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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縣府各局室間的橫向聯繫不

 與鄉鎮公所橫向聯繫不佳

 議會審議預算情形不順利

 鄉鎮公所執行能力不彰

 民眾參與情形不佳

 專業團隊執行能力不彰

 景觀總顧問無法發揮協調與 推動的功能

 縣市政府缺乏自主 管考的機制

 執行進度落後

 行政效率不彰

 發包情形不順利

 撤案率過高

準備

而回顧過往在執行「都市社區新風貌」計畫之問題,在三個策略目標所產生

表 4-3-4 【執行績效評鑑-都市社區新風貌】縣市整體自我績效評鑑指標修正

對於縣市政府進行執行績效的評述,並且提供建議的成績,再經由營建署代表以 及評鑑委員會經由協商的方式決定這個部份的成績,以增加公信力。「88-91 年度 計劃資料庫建置情形」在本文的第二節中已經說明了此項計畫是由於承辦人員受 到太多外部因素的影響而導致執行成效不佳,同時縣市政府也於本研究的開放性 建議終表示:

(

) 88-91

年度計畫資料庫建置情形因人事變遷舊有資料彙整不易,請重新檢

討建置之可行性或其它替代方案。

(二) 88-91 年度計畫資料庫建置情形非當年承辦人員所能控制資料收集之完 整,追溯過去之案件及填表,因承辦人員更替,常會遺失資料或推拖,

未能完全掌握這麼多年資料的收集,所以應與績效無關。

因此本研究建議若是未來仍要對 92-95 年度計劃進行資料庫建置,不應將這 個建置計畫列為城鄉風貌專管中心年終績效評鑑的項目之一。

4.3.2 4.3.2 4.3.2

4.3.2 績效評鑑流程與執行方式績效評鑑流程與執行方式績效評鑑流程與執行方式績效評鑑流程與執行方式 一、績效評鑑的期程與方式

95 年度績效評鑑執行期程與 88-93 年度相較明顯縮短,就 88-93 年度平均評 鑑執行期程而言,除城鄉風貌計畫推動第一年由於計劃執行期程較短,導致評鑑 作業只有 3 個月外,其餘年度大約是 6 個月。而 95 年度從召開說明會至縣市政 府完成績效評鑑僅花了一個月的時間。經由本研究的問卷顯示,營建署與縣市政 府同感績效評鑑執行時間倉促,同時連帶也使得執行績效評鑑方式轉變的告知時 間太晚,縣市無法及早朝向此一方向邁進以及與績效評鑑相關會議時間進行倉 促。

因此本研究建議將績效評鑑的期程延長至六個月,一般而言,專管中心約在 每年的六月會完成簽約,簽約完成後應盡速組成績效評鑑委員會,研擬年終績效 評鑑相關事宜。由於績效評鑑真正的目的在於解決過去執行績效的問題,因此本 研究也建議在整個績效評鑑方式施行之前,先在該年度八月針對各縣市政府舉辦 執行績效評鑑研習工坊,讓縣市政府透過非評鑑的方式分組針對「準備、協商過

程面向」、「團隊伙伴關係面向」以及「執行管考面向」等問題進行討論,以了解 各縣市政府在執行績效評鑑方面的問題,同時也透過每個縣市政府之間經驗的交 流共同集思廣益,累積彼此都執行計畫的能力,而本次工坊的內容也將作為第一 次績效評鑑委員會議以及後續講習會的參考。在研習工坊的次月舉辦「績效評鑑 講習暨座談會」方面,目的是要初步向各縣市政府宣布該年度的績效評鑑辦法、

指標,並徵詢各縣市政府的意見,同時也讓上的年度執行績效評鑑表現優良的各 縣市分享他們在城鄉風貌計畫的執行方式與經驗。績效評鑑講習會後將召開第二 次的績效評鑑委員會議,目的為針對縣市政府對於該年度績效評鑑方式與指標的 相關意見,適度修正績效評鑑方式與指標,並擬訂正式的績效評鑑流程、期程、

績效評估方式與指標。第二次評鑑委員會議召開過後,將結合該年度十月營建署 對縣市政府的月檢討會舉辦「績效評鑑說明會」,正式對 25 縣市宣布該年度績效 評鑑的流程、方式與指標。爾後將有一個月的時間(95 年度約兩個禮拜)讓各 縣市政府進行自評,專管中心將於該年度的 11 月進行自評表的回收作業,縣市 自評的情形將作為後續縣市政府簡報該年度執行績效之參考資料,並再次提供給 績效評鑑委員審核。而在縣市政府簡報該年度之執行績效規定方面,為求能夠清 楚的了解各縣市政府城鄉風貌執行績效的問題,本研究建議修正規定如後:(1) 縣市該年度城鎮地貌改造及都市社區風貌營造計畫執行之目標與原則。(2)縣市 針對該年度城鎮地貌改造及都市社區風貌營造計畫之「準備、協商過程面向」、「團 隊伙伴關係面向」以及「執行管考面向」相關單位與活動配合情形以及自主管考 機制進行說明。(3)就未能於縣市「整體自我績效評鑑表」中清楚呈述之具體優 良執行成果或困境提出說明。(4)縣市本年度預算與經費執行率(6 月、9 月、11 月、截至 12 月底前)。(5)向營建署請款情形(6 月、9 月、11 月、截至 12 月底 前)。最後則是透過評鑑委員之協商會議共同決定該年度各縣市政府的執行績效 結果,並且為了強化獎勵機制與各縣市政府執行計畫經驗的累積,本研究建議將 績效評鑑的結果與執行績效優良縣市的獲獎原因公佈於城鄉風貌網站,同時城鄉 風貌季刊也針對這些縣市的計畫執行方式進行專文方式刊載於季刊之上。

圖 4-3-1 執行績效評鑑期程與方式修正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6.7 月

8 月 績效評鑑研習工坊 組成績效評鑑委員會

績效評鑑講習暨座談會

專管中心回收並且 彙整縣市績效評鑑表

召開縣市績效評鑑會前會 25 縣市政府 簡報本年度執行狀況

公佈年度評鑑成績

年度績效評鑑結果報告 9 月

10 月

11 月

12 月

1 月

2 月

績效評鑑委員會 第一次會議

績效評鑑委員會 第二次會議

績效評鑑委員會 協商會議

績效評鑑方式、指標擬訂

績效評鑑方式、指標修正

專管中心建置基礎資料 結合營建署月檢討會辦理 績效評鑑說明會

縣市績效評鑑表正式發文

彙整縣市政府執行績效問題 與解決方式並且上傳至城鄉

風貌網站 回饋

評鑑成果上傳至城鄉風貌網站 季刊專文刊登

二、績效評鑑的權重與計分方式

本研究前述已經說明了縣市自評的成績的確有普遍高於評鑑委員評核的情 形因此本研究建議在執行績效評鑑機制施行的初期,為了避免縣市過度哄抬自評 的成效對於評鑑成果造成影響,但是又同時要保有讓各縣市政府對於自我執行績 效進行檢視的機會,本研究建議在現階段先降低縣市整體自我績效評鑑表的配分 權重。此外,也針對 88-91 年度計畫資料庫建置情形列為績效評鑑項目進行修正。

本研究建議的配分權重如表 4-3-5:

表 4-3-5 績效評鑑的權重修正建議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此外,本研究也發現在 95 年度績效評鑑機制於最終的評鑑成績方面,城鎮 地貌類各縣市名次之間分數差距平均為 0.16 分,都市社區新風貌類各縣市名次 之間分數差距平均為 0.13 分,兩類的名次之間分數差距都不大,因此本研究建 議未來在實施時建議將五分制的評分方式,加大為 100 分的評分方式,擴大各縣 市之間的差異性。

三、獎懲方式的實施

另一個遺憾的是,95 年終績效評鑑的獎懲方式最終獎懲方式並未執行。縣 市政府也於本研究問卷的開方性建議中提出:

評鑑成績優良之縣市應適時公佈給予獎勵。

績效評鑑的獎懲方式作為績效評鑑制度的最後一環,是為能夠提供受評鑑者 保持高度的工作動力的誘因。依據專管中心當初評鑑獎勵機制的設計,年終績效 評鑑表現最佳之前三名縣市將會頒發獎狀,作為鼓勵;表現不佳之後三名縣市內

評核方式 權重 項目

25% 縣市整體自我績效評鑑表 50% 縣市年底執行率

第一階段 第一階段 第一階段 第一階段: 縣市自主管考與評核

(50%) 25%

營建署評核縣市執行情形評述表 25% 準備、協商過程面向

25% 社區伙伴關係面向 第二階段第二階段第二階段第二階段:

評鑑會議之委員評鑑結果

(50%) 50% 執行管考面向

政部部長以書面方式通知該縣市首長,以作為警惕。希望能夠透過有效的獎勵制 度,讓各縣市政府的執行績效能夠更臻完善。但是最終這套獎勵機制卻因為受到 評鑑不佳的縣市強力的反彈聲浪,導致最後的獎懲方式並沒有落實,甚是可惜。

而參照國外的經驗,他國在績效評鑑完成之後,評鑑的成果皆是以公開透明的方 式公佈,然而就台灣目前的現實情形來看,似乎現階段還無法做到,參照過去 88-93 年度城鄉風貌專管中心的報告書,也從來沒有公佈過表現不彰的縣市政府 排名。

既然獎懲方式是因為受到評鑑不佳的縣市強力的反彈聲浪,而導致最終沒有 實施。因此本研究建議,在現階段先強化獎勵的部分,除了以公開的方式表揚執 行績效評鑑優良的縣市外,同時將這些評鑑優良縣市公佈於營建署城鄉風貌網站

( http://cpamicitytown.cpami.gov.tw/ ) 專 管 中 心 城 鄉 風 貌 網 站

(http://townscape.dboem.com/index.php),並且針對這些縣市執行績效優良之處 進行說明。同時,由於目前也有發行城鄉季刊,建議也將這些這些執行績效優良 的縣市政府經驗撰寫成專文,讓各縣市之間能夠有相互學習與經驗交流的機會。

第五章 第五章 第五章

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結論與建議 結論與建議 結論與建議

台灣城鄉風貌計畫自民國八十八年開始實施以來,在整體政策的執行與規劃 上,皆被賦予創新與示範的意涵,希望能為台灣未來的城鄉與景觀發展扮演「價 值引導」的重要任務。在計畫的執行績效方面目前也透過研考會、部會管考以及

台灣城鄉風貌計畫自民國八十八年開始實施以來,在整體政策的執行與規劃 上,皆被賦予創新與示範的意涵,希望能為台灣未來的城鄉與景觀發展扮演「價 值引導」的重要任務。在計畫的執行績效方面目前也透過研考會、部會管考以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