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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從個案再談起

本節從個案在談起,瞭解個案的事實發展,以及闡述為何法官 要給予判決理由,而當不同意見書為理由之一部分時,亦有公開之 必要。然後,針對個案所引起的討論進行分析。最後說明一個判決 未明之票決,將會引起人民更多的質疑。

一、個案說明

高雄市長選舉案

第四屆高雄市長選舉訴訟案,於二○○六年十二月九日開票 後,國民黨籍候選人黃俊英以相差1,114票落選,聲請法院保全證 據;黃俊英以八日深夜(投票日前一夜),民進黨籍候選人陳菊陣 營召開「走路工記者會」,指控黃俊英陣營涉嫌賄選,黃俊英競選 總部提出反駁,指稱是民進黨意圖影響選情的抹黑手法,隨後向高 雄地檢署按鈴申告。二○○七年六月十五日,宣判結果陳菊當選無 效,選舉無效駁回64。陳菊當選無效,承審法官古振暉附註不同意 見書並表達其理由:第一,陳菊陣營投票當天凌晨召開記者會指控 對手賄選所公布的錄影帶,經勘驗並非造假,且這種負面競選手法 縱有不妥,只能算「違規」,不能認定已構成「違法」妨害選舉,

因此判決當選無效。第二,國民投票的平等機會未遭剝奪,選舉公 平性未受影響,並未違反選舉的民主原則。第三,若無法證明真實 惡意應對於候選人言論自由有所保障65

64 鮑建信,高雄市長選舉官司大事紀,自由時報,A3版,2007年6月16日。

65 王己由、林庭瑤、陳璧琳,最遲年底 高雄市長選舉訴訟須落幕 中選會:二 審未改判 三個月內補選,中國時報,A3版,2007年6月16日;鮑建信、孫友 廉,判決附註不同意見書 古振暉直指民眾平等投票權未喪失,自由時報,A3 版,2007年6月17日。

陳菊進行上訴並展開二審。二○○七年十一月十六日,高雄市 長選舉官司二審宣判;高雄高等分院合議庭指出,選罷法曾多次修 訂,但立法者並未將一切有礙選舉公平性的行為,如抹黑、違反行 政中立等,均列為當選無效的事由。逾時競選活動,雖曾被列為當 選無效之訴的事由,但後來又刪除。陳菊競選總部舉辦記者會指黃 俊英賄選「固有可議」,但不構成違法要件。合議庭在法無規範 下,不能擴張解釋,把抹黑、誹謗等行為列為當選無效事由,因此 改判陳菊當選有效66

台南敬興公司詐欺案

台南敬興公司案更早於高雄市長選舉案,在判決書中附有不同 意見書。敬興輪胎企業有限公司(稱敬興公司)之負責人,二○○

五年五月底已漸陷入經濟困境,無意願與能力給付貨款,依舊持續 訂購各類輪胎,其所開支票均未兌現,負責人避不見面,有詐欺取 財罪嫌,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二○○七年一 月十一日宣判結果,敬興公司詐欺案件無罪,林臻嫺法官附註不同 意見書,其與多數意見對於國家應在何時以法律強制,介入商業經 營模式以及干涉的強度,在認知上有所不同。而且其認為客觀上,

敬興公司負責人確實有施用詐術之行為(在資金已陷入周轉不靈時 卻還大量異常叫貨),在主觀上也已經有預見將來無法清償。故認 為被告此部分之詐欺犯行事證明確,足以認定敬興公司負責人有詐

66 鮑建信、侯承旭、葛祐豪,二審逆轉 陳菊勝訴,自由時報,A1版,2007年11 月17日;曹敏吉,二審逆轉為什麼?菊營抹黑 固有可議 不構成違法 不符 法律要件 不能擴張解釋 把抹黑、誹謗列「當選無效」事由,聯合報,A3 版,2007年11月17日;或詳見「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度選上字第13號民 事判決」之判決結果。

欺取財罪67。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上訴,進入二 審,於二○○七年七月十日宣判二審結果,一審判決撤銷,敬興公 司之負責人詐欺罪名成立68

若無公開,無可問責

本文從兩個案來談不同意見書對於民主監督的重要性。由於合 議庭至少有三個法官,因此一個判決結果,其實可能有數種判決組 合。透過本文兩個案之判決書,所夾附的不同意見書,從而明白法 官判決是2比1。如果判決書中未夾附不同意書,社會大眾就無從知 悉這是2比1或3比0。

國家意志形成過程的透明化與公開是民主國家的特徵,是能避 免國家決策與決定產生失誤的好方法,司法機關之審判過程亦包含 在國家意志形成過程中,因此不同意見書的公開將能使司法機關的 裁判透明化69。不同意見書可以讓人民更瞭解法官判決的過程是否 公義,而法官表述不同意見也不該被禁止公開。要求司法負責的好 方法,就是對人民公開70。一份判決,人民僅知一個一致意見,卻 可能還有其他意見與理由被隱匿的條件下,人民難以對司法問責,

民主可問責性無從實踐。

二、判決需給理由

判決有必要給予人民理由。為什麼法官判決要有理由?法官之 審判權受人民所託,自須受人民之監督71,且順應國民維護知的權

67 詳見「台灣台南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487號刑事判決」之判決結果。

68 詳見「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96年度上易字第138號刑事判決」之判決結果。

69 陳淑芳,同註37,頁127。

70 王澤鑑,同註19,頁9。

71 姜世明,同註46,頁165。

力之強烈要求72。法官必須說明其以何為審判的依據,因此法官有 撰寫判決書的必要,並將其公開。而且,敗訴者也有權利知悉其敗 訴的原因和理由73。因此在合議庭的判決,無論多數意見與少數意 見之理由,皆有公開之必要。因此,判決書與不同意見書一併公開 將能使此目的達成。亦如上開談過的,法官不僅要作判決,還必須 在判決中公開說明判決的理由為何,特別是當同一個審判中有不同 意見時。這不僅可以確保判決審議過程的透明化,也有助於提升司 法責任。當不同意見公開時,可以促使作出判決的法官提出更為翔 實的理由。

合議庭的判決雖為法官票決,但是這與選舉投票行為有著極大 的差異。法官對於審判的票決,應非有論者所言如一般選舉採行秘 密投票,來確保獨立性,可以等同論之74。法官必須為他們的票決 負責,而且必須是依其對於法律見解來進行審判票決;民眾個人的 選舉投票行為並不需要對全民負起責任,但是法官的審判必須對人 民和法律負責。而且,法官獨立審判並不因公開票決結果有所減 損,因為評議票決進行過程是不公開的,法官依舊保有獨立性。

英美法系基於保護陪審團的安全,使其能不受外力干擾而獨立 審判,所以評議過程在結果出來後也是不公開的。但台灣並沒有採 陪審團制度,評議不公開原則是在保護少數意見的法官,因為在判 決書中已載明多數法官的結論與理由,故無秘密可言75。所以法官 為表明其法律確信與責任,認為可受公評,放棄評議不公開的保 護,提出不同意見書,並無超越法官職務之虞76

72 史慶璞,同註47,頁317。

73 Ginsburg, supra note 29, at 221.

74 李建良,同註37,頁444。

75 張升星,同註56。

76 同前註;曾肇昌,裁判「不同意見」的可貴,全國律師,11卷9期,頁7,2007

若判決結果隱匿了不同意見書,我們並不知道結果是2比1還是 3比0,也不知道哪位法官該負起責任?透過高雄市長選舉案和台南 敬興公司詐欺案,方可清楚票決為何以及哪位法官要為判決負什麼 樣的責任。美國大法官Ginsburg認為法官的責任,是必須去思考判 決的理由,用自己的心血寫出自己的意見;法官的職責在於公平裁 判,給予法官最富有責任的審判,於司法則更有貢獻77。這裡可以 看見兩個案的一審法官所願意負起責任,盡己所能寫出自己的判決 的理由與意見,也可以知道判決理由的重要。

三、個案引起對於不同意見書的討論

二○○七年初的台南敬興公司詐欺案,已有不同意見書出現,

但未受到注目;直至同年六月的高雄市長選舉案,因本身即為大眾 媒體關注的案件,其不同意見書的出現,亦然引起各界的討論,有 贊同者,有反對者。然而,甚少有從民主可問責性的角度和立場,

去檢視公開不同意見書的意涵78

司法院的三個理由

誠如司法院認為高雄市長選舉案的公開不同意見書有違法之 虞,要求高雄地方法院調查,循法官自律機制究責。司法院提出幾 項評議不公開的理由與目的:一是保護法官的安全,以利評議時能 暢所欲言;二是避免不同意見成為當事人上訴的理由;三是避免引

年9月。

77 Ginsburg, supra note 29, at 224.

78 例如:對於高雄市長選舉案而針對公開不同意見書,姜世明提出計有9項贊成 理由之多,簡而精要;但似無以民主可問責性推導出之贊成理由,故本文就此 以發揮;參見姜世明,同註46,頁164。

起外界對判決的揣測,影響司法威信79。但是,民間司法改革會研 究員宋明潭認為高雄市長選舉案三位法官不論意見為何,都有安全 顧慮;更何況當事人能否上訴,是依據法定要件,而非法官的不同 意見;而所謂「司法威信」的建立,立基於法官的判決品質與素質 之上,絕不是狹隘地僅限於一致意見80

固然,陳菊陣營對上訴官司有信心,其信心可能在於有不同意 見書,但能否上訴實與法律要件有關,無關乎多數或少數法官意 見,所以並不能以此為反對公開不同意見書的論據。

法官本於獨立而審判,國民本於權利而監督

國民黨立院黨團首席副書記長郭素春,質疑判決尚未定讞,承 審法官古振暉所撰寫的評議,一審宣判後就公諸於世,是不是違

國民黨立院黨團首席副書記長郭素春,質疑判決尚未定讞,承 審法官古振暉所撰寫的評議,一審宣判後就公諸於世,是不是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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