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捕捉不到的寬恕——從「超先驗」到起源之「源」

第四章 觸‧動寬恕的難能之能

第一節 捕捉不到的寬恕——從「超先驗」到起源之「源」

何以德希達對人作為寬恕的主詞如此戒慎?他甚至以相當嚴厲的口吻表示,

當人們談論寬恕,「使得『我寬恕你』偶而變得令人難以忍受或作嘔,甚至褻瀆,

也就是對主權的肯認。它經常是居高臨下,作為受害者或以受害者的名義,確認 自身的自由」。(Derrida, 2006b, pp.58-59)主要的原因並非在於「先有正義或悔 過,才有寬恕」這樣的觀念,而是基於法國當代思潮對西方哲學傳承的全盤省思,

尤其是來自列維納斯(Emmanuel Levinas)的哲學批判。他的親友遭受納粹屠殺,

自己也曾被關進集中營,他對親身所經歷以及二戰後極權政治的暴力提出極為深 刻的反思。列維納斯並不是在政治哲學層面思索,而是從西方哲學的淵源尋求解 答。他認為,政治主權中的「總體暴力」(violence of totality)與西方哲學傳統固 有的「自我學」(egology)有直接關聯。(歐陽謙,2008,第252頁)西方哲學的 本體論傾向於「化異(the other)為同(the same)」,以便讓存有者自身得以從

「我」的內在掌理陌異的外部——這就是「自我學」的本體論:「蘇格拉底式真 理的理念是以同一的自滿自足為本,即在自我性、自我主義裡的同一作用

(identification)。哲學是一種自我學。」(Levinas, 2004, p.44)這樣的哲學傳 統調度主題化(thematization)和概念化(conceptualization)作為理性的方法,

將他異予以中性化而包含、化約為同一之中,而這樣的「主權理性」(sovereign reason)只認識它自身,不認為有什麼能限制得了它。因此,列維納斯說:「『我 思』歸結為『我能』,變成對『什麼是』的挪用,對實在的利用。作為第一哲學 的本體論因而是一種權力哲學。」(Levinas, 2004, p.46)自我學為中心的本體論 作為第一哲學,並非絕對優先於神學。海德格認為形上學的秘密就在本體論與神 學在深層上的統一,亦即兩者共有著「邏各斯」;因為本體論思考的是存在者的 整體(存有),而神學思考的是所有存在者成為整體的依據的最高存在者——它 們共構成一種「本體神學」(onto-theology)。列維納斯說:

存在(existence)是一種絕對,堅稱毋須任何其他的參照。它是同一性。…

在「我」的同一性中,存有的同一性揭露了它作為枷鎖的本質,因為它以受 苦(suffering)的方式顯現,並請邀請我們逃離。因此,逃離便是從自身出 走的需求,亦即,將最根本且難以改變的束縛枷鎖——「我」就是我本身此 一事實——予以打破。(Levinas, 2003, p.55)

然而,這一更為深廣的總體讓絕對陌異的他者喪失逃脫的餘地,繼而遺忘了 如何面對並負起回應絕對他者之責的倫理學——這就是為什麼德希達要重新商 榷鄂蘭將寬恕作為人的行動能力的緣故。列維納斯的摯友,法國作家與哲學家布

朗肖(Maurice Blanchot)同樣對寬恕的主體提出質疑:

莫寬恕。寬恕在寬恕之前控訴。透過控訴、對傷害的陳述,讓罪行變成 無法救贖。它帶著不幸一路苛責。因而,一切都變成無可彌補的;給予和寬 恕不再是可能的。…

唯一的罪咎在於立場的罪咎:僅此唯一的罪咎便是成為「我」(“I”),

因為自我內的大寫的我(Self)之於我並非同一性。自我(self)僅是一種 形式的必然:它純然為了大寫的我(Self)對他者(Other)之無窮大的關係 而作用著。誘惑(唯一的誘惑)由此再次成為主體,而不是暴露在沒有任何 主體的主體性,那赤裸裸的垂死空間。

我無法寬恕——寬恕來自他人——而我也無法被寬恕,假若寬恕是把所 謂的「我」變成了疑問,並要求我自己去給予,要求我這主體自我給出空缺 的主體性的話。如果寬恕來自他人,它就只是到來;從無確信它肯定會抵達,

因為在寬恕裡並沒有下決定的(聖禮般的)權力。它僅能在遲疑不決當中延 遲著。(Blanchot, 1988, p.53)

布朗肖對寬恕提出了兩個層面的警示,一方面,猶如列維納斯對西方哲學的

「自我學」的批判,在布朗肖的思維裡,「我寬恕」誘惑著人從「我」的主體的 權能姿態出發,對他人進行理解、掌握,但這樣的有限主體無法完全取代內在那 一層沒有主體的主體性,而此一孤獨的主體性才是通往絕對他者之不可預知、難 以名狀的不可能性的可能性。自殺也是有限的主體試圖對不可知的死亡的掌握,

儘管自殺令肉身主體的自我(self)死去,但主體並未真正掌握死亡,因為死亡 那「赤裸裸的垂死空間」、它的無限性是無法為此一主體所掌握的——死亡不屬 於「我」,它是匿名的;無法被預謀,它只是來臨。換言之,自殺者通過自殺來 馴服、掌控死亡是不可能的。因此,海德格曾說:「死亡是完完全全的此在之不 可能的可能性」(Heidegger, 2004, p.288),布朗肖認為這是主體試圖向死亡施 展他的權力,但是在面對死亡那無法呈現的狀態,主體的努力終將失敗,他因而 將海德格的那句話翻轉成:「一切可能性的不可能性」(the impossibility of every possibility)。(Blanchot, 1988, p.70)德希達所言:「寬恕是難能的可能性;寬 恕是可能的不可能性」,也呼應了海德格的存有朝向死亡的開放,以及布朗肖人 面對死亡的有限性。

另一方面,布朗肖說:「莫寬恕」,這並不表示選擇寬恕、放棄控訴,因而 損害了正義;正好相反,「寬恕在寬恕之前控訴」,布朗肖並不談寬恕者,而是 寬恕本身它被思考與運用的前提——這當然也與前述主權理性對寬恕的掌握有 關。布朗肖認為寬恕無法給予,也無法作為一次的給出(這是寬恕的給出的不可

能性);此外,寬恕無法由主體去預期,寬恕只是來臨,在遲疑中不斷延遲,無 法由主體去預料(這是寬恕不可能性的可能性)。一旦以主體的位置去思考寬恕,

認為自身有權利與自由去寬恕或不寬恕,這同時也預設了受害主體的絕對位置,

也就是德希達所說的「絕對的受難化」(absolute victimization),因為這樣的立 場框限了受害者的樣態,而可能剝奪他有權採取「我寬恕」此一立場的自由和權 利,「受害者會變成另一種受害者,連潛在地考慮寬恕那不可寬恕之初初微小的 機率都眼睜睜被剝奪」。(Derrida, 2006b, p.59)

然而,這剛好違背一般的寬恕公理(axiom)之一:寬恕只有以明確或含蓄 地被請求時才能同意給予。對此,德希達認為寬恕的給予和一般禮物的「贈予」

是不同但是相關的。就贈與來說,禮物不能當作經濟交換的一環,否則,交換性 贈與不過是借和還的關係,它會把禮物的贈與意涵給取消了——禮物以「交換物」

進入經濟交換的流通循環中,而不再是不求回報的「禮物」。德希達期待的是一 種純粹的贈與,而這樣的贈與要求一種非邏各斯(alogos)的思考,因為「它要求 一種前所未有的會計學,既不應將贈與關閉在收與支的對等關係上、在經濟迴圈 中,也不應將之封閉於由計算、格律、對稱或者由任何一種關係所規定的合理性 之一中」。(張寧,2009,第 84 頁)它與遺忘有關,甚至是一種瘋狂。(Derrida, 1992, p.35)在德希達看來,贈與與寬恕如果有共同之處,那麼它們都必須是無 條件性的。然而,他認為:「不存在沒有寬恕的給予,也不存在沒有給予的寬恕」

(Derrida, 2001b, p.22)一旦禮物作為禮物的在場(presence of the present)來呈—

現,無論是在意識上或在行為上,禮物便不再具有禮物的純粹性;易言之,純粹 禮物的不求回報,也跟純粹寬恕的不問請求一樣,成為一種不可能性。

德希達反駁寬恕的第二條公理:當罪惡極端地超過人類的界限,就不能寬恕。

他認為如果只寬恕可以寬恕的,也就說只對那些已經認罪、悔改的罪犯給予寬恕 的話,「在此一條件下,人們寬恕的已不再是作為罪犯的罪犯」。(Derrida, 2006b, p.35)換言之,以悔罪為前提的寬恕再者,寬恕卻又與原本要寬恕對象發生了錯 位。再者,只寬恕可寬恕的,這樣的寬恕太過簡單,甚至稱不上寬恕。有條件、

有目的的寬恕,對德希達而言都不是純粹的寬恕。他認為:「如果有什麼要寬恕 的話,用宗教的語言來說,那應該是不赦之罪(mortal sin),最嚴重不可饒恕的 罪過和傷害」(Derrida, 2006b, p.32);這也就是說,如果有寬恕存在,只在於 不可寬恕那兒。不過,儘管有條件的寬恕和無條件的寬恕是不同質的,但然而它 們又是不可分離的(Derrida, 2006b, p.45);因為,唯有在此兩極所構成的疑難 中,寬恕才可能在它們之間形成有責任的決定。德希達對於寬恕所要求的嚴謹度

(rigidness)誠然讓我們避免了寬恕的便宜行事,但卻也「逼我們走向『非此/

即彼』的抉擇死巷,任何判斷與決斷似是缺乏理據」。(蔡英文,2008,第 317 頁)為了在現實層面突破德希達設下的寬恕疑難,伯恩斯坦(Richard J. Bernstein)

說:

德希達宣稱:寬恕與判斷毫不相干,他還告訴我們:寬恕和知識毫不相干。

我則要說:寬恕和判斷處處相關,而且在很多情況下,知識對做一個寬不寬 恕的負責任的決定是相當中要的。(Berstein, 2006, p.399)

伯恩斯坦認為,我們在面對什麼是可寬恕或不可寬恕時,總是會訴諸各種考 量與理由來支撐我們的判斷,即便這些判斷可能帶有謬誤、風險,但它們也接受 批評與論辯。因此,在判斷的考量過程中,知識便顯得格外重要。這是否會落入 德希達所要避免的寬恕的算計呢?伯恩斯坦對此予以反駁:可寬恕與不可寬恕之 間的界限本來就應公開論辯,但是把論辯過程中的所有衡量一言以蔽之為「有條 件寬恕的算計」是相當不公允的。(Berstein, 2006, p.401)況且,如果德希達不 在可寬恕與不可寬恕之間進行判斷,他根本無法達成寬恕的嚴謹度——伯恩斯坦 認為如果我們不畫出那條界限,寬恕與否是不存在嚴謹度的。以德希達自身為例 子,他在面對保羅‧德曼(Paul de Man)的反猶言論以及海德格與納粹的關係時,

伯恩斯坦認為,我們在面對什麼是可寬恕或不可寬恕時,總是會訴諸各種考 量與理由來支撐我們的判斷,即便這些判斷可能帶有謬誤、風險,但它們也接受 批評與論辯。因此,在判斷的考量過程中,知識便顯得格外重要。這是否會落入 德希達所要避免的寬恕的算計呢?伯恩斯坦對此予以反駁:可寬恕與不可寬恕之 間的界限本來就應公開論辯,但是把論辯過程中的所有衡量一言以蔽之為「有條 件寬恕的算計」是相當不公允的。(Berstein, 2006, p.401)況且,如果德希達不 在可寬恕與不可寬恕之間進行判斷,他根本無法達成寬恕的嚴謹度——伯恩斯坦 認為如果我們不畫出那條界限,寬恕與否是不存在嚴謹度的。以德希達自身為例 子,他在面對保羅‧德曼(Paul de Man)的反猶言論以及海德格與納粹的關係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