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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研究背景與問題意識

第一項 研究背景

2016 年 7 月,立法委員顧立雄召開「擴大施用毒品罪醫療前置化修法公聽 會」,針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0 條提出修正草案,草案規定涉犯本條例第 10 條施用毒品罪者,應先命戒癮治療,成為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的前置程序,且若 未完成治療,檢察官得命再為治療,同時調整五年內再犯即屬再犯的立法,修正 為兩年內再犯方屬再犯1。此一草案隨即遭到批評,認為「這樣的修法哪叫向毒 品宣戰2」、「將使得檢察官喪失裁量空間3」。然而,在對於修法的檢討聲浪之中,

學者提出毒品法庭(Drug Court)的倡議 4,意外開啟另一波討論。

醫療前置化的修法行動最終暫緩,但毒品法庭卻引起矚目。2017 年初,檢察 官及醫師輪番投書媒體 5,倡議引進毒品法庭。5 月,立法委員蔡易餘、李麗芬 以「設立毒品法庭、有效打擊毒品」為題舉辦記者會6,並提出具體的修正草案,

希望藉由新增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0 條之 2 引進毒品法庭 7。該提案甚至一路

1 楊淳卉,毒品問題嚴重 立委提修法勒戒前先戒癮治療,自由時報,2016 年 7 月 5 日,

http://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1752016(最後瀏覽日:2018/3/18)。

2 朱學恒,這樣的修法哪叫向毒品宣戰,ETtoday 新聞雲論壇,2016 年 8 月 2 日,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160802/746849.htm(最後瀏覽日:2018/3/18)。

3 吳景欽,吸毒醫療前置化已存在,蘋果日報,2016 年 8 月 5 日,

https://tw.appledaily.com/forum/daily/20160805/37336457(最後瀏覽日:2018/3/18)。

4 即時新聞,毒品醫療前置化引論戰 台大教授提「毒品法庭」,自由時報,2016 年 8 月 4 日,

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1784936(最後瀏覽日:2018/3/18)。

5 2017 年初,台北地檢署檢察官林達、嘉南療養院副院長王作仁、台北市立聯合醫院成癮防治 科主任黃名琪等人均投書倡議引進毒品法庭。在此僅舉數例:林達,新設毒品法庭翻轉毒品政 策,蘋果日報,2017 年 3 月 16 日,https://tw.appledaily.com/new/realtime/20170316/1077021/

(最後瀏覽日:2018/3/18);王作仁,毒品法庭跨領域防治 美國這樣做,蘋果日報,2017 年 4 月 8 日,https://tw.appledaily.com/forum/daily/20170408/37610961(最後瀏覽日:2018/3/18);黃 名琪,這樣做 才有助毒品戒癮治療,蘋果日報,2017 年 4 月 20 日,

https://tw.appledaily.com/headline/daily/20170420/37624303(最後瀏覽日:2018/3/18)。

6 管婺媛,提設立毒品法庭 立委:有效打擊毒品犯罪,聯合報,2017 年 5 月 8 日,

https://udn.com/news/story/6656/2449432(最後瀏覽日:2018/3/18)。

7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草案第 20 條之 2:「各地方法院應成立毒品法庭,成員不以法官為限(第 一項)。犯第十條、第十一條之一第二項及第三項單純施用毒品者,應受毒品法庭審理為之(第 二項)。受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之人,於執行期間,檢察官得隨時徵詢毒品法庭之意見,並得 另為適當之處遇(第三項)。各地方法院檢察署,應配合毒品法庭設置專責檢察官及觀護人,觀

挺進全國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引發熱烈討論8。雖然全國司法改革國是會議並未 作成結論,但在 8 月總統蔡英文表態支持之後,司法院長許宗力表示將再研究9, 11 月行政院則研議設立毒品法庭10,一時成為台灣刑事政策的焦點。

從殷切的引進呼聲與加快的改革步調看來,毒品法庭極有可能是繼 1988 年 將肅清煙毒條例修正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而確立毒品施用者為「病患型犯人」、 2008 年將緩起訴戒癮治療法制化以來,對於毒品施用者處遇最大幅度的改革,

是晚近刑事政策的重要議題。在這場改革倡議中,法庭角色將有所轉變,藉由調 整程序及處遇團隊而被賦予新的任務,同時也得繼續面對「病患型犯人」帶來的 內在衝突。這是《毒品法庭的批判性考察》展開研究的背景,也是問題的起點。

第二項 問題意識

在傳統的法律解釋研究之中,法庭被理解為遠離政治活動、不涉及價值判斷、

僅消極適用法律的部門,但隨著法庭涉入的事務日趨複雜,功能亦產生質變,對 法庭的典型想像也逐漸模糊。Martin Shapiro 在 1986 年出版的著作《法庭:比較 與政治的分析》(

Courts: A Comparative and Political Analysis)

11,便跳脫對於法 庭的典型想像,從法庭與社群的關係重新理解法庭,並指出法庭所具有的多重政 治功能,是當代法庭研究(Court Study)的經典。如果從這個角度思考法庭,我 認為它的功能,可能來自「裁判結果帶來的外溢效應」、也可能來自「訴訟程序 被期待的功能」,前者以政治司法化(judicialization of politics)為首,指出政治 行動者將決策權力轉交給司法的現象;後者則如訴說冤屈、療癒被害者、治療加 害人等功能,顯現在近代刑事司法犯罪被害人程序參加的倡議、修復式司法

(Restorative Justice; RJ)以及治療式司法(Therapeutic Justice; TJ)理論的出現。

這兩方面的政治功能,不僅將影響受裁判影響者的利益,更牽動政府部門權力的 資源分配,使得法庭對於政治社群產生影響。

護人之組成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第四項)。」立法院第 9 屆第 3 會期第 13 次會議議案關係文 書院總字 308 號,委員提案第 20750 號,2017 年 5 月 10 日。立法院議案整合暨綜合查詢系統,

http://lci.ly.gov.tw/LyLCEW/agenda1/02/pdf/09/03/13/LCEWA01_090313_00052.pdf(最後瀏覽日:

2018/3/18)。

8 賴佩璇,司改國是會議 兩派論戰是否設「毒品法庭」,聯合報,2017 年 5 月 25 日,

https://udn.com/news/story/7315/2484014(最後瀏覽日:2018/3/18)。

9 蕭白雪,設毒品法庭…蔡英文:該做 司法院長:再研究,聯合報,2017 年 8 月 14 日,

https://udn.com/news/story/9939/2640704(最後瀏覽日:2018/3/18)。

10 林達,創建毒品法庭 升級作業系統,蘋果日報,2017 年 12 月 4 日,

https://tw.appledaily.com/new/realtime/20171204/1252792/(最後瀏覽日:2018/3/18)。

11 MARTIN SHAPIRO,COURTS:ACOMPARATIVE AND POLITICAL ANALYSIS 1 (1986).

從法庭研究的角度切入,可以將毒品法庭理解為「刑事法庭調整訴訟程序來 解決施用毒品罪的問題」,在這樣的基礎之上,我打算把毒品法庭拆成三部分來 提問:為什麼刑事法庭將問題鎖定在施用毒品罪?為什麼這場改革會發生在刑事 法庭?為什麼會調整訴訟程序而採取具獎懲性質的司法監督作為手段?在刑事 法庭與政治社群互動的視野之下,本論文將在清楚描述毒品法庭制度之後,進一 步勾勒毒品法庭的歷史成因及其面臨的改革困境,找尋毒品法庭中個人權利與犯 罪防制拮抗關係的根源,並且從不同的視角深化對於毒品法制變遷的理解。

沿著刑事法庭這條考察路線逐漸延伸,這本論文並不希望止步於毒品法庭生 成與擴張的歷史追索,同時也將在追索的途中尋覓超越或突破改革困境的契機。

在此之下,即有必要處理毒品法庭的爭議問題,問題可概分為二面向:制度構造 上,鎖定病人與犯人身分在制度的互動關係進行剖析,釐清制度設計背後的原理 並且指出可能的策進方向;程序法理上,則將重心放在正當程序與訴訟主體,描 述毒品法庭在美國司法實務的發展及其潛在的隱憂。我認為,唯有更為深入而嚴 格地檢視毒品法庭,才可能激起一場「較真」的台灣毒品施用者處遇改革契機,

而不會使得制度修正的結果完全妥協於政治情勢。

簡言之,《毒品法庭的批判性考察》將拉出二條主要的問題意識軸線:其一 受法庭研究啟發,考察施用毒品罪在刑事法庭與政治社群中所扮演的角色,去追 問毒品法庭是在甚麼樣的歷史成因中生成,它在毒品法制變遷又具有甚麼意義。

其二則從制度構造及程序法理的面向進一步深入檢視,探究毒品法庭面臨的種種 問題,思考病人與犯人身分在制度的鬥爭與融合、分析合作式司法造成正當程序 與訴訟主體任務的轉變,並且提出若干思考方向。

最後,則將帶著上述的研究成果,回到台灣毒品施用者處遇重新發問:台灣 能夠從上述對於毒品法庭的批判性考察得到甚麼樣的收穫?在將毒品法庭作為 探討施用毒品罪與刑事法庭互動關係的理解上,既無法脫離法理問題,也不能迴 避現實的改革困境。因此,勢必得先探究台灣毒品施用者處遇改革面臨的問題,

指出制度運作困境、改革的外在情勢,才能在刑事政策制度比較研究的基礎上,

對於制度細節及其理念給予評價性建議,並且與改革現場展開對話。

台灣刑事政策向來不缺少新思潮、新作法,缺少的反而是對新思潮、新作法 的深度理解及其與本土制度的對話,唯有了解制度根源並將它帶回台灣重新發問,

才有機會對於我們所面臨的困境以及掙扎能有更多一點的理解。

第二節 研究方法與論文架構

第一項 研究方法

《毒品法庭的批判性考察》將以各類文獻分析為主,並從比較制度的角度進 行檢討。外國的立法例及其評價,主要以美國為中心。在文獻上,則將蒐集官方 及民間機構報告書、相關學理與實務統計。透過上述文獻的分析與檢討,確立毒 品法庭的基本事實,以奠定批判性考察的基礎。

相較於刑事政策的制度比較分析,批判性考察更側重於制度與社會的互動,

去探尋制度是在甚麼樣的條件誕生、是透過甚麼樣的方式被論述。這樣的研究方 法認為,制度的生成與變遷是特定脈絡下的歷史性產物,必須跳脫制度與制度所 預設的價值。因此,在毒品法庭的制度評介之外,《毒品法庭的批判性考察》將 同時將毒品法庭的歷史發展及其制度爭議問題化。當然,毒品法庭問題化後仍舊 是美國故事,無法與台灣故事直接連結,勢必得回到台灣脈絡解讀,前述對美國 故事的批判性考察只能作為借鏡,是探索台灣問題的線索。

第二項 論文架構

第一章〈緒論〉簡要說明台灣引進毒品法庭的倡議情況之後,便從法庭與政 治社群的關係切入,將毒品法庭的歷史成因問題化,並且進一步探討毒品法庭制 度構造與程序法理的爭議,以作為回到台灣重新發問的考察基礎。

第二章〈制度興起及其具體內涵〉指出,由於毒品法庭源於美國法官的草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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