為獨立的法人實體;

B. 承擔過類似建設項目的相關工作,並有良好的工作業績和履約記

錄;

C. 財產狀況良好,沒有財產被接管、破產或者其他關、停、並、轉狀

態;

D. 在最近三年沒有參與騙取合同以及其他經濟方面的嚴重違法行為;

E. 近幾年好的安全記錄,投標當年內未發生重大質量、特大安全事

故。

(5)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

律問題的解釋」

西元2004年9月29日,大陸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327次會議通過,根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

招標投標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結合民事審判實

際,就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的問題,制定本解釋。

5.3 兩岸工程法律名詞分析對照

(23)

20

本計畫對所蒐集的經初步檢視,初列與台灣用詞不同的名詞作比較對照,

如表 1 所示。

表 1 名詞對照表

大陸用語

台灣用語

項目

專案

項目經理

專案經理

建築企業

營造業

建設單位、開發商

開發商

質檢站

建管局、建管處

潛規則

陋習、行規

合同

合約

項目工作說明書

專案工作說明書

費用估算

成本估算

核准

批准

變更請求

變更申請

制約因素

限制條件

糾正措施

矯正措施

缺陷維修(修理)

缺失改正

掛靠

租牌

工程諮詢公司

工程顧問公司

工程質量

工程品質

商品混凝土

預拌混凝土

合資企業

中外合資企業

工程監理

工程監督管理(台灣監造方)

重工返工

重新施工或拆除重做

設計院

建築師事務所

標準定額

完成一定計量單位元所必需之人

工、材料及資金等需消耗標準數

施工資質

企業設立或經營須具備之資金與

相關條件及經營實績

三角債

中國大陸三角債的形成是由於工

廠欠原料供應商錢,商業公司欠

工廠的錢,零售商欠批發商的

錢,外地商欠本地商的錢,形成

三角錯綜複雜的債權債務關係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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