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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操作原則之體系與說明

前文循著美國司法實務案例之發展時序,檢視了美國實務如何辨認廠商間之行 為 , 究 屬 出 於 合 意 之 「 一 致 性 行 為 」 , 抑 或 未 經 共 謀 之 「 單 方 行 為 」 , 而 自 Interstate Circuit 至 Matsushita 等判例,法院已就如何以間接證據證明合意存在之議 題,建立起較完整之操作輪廓;復加之以現代法院倚重經濟理論分析之態度122,若 干素為學術公認,並具原則性地位之經濟理論,則充實豐富了此操作原則之體系內 涵123,從而經濟性之證據,即在法院據以推論認定合意存在之過程中,扮演了舉足 輕重之角色。本文爰歸納目前美國法院以間接證據認定合意存在時所依循之原則,

並以如下體系圖124說明之:

122 如 Petruzzi’s IGA Supermarket, Inc. v. Darling-Delaware Co., 998 F.2d 1224 (1993); Paper System Inc. v. Mitsubishi Corp., 193 F.R.D. 601, 614-616 (2000); In re Polypropylene Carpet Antitrust Litigation, 93 F. Supp. 2d 1348 (2000); In re Plastic Cutlery Antitrust Litigation, 1998 WL 135703 (1998); Ohio ex rel. Montgomery v. Louis Trauth Dairy, Inc., 925 F. Supp. 1247 (1996)等案。

123 See Gavil, Kovacic & Baker, supra note 2, 275.

124 See Gavil, Kovacic & Baker, supra note 2, 283.

外觀呈現一致平行行為之事證

析與解釋,實則,若言經濟性之證據,在欠缺直接證據可證明廠商間之密謀合意 時,乃屬不可或缺,亦不為過126

另外,經濟性之證據雖不可或缺,如未具備論理上之可信性,舉證責任即必須 因而加重。以「具有從事聯合行為之理性動機」及「若單獨為系爭行為,將有悖其 經濟理性」之附加因素為例,原告在運用該二類型之附加因素時,如無法充分地顯示 廠商間可預期自一致性行為獲取利潤,法院尚難即因而據以認定被告合意之存在127。 最末,則為證據在證明度上之要求,鑑於美國反托拉斯法民事訴訟之證明度標 準為「證據優勢」,而在以間接證據證明合意存在時,其實質操作內涵則為,相關 間接證據須達「具排除單方行為蓋然性之傾向」的程度,易言之,只要「系爭行為 係出於合意之蓋然性」,高於「系爭行為係出於單方行為之蓋然性」,當前者達 51% 以上之蓋然性,即符合「證據優勢」之原則而得排除後者之蓋然性。惟應予強 調者,乃此優勢蓋然性之要求,係指綜合整體證據後所得之評價,縱各項證據「分 別以觀」不足達此蓋然性,惟經「綜合審酌」後,可達此優勢蓋然性之心證,即應 認其具備此所要求之證明度標準128

2. 操作原則之運用

承前項所歸納之體系,茲舉美國第七巡迴上訴法院於 2002 年 In re High Fructose Corn Syrup Antitrust Litigation (7th Cir. 2002)129為例,用以說明美國現代法 院如何運用上開原則所形成之體系,以間接證據證明合意之存在。

本案為高果糖漿(High Fructose Corn Syrup, HFCS)價格卡特爾之民事損害賠 償訴訟,本案並無直接證據得以證明被告,即 5 家高果糖漿之生產者:Archer-Daniels-Midland Company (ADM)、A.E. Staley、Cargill、American Maize-Products,

以及 CPC International 有聯合調漲價格之合意,該案於地方法院審理時,除 CPC

Posner, supra note 36, 69-79; George A. Hay & Daniel Kelly, “An Empirical Survey of Price Fixing Conspiracies,” 17 J.L. & Econ. 13 (1974); Frederic M. Scherer & David Ross, Industrial Market Structure and Economic Performance, 3rd ed., 277-315, Boston, Houghton Mifflin Company (1990).

126 See Posner, supra note 36, 93-94.

127 Gavil, Kovacic & Baker, supra note 2, 282.

128 Posner, supra note 36, 99; infra note 139, note 140.

129 295 F.3d 651.

International 與原告達成庭外和解,另 4 名被告則因地方法院認原告所提之證據不足 以證明有合意之存在,因而獲勝訴之簡易判決130。案經上訴至第七巡迴法院,上訴 法院法官以一致見解撤銷地方法院之判決,其判決由 Judge Posner 作成,其中並就 如何評價本案用以認定合意之間接證據(特別係經濟性證據)有詳盡之闡述,爰分 述如下:

上訴法院認為,本案用以證明合意之非經濟性證據(non-economic evidence),

尚非明確(conclusive),而僅寓有當事人不為競爭之暗示(suggestive),此際經濟 性證據之重要性,即不可忽視。而經濟性之證據大別可分為兩類,一者為系爭市場 結構屬有利勾結之環境的證據;另則為市場行為呈現不為競爭之證據131

首先,就本案關於市場結構之證據而言,上訴法院認為 HFCS 產業,為一有利 廠商密謀價格聯合之市場環境,相關證據包括:

系爭產業之廠商數目極少,故而彼此協調溝通容易。按 HFCS 產業僅有 5 家生 產者,渠等合計之銷售量即占該產業之 90%,這使得彼此間之協調溝通極為容易,

且可快速偵測是否有欺瞞行為,故而該 5 家生產者可自欺瞞獲得之好處即大幅降 低,而該嚇阻欺瞞之效果,即有助穩定卡特爾之運作132

系爭產品為高度規格化之產品。成功的卡特爾通常不需頻繁之溝通協調,而本 案系爭產品HFCS,產品規格僅有 HFCS 42 型與 HFCS 55 型,因而參與勾結之廠商 間,毋庸為達成合意而需另就產品之價格、內容、設計以及售後服務等協調出共 識,從而頻繁協調溝通之需求大為降低,故有利HFCS 產業成功地勾結133

系爭產品沒有相近的替代產品。HFCS 主要用於非酒精飲料(soft drink)之製 造,對非酒精性飲料之製造商(即 HFCS 之主要需求者)而言,HFCS 並無相近之 替代產品,從而本案被告毋庸擔心聯合提高價格後,顧客會流失轉向替代性產品。

本案被告均有產能嚴重過剩之問題,故而渠等有強烈誘因聯合減少產出以提高 價格。而本案判決對產能過剩與聯合行為兩者間強烈之因果關係,有著十分精細之 闡述,殊值重視134

130 Id. 653-654.

131 Id. 654-655.

132 Id. 656.

133 Id. 656-657.

134 Id. 657.

又被告雖給予 HFCS 55 型之大型買家如 Coca-Cola 與 Pepsi-Cola 價格優惠,但 並不因此即表示被告未就 55 型從事價格聯合,蓋 HFCS 之需求者包括大型購買者 與小型購買者,故其需求市場之結構非屬集中,從而被告等可透過容忍對大型購買 者給予價格優惠之差別取價,以執行對小型購買者之聯合價格。復加之以HFCS 為高 度規格化產品,故該產業差別取價之普遍採行,即為被告有從事價格聯合之徵候135

復次,就市場行為呈現不為競爭之證據而言,其相關證據則包括:

當被告之一的ADM 將 HFCS 42 型之價格,提高至 HFCS 55 型價格 90% 的水 準,本案其餘之被告旋即跟進。被告雖就此等同幅跟漲行為提出許多抗辯,其中最 有利之論點則為 42 型之價格制訂基礎係因其甜度為 55 型的 90%,惟上訴法院指 出,HFCS 各規格之價格,應以其成本為考量基礎,而非其所含之甜度(且經證明 42 型之甜度,實際上僅有 55 型的 71%),而證據顯示,42 型之成本,約為 55 型 成本的65%,基於該成本結構因素,足堪認定被告間跟進 ADM,將 42 型之價格漲 至55 型價格 90%的行為並不合理136

又,在被告均採取上開 90% 價格政策的數月後,即與所屬客戶換約,其一改 過去以一年為期之長約,而易之以一季為單位之短約,縱然所有的客戶為求降低風 險而均較偏好前者。換言之,被告等乃在將風險轉嫁予客戶,令客戶須負擔額外風 險之同時,非但未降低價格予以補償,卻反不合理的提高價格,此即屬不為競爭之 行為137

另證據亦顯示,被告間會向彼此買進 HFCS 以供應自身客戶,縱然自行生產之 成本,會低於該等向同業購買之價格。按同業間偶有互購之行為並無可議之處,蓋 廠商因某些原因而一時無法供貨時,為免客源流失,多會向同業購買以求照常供 貨,而非請客戶轉向其競爭者購買;惟本案之 HFCS 產業尚有嚴重過剩之產能,故 而被告有能力自行供應其客戶,復以其自行生產之成本,乃低於向同業購買之價 格,從而本案被告不思擴張自己過剩之產能,以較低之成本自行生產從事競爭,寧 捨此道而以較高之價格向同業購買後再予出售,其意實乃在保護彼此之市占,以維

135 Id. 658.

136 Id. 659.

137 Id.

護卡特爾之和諧與穩定138

再者,則為關於證據證明度之問題。Judge Posner 在本案判決指出,「個別觀 上開各項證據,雖不足推論出合意存在之事實,然將其整體綜合以觀,並與諸項經 濟性證據結合一併審酌後,已足以推翻原審地方法院認為本案共謀不存在之簡易判 決。」139並告誡原審地方法院就合意存在與否之證據評價上有所違誤,其不應陷入 被告高明主張之陷阱,即「個別觀原告所提之各項證據尚不足推論出合意之存在,

故應據以認定該證據整體亦不足動搖被告勝訴之簡易判決」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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