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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理論

3.3 推估模式之運用與結果分析

將 前 述 推 估 所 得 之 各 項 權 重 , 採 保 守 原 則 , 略 為 修 正 後 代 入 附 錄 3 的 各 項 推 估 公 式 中 , 再 將 各 年 度 輔 導 工 廠 時 所 紀 錄 之 基 線 清 查 表( 附 錄 2)中 的 資 料 輸 入 推 估 公 式( 分 別 運 用 兩 組 權 值 代 入 求 解 , 包 括 92 年 求 得 之 lr' =1%、 cr' =5%及 表 7、 表 8 之 權 重 , 及 94 年 求 得 之 lr' =1%、 cr' =4%及 表 10、 表 11 之 Torgerson 法 權 重 ),即 可 計 算 出 各 年 度 工 業 安 全 衛 生 技 術 輔 導 工 作 產 生 之 經 濟 效 益 。 以 下 簡 單 將 工 業 局 92 至 94 年 度 各 年 度 之 輔 導 計 畫 名 稱 、 輔 導 經 費 、 輔 導 工 廠 數 、 推 估 之 輔 導 經 濟 效 益 及 投 入 產 出 比 值 , 統 計 於 表 15( 較 詳 細 之 經 濟 效 益 推 估 資 料 如 附 錄 9)。

表15、92~94 年工業安全衛生技術輔導經濟效益統計

代入 92 年推估權重(lr'=1%、cr'=5%及表 7、表 8 之權重)

年 代入 94 年推估權重(lr'=1%、cr'=4%及表 12、表 13 之 Torgerson

法權重)

過 程 及 推 估 結 果 , 本 研 究 認 為 現 行 推 估 模 式 尚 存 在 以 下 問 題 :

( 一 ) 計 算 過 程 複 雜 不 易 了 解 、 表 報 太 多 。

( 二 ) 部 分 評 量 項 目 與 職 業 災 害 減 少 之 直 接 相 關 不 強 。

( 三 )部 分 計 算 結 果 差 異 甚 大,可 能 是 資 料 輸 入 者 有 計 算 上 及 公 式 認 知 上 之 錯 誤 。

( 四 ) 本 模 式 中 直 接 效 益 ( 勞 工 損 失 日 數 及 財 產 損 失 之 減 少 )

*倍 數 之 估 算 內 容 ( 直 接 損 失 為 工 廠 可 實 際 計 算 之 勞 工 損 失 日 數 及 財 產 損 失 , 間 接 損 失 為 前 述 損 失 以 外 之 其 他 損 失 , 如 營 業 面 損 失 、 勞 工 家 庭 損 失 、 社 會 成 本 . . . 等 ) 與 Heinrich 或 Bird 模 式 中 根 據 保 險 觀 點 定 義 之 直 接 及 間 接 損 失 不 同 [21][22], 與 Robinson 之 估 算 方 式 [22]較 接 近,在 沒 有 進 一 步 的 研 究 之 前,宜 將 倍 數 降 低,採 取 較 保 守 之 估 計 , 故 給 定 推 估 模 式 A* 倍 數 +B+C+D 之 倍 數 為 2

【 Heinrich 或 Bird 認 為 直 間 比 約 在 3~5[21], 直 間 比 = 間 接 損 失 /直 接 損 失 】,未 來 應 視 估 算 結 果 及 相 關 研 究 再 予 調 整 。

( 六 )各 安 全 衛 生 績 效 計 算 公 式 中 之 分 母,涉 及 對 完 美( 或 理 想 )安 全 衛 生 情 境 之 描 述,應 持 續 檢 討 其 合 理 性,部 分 項 目 應 按 行 業 或 工 廠 規 模 之 不 同,予 以 不 同 之 數 值,較 為 合 理 。

( 七 ) 16 項 管 理 面 及 設 施 面 安 全 衛 生 工 作 代 表 所 有 安 全 衛 生 工 作,雖 經 驗 證 具 一 定 之 可 信 度,惟 是 否 有 更 佳 之 工 作 項 目,可 更 有 效 的 代 表 整 體 安 全 衛 生 工 作,仍 應 進 一 步 探 討。

3.3.2 模 式 比 較 分 析

根據前述研究之成果及有關職災成本之研究文獻探討,本研究將所 建立之經濟效益推估模式與一般職業災害總損失推估模式比較如下表 16。

表 16、經濟效益推估模式與職災總損失推估模式比較表 模式

比較項目

職災總損失推估模式

(以 Bird 為例)

本經濟效益推估模式

推估對象 職業災害損失 安全衛生工作效益

推估方法 以 災 害 投 保 損 失 推 估 未投保損失

以安全衛生工作產出推估 推估結果 1. 為 社 會 或 企 業 之 職

災總損失。

2. 為 對 過 去 已 發 生 事 實之估計。

1.為個別工廠之年度安全 衛生工作效益。

2.包含對過去和未來之估 計。

推估資料取 得

困難 容易

重要假設 直 接 損 失 與 間 接 損 失 間具有倍數關係。

安 衛 工 作 產 生 之 效 益 , 最 終 會 反 映 在 工 廠 營 業 額 和 資 本 額

評估個別安 衛工作效益

不可 可

與職業災害 之關連性

有 職 災 方 能 推 估 職 業 災害總損失

不論有無職災均可評估其 安衛工作效益

第 四 章 、 結 論 與 建 議

本 項 研 究 旨 在 為 政 府 推 行 之 安 全 衛 生 技 術 輔 導 工 作 績 效 , 找 出 一 套 方 法 量 化 為 具 體 金 額 , 整 個 思 維 是 希 望 透 過 推 估 完 美 情 境 下 之 安 全 衛 生 工 作 對 工 廠 之 資 本 額 及 營 業 額 之 貢 獻 , 以 及 描 述 理 想 之 完 美 情 境 安 全 衛 生 工 作 內 容 後 , 經 由 適 當 公 式 估 算 年 度 輔 導 工 作 對 個 別 工 廠 之 量 化 績 效 , 最 後 加 總 為 年 度 整 體 安 衛 輔 導 工 作 之 績 效,推 估 結 果 顯 示 政 府 每 年 花 費 2 千 萬 至 3 千 萬 之 輔 導 費 用,

約 可 產 生 15 億 至 26 億 的 經 濟 效 益( 附 錄 9),如 何 進 一 步 提 升 輔 導 工 作 之 效 益 應 可 從 各 效 益 子 項 目 之 統 計 結 果 進 一 步 分 析 得 知 。

本 項 研 究 所 提 出 的 經 濟 效 益 推 估 方 法 , 是 一 種 新 的 概 念 , 牽 涉 到 對 大 量 安 全 衛 生 工 作 實 務 之 假 設 , 如 何 驗 證 其 可 行 性 和 合 理 性 有 相 當 的 困 難 , 但 仍 應 力 求 推 估 之 方 法 和 結 果 能 儘 量 合 理 , 以 符 合 統 計 分 析 原 理 及 社 會 的 一 般 性 認 知。本 研 究 之 結 論 彙 整 如 下:

一 、 從 推 估 產 業 長 期 平 均 事 故 損 失 率 的 過 程 發 現 國 內 對 產 業 工 安 事 故 損 失 缺 乏 專 責 單 位 系 統 化 紀 錄 與 建 檔 資 料 , 僅 有 工 研 院 環 安 中 心 有 部 分 工 安 事 故 損 失 的 統 計 , 但 其 內 容 並 不 完 整 12 年 僅 42 件 工 安 事 故 有 損 失 統 計 資 料,對 損 失 的 估 計 是 否 合 理 也 待 商 討 , 故 為 提 升 國 內 的 工 業 安 全 衛 生 水 準 , 本 研 究 認 為 有 必 要 由 國 內 相 關 權 責 機 關 ( 勞 委 會 或 工 業 局 ) 建 立 一 套 合 理 的 工 安 事 故 損 失 資 料 庫 , 建 立 該 資 料 庫 除 有 助 本 研 究 外 , 對 國 內 的 工 業 安 全 將 會 有 相 當 大 的 幫 助 , 政 府 部 門 可 根 據 該 資 料 庫 制 訂 合 理 的 法 規 、 檢 查 機 制 或 輔 導 模 式 , 以 協 助 業 者 降 低 工 安 事 故 損 失 , 業 者 也 可 暸 解 自 已 所 處 產 業 之 潛 在 可 能 損 失 ( 即 風 險 ) 高 低 , 進 而 提 升 其 對 工 業 安 全 衛 生 的 投 資 , 同 時 可 讓 國 際 了 解 我 國 對 工 業 安 全 的 努 力 和 成 果 。

二、由 92 年 對 提 案 改 善 件 數 之 提 升、安 全 衛 生 人 員 建 置 提 升...

等 16 項 可 能 減 少 損 失 之 安 全 衛 生 工 作 問 卷 的 統 計 分 析 結 果

【 附 錄 6 之( 1)】,顯 示 大 企 業 的 工 安 人 員 較 重 視 提 案 改 善 、 安 全 衛 生 人 員 建 置 與 承 攬 管 理 等 3 項 工 作 , 而 中 小 企 業 的 工 安 人 員 較 重 視 自 動 檢 查 、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與 其 安 全 衛 生 設 施 ; 高 階 主 管 較 重 視 提 案 改 善 、 教 育 訓 練 、 自 動 檢 查 與 機 械 設 備 安 全 , 而 中 階 主 管 較 重 視 安 全 衛 生 人 員 建 置 、 緊 急 應 變 與 危 害 通 識 ; 有 安 全 衛 生 工 作 經 驗 者 較 重 視 安 全 衛 生 人 員 建 置 、 管 理 規 章 建 置 與 承 攬 管 理 , 而 無 安 全 衛 生 工 作 經 驗 者 較 重 視

個 人 防 護 具 及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

三 、 另 由 92 年 對 提 案 改 善 件 數 之 提 升 、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規 章 建 置 提 升 . . . 等 5 項 可 能 增 加 產 能 之 安 全 衛 生 工 作 問 卷 的 統 計 分 析 結 果 【 附 錄 6 之 ( 2) 】, 顯 示 大 企 業 及 中 小 企 業 對 提 案 改 善、管 理 規 章 及 教 育 訓 練 的 看 法 無 差 異 ,均 認 為 教 育 訓 練 最 能 提 升 產 能 , 但 在 承 攬 管 理 及 自 動 檢 查 則 有 差 異 , 大 企 業 較 重 承 攬 管 理 , 而 中 小 企 業 較 重 視 自 動 檢 查 ; 高 階 主 管 較 重 視 提 案 改 善 與 教 育 訓 練 , 而 中 階 主 管 較 重 視 管 理 規 章 與 承 攬 管 理 ; 有 安 全 衛 生 工 作 經 驗 者 較 重 視 管 理 規 章 建 置 與 承 攬 管 理 , 而 無 安 全 衛 生 工 作 經 驗 者 較 重 視 教 育 訓 練 及 自 動 檢 查 。 四、而 由 94 年 對 提 案 改 善 件 數 之 提 升、安 全 衛 生 人 員 建 置 提 升...

等 16 項 可 能 減 少 損 失 之 安 全 衛 生 工 作 問 卷 的 統 計 分 析 結 果

【 附 錄 8 之 ( 1) 】 , 顯 示 對 16 項 安 全 衛 生 工 作 大 企 業 都 比 中 小 企 業 重 視( 給 予 的 問 卷 分 均 較 高 );另 由 5 項 可 能 增 加 產 能 之 安 全 衛 生 工 作 其 權 重 問 卷 的 統 計 分 析 結 果 【 附 錄 8 之

( 2)】, 亦 顯 示 對 5 項 安 全 衛 生 工 作 大 企 業 都 比 中 小 企 業 重 視 ( 給 予 的 問 卷 分 均 較 高 ) 。 上 開 結 果 符 合 一 般 性 的 認 知 , 值 得 國 內 工 安 主 管 機 做 為 調 整 其 工 安 的 法 規 、 檢 查 機 制 或 輔 導 模 式 的 參 考 。

五 、 本 研 究 由 於 時 間 的 限 制, 僅 完 成 16 項 可 能 減 少 損 失 之 安 全 衛 生 工 作 效 益 推 估 模 式 的 驗 證 , 驗 證 結 果 發 現 推 估 模 式 具 相 當 之 信 度 ( 潛 在 因 子 建 構 信 度 都 在 0.8 以 上 ) , 惟 提案改善、健 康管理、檢測儀器使用、與作業環境設定這 4 個變項信度(信度在 0.4 以下)較低,對其定義內容必須重新檢視。但 未 對 5 項 可 能 增 加 產 能 之 安 全 衛 生 工 作 效 益 推 估 模 式 進 行 驗 證 式 因 素 分 析

( CFA),有 關 安 全 衛 生 對 營 業 額 之 貢 獻 度 問 卷 亦 未 採 Likert 氐 的 問 卷 設 計 方 式 , 為 提 高 推 估 模 式 之 可 信 度 , 宜 修 正 問 卷 之 設 計 , 並 對 5 項 可 能 增 加 產 能 之 安 全 衛 生 工 作 進 行 驗 證 , 以 了 解 是 否 需 進 一 步 調 整 其 內 容 。

六 、 由 附 錄 9( 2) 顯 示 92 至 94 年 工 業 局 的 工 安 輔 導 經 濟 效 益 , 每 年 都 是 增 加 產 能 最 多 ( 92 年 8.8 億 、 93 年 13.3 億 、 94 年 15.7 億 ) 、 滅 少 損 失 居 次 ( 92 年 5.8 億 、 93 年 5.3 億 、 94 年 9.9 億 ) , 增 加 投 資 最 少 ( 92 年 0.6 億 、 93 年 1 億 、 94 年 0.8 億 ) , 本 研 究 對 增 加 產 能 的 定 義 是 安 全 衛 生 工 作 對 公 司 營 業 額 之 貢 獻 , 一 般 而 言 安 全 衛 生 工 作 應 該 是 對 減 少 損 失

有 較 大 貢 獻 , 故 推 估 結 果 顯 示 傳 統 上 認 為 工 安 工 作 不 能 增 加 產 能 的 觀 念 必 須 改 變 , 當 然 本 研 究 之 安 全 衛 生 對 營 業 額 之 貢 獻 度 問 卷 採 高 階 主 管 直 接 填 答 給 分 的 方 式 , 其 可 信 度 較 低 , 而 直 接 假 設 提 案 改 善 件 數 之 提 升 、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規 章 建 置 提 升 . . . 等 5 項 安 全 衛 生 工 作 可 增 加 產 能 之 問 卷 設 計 , 對 填 答 者 亦 可 能 產 生 誤 導 , 均 有 待 進 一 步 調 整 修 正 。

七 、 本 模 式 可 於 修 正 後 應 用 於 個 別 工 廠 之 安 全 衛 生 工 作 經 濟 效 益 評 估 , 應 用 時 應 視 各 廠 內 實 況 , 調 整 績 效 項 目 , 並 修 訂 計 算 之 參 數 、 權 重 及 修 正 模 式 後 運 用 。

八 、 本 模 式 亦 可 應 用 於 個 別 安 衛 人 員 之 工 作 效 益 評 估 , 惟 建 議 進 行 類 似 上 述 之 修 正 後 應 用 , 且 於 進 行 統 計 時 , 僅 需 考 量 其 個 人 年 度 之 工 作 內 容 。

九 、 由 於 本 模 式 實 際 估 算 時 仍 包 含 部 分 之 主 觀 判 斷 , 如 : 各 子 項 目 之 推 估 公 式 的 分 母 , 屬 計 算 者 對 完 美 情 境 下 安 全 衛 生 工 作 之 判 斷 , 建 議 未 來 應 印 製 參 考 指 引 ( 含 詳 細 使 用 說 明 ) 供 負 責 估 算 人 員 參 考 使 用 , 並 施 以 適 當 訓 練 , 以 免 因 計 算 者 之 誤 解 或 偏 見 , 影 響 計 算 結 果 之 客 觀 性 。

依 據 上 述 結 論 , 本 研 究 對 後 續 研 究 提 出 以 下 建 議 :

一 、 本 研 究 對 減 少 勞 工 因 職 業 災 害 產 生 之 無 形 損 失 、 提 昇 勞 動 人 力 素 質 、 促 成 產 業 永 續 發 展 以 及 提 昇 社 區 、 社 會 和 國 家 形 象 等 之 效 益 , 假 設 為 直 接 效 益 的 一 倍 , 並 無 相 關 研 究 之 支 持 ,

一 、 本 研 究 對 減 少 勞 工 因 職 業 災 害 產 生 之 無 形 損 失 、 提 昇 勞 動 人 力 素 質 、 促 成 產 業 永 續 發 展 以 及 提 昇 社 區 、 社 會 和 國 家 形 象 等 之 效 益 , 假 設 為 直 接 效 益 的 一 倍 , 並 無 相 關 研 究 之 支 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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