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程變更類型
建築法第58條規定:「建築施工企業必須按照工程設計圖紙 和施工技術標準施工,不得偷工減料。工程設計的修改由原設計 單位負責,建築施工企業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建設工程品 質管制條例第28條規定:「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 工技術標準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不得偷工減料。」因 此合同當事人不得擅自變更原工程設計之內容。然而建設工程施 工期間具有許多不確定因素,因此需藉由工程變更之方式將發包 方與承包方的權利義務重新分配。因此合同法第77條規定:「當 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第78條規定:「當事人對合同 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未變更。」
根據工程變更的具體內容,工程變更之發生事由可分為以下 四種119:因設計改變;因工程進度改變;因施工現場條件 改變;因工程項目增減改變。
根據工程變更的性質和對工程造價的影響程度,工程變更一 般可分為以下三種120:改變技術標準和設計方案的重大變更,
例如結構形式的變更;改變工程尺寸或工程質量的重要變更,
例 如 改 變 標高 、 位 置 等; 變 更 原設 計 圖 紙 中明 顯 的 差 錯或 遺 漏,常見於不降低原設計標準之材料代換和依據現場的局部修改 等一般變更。因此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第9條規定:「承
119 邱元撥主編,工程造價概論,頁355,2002年。
120 張正勤,建設工程造價相關法律條款解讀,2011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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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人應當在合同規定的調整情況發生後14天內,將調整原因、金 額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人,發包人確認調整金額後將其作為追加 合同價款,與工程進度款同期支付。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後14 天 內 不 予 確 認 也 不 提 出 修 改 意 見 , 視 為 已 經 同 意 該 項 調 整 。 當合同規定的調整合同價款的調整情況發生後,承包人未在規定 時間內通知發包人,或者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調整報告,發包人 可以根據有關資料,決定是否調整和調整的金額,並書面通知承 包人。」
建 設 工 程 價 款 結 算 暫 行 辦 法 第 10條 「 工 程 設 計 變 更 價 款 調 整」規定:
「施工中發生工程變更,承包人按照經發包人認可的變更 設計文件,進行變更施工,其中,政府投資項目重大變更,需按 基本建設程式報批後方可施工。
在工程設計變更確定後14天內,設計變更涉及工程價款調 整的,由承包人向發包人提出,經發包人審核同意後調整合同價 款。變更合同價款按下列方法進行:
合同中已有適用於變更工程的價格,按合同已有的價格變 更合同價款;
合同中只有類似於變更工程的價格,可以參照類似價格變 更合同價款;
合同中沒有適用或類似於變更工程的價格,由承包人或發 包人提出適當的變更價格,經對方確認後執行。如雙方不能達成 一致的,雙方可提請工程所在地工程造價管理機構進行諮詢或按 合同約定的爭議或糾紛解決程式辦理。
工程設計變更確定後14天內,如承包人未提出變更工程價 款報告,則發包人可根據所掌握的資料決定是否調整合同價款和 調整的具體金額。重大工程變更涉及工程價款變更報告和確認的 時限由發、承包雙方協商確定。
中國大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常見工程款爭議及案例探討 273
收到變更工程價款報告一方,應在收到之日起14天內予以確 認或提出協商意見,自變更工程價款報告送達之日起14天內,對 方 未 確 認 也未 提 出 協 商意 見 時 , 視為 變 更 工 程價 款 報 告 已被 確 認。
確認增(減)的工程變更價款作為追加(減)合同價款與工 程進度款同期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 問題的解釋第16條規定:「當事人對建設工程的計價標準或者計 價方法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結算工程價款。因設計變更導致建設 工程的工程量或品質標準發生變化,當事人對該部分工程價款不 能協商一致的,可以參照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時當地建設行政 主管部門發布的計價方式或者計價標準結算工程價款。」第19條 規定:「當事人對工程量有爭議的,按照施工過程中形成的簽證 等書面文件確認。承包人能夠證明發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 供簽證文件證明工程量發生的,可以按照當事人提供的其他證據 確認實際發生的工程量。」
二、案例:合同變更的方式必須透過當事人雙方協商 一致而實現121
案例事實
1998年,國務院決定在全國範圍內改造、擴建大型國家糧食 儲備庫,其投資全部由中央財政即國債資金撥款建設。內蒙古自 治區糧食局(下稱內蒙糧食局)、內蒙古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 會 ( 下 稱 內蒙 發 改 委 )、 內 蒙 財 政廳 、 內 蒙 監察 廳 、 內 蒙建 設 廳、內蒙審計廳組成「內蒙古自治區中央直屬儲備糧庫建設工作 協調領導小組並下設聯合辦公室」委託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
121 最高人民法院2006年11月29日(2006)民一終字第54號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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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文件規定:「投標報價應考慮一定的風險係數,投標人除合 同專用條款規定的調整價格外,不能以任何理由追加任何費用或 提出要求」。嗣後,包頭市第二建築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下稱包 頭二建公司)以9,256,592元的固定總報價取得「呼盟拉布大林糧 食儲備庫建設項目」中標資格,並在投標書中保證:「如一旦由 於我方發生預算漏項、計算錯誤等所形成的風險,在不改變包括 投 標 報 價 在 內 的 所 有 投 標 承 諾 的 前 提 下 由 我 方 承 擔 。 2001年 9 月,包頭二建公司與內蒙古拉布大林國家糧食儲備庫(下稱拉布 大 林 儲 備 庫 ) 簽 訂 的 「 施 工 合 同 」 約 定 採 用 固 定 總 價 9,256,592 元。「施工合同」第23條第2款、第3款約定:合同價款採用固定 價格方式確定,經內蒙建庫辦批准的工程變更可以調整。
由於該工程招標概算與預算費用相差懸殊,包頭二建公司提 出增加概算資金,監理單位也提出其承包的主體工程預算費用不 足的意見。內蒙糧食局、內蒙發改委也多次向國家糧食局上報,
但追加資金一直未到位。該公司為保證按時完工,進行了墊資。
工 程 竣 工 驗 收 後 , 該 公 司 承 建 工 程 總 價 為 16,029,192 元 , 已 付 9,801,450元,尚欠6,737,742元。拉布大林儲備庫等均以國家未撥 付為由拒付。包頭二建公司遂請求判令拉布大林儲備庫支付尚欠 工 程 款6,737,742元 ,逾期 付 款違 約金 2,065,791.70元 ,賠 償經 濟 損失1,096,509.30元、差旅費100,000元,並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 用。
法院見解
本 案 一 審 法 院 認 為 , 本 案 是 經 由 國 家 招 投 標 確 定 的 合 同 價 款,合同約定按固定價格結算工程款。包頭二建公司稱在合同專 用條款中約定了其他調整因素,即「經自治區建庫辦批准的工程 變更」時合同價款可以調整,因此提出鑑定申請及增加工程款的 請求。然而,拉布大林儲備庫向上級單位要求增加概算的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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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對「施工合同」的修改和變更,內蒙建庫辦向國家糧食局的 請示也不是對工程變更的批准,因此該「施工合同」不存在工程 變更和修改的情形,故包頭二建公司鑑定申請應予駁回。包頭二 建公司則認為,承建工程超出概算的原因是國家批復時是按15米 直徑計算的,實際是按照16米直徑施工的,並提供工程預算書以 此證明已超概算。惟法院認為,該工程是國家統一設計的圖紙,
招投標文件及合同約定均是16米直徑;施工中,並無因工程設計 變 更 等 導 致工 程 款 數 額發 生 變 化 。另 國 家 投 資拉 布 大 林 儲備 庫 1400萬元,土建為965萬元,包頭二建投標9,256,592元,中標及 合同約定的工程款額在概算之內,不存在概算不足的問題。且招 標文件中規定:「投標報價應考慮一定的風險係數,投標人除合 同專用條款規定的調整價格外,不能以任何理由追加任何費用或 提出要求」。包頭二建在投標書中保證:「由於我方發生預算漏 項、計算錯誤等所形成的風險,在不改變包括投標報價在內的所 有投標承諾的前提下由我方承擔」。故雙方依據招投標文件、中 標通知書及合同約定固定價格9,256,592元,應認定為已結算全部 工程費用。包頭二建主張由於被告不及時給付工程款,應支付違 約金並賠償經濟損失的請求無據,不予支持。
二審法院依「合同法」第77條、第78條規定表明,在合同成 立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前,當事人雙方可以就合同的內容進 行修改和補充,並在原合同內容的基礎上達成新的變更協議。但 合同變更的方式必須透過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而實現,任何一方 未 經 對 方 同意 , 不 能 擅自 變 更 合 同內 容 。 雙 方簽 訂 的 「 施工 合 同」第23條第2款、第3款雖約定「經自治區建庫辦批准的工程變 更」的內容,但雙方在履行施工合同過程中,建庫辦並未批准工 程變更,包頭二建未能舉證證明該項目已獲建庫辦批准變更,或 雙方協商一致而變更「施工合同」的事實存在。且本合同價款採 用固定價格方式。合同總價在合同履行過程中不再因市場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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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價部門發布的調價因素進行調整。故,二審法院認為一審 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包頭二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
工程造價部門發布的調價因素進行調整。故,二審法院認為一審 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包頭二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