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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容人納保是為結合獄政、衛政、社政,全面提升公共衛生之 關鍵

在文檔中 矯政期刊第5卷第1期 (頁 91-94)

二、收容人納保使得台灣成為世界監所健康主流化的一員

三、 收容人納保是為結合獄政、衛政、社政,全面提升公共衛生之 關鍵

在 2013 年 7 月 23 日原行政院衛生署整合原屬內政部的社會福利部門 而成為衛生福利部。在此之前,各界迭有「衛政、社政」各行其事的評論,

認為有礙國民健康服務的整合性。衛生福利部的成立在組織的層面上提供 衛政與社政結合的平台。而收容人納入健保,進一步提供一個獄政、衛政、

社政結合的平台:由全民健保提供財務機制,引進主流醫療資源,並結合 衛生福利部下的社會福利部門,可以為收容人提供在矯正機關與回歸社會 後適足的照顧,最終有助於社會的祥和。

世 界 衛 生 組 織(WHO) 於 其 發 行 的「 監 獄 的 健 康 」(Health in Prisons)」、「二十一世紀監獄健康的善治(Good governance for prison health in the 21st century)」、「監獄和健康(Prisons and Health)」這 三份文件中,皆指出目前各國監獄條件與健康照護普遍存在的問題(WHO/

Europe, 2007;WHO/Europe & UNODC, 2013;WHO/Europe, 2014),

並指出監獄的環境造成收容人出獄後適應不良。不但加重社會負擔,且再 入獄(recidivism)的機率居高不下。

綜合前述世界組織歐洲會員國的相關文獻,關於監所健康與公共衛生 的關係可以歸納為以下三點:

(一)監獄衛生是公共衛生的一環

監獄與社區密切連結。囚犯會休假、接待訪客,有時會外出至工作場 所或健康保健場所。且絕大多數囚犯最終會離開監獄,回到社區重新融入社 會,攜帶著新的疾病和未治療的狀態,可能對社會的健康構成威脅,並在社 區中增加疾病所帶來的負擔。此外,監獄工作人員也不斷的在監獄和他們社 區之間生活與移動。因此,監獄的衛生也會影響更廣泛社會的公眾健康。

即使監獄與健康有關的數據報告相當缺乏,然而監獄人口包含了那些 有嚴重且經常危及生命的高盛行發病人口。有證據顯示,在監獄爆發的結 核病會增加當地社區引起結核病的機率。如:根據世界衛生組織以及疾病 預防控制歐洲中心,在結核病高發病率和龐大的監獄人口的國家,顯著地 增加該地區結核病所造成的負擔;全球盛行的愛滋病病毒,在泰國是第一 個傳出疫情的,根據聯合國毒品和犯罪問題辦事處指出,其可能在1988 年,在曼谷監獄系統注射吸毒者所開始。最近,拉脫維亞監獄因對愛滋病 和結核病沒有適當的預防和治療下所造成的高盛行,對公眾健康構成威脅。

因此,監獄的設置對公眾健康提出了挑戰。處理囚犯的精神和身體上的疾 病將會提高大眾健康。在許多公共衛生研究上皆可證明。因此對社會一部 分的人而言,這些弱勢群體獲得健康保護和任何健康不佳所獲得治療是一 個令人信服的理由。

(二)監獄衛生建立於法律及人權基石之下

獄政當局通常在意的只有安全、保安和紀律。但是,歐洲委員會在其 2006 年監獄規則也談及應確保監獄條件不侵犯人的尊嚴,並提供有意義的 職業活動和治療方案給囚犯,準備讓他們重新融入社會。因此,剝奪自由 最重要的其中一個指導原則是「囚犯仍持有所有人權」,這也適用於他們 的健康權,這是建立在對基本人權維護的基石之下。

最重要的是,聯合國「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之第12 條,

在其一般性意見14 號中以指導各國關於監獄健康照護的範圍。聯合國經濟 和社會理事會(The United Nations Economic and Social Council)指出 健康權必須理解為:「為實現健康權,有必要對各種設施、商品、服務等 可達到的最高標準」。根據理事會指出,必要的公共衛生和衛生保健設施,

商品和服務必須滿足下列四個基本要素:

1. 可用性(availability):充分發揮作用的醫療設備、服務和商品都必須 有足夠的可用量,包括健康的基本要素,如:安全和可飲用的水與足夠 的衛生設備、醫院、診所和其他與健康有關的建築,以及經過培訓的醫 療專業人員和必要的藥品。

2. 可近性(accessibility):醫療設備、服務和商品以及與健康相關的資 訊必須在物理上(實際獲得)和經濟上可近性(負擔得起)而不受歧視,

尤其是對弱勢或邊緣群體而言。

3. 可接受性(acceptability):醫療設備、服務和商品必須尊重醫德和文 化上的適當性,並且尊重保密性。

4. 品質(quality):醫療設備、服務和商品必須是科學和醫學適當的,以 及有良好的品質,而根據該委員會要求(除其他事項外)還包括有技術 的醫護人員、科學及批准過期的藥品、設備、安全的飲用水和足夠的衛 生設施等。

以重要國際公約為基礎,世衛組織(WHO)強調,監獄受刑人雖然人 身自由受到限制,但其醫療權益卻應與一般民眾同樣受到重視,而監獄的醫 護人員必須獨立於獄政體系之外,完全以醫療照護而非以懲罰為目的來照護 受刑人。同樣的,監獄中應同樣施行預防保健及遵守一般的醫療倫理。

(三)社會對社會正義的承諾

健康的社會強調公平競爭(fair play)的意識,不能使任一族群無法在 公平的基礎上生活。大多數囚犯都已被證實來自於社會上最貧窮的地區,

他們在教育和就業經驗上相當不足,進入監獄可能是他們第一次有足夠營 養的生活場所,並第一次有機會減少他們容易健康不良和社會失敗的機會。

監獄健康照護在「減少健康不平等」上發揮了重要的作用。

基於上述之理由,世界衛生組織(WHO)因而提出「提供資源促進 囚犯的健康和福祉是一個全體政府的責任」之倡議,認為各國衛生機關應 對監獄之醫療服務負起責任並持續倡導健康的監獄條件,達到監獄健康 標準的改善與傳染病的控制,進而提升整體之公共衛生(WHO/Europe &

UNOD, 2013)。

以上對於監所健康與公共衛生不可分割的論述,需要財務機制來促成 或加速其實現。我國將收容人納入全民健保,透過健保的機制,提供收容 人等同於「主流」的健康服務。收容人納入健保另一個更深層的意義,在 於把收容人的資訊整合進入原來已經相當完整的健保資料庫之中。這樣資 訊的整合,使得收容人的健康資訊與一般民眾放在同一平台上,可供學術 界或其他各界人士的分析比較,對於收容人的健康形成一個十分透明的監 督機制,符合台灣作為一個開放社會的潮流。以健保就醫資料為基礎,也 易於追蹤其回歸社會之後的健康情況,有必要時,社政部門也可以介入提 供進一步的照顧。因此,將收容人納入健保就成為獄政、衛政、社政最有 效的整合機制。

在文檔中 矯政期刊第5卷第1期 (頁 91-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