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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及研究假說

第二節 政府採購制度

(六) 頒布:國防歲入、歲出法定預算(依預算法第 51 條規定辦理;另預算中有 應守秘密之部分,不予公布)。

第二節 政府採購制度

一、 採購性質

「採購」依據政府採購法第 2 條定義,指工程之定作、財物之買受、定製、承租 及勞務之委任或僱傭等。依據政府採購法第 7 條,所稱財物,指各種物品(生鮮農漁 產品除外)、材料、設備、機具與其他動產、不動產、權利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 財物。所稱勞務,指專業服務、技術服務資訊服務、研究發展、營運管理、維修、訓 練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勞務、勞力等。採購兼有工程、財物、勞務二種以上性質

,難以認定其歸屬者,按其性質所占預算金額比率最高者歸屬之。本研究係以空軍司 令部之裝備類採購案件為例,歸屬於財物採購。

表 2 採購性質定義

採購性質 定義 備考

工程採購

指在地面上下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拆除構造物與其所屬設 備及改變自然環境之行為,包括建築、土木、水利、環境、交通

、機械、電氣、化工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工程。

§7

(續下頁)

購物採購 指各種物品(生鮮農漁產品除外)、材料、設備、機具與其他動

三、 招標方式

依據政府採購法第 18 條規定,採購之招標方式,分為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及 限制性招標。本研究探討樣本以機關辦理財物採購,應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 原則,確遵公平、公正、公開之採購程序,僅針對公開招標案件,其餘選擇性招標及 限制性招標等 2 項,本研究不進行探討。如下圖 6 所示,我國空軍司令部近 9 年(99 至 107 年)招標案件數量介於 649 件至 1180 件,決標金額統計介於新臺幣 8 億 1,169 萬元至 87 億 2,552 萬元;103 年決標金額大幅攀升原因係當年度辦理「神斧專案委製 協議書」採購案,決標金額計新臺幣 69 億 3,754 萬餘元。

表 4 採購招標方式

招標方式 定義 備考

公開招標 指以公告方式邀請不特定廠商投標。 §18

選擇性招標 指以公告方式預先依一定資格條件辦理廠商資格審查後,再行

邀請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 §18

限制性招標 指不經公告程序,邀請二家以上廠商比價或僅邀請一家廠商議

價。 §18

資料來源:政府採購法第 18 條。

圖 6 空軍司令部決標案件數與統計金額

148,725 148,061 181,324

872,552

224,225

171,646

294,278

265,481 649

723 705 748

911 935

865 200,000 400,000 600,000 800,000 1,000,000

99 100 101 102 103 104 105 106 107

金額(新臺幣/萬元)

年度

年度金額統計 案件數量

表 5 空軍司令部招標權責區分表

類別 各直屬單位 空軍保修指揮部 國防部國防採購室

工程採購 500 萬元(含)以下 500 萬元以上至

查核金額(5000 萬) 查核金額(5000 萬)以上

財物採購 500 萬元(含)以下 500 萬元以上至

查核金額(5000 萬) 查核金額(5000 萬)以上

勞務採購 500 萬元(含)以下 500 萬元以上至

查核金額(1000 萬) 查核金額(1000 萬)以上 資料來源:國防部空軍司令部。

四、 決標原則

依據政府採購法第 52 條規定,機關辦理採購之決標原則計有訂有底價、未訂底 價、最有利標及複數決標等四種執行方式,使用時機則視採購案件情況決定。除最有 利標決標係以廠商之技術、品質、功能等因素為考量,餘決標方式均以價格作為考量

。現行實務上最有利標案件通常係以固定價格給付方式辦理,亦即預算金額就是決標 金額,本研究係探討預算編列與決標金額間差異影響因素,固針對最有利標決標案件 不進行探討。

表 6 採購決標原則

決標原則 定義 備考

訂有底價 訂有底價之採購,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在底價以內之最低標

為得標廠商。 §52

(續下頁)

未訂底價 未訂底價之採購,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標價合理,且在預算數

額以內之最低標為得標廠商。 §52

最有利標 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有利標為得標廠商。 §52

複數決標

採用複數決標之方式: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公告保留採購項目或 數量選擇之組合權利,但應合於最低價格或最有利標之競標精神

§52 資料來源:政府採購法第 52 條。

五、 決標時機與保留決標之關係

依據政府採購法第 27 條第 3 項規定,機關辦理採購時,應估計採購案件之件數 及每件之預計金額。預算及預計金額,得於招標公告中一併公開。依據政府採購法施 行細則第 26 條第 1 項規定,預算金額,為該採購得用以支付得標廠商契約價金之預 算金額。預算案尚未經立法程序者,為預估需用金額。依據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2 6 條第 2 項規定,預計金額,為該採購之預估決標金額。由此可知,預算尚未經立法 程序者,尚非不得辦理招標,又機關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招標,除有政府採購法第 48 條第 1 項所列八點情形之一不予開標決標外,有三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即應依 招標文件所定時間開標決標。因此,於招標文件載明「先行辦理招(開)標作業,預 算尚未完成立法程序前得先保留決標」,並無違反上述規定。機關於招標文件載明上 述決標條件者,並得預先訂明保留決標期間及逾該期間之處理方式,但如保留決標期 間廠商標價效期已過且廠商不願延長,自無法決標。是故,本研究樣本係以公告於臺 灣採購公報網之決標採購案件,針對上述保留決標情形之資料不納入分析。

六、 標餘款

所謂的標餘款指的是預算金額與決標價之差額,也就是原本預算編列的金額扣除 實際決標金額後,而賸餘出來的錢。囿於法定預算編列上已明定施政用途,原則上標 餘款應全數繳回國庫,除非產生急迫性或必要之緊急採購。各機關於預算編列上是依

據尋商訪價金額,而決標價亦代表著市場上的行情資訊,如標餘款金額甚高,可能表

105 106 107 108

預算(新臺幣/萬元)

年度

預算金額 標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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