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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貳章 文獻探討
本文主要在探討在大陸外部環境下,影響台灣銀行業資產品質的關鍵因素,
本章於第一節中,分別就銀行資產品質中逾放比率及備抵呆帳比率進行論述;於 第二節中論述大陸的社經狀況。此外,有關兩岸往來之相關文獻回顧,則於第三 節中敘述。
第一節 銀行資產品質論述
一、 逾放比率相關定義國內銀行業者在1997年亞洲金融危機發生之後,已面臨銀行家數過多、競爭 激烈,以及房地產市場供過於求等不利因素影響,導致銀行間為爭取業務彼此惡 性競爭,銀行資產品質日益惡化。加上亞洲金融危機後國內若干上市櫃企業集團 於1998年相繼發生財務危機,及至2000年下半年美國經濟開始衰退網路科技泡沫 化,我國資訊科技產業深受影響,2001年美國921又遭恐怖份子攻擊,我國對美 國貿易依存度較高,經濟狀況更是雪上加霜,經濟負成長且失業率節節上揚,使 銀行業之逾放比率率持續惡化。本國銀行之逾期放款比率於80年底僅為0.97%。
1991年以後,金融機構因開放設立造成過度競爭而獲利不足、不動產景氣長期處 於低迷衰退、不良債權轉銷程序費時,加以亞洲金融風暴影響,及近年來全球經 濟景氣低迷,致使企業營運狀況不佳,提高金融機構授信風險等因素,本國銀行 之逾期放款比率於2001年底已達7.7%,十年間增加近八倍。2002年4月底更攀升 至歷年來最高峰8.09%,若以國際上之認定標準,則更高達11.79%,該比率已將 國內逾放比率率推至歷史高峰。
由於我國前些年金融體系逾期放款比率偏高,而逾期放款列報範圍亦相較於 國際主要國家逾期放款之定義較為寬鬆,因此國際信用評等公司屢次就要求主管 機關所發布之銀行逾期放款比率予以調高;加以備抵呆帳之提列及呆帳轉銷,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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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衝擊銀行盈餘,銀行往往未能依其資產品質之實際狀況確實分類並提列適當 之備抵呆帳。為與國際規範接軌,符合國際趨勢,並建立銀行授信資產健全性分 類及提列備抵呆帳之標準,因此行政院於2002年6月成立之「行政院金融改革專 案小組」,將修正銀行業逾期放款之定義、銀行業授信資產之分類及依分類規定 提列備抵呆帳之標準列為金融改革事項之一。
中央銀行於2000年1月發布新聞稿指出,「對於銀行逾期放款之定義,世界各 國認定標準並不一致,美國、香港係採放款與利息延滯3個月以上,日本、韓國 及馬來西亞採放款逾期6個月以上,印尼原則上採放款逾期3個月以上,惟其他情 況可延至12個月。我國逾期放款依據財政部規定,採本金逾期3個月、中長期分 期攤還逾期6個月或利息延滯6個月以上計算。」也就是說,我國的逾放比率的規 定並不是像美國一樣,一律以3個月為標準,因此比美國的標準來的寬鬆。金管 會更於2005年2月發布修正「加速降低本國銀行逾期放款措施」,採取更嚴格之逾 放定義,及要求備抵呆帳覆蓋率須達40%以上,以進一步促使本國銀行加速轉銷 呆帳,降低逾放比率,提升風險承擔能力。至於仍有部份銀行逾放比率高於5%
者,金管會將依「加速降低本國銀行逾期放款措施」之規定,對該等銀行予以糾 正、限制業務及改善財務結構等處置措施,以期促使本國銀行降低逾期放款比率,
健全資產品質,並加強風險承擔能力。當逾放比率越小,則銀行的資產品質越佳,
公式如下:
逾放比率=
放款總額 催收款 逾期放款
世界各國對逾放比率之管理辦法並不盡相同。茲將美國、日本及台灣等國家 之銀行逾放比率的定義如下表2-1所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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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16家商業銀行設立,而各銀行又廣設分行,積極分食既有市場,使授信業務競 爭益形白熱化,許多銀行不惜放棄部分授信原則,以鞏固或擴張市場佔有率,造 成授信品質日漸下降,逾放比率不斷上升。蔡進財(2000)和郭照榮(2000)皆 指出國內金融機構因為業務競爭激烈,主要收益來源之存放款利差日益縮小,於 是銀行增加高風險之農業及建築放款,並且承作過多的股票質押放款,致使在房 地產不景氣及股價崩盤時,資產品質惡化,銀行逾放比率節節上升。沈中華與王 健安(2002)利用企業向銀行借款的明細進行研究,實證結果指出金融自由化後,
銀行放款業務競爭加劇,所以在放款條件的審核上各銀行普遍相對變得較為寬鬆,
因此「粗心放款者」是使逾放比率增加速度迅速上升,銀行經營績效降低的主因。
李春安、吳欽杉與葉麗玉(2003)的研究也發現,銀行的公司規模、財務績效及 負債比率等變數,皆會影響銀行逾放比率。
在管理及作業程序因素方面,林俊吉(2002)指出逾期放款之相關貸款常因 高階層人員特權的強力介入而被核准,亦即有逾越權限核貸,未依照有關規定辦 理授信之情形,因此不當或過度融資是造成銀行逾期放款的重要原因;林俊吉
(2002)也指出,當行員對於法令規章不熟悉,或對授信原理不夠瞭解,並且未 切實執行授信作業相關流程時,即可能給予少數人士可趁之機而造成逾放。
關於技術及信用之因素方面,周清輝(1995)探討逾放之成因即指出銀行被 企業或個人之外表形象所蒙蔽(如往來存款實績良好),導致未作深入了解及對 借戶粉飾之財務報表,未能確切調查,造成徵信不實,超額授信情事。高武義(1995)
也說到常因為銀行人員對借款者品格及還款意願過度信任,對該貸款未詳加審查,
而導致將來發生壞帳之危機。王鴻屏(1998)研究逾期放款之借款者素質,發現 該類借款者往往對貸款管理不善,或是將貸款歸類有誤(如將短期資金用於長期 投資),於景氣活絡時過度樂觀,當景氣驟轉不振時,財務週轉調度就發生致命 的困難。此外有所謂的名人之光環效果,即行員因借款者於名噪一時或人際關係 良好,被其著名聲譽所蒙蔽,疏忽徵信分析內相關負面資料,而給予優渥利息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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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或超額貸款。
在其它實證研究方面,關於個人信用貸款部分,Steenackers and Goovaerts
(1989)研究指出借款戶之年齡、月收入、職業、居住地區、工作時間長度、是 否擁有住宅、貸款期間及之前貸款件數等變數會影響逾期放款之發生。信用卡部 分,則根據Rock(1984)和Updegrave(1987)之研究則發現信用卡持有人與其 他債權人關係、年收入、職業、居住與工作時間長度、住宅所有權、是否有支票 帳戶、信用紀錄及年齡等變數皆會影響逾期放款之發生。
三、 備抵呆帳相關定義
現行銀行業授信資產評估分類制度之缺點,加以備抵呆帳之提列僅分別以50
%及100%計提第三類收回困難及第四類收回無望之授信資產,使得我國銀行業 實際所應提列之備抵呆帳偏低,備抵呆帳覆蓋率相較於國際間主要國家亦較低,
顯示我國銀行業承擔損失能力普遍較國外銀行差。為提高銀行風險負荷能力,經 參考韓國對第1類至第5類授信資產備抵呆帳之提列分別為0.5%、2%、20%、50
%及100%;新加報為0%、0%、10%、50%及100%;香港為1%、2%、20%~ 25
%、50% ~ 75%及100%,並參酌我國銀行業備抵呆帳之提列現況,經財政部請 全體本國銀行二次試算結果,選取對銀行衝擊最小者,據以訂定各類授信資產必 要之提列比率規定如下:「銀行對資產負債表表內及表外之授信資產,應按第3 條及第4條規定確實評估,並以第2類授信資產債權餘額之百分之二、第3類授信 資產債權餘額之百分之十、第4類授信資產債權餘額之百分之五十及第五類授信 資產債權餘額全部之和為最低標準,提足備抵呆帳及保證責任準備。」。由上可 知,備抵呆帳覆蓋比率表示銀行對於已到期尚未回收的放款債權,已提列的備抵 呆帳占逾期放款之比例,這個比例越大,銀行的資產品質越佳。
備抵呆帳覆蓋比率=
逾期放款 備抵呆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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