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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矯正機關收容人納入健保的政策脈絡及運作

在文檔中 矯政期刊第5卷第1期 (頁 79-84)

在收容人納入健保之前,我國在公費醫療時代的矯正醫療業務可謂相 當脆弱,也是獄政最常被詬病的議題之一。「矯正機關」人員每天面對無 數求診之收容人,在醫師嚴重不足的情況下,要妥適關照到收容人層出不 窮、各式各樣的病痛,可說相當棘手。矯正醫療難以回應實際需求,因而 屢有家屬抗議矯正機關延誤送醫或發生醫療糾紛等情事。矯正醫療業務也 常面臨有缺失、醫療品質不佳之質疑。如在監察院的調查報告4中,就曾羅 列我國矯正機關衛生的十大缺失,並據以糾正行政院、法務部、法務部矯 正署、以及行政院衛生署(2013.7.23 改制為衛生福利部)。監察院之該項 糾正文舉出:「矯正機關超收嚴重,空間狹小違反人權、衛生署未定期督 導傳染病防制、未經醫師診治給藥、醫療專職人員長期懸缺、傳染病隔離 設施不全、收容人病歷、檢體保管、傳遞管道疏漏、保外就醫欠缺標準程 序、精神障礙處遇不佳」等問題(監察院,2012)。陳秀麗(2004)也指 出由於醫護人力的嚴重欠缺,監所內的急症處理更是緩不濟急,使得急症 收容人常暴露於生病時無法及時就醫的危險之中,因此監所醫療糾紛,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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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2012)《調查報告 1000800028 號》。

有所聞。另2009 年葉金川擔任衛生署長期間,與當時的法務部長王清峰,

曾聯合至監所視察受刑人的醫療狀況,他也提出「台灣監所內的健康醫療 情況真是落後,與一般國人可享受的健康醫療照護待遇相去甚遠」之批評

(葉金川,2013)。以上皆顯見矯正機關內之衛生、醫療問題積重已久,

亟待建立一制度化之治本之道。因此,將矯正機關收容人全面納入健保體 系的意見日益受到重視。

另一方面,矯正機關收容人來自不同社會階層,多數收容人在社會上 的生活習性原本已不規律,狀況也參差不齊,所衍生的疾病也較常人為多。

加上近來吸毒人口暴增,截至 2014 年 10 月底,64,104 名在監收容人中 就有26,822(42%)係為吸毒人口(法務部矯正署,2014)。由於長期吸 食或施打毒品,其所造成的戒斷現象與種種後遺症,全在羈押或執行中顯 現而出。且監所擁擠的環境,成為了傳染病與皮膚病的溫床,使得收容人 抵抗力也較一般人為弱;若再經長期禁錮,亦易造成心理偏差、憂鬱及反 社會情緒等生心理疾病(葉俊宏,2003;張伍隆,2005)。另外,張伍隆

(2005)指出監所裡的收容人,每人每年平均使用醫療門診次數高達 18 次,

高於國人年平均的15 次門診,可見無論是看診次數與醫療需求,監所收容 人都較一般人為高。然而,多數收容人刑期不長,終究會回歸社區與社會,

倘若收容人於在監執行期間未受到適當之醫療照護,在其出獄回歸社會以 後,仍會造成社會與健保的負擔。因此將矯正機關收容人納入全民健保促 成監所健康照護主流化,在務實意義上,不但可以有效且經濟地確保收容 人的健康權益,也讓收容人無論是在監執行、移監或回歸社會後都可以獲 得妥適的醫療照護。

再者,隨著人權意識逐漸高漲,人權觀念逐漸形成,順應世界人權 發展、提升收容人人權保障已成時代潮流。在關於國家應善待收容人醫療 健康的言論,最廣為人引述的當屬英國著名首相邱吉爾在1910 年擔任內 務部長(Home Secretary)所說的:「社會民眾對於犯罪與犯罪人處遇

之態度,乃是對任何國度文明最佳之試金石(The mood and temper of the public in regard to the treatment of crime and criminals is one of the most unfailing tests of the civilization of any country.)」。因此,人權意 識普及所至,收容人除法令規定限制其自由外,應保有其與一般人民所享 有之基本人權規定的權益,健康權就屬於基本人權之一,包括健康照護及 醫療保健等權利(張育誠,2008)。因此,對收容人健康的維護,不僅是 生存權的延伸,更是「醫療人權」之實踐。

另一方面,「健康監獄(Healthy Prisons)」更是世界衛生組織所倡導 之理念(WHO/Europe, 2007)。世界衛生組織早於 1995 年就成立監獄健 康計畫(Health in Prisons Programme, HIPP),HIPP 是支持會員國透過 解 決監獄內的健康和健康照護,以及促進國家和國際間在監獄衛生與公共 衛生系統間的聯繫加以改善公共衛生(WHO,2014)。世界醫師協會(The World Medical Association)於西元 2000 年 10 月於蘇格蘭愛丁堡決議通 過「愛丁堡宣言-監獄環境、結核病與其它傳染病之蔓延(World Medical Association Declaration of Edinburgh on Prison Conditions and the Spread of Tuberculosis and Other Communicable Diseases)」提出各國常見的 監獄衛生問題與對公共衛生有害的環境條件並基於公共衛生與人道關懷考 量,提出具體行動建議(全聯會國際事務工作小組,2012);世界衛生組織

(WHO)於 2003 年開始推行監獄和公共健康照護的整合,當時發出莫斯 科宣言(Moscow Declaration),呼籲監獄衛生和公共衛生對於監獄健康應 該「承擔同等的責任」,進而達到監獄健康標準的改善與傳染病的控制(PC Webster, 2013)。近期世衛組織歐洲辦公室(WHO/Europe & UNODC)於 2012、2013 年分別提出「日內瓦健康監獄照護宣言(Geneva Declaration 2012 on health care in prison)」、「二十一世紀監獄健康的優質治理(Good governance for prison health in the 21st century)」,兩份文件皆提出監獄 健康照護的指導方針與行動原則,呼籲歐洲國家將受刑人規則納入立法當

中,並用堅持要求的手法,確保他們嚴謹地重視(WHO European region, 2012;WHO/Europe & UNODC, 2013)。

二代健保規劃期間,就「二代健保擬將受刑人納入健保,扣除醫療費 用的自付額外均由政府支付(受刑人不須支付保險費)」這件事屢引發反 對方之立委與社會大眾的質疑,屢有「為什麼這些壞蛋的健保費用要由全 民負擔?」此類忿忿不平之聲。使得二代健保正式上路的前後,矯正機關 收容人是否應納入全民健保體系一直是一個備受爭議的議題。

對此,行政院經交據衛生署(2013 年 7 月 23 日改制為衛生福利部)

答復立法委員羅淑蕾的理由5如下:一、考量受刑人之醫療亦應受到保障,

才符合憲法精神;另就我國簽署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 濟社會文化權利公約』兩大國際公約規定,針對自由被剝奪之人,應受 合於人道及尊重其天賦人格尊嚴之處遇,爰在維護受刑人之健康權的立 場下,將收容人納為健保的被保險人,透過健保體系儘可能強化其就醫 權益。二、查二代健保實施前,受刑人未參加健保,其所需之醫療服務 係由矯正機關所提供。故由中央矯正主管機關及國防部補助健保費,僅 是改變對受刑人之照護方式,將原由政府提供的醫療照護,轉由政府補 助健保費。另受刑人人身自由受拘束,是類人員無法外出工作、自謀生 活,若強制由其負擔保險費,於保費收繳上恐窒礙難行(立法院公報,

2013)。因此,就「維護受刑人健康權」、「僅是改變照護方式,由國 家編列預算負擔其保險費為過去公費醫療責任之轉換」等理由,由政府 補助受刑人之健保費應屬合理,且綜觀世界各國之經驗,多採提供公費 醫療或為其負擔保險費之作法,因此我國將過去由國家提供公費醫療之 責任,轉為為收容人全額負擔保險費之責任,本質上仍與國際潮流方向 齊一(二代健保總檢討小組,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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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 102 年 5 月 27 日院臺專字第 1020032936 號

全民健康保險法遂於2011 年 1 月 26 日修正公布全文(俗稱二代健保 法),將在矯正機關接受刑之執行或接受保安處分、管訓處分之執行且其 應執行期間逾二個月之收容人,自2013 年 1 月 1 日起全國 49 所矯正機關,

共約六萬多名收容人正式納入全民健保體系,與全民同享健保醫療權益,

政策的意涵十分重大。

針對辦理收容人醫療業務,以及規範收容人納入健保體系之運作主要 的法令依據,除了原先收容人納入健保前的相關規定6之外,還包含矯正機 關引入健保資源後所需遵守的相關法令:包括「全民健康保險法」、「全民 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全民健康保險對象收容於矯正機關者就醫管理 辦法」、「全民健康保險提供保險對象收容於矯正機關者醫療服務計畫」、

「醫療機構設置標準」、「全民健康保險提供矯正機關醫療服務作業須知」

等。此外,中央主管機關法務部矯正署為提升收容人納入健保後矯正醫療 之行政效率以及確保收容人醫療權益,還發行「矯正機關收容人納入健保 業務規劃與說明」此一手冊,將收容人納入健保後所衍生之各種工作予以 規劃與說明,作為各矯正機關推動收容人納入健保政策之依據及準則。

收容人納保後,收容人醫療提供機制最大的不同係將健保醫療資源帶 入矯正機關,由醫療機構至矯正機關提供醫療服務,並依據「全民健康保 險提供保險對象收容於矯正機關者醫療服務計畫」進行規劃與運作,因此 納保前後最大差別僅是將一般醫療體系(健保)的資源引入矯正機關內。

雖然目前收容人因行動自由受限,就醫選擇權有所限制、也無法自行領藥,

須由看診之醫療院所調劑後將藥品送入矯正機關,或由矯正機關人員持收 容對象的健保卡及處方箋到健保特約藥局調劑領藥。然整體而言,將監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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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收容於矯正機關者就醫管理辦法、監獄行刑法第58 條、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 72 條、第 73 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 18 條、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第 7 條、羈押法第 22 條、羈 押法施行細則第66 條、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第 75 條、少年輔育院條例第 45 條、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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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收容於矯正機關者就醫管理辦法、監獄行刑法第58 條、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 72 條、第 73 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 18 條、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第 7 條、羈押法第 22 條、羈 押法施行細則第66 條、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第 75 條、少年輔育院條例第 45 條、少年

在文檔中 矯政期刊第5卷第1期 (頁 79-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