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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模式校估與應用

5.4 改善策略研擬

依混合羅吉特模式校估結果,劃設網狀線能夠顯著降低肇事後嚴重程度,

而路口停車、同向車流之交叉衝突、設置停讓設施或閃光號誌等,則會顯著提 升肇事後嚴重程度,故本節將從上揭觀點,以交通工程、交通執法及教育宣導 觀點,研擬非號誌化路口交通事故改善策略,供相關單位以詴辦方式檢視成效 後,進而推廣實施。

一、交通工程方面:

(一)提升路口能見度:依本研究模式校估結果,設置網狀線能夠降低肇事後 嚴重傷亡的機率,但並非所有路口均適宜劃設網狀線,且囿於標線劃 設範圍大,且我國用路人以機車居多,針對大範圍的標線劃設區域(如 網狀線、行人穿越道標線等)存有容易打滑之心態,且亦需考量劃設 之後的維護成本,故應選擇有必要之路口劃設。另網狀線劃設方式,

亦可參考中國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45】的簡化網狀線(如 圖 5-5);在提升路口顯著程度的部分,除劃設網狀線之外,亦有設置 太陽能標記者(如圖 5-6),故可選擇部分非號誌化路口設置,先以其 詴辦方式檢視其成效,再探討是否擴大推廣。

圖 5-5 簡化網狀線

圖 5-6 太陽能標記

(二)路口 10 公尺內禁停設施設置方式:

非號誌化路口為交通量未達設置號誌標準之處所,其交通量通常 不大,但即便路口 10 公尺內有繪設禁止臨時停車標線(紅線),如果 駕駛人違規將車輛停放於路口轉角處,將會影響行經該處之駕駛人視 距,無法即時查覺橫向車流,也容易導致汽車駕駛人轉彎時與違停車 輛發生擦撞。

經參照美國聯邦公路管理局(Federal Highway Administration, FHWA)【3】資料,建議可以考慮於路口轉角處繪設標線(如圖 5-7)

或槽化線,以明顯警告駕駛人該處禁止停放車輛,以提供充足的視距 範圍。

圖 5-7 路口 10 公尺標線繪設方式【3】

(三)交通標誌引進 ITS (Intelligent Traffic System)技術:

由於都市地區許多道路上招牌林立,既有標誌牌面有時無法吸引 駕駛人注意,因而失去其設置功能;目前的標誌牌面採用反光材質製 作,故夜間可透過車燈反光而吸引駕駛人注意,但日間則需由駕駛人 自行去尋找,故可嘗詴採用 ITS 技術產品,將標誌牌面從傳統反光牌 面,轉為利用太陽能充電的 LED 標誌牌面(如圖 5-8),除夜間可自 行發光外,亦可於日間採用閃爍發光方式,以提高能見度。

圖 5-8 LED 標誌牌面【46】

二、交通執法方面:

(一)強化閃光號誌及停讓設施的管制力:

依我國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閃光號誌及「停」「讓」

設施是屬於禁制設施,對於駕駛人應具有管制力,要求次要道路之駕 駛人於進入路口前,應確實停等並看清左右來車始能進入路口;但由 於許多駕駛人對於「停」字設施的管制力比較漠視,除非主要幹道車 流量大時,才會停等俟機通過;故執法機關應加強研擬對於閃光號誌 及「停」「讓」設施的違規取締方式,如同設置號誌後,應確實取締 闖紅燈之駕駛人,否則駕駛人容易漠視設施的禁制力。單純藉由發生 交通事故與否來認定當事人是否有爭道的違規事實,並未能達到事前 預防的目的。

`(二)嚴格取締路口 10 公尺違規停車:

路口 10 公尺內違規停車會影響駕駛人視距,除了路口 10 公尺範 圍內應繪設禁止臨停標線之外,應藉由加強違規拖吊的作為,以嚇阻 駕駛人存有投機的心態,並預防駕駛人因視距不足而導致嚴重之交通 事故。

(三)以錄影方式取締機車駕駛違規行為:

依本研究結果發現,機車駕駛人發生交通事故後,很容易導致嚴 重傷亡;因為機車體型小,且加減速性能較汽車來得高,造成機車駕 駛人容易在車流中穿梭,且實務上要取締機車駕駛人之違規行為確屬 不易;因而易肇事的非號誌化路口亦可考慮利用錄影設備,除能提醒

駕駛人減速慢行外,亦可針對機車搶道及過程完整蒐證,始能抑制機 車駕駛人搶快的危險行為。

三、教育宣導方面:

(一)提升反射鏡的利用:

雖然交通工程單位會考量路口視距不足,以加裝反射鏡的方式來 增加駕駛人視距,但在本研究模式校估結果,發現設置反射鏡並不能 夠顯著降低嚴重程度,故應教育駕駛人行經非號誌路口時,應確實利 用反射鏡以看清左右來車,以防止肇事的發生。

(二)轉彎前應確實注意右(左)後方無來車:

在同向車流交叉衝突中,其第一及第二當事人車種統計如表 5.7 所示,以小型車右(左)轉時與直行之機車碰撞件數最多,因小型車 轉向時會產生內輪差(如圖 5-9),故無法直接 90 度轉彎,必頇在車 輛轉彎前騰出足夠的內輪差距離才能進行轉彎動作,但反而致使機車 駕駛人利用此騰出的空間做超車的行為,又小型車駕駛會受限於車體 結構產生視覺死角,無法即時查覺危險存在而致生嚴重事故;故小型 車駕駛人於轉彎前應提前使用方向燈警示來車,並注意右(左)後方 無來車之外,亦可儘量於轉彎前緊靠車道邊緣,避免機車駕駛自右(左)

後方竄出;另機車駕駛人與小型車併行時,亦應注意左(右)側車輛 之動向,避免爭先搶快而致生嚴重事故。

圖 5-9 小型車內輪差示意圖

(三)閃光號誌及停讓設施屬於禁制設施,並非警告設施:

非號誌化路口通行順序,是依照現場設施及車輛行向,自己是「次 要路權」者,就應該做出禮讓的動作,而非以「先進先過」、「先搶 先贏」的心態來行駛;因而應該教育駕駛人要具備禮讓的觀念,所謂 禮讓就是從別人的「後面」過,從別人的「前面」過就是屬於爭道的 行為;主要路權駕駛人自然可抱持著他車會禮讓的心態通過路口,而

次要路權之駕駛人亦應有禮讓的義務存在;而非將閃光號誌及「停」

「讓」設施視為警告設施,不對駕駛人產生禁制作用,反而失去設置 的用意,及提升肇事後的嚴重程度。

(四)路口 10 公尺內禁止停車的用意;

非號誌化路口因為通過車流不大,倘臨近為住家或商業區時,停 車空間無法滿足當地需求時,駕駛人常利用路口轉角區域臨時停放車 輛,形成停一下也無妨的投機心態;惟道路空間仍屬於公用公有設施,

任何處所能否允許停放車輛,均有其設置規範,而非僅供當事人參考 之用,故應教育駕駛人路口轉角處停車對通過車流視距之影響,或違 規停放導致其他駕駛人發生事故,將來亦可能列為當事人之一及承擔 賠償責任之嚴重性,以提醒駕駛人勿停放於該處。

(五)建立穿越道路的防禦駕駛觀念:

即便透過交通宣導及執法等方式,亦不能夠完全避免其他駕駛人 貪圖一時方便的違規行為,因而除了要告知駕駛人正確的用路方式之外,

亦應告知駕駛人道路上潛在危險之處所,建立防禦性駕駛的觀念,讓駕 駛人能夠提早反應,避免事故發生或降低嚴重程度;我國財團法人車輛 研究測詴中心(Automotive Research & Testing Center, ARTC)【47】

所提供的「防禦駕駛教戰手冊」,即有提到行經路口的應注意事項,可 做為教育宣導之用(如圖 5-10、圖 5-11)。

圖 5-10 行經路口的注意事項

圖 5-11 行經非號誌化路口的注意事項

5.5 小結

交通安全的改善策略,係從交通教育及宣導(Education)、交通工程

(Engineering)及交通執法(Enforcement)三種方向研擬,其交通工程設 置或規劃設計,在於讓用路人能夠即時知悉道路狀況,其設施方式應可結合 資訊技術,以提升及設置功能;例如近年來交通號誌除開始使用 LED 提升顯 見度,亦開始增加紅燈倒數裝置,以減少駕駛人停等之不耐煩(如圖 5-12),

故交通設施應與時俱進,而非一成不變,但使用新式設施可能會改變駕駛人 之用路行為,故應先於部分地點詴辦,俟有成效後始全面推廣。教育與宣導 部分,應教導民眾使其能夠知悉法規訂定、交通設施設置之作用及管制目的,

遵守並融入其駕駛行為;而交通執法,主要在取締違規民眾並導正其交通行 為;三者相輔相成,始能達到交通安全、降低傷亡程度之目的,而非僅憑單 一策略即可達成。

圖 5-12 紅燈倒數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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