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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結 論

本文旨在說明普通法院合議庭應該公開不同意見書。透過民主 可問責性角度的分析,與民主監督的立場,瞭解不同意見書的公開 並不妨礙司法獨立和危害司法權威。我們嘗試揭開合議庭中,法官

151 Wilhelm Karl Geck,朱武獻譯,同註36,頁89。

之間權力關係可能的影響,可能藉由秘密原則的保護來迴避其應負 有的司法的責任。最後,闡釋不同意見書,是法官秉持良知、表達 其法律確信以及對真理之探求和追尋的精神;以及此為法官之最大 義務與有限權利(或最小權利),義務者在判斷之應該,權利者在 品質之維護,而使法官作成不同意見書之前仍有選擇空間;然一旦 作成即應公開。

首先,我們瞭解何謂民主可問責性與為何需要,否則可能會有 司法暴政、司法孤立與傲慢之疑慮。尤其我國除了大法官具有部分 民主正當性外,我們的法官僅憑藉著國家考試及格,卻是不具有民 主正當性的法官,其所受到的民主監督及對民主的回應更是薄弱。

不同意見書的公開將是可以增進民主可問責性的方法之一。

然後也論說就以「合議審判」有不同意見書制度而言,不同意 見書制度非憲法法庭獨有,故本文將其置於普通法院來討論。我國 在不同意見書制度中,只有大法官有明文規定;普通法院則以評議 秘密(不公開)原則而有爭論。然而,民主監督應無分大小法官的 差異,而且法官的意見或有良窳之分,但不應有大小之別。由於民 主法治國家人民監督司法的決心與維護權利之強烈要求152;法院 組織法於本文討論相關條文均可發現是透明化與公開化的法律演 進。透過不同意見書的公開,可以進一步透明化司法過程。

法官不是陪審團,所以有責任說明其判決理由。合議庭票也絕 不是一般選舉投票,法官須為其判決負責,並且說明理由何在;不 同意見書作為是理由的一部分,將其公開有其道理,而且如此更可 瞭解票決的比數。此外,提出不同意見書的法官,為免司法機關日 後究責不明,為使公眾可以檢視判決,無論從法律責任與社會責任 而言,應似盡責而非卸責。

152 史慶璞,同註47,頁317。

司法權威當來自司法判決品質,而使人民信任,而非一昧掩飾 方式取得人民之信賴。司法獨立受到危害之疑慮主要是主張評議秘 密原則,認為公開不同意見書將會影響司法審判獨立;然而,如 今,我們司法體系內部的自主獨立,不再受到人事干涉、分案干 擾;在這樣的條件下,公開不同意見書並不妨礙司法獨立。而且,

若對評議秘密原則提出另一番解釋,似可以圓融或緩和這樣的疑 慮。將評議秘密原則採用「進行式」守密與「過去式」守密分開的 解釋;也就說前者係評議進行時的絕對不公開,後者係判決結束後 可視情況公開其評議過程。在此前提下,評議秘密原則意在保護少 數意見,若法官為表明其法律確信與責任,認為可受公評,放棄評 議秘密原則的保護(「過去式」守密之放棄),提出不同意見書,

並無超越法官職務之虞153。不同意見書的公開是在審判評議之 後,評議已然結束,再附註於判決書一併公開,既不影響其評議心 理,亦不妨礙審判獨立,而謂公開不同意見書影響司法獨立者,未 免聳言聽聞。而且,若不同意見書作為一種序,為追求程序正義之 實踐,實無禁止之道理。

公開不同意見書亦可以使司法判決品質有所提升。若係以隱匿 不同意見,而作成一致意見之判決,以所謂一致意見之構成可維護 司法權威,終將只能說出這「高貴的謊言」,告訴大眾判決只有一 致意見,沒有異議。似將司法威信立於隱瞞之上,豈非司法之自誣 誣人。若從民主可問責性推出司法權威應以透明的方式來取得人民 的信任,而非透過掩飾的方式維持表面一致的權威性。從民主可問 責性推導而下,以公開透明的方式取得人民的信任,除展現法官個 人獨立性、維護其良知外,也使我們的司法威信不致建立於謊言之 上。

153 張升星,同註56;曾肇昌,同註76,頁7。

探討合議庭法官之間的關係,本文發現權力支配關係較有可能 是影響評議過程的關鍵因素之一。站在一個質疑法官的立場言之,

在評議不公開的保護傘下,使評議過程變成一個黑盒子,我們當然 可以合理懷疑法官是否認真的在進行評議。而且,更令人質疑的 是,評議秘密原則究竟是保護了司法獨立,還是用來隱藏法袍下不 負責任的態度以及不當的權力運作。黑色的法袍,需要透明的思 考。所以透明、公開以及負責說明不同意見書制度,對於一個健全 的司法制度有其必要性。

不具有良知的意見,很難構成真理的要件;而當站在一個肯定 法官的立場,我們可以體會不同意見書制度的精神,是法官秉持良 知、為了追求其法之確信與探究真理所做的努力。不同意見書制度 並非是要否定多數意見法官的努力,而是在強調不同意見是有其必 要。在民主法治的國度下,法律討論本來就是一種不確定性的,所 以需要透過意見表達和議論,來解決紛爭。所以你當然可以不同意 我的不同意見,而這就是民主法治的國度。法律本來就不是死板的 條文字句,而是多面向的一種存在;其精神就像民主社會那種有著 多重層面,僅僅要求判決的一致意見,可能是個虛偽的一致意見,

反而是曲解法律的,也是不具有民主可問責性的。

不同意見書之公開,本文在分析權義之利害後,認為應為法官 之最大義務與有限權利(或最小權利),義務者在法官有判斷之責 任,權利者在品質之維護,而使法官作成不同意見書之前仍有選擇 空間。

以司法意見市場概念而言,這些不同意見具可為將來民主法治 社會之改善作準備154。正確的方法是會隨著時代的移轉而改變,

今日的巨人可能變成明日的侏儒,不同意見可能是一種改變的開

154 Brennan, supra note 25, at 430.

始。在司法意見市場裡不該被一致意見所壟斷,它可以更寬廣。

公 開 不 同 意 見 書 與 判 決 書 相 互 輝 映 出 法 官 的 性 格 ; 正 如 Brennan所言,我們可以經由觀察法官的好惡來瞭解法官155。而這 也正是本文不斷強調民主可問責性的重要所在,人民可以透過不同 意見書來檢視其理由、聽聞其意見、瞭解其心證。法官公開其不同 意見書,將會是司法增加其民主可問責性的一大步。

155 Brennan, supra note 25, at 428, 43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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