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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合議庭法官之間的權力關係

本節將探討合議庭法官之間關係主要問題在於權力,而非和諧 性。對於其權力關係與運作,也許我們無法深入其境的去瞭解;但 是,站在一個質疑法官的立場,我們仍可質疑在秘密原則的保護傘 下,法官是否認真地評議,合議庭是否達到真正合議的目的。最 後,推論不同意見書制度可救秘密原則之窮。

一、權力關係的探討

既有的不同意見書研究中多是指法官之間的和諧問題,因法官 公開其異議而破壞法院內部和諧,造成法官彼此的猜忌123。然

122 陳俊榮,註37,頁7。

123 見法治斌,同註37,頁9-10;程春益,同註37,頁69;陳淑芳,同註37,頁

而,有論者認為法院內的分歧未必有破壞性,不同意見能夠使法院 關注相異的立場、釐清問題或提供不同的解決方式,亦可檢視多數 意見的法官,具有正面的價值124。而且,合議時法官有異議,此 一事實於評議或評議簿中應該本就會有,只是未被揭示,若此有壞 和諧性,應不待公開,已生齟齬。故何以謂公開將損及法官之和諧 性。

關於台灣大法官會議,有論者實務研究已說明公開不同意見書 並不破壞法官或合議庭的和諧,大法官解釋施行以來,已見「不同 意見」與「多數意見」的良性互動125

透過訪問法官,瞭解到應該是法官之間的「權力關係」問題,

可能才是和諧問題的關鍵所在。以本文兩個個案而言,不同意見書 之所以可以公開,是其他兩位合議庭法官亦有同意,而許其公開126, 那麼這樣的情況下彼此權力關係是平衡的,所以無損及和諧。可以 瞭解到不同意見書破壞和諧性的可能性並不高,不過須視法官間的 互信與度量而定。問及是否會因有不同意見書而有損法庭和諧?受 訪者003說:「法庭氣氛算是和諧,並沒有外界想像那樣很激烈的爭 吵,據理力爭情況雖有,但是不至於好像在吵架一樣,都知道是在就 事論事,也沒有翻臉。」

對於不同意見會破壞法庭和諧的原因,受訪者006說:

我覺得要看審判長和受命法官的度量。的確有這個風險。我覺得 寫不同意見其實是大家可以接受的,重要的是你怎麼表達你的不同意

113-114;劉鐵錚,同註3,頁13。

124 程春益,同註37,頁71。

125 湯德宗,同註37,頁455;劉鐵錚,同註3,頁43。

126 有趣者係,兩份判決的不同意見書均為受命法官書寫,在審判長同意或支持 的情況下,才得以公開。例如,其中一位審判長說:「這麼好的意見,沒有被 公開,沒有受到檢視,那真是太可惜了。

見。有人表達不同意見的方法就是批評和攻擊啊!有的人表達不同意 見比較就是就事論事……這要看法官個人的民主素養有無問題。

如有論者說明若不同意見書使法官之間彼此對立與猜忌,雖有 可能,但是純屬個人之因素127;尤其上述提到的法官個人的民主 素養。

我們從訪問中也發現到,對於法官而言,在意者乃是在上對下 的權力關係,才是真正會影響到他們獨立性與和諧性的關鍵。如受 訪者006說:「審判長在某種程度上還是有權力,認為沒有的,就是 昧於現實。」並且進一步說:「有時候未必是審判長壓抑其他人的 意見,就連其他法官都可能會很壓抑自己的意見。」

尤其當審判長又是庭長時,掌握著考績此權力時,對於同庭法 官很難不影響到其獨立性,這是個很現實的問題,它會影響法官的 升遷、調動跟薪水。在此情況下問及票決是否會等值?受訪者006 說:「在一般的情況下,當審判長的是庭長,審判長的意見通常會被 比較尊重,所以在這種情況下,可能會不等值。」而受訪者001表 示,考績對於評議時法官意見表達,絕對有影響,因為在乎考績的 人仍算多數,而且庭長也不會喜歡一個跟他唱反調或有不同意見的 庭員128

此外,受命法官的角色以及其與審判長的互動對於評議過程也 有關鍵性影響力。受命法官幾乎擁有著對於判決的最終決定權,

而合議只是個形式。其可能原因,來自於受命法官寫判決書的俗

127 陳瑞堂,同註37,頁19。

128 法官考績制度顯見也是一個值得研究的課題,由其對於法官審判獨立性之危 害,吾人應有所關注。本文意在研究不同意見書與民主可問責性,故而無法 完全在此探討此議題。

129。這也將容易讓評議流於形式,無論是受命法官一人決定,

係有所減緩。

二、一個質疑法官的立場

合議庭在「評議不公開」這樣的保護傘下,使評議過程變成一 個黑盒子,法官是否認真依規定進行評議也是令人懷疑的,實務 上,有些法官很少會進行實質評議131。另一種疑慮,是法官中可 能會以司法官訓練所期別作為衡量彼此的權力關係,尤其以期別為 先後排列,作為人事升遷與業務分派的參考標準132。所以司訓所 的期別很可能是法官之間默認為權力地位與關係先後的依據,若無 制度的保障,晚輩可能較不願對前輩提出不同意見;也有可能僅聽 從前輩的評議意見,而未認真地進行評議,提出自己的看法。此 外,還有上開討論的考績問題,對於法官獨立性之危害。如此一 來,便失去了合議的意義。

如前述對於不同意見書與司法獨立所探討的重點在於,評議不 公開原則應解釋為進行評議時不公開,而非審判結束後不公開其評 議結果。而且,我國前大法官林紀東認為監督法官並非為干涉司法 獨立,他說:「至於審判獨立為法官依照法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之 意,非謂法官可專擅自為,縱令違法失職,任何人均不能過問133。」

追求司法獨立的同時,也應該要使司法負有相當的責任。那麼

131 對於法官有無進行實質評議的疑問,受訪法官或許言重,或許直言不諱,但 此實務問題不得不考量。例如,受訪者006說:「有些庭所謂的評議,可能只 是形式,也就是說不是我們所認知的法官評議。」又如受訪者003說:「其實 有一、兩個案子,也是很大的案子,審判長是受命,像這種案子,我們沒有在 過問的。」(底線為筆者所加。)

132 劉恆妏,戰後台灣司法人之研究:以司法官訓練文化為主的觀察,思與言,

40卷1期,頁130、155-156,2002年3月。

133 林紀東,中華民國憲法逐條釋義,頁318,1982年1月修訂初版。

秘密原則究竟是保護了司法獨立,還是被用來隱藏法袍下不負責任 的態度?無怪乎我國大法官許玉秀強調法袍「透明」的重要134。 承張升星所論:秘密原則意在保護少數意見法官135;然而,諷刺 的是,秘密原則卻可能被某些法官所利用來規避其應負有的司法的 責任。這是個不能過問且隱匿不同意見的法院。

故而,不同意見書制度可救秘密原則之窮。在不同意見書公開 的情形下,將可減輕法官之間的不平等權力關係;亦可促使法官認 真進行評議,為其意見負責。而且可確保少數意見的法官可以對判 決結果發表異議,展現其獨立性、堅忍不拔以及勇氣;不服權威,

正是一位法官該有的超然地位136。因此和諧性不是問題重點,重 點在法官之間的權力關係和運作,以和諧性與秘密原則來反對不同 意見書的公開,有欲蓋彌彰之虞——不想讓人看見其內部不平等的 權力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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