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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浪潮與制度比較

第五章 毒品法庭帶給台灣的省思

第二節 改革浪潮與制度比較

自從 1998 年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將毒品施用者定位為病患型犯人之後,台灣 毒品施用者處遇便走進病人與犯人身分在制度上的鬥爭,毒品法庭的倡議在延續 病犯概念的基礎上開創,可能成為下一個毒品法制改革的焦點。在回應第一節揭 示的台灣困境之前,本節主要的工作在於由外而內地鋪陳改革浪潮並進行制度比 較,以奠定第三節從毒品法庭發展經驗省思台灣困境並提出改革建議的基礎。

第一項 面對改革浪潮

對於毒品政策上熟習美國毒品戰爭、深受國際潮流影響的台灣來說,在毒品 法庭與病患型犯人定性具高親和性的基礎上,可能使得台灣毒品施用者處遇繼續 延續病人與犯人身分的制度鬥爭。在此背景之下邁出的改革步伐應被謹慎對待,

而有必要先梳理台灣脈絡下的制度故事及其政治需求,期能在外國制度、國際潮 流與本土實踐的互動之中,確認毒品法制改革的外在基礎。

第一款 第三波醫療化改革?

毒品概念深受科學事實與社會建構所影響,毒品法律更是如此,其不僅深植 於社群的歷史與文化,更同時與國際潮流互動。台灣毒品施用者處遇已經歷二次 病人身分對制度提出的挑戰:1998 年引進觀察勒戒與強制戒治的醫療性機構處 分、2008 年緩起訴戒癮治療則跨出機構處分而朝向具治療色彩的社區處遇發展。

2017 年對毒品法庭風起雲湧的討論,則可能是「第三波醫療化改革」的起點。

一、病人與犯人身分的制度鬥爭

台灣在 1998 年正式將肅清煙毒條例修正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將毒品施用 者定位為「病患型犯人404」。醫療模式的病人身分來自於公共衛生體系,而隨著 國際潮流引進台灣,但是並未完全解消原有刑罰模式的犯人身分,1998 年的修 法可被認為是台灣毒品施用者處遇「第一波醫療化改革」的起點。然而,認定為 病患型犯人的曖昧態度使得行政機關不那麼積極建置獨立的戒治所及勒戒所 405

404 清領、日治到戰後台灣毒品施用者變遷的進一步考察,請參考:蕭彣卉,病人與犯人:台灣 百年來吸毒者的軌跡,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頁 132-133(2007 年)。

405 1998 年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7 條第 2 項:「前項之勒戒處所,應於本條例修正施行後一年 內設立。在未設立完成前,先於看守所或少年觀護所內附設,並由行政院衛生署、省(市)政 府衛生局(處)或國防部指定之醫療機構負責其醫療業務。」第 28 條:「戒治處所,由法務部

甚至在 2003 年時直接修法將強制戒治處所由醫院改設置至看守所,使得「第一 波醫療化改革」受到威脅 406。制度論的解釋認為,病人身分是國外移植的制度 性邏輯,理念上並未獲得較高的正當性,制度創立時又留有不少模糊空間,加上 資源投入不足,是這波改革遭受挫敗的原因407

從實務觀察,2006 年台南地檢署與嘉南療養院便已經開始合作辦理緩起訴 替代療法408;從法制觀察,2008 年正式透過修正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4 條引進 緩起訴戒癮治療、2013 年更將適用範圍擴及至第二級毒品。將 2006 年替代療法 引進毒品施用者處遇作為「第二波醫療化改革」的起點,雖然以毒品減害為名義,

但實際上台灣政府是以毒癮框架來理解愛滋盛行,並希望藉此達到愛滋防治。毒 品施用者的形象在此轉變為可怕的愛滋病人,可以說是「重新發明病人」,並在 衛生署數據顯示愛滋個案數下降的情況,使得制度不斷擴張,乃至法制化409。 病人與犯人身分的制度鬥爭,不僅發生在這兩次的醫療化改革。2006 年為 推廣減害理念誕生的毒品危害防制中心,與同年反毒報告書統計增設學生施用第 三級、第四級毒品不無關係410,使得毒品防治開始轉向「防毒監控」,直接影響 到 2009 年對於施用第三級毒品及第四級毒品入罪化的爭議。雖然當年在監獄超 額收容的情況下,採取行政罰,爭議看似緩解,但這場鬥爭其實尚未結束。2017 年行政院審查毒品危害條例第 11 條之 1 的草案時,又再次掀起第三級毒品入罪 化討論,研議之後雖未將第三級毒品入罪,但認為施用者應接受司法戒癮處遇方 案,並打算新增「違反司法處遇命令罪」411。值得注意的是,此一透過犯罪化強 調治療義務的作法不能與 2003 年強制戒治處所由醫院改設至看守所等同視之,

這並非單純犯人身分的反撲,而是病人與犯人身分交融之下的進化。

二、開啟第三波醫療化改革的契機?

毒品法庭雖然設有刑罰,但原則上仍將成癮視為一種疾病,採取多元手段作 為戒癮治療的內容,對於遵守法庭要求與否施予獎懲,並參考疾病定義規劃處遇 計畫目標,以為戒癮有效與否的判斷基準,兼具醫療與刑罰的色彩。將此想像帶

設立。未設立前,得先於監獄或少年輔育院內附設。」

406 王皇玉,台灣毒品政策與立法之回顧與評析,月旦法學雜誌,180 期,頁 81(2010 年)。

407 李柏昇,吸毒者處遇政策變遷(1998-2017):制度論的解釋,國立台灣大學科際整合法律學 研究所碩士論文,頁 61-62(2017 年)。

408 謝如媛,薬物乱用に関する台湾の法規範と刑事政策,矯正講座,29 号,頁 135-136(2009 年)。

409 謝如媛(註 408),頁 133;李柏昇(註 407),頁 67-70。

410 李柏昇(註 407),頁 74-75。

411 林達(註 10)。

回台灣毒品施用者處遇,毒品危害條例「病患型犯人」概念提供了承接毒品法庭 的規範空間,極可能在不放棄刑罰手段下朝著「第三波醫療化改革」發展前進,

延續 1998 年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制定以來病人與犯人身分的制度鬥爭。但必須留 意的是,不同於 2016 年立法委員顧立雄所提的「擴大施用毒品罪醫療前置化」

從原有的毒品法制之中發展更務實的醫療作法,毒品法庭並不排斥透過等級制裁 制度強化具行為獎懲性質的監督機制,甚至發展刑罰制裁(例如:違反司法處遇 命令罪),使得它可能改寫「第三波醫療化改革」的劇本。

第二款 美國毒品戰爭下的國際潮流?

受制於美國所掀起的毒品戰爭,不少國家將施用毒品行為的犯罪化當作是制 定政策的前提,也就因此讓毒品法庭有了據以發展的基礎。台灣毒品施用者處遇 對於國際發展極為敏感,二次制度醫療化改革均受到國際潮流影響,作為可能成 為第三波改革契機的毒品法庭似乎也順理成章地成為其中一員。不過,美國作法 不等同於國際潮流,國外政策、國際潮流與本土實踐的互動有更多的可能性。

一、跟著毒品戰爭而來的毒品法庭

「美國打噴嚏,世界就感冒」常被用來形容美國經濟在全球的重要性,這同 樣可以適用在美國毒品政策對於全世界的影響。二十世紀初,Harry Anslinger 籌 畫的毒品戰爭在美國境內逐漸擴張,透過美國的國際政治力影響全球,導致 1960 年代世界各地多數都已經頒布毒品禁令412

近年來,不少國家意識到毒品戰爭所造成的問題,但是受制於聯合國公約、

避免遭到其他國家抵制,至多從最有疑慮的施用毒品行為著手改革予以除罪化,

而未處理販賣毒品行為犯罪化的問題。然而,即便如此,推動施用毒品行為全面 除罪化的國家仍為數不多,萄萄牙最常被當作參考的對象 413,多數還是從施用 軟性毒品(soft drugs)行為開始檢討,加拿大、烏拉圭與美國的科羅拉多州及華 盛頓州等地近年均成功將施用大麻的行為除罪化。

在毒品戰爭壟罩的陰影下,推動施用毒品行為除罪化並不容易,因此有不少 改革者希望從刑事司法內部引進成癮醫學知識,使得疾病的觀念影響毒品施用者 處遇的制度架構與處遇內容。在法官裁量權受限、挽回公眾對刑事司法信心、法

412 Johann Hari(註 17),頁 68。

413 葡萄牙於 2001 年將所有毒品施用行為除罪化並對持有量訂定標準,政府主要透過毒品濫用 規勸委員會處理施用毒品的行為。歷史發展,參考:Johann Hari(註 17),頁 297;制度概述,

參考:許春金、陳玉書、蔡田木(註 395),頁 105-106。

庭專業分工、複合式法律運動、旋轉門司法、監禁大浪、趨向中間制裁的社區處 生組織公布的國際疾病分類系統(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Disease; ICD),以 及美國精神醫學會公布的精神病患診斷及統計手冊系統影響,認為藥癮屬於依賴 症候群而將成癮者視為病人 417;2006 年從台南地檢署與嘉南療養院開辦、2008 年予以法制化的緩起訴戒癮治療同樣受到國際減害理念影響。毒品法庭源自於美 國刑事政策,受到聯合國毒品控制政策辦公室(The Office of Drug Control Policy for the United Nation)關注 418,台灣近年也派出不少團隊出國考察419。 Cameron 曾在 2016 年 2 月的演講重申這個立場。See Cetre for justice innovation, Problem-solving courts: An evidence review, http://justiceinnovation.org/wp-content/uploads/2016/08/Problem-solving-courts-An-evidence-review.pdf (last visited Mar. 18, 2018).

415 愛爾蘭在 1997 年開始有政治人物觀察到毒品法庭並將此證件放入競選文件中,1998 年在美 國擔任毒品法庭法官的 Patrick Morris 到訪愛爾蘭倡議,幾經討論,終於在 2001 年於都柏林正 式登場,引進毒品法庭。See Shane Butler, The symbolic politics of the Dublin drug court: The complexities of policy transfer, 20(1) DRUG:EDUC PREVPOLIC 5, 5-14 (2013).

416 日本在 2011 年(平成 23 年)11 月 24 日第 179 回國會法務委員會審議過程之中,便曾經有 議員提及「檢討導入毒品法庭的必要性」。參照:叁議院議事錄情報,第 179 回国会法務委員会 第 4 回,http://www.sangiin.go.jp/japanese/kaigijoho/shitsugi/179/s065_0003.html(最後瀏覽日:

2018/3/18)。

跡象420,行政院也在民間不斷的倡議下,有意研議引進毒品法庭421

毒品法庭是美國發動毒品戰爭的副產品、來自美國特殊的治療文化 422,有 它特定法制與文化背景所要面對的問題。回顧台灣毒品施用者處遇二次醫療化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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