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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信商業銀行、華泰商業銀行、三信商業銀行、元大商業銀行、中華開發工業銀 行、大台北商業銀行、日盛國際商業銀行、高雄銀行、京城商業銀行、匯豐(台 灣)商業銀行、大眾商業銀行等二十八家。
第二節 操作型變數定義
本研究係以台灣銀行業的逾放比率及備抵呆帳比率為研究範疇,透過大陸地 區之社會、經濟因素的觀點,來討論大陸國內的社會、經濟環境下對於台灣銀行 業資產品質的影響及關聯程度。本節分別針對依變數(包含台灣銀行業的逾放比 率及備抵呆帳比率等)及解釋變數的定義,逐一概述。
一、依變數說明
(一)備抵呆帳比率
所謂備抵呆帳比率是指銀行備抵呆帳的準備總額對銀行之總放款金額的比 率,其公式即為
備抵呆帳比率=備抵呆帳/總放款。
(二)備抵呆帳占廣義逾期放款比率
所謂備抵呆帳占廣義逾期放款的比率係銀行資產品質的一項評估標準,亦是 探討銀行經營績效的重要指標之一。簡而言之,銀行備抵呆帳餘額為年底總授信 餘額之某個百分比,比率愈高,表示銀行放款若發生逾放可供備抵之金額愈高,
資產品質愈佳。其中廣義逾期放款(又稱不良債權)包含逾期放款及催收款,而 催收款又包括 1.中長期分期償還款或貸放本金未按期攤還於六個月以上者;2.放 款清償期雖未屆滿三個月或六個月,但以向主從債務人訴追或處分擔保品者;3.
放款擔保品已拍定待分配部分;4.本金未到期而利息已延滯六個月以上之放款
(包括短放及中長期放款等);5.協議分期償還案件未符合規定要件者(彭子洋、
詹雅玲、周威廷、陳家榕,2002)。公式表示為
備抵呆帳占廣義逾期放款比率=備抵呆帳/廣義逾期放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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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逾放比率
所謂逾放比率是指逾期放款及催收款之總額對總放款之比率,其中,逾期放 款係指債務人未依約定日期償還本息超過三個月未逾六個月者。催收款係指債務 人未依約定償還本息超過六個月者,唯產生的催收款一律以呆帳轉銷,其公式為
逾放比率 = (逾期放款 + 催收款) /總放款。
此比率代表因銀行業者不良貸款,所造成可能蒙受的呆帳損失,致使銀行業 者本身也因可調度的資金降低,而降低銀行的獲利空間,提高經營的風險,此結 果不利於存款者。而在 Peria and Schmukler (2001)認為當銀行的不良放款比率 愈低,顯示整體的資產品質較佳,資產品質的風險較低,在此情況下,相較於同 業的經營成本相對較低,故與存款利率呈正相關,同理,不良放款比率愈低即表 對存款者有較多保障,與存款成長率有正面的影響。
二、自變數說明
本研究針對大陸社會與國民經濟資料中的國內生產總值、生活消費支出、就 業人口數、人口數、15 歲以上人口數等變數作為自變數之選取。此外,為瞭解 大陸居民對國內生產總值的貢獻對台灣銀行業資產品質的影響,也針對平均每萬 就業人口的國內生產總值、平均每萬人的國內生產總值等數據資料進行蒐整與研 究,有關各指標變數的定義,逐一分述如下:
(一)國內生產總值(GDP)
國內生產總值(GDP)係指國內所生產之最終商品(包含財貨生產、勞務生 產、服務等),以市場價格總額表示之。一般國內生產總值有三種表現形態,分 別為價值形態、收入形態和產品形態等。首先,價值形態的部分,是表示所有常 住單位在一定時期內生產的全部貨物和服務價值超過同期投入的全部非固定資 產貨物和服務價值的差額,即是所有常住單位的增加值的和。其次,收入形態的 部分,是指所有常住單位在一定時期內創造並分配給常住單位和非常住單位的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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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收入的和。最後,產品形態的部分,是指所有常住單位在一定時期內最終使用 的貨物和服務價值與貨物和服務淨出口價值的總和。
在實際核算中,國內生產總值有三種計算方法,即生產法、收入法和支出法。
三種方法分別從不同的方面反映國內生產總值及其構成,其公式為 國內生產總值 = 消費 + 投資 + 政府支出 + (出口 - 進口),
其中投資是指投入資源投到具有經濟價值的商品上,以期增加商品價值經濟活 動。
(二)生活消費支出
一般而言,大陸居民之整體總支出係指除借貸支出以外的全部家庭支出,其 中包含生活消費支出、購房建房支出、轉移性支出、財產性支出、社會保障支出。
而生活消費性支出係指家庭用於日常生活的整體消費性支出,包括食品、衣著、
居住、家庭設備用品及服務、醫療保健、交通和通信、娛樂教育文化服務、其他 商品和服務等八大類支出。
(三)就業人口數
就業人口數係指在 15 歲以上,從事社會勞動並取得勞動報酬或經營收入的 人員總數,其意涵在於顯示一定時期內,全部勞動力資源的實際利用情況。而其 種類概分為單位就業人員、城鎮私營和個體就業人員等三種,其中單位就業人員 係指在各級國家機關、政黨機關、社會團體及企業、事業單位中工作,取得工資 或其他形式的勞動報酬的全部人員。包括在崗職工、再就業的離退休人員、民辦 教師以及在各單位中工作的外方人員和港澳臺方人員、兼職人員、借用的外單位 人員和第二職業者。不包括離開本單位仍保留勞動關係的職工。各單位的就業人 員反映了各單位實際參加生產或工作的全部勞動力;城鎮私營係指城鎮私營就業 人員指在工商管理部門註冊登記,其經營地址設在縣城關鎮(含縣城關鎮)以上的 私營企業就業人員,包括私營企業投資者和雇工;城鎮個體就業人員係指在工商 管理部門註冊登記,並持有城鎮戶口或在城鎮長期居住,經批准從事個體工商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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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的就業人員,包括個體經營者和在個體工商戶勞動的家庭幫工和雇工。
(四)人口數及 15 歲以上人口數
人口數是指在一定時間、一定地區範圍內有生命之個人人數的總和,而人口 數之統計方式,係以年末(即 12 月 31 日 24 時)之有生命的人員總數為人口數 的計列標準,其中年度統計的全國人口總數中,未包含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及 海外華僑人數。此外,15 歲以上的人口數,則是將人口數中之 15 歲以上的人口 數量,予以計列。
(五)平均每萬就業人口的國內生產總值
所謂勞動力參與率,是指 15 歲以上可以工作之民間人口數占 15 歲以上民間 人口數的比例,其中 15 歲以上可以工作人口(包含就業與失業等人數)又稱為 勞動力,民間人口數係指未包含現役軍人、監管人口與失蹤人口的 15 歲以上國 民,但未包含外籍人士、外勞及未取得我國國籍之人口。其計算公式為
平均每萬就業人口的國內生產總值 = 國內生產總值 ÷ 就業人口數。
(六)平均每萬人的國內生產總值
所謂平均每萬人的國內生產總值,是指大陸地區之國內生產總值占民間總人 口數的金額,其中人口數係以萬人為計列單位。其計算公式為
平均每萬人的國內生產總值= 國內生產總值 ÷ 人口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