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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政令的載體──南宋「敕」考

第一節 「敕」的外部型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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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政令的載體──南宋「敕」考

前兩章分別從「制度」與「案例」兩個層面,論述了「刑事政令」的形成過 程、流通渠道,以及內涵與功能。本章將從「文書」層面,對「刑事政令」的載 體──「敕」進行考察。具體而言,本章一共分為兩部分:第一節在各類文獻中 勾勒「敕」的外部型態,以及文書特徵;第二節則試圖回答,「敕」與「敕、律、

令、格、式」等「法律」的關係,由此確定「刑事政令」在決策體制中的定位。

需要強調的是,由於「政令的外部型態」這一命題不為「刑事政令」所獨享,本 章徵引的史料,以及論證內容,大部份都是廣泛性的,並不會侷限於刑事。

第一節 「敕」的外部型態

如果要用最簡單的一句話概括本節論旨或問題意識,便是:經給舍簽押後的 錄黃,最後會以什麼型態下達頒行?為求嚴謹,本節將稍費篇幅,重新確認「刑 事政令」的載體文書;接著從有限的資料,考察其文書格式;最後檢討「刑事政 令」在後省的形成過程,藉此補充相關程序,與第一章第二節相呼應。

首先,「刑事政令」就是「敕」,若用於斷案,也會被稱為「斷敕」。在官員 授受中,若是需要經後省簽押的告身,屬於「敕授」,其中附有敕書原文;114與此 相應,經給舍簽押的獄案指揮,也同樣是「敕」。紹興二十九年五月,廣州提刑 王孝先建議,各地奏案上報之前,應先由提刑進行審問,避免「往來待報,經隔 年歲」。刑部看詳後,認為「若先申提刑審問訖具奏,竊慮或有失實」,建議在「斷 敕下日,委提刑親行審問」。115在這則史料中,「敕」用於斷案,故被稱為「斷敕」。 以下再舉一個更直接的例子。慶元五年十一月十一日,臣僚指出:

今州郡重辟,皆令以奏案來上,所以重民命也。然既涉奏聞,必須待報而 後處斷。情罪至重、赦所不原者,固無足恤,所可憫者,干連久繫之人耳。

至於死囚,情有可疑者,必候斷敕。若回降稽遲,以至淹延,或至(瘦)

[瘐]死,此則其情尤可憫也。116

與王孝先所說的問題類似,臣僚所言亦是「斷敕」下達時間過久,容易造成的久 繫。其言論體現出的疑案裁決過程為:「地方奏上重辟案件➠➠(候朝廷處斷)

114 可參照第一章徵引的〈嘉定十七年十月二十八日授承事郎告〉。

115 《宋會要輯稿》刑法 3 之 83,頁 8438。

116 《宋會要輯稿》職官 4 之 26,頁 3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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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到斷敕,執行處分」。這裡的「候朝廷處斷」,正是第一章梳理過的「奏案 上行-後省處斷」程序。臣僚此處所言,補充了這段程序的最終結果──「斷敕」

下達州郡。據此,可以肯定斷敕就是本文說的「刑事政令」。

其次,從文書格式來看,「敕」其實是皇帝對各機關意見的批覆。前文確認 了「刑事政令」的載體是「敕」,接下來的問題是:「刑事政令」或者「敕」的內 容表現形式為何?或者換個方式說:其文書形式為何?筆者以為,給舍駁狀能解 答部分問題。陳傅良駁狀保留了「敕」的雛型──錄黃的原本格式,〈繳奏刑部 大理寺鄢大為斷案狀〉載:

準中書門下省送到錄黄一道節文,爲刑部、大理寺狀:「吉州奏:『勘到百 姓鄢大爲説合已斷人李一討合游六等,各持杖行劫朱三家穀物,贜滿。』」 按法寺稱其鄢大爲準條爲絞刑,上定斷合决重杖處死。二月十四,三省同 奉聖旨:「鄢大爲依斷。」令臣書行。

前文曾引用過這段原文,筆者當時指出「按」字之後,應是陳傅良對錄黃內容的 簡要陳述。也就是說,在「按」字之前,陳傅良應引用了錄黃的內文,其中包含 刑部、大理寺的申狀,以及吉州的奏文。而在〈繳奏刑部大理寺易大明阿王斷案 狀〉中,陳傅良的引述內容更為簡略,但其中的文書嵌套仍十分明顯:

準中書門下省送到錄黄一道節文,爲刑部、大理寺狀:「舒州申:『勘到百 姓易大明并汪清妻阿王斷案事。』」令臣書行。

兩道駁狀都明確指出,其引述的是「錄黃節文」,由此我們能斷定:「刑部、大理 寺狀」以及「吉州奏」或「舒州申」確實載於錄黃中。這樣說來,獄案經歷的所 有審議程序,即:地方法司對案件陳述與意見、大理寺及刑部的擬斷、皇帝旨意、

等等,理當會體現於文書格式中。以下將證明這項推論。

同為陳傅良所作的〈繳奏紫霄宫免科敷等事狀〉值得注意,因為該狀文體現 出的制度程序,與上述截然不同:

準中書門下省錄黄一道,奉聖旨:「紫霄宫五嶽殿係專一崇奉太上皇帝及 御前本命香火去訖,除依條送納二税外,特與蠲免諸般科敷、措借指占安 泊等事。」令臣書行。117

這道蠲免政令並沒有地方的上奏,只有皇帝聖旨內容,可知「奉聖旨」之後的文 字,就是錄黃全文,故駁狀中無「節文」二字。此例亦能表明:陳傅良駁狀保留

117 《止齋先生文集》卷 27〈繳奏紫霄宫免科敷等事狀〉,頁 3b-4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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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若干錄黃中的文書嵌套,這樣一來,上文根據兩道刑案駁狀所作之推論,也就 十分可信了。

如進一步參考北宋史料,能發現更多證據。《續資治通鑑長編》載北宋元豐時 期的政令文書曰:

受批降若覆請得旨,及入熟狀得畫事,別以黃紙亦書,宣奉行訖,錄送門 下省為錄黃。……門下省被受錄黃、畫黃、錄白、畫旨,皆留為底,詳校 無舛,繳奏得畫,以黃紙書,侍中、侍郎、給事中省審讀訖,錄送尚書省 施行。118

引文中的三省分工,已不符合南宋「三省合一」的政務程序,可略過不論。需要 注意的是:「受批降若覆請得旨,及入熟狀得畫事……為錄黃」。透過這段文字,

可知批覆確實會被製作為錄黃,進而成為「敕」。

還有許多個案能證明朝廷的批覆會成為「敕」。李彌遜討論劉光世能否依張 浚例免差科時,曾引一道敕節文為據,其體例頗值注意,現將內容徵引如下:

今檢坐紹興二年二月十四日敕節文:「戶部狀:『臣寮上言,本部今勘當,

欲依臣寮上言,權令應官戶除依條免差役外,所有其他科配,不以限田多 少,並同編戶一例均敷科配。候將來邊事寧息日,卻依舊制施行。貴得稍 寬民力,以副朝廷恤民之意。伏候指揮。』」二月十四日三省同奉聖旨:

「依戶部勘當到事理施行,仍令本部鏤板行下。」119

如以這道敕節文,比對陳傅良的〈繳奏刑部大理寺鄢大為斷案狀〉所引錄黃,可 以發現兩者結構極為相近:開頭都是有司狀文,其後是「三省同奉聖旨」,即朝 廷的批覆,基本能肯定兩種文書依循同一種決策機制產生。不過,「鄢大為斷案 狀」為陳傅良所駁,只停留在「入熟狀得畫……為錄黃」的階段;而李彌遜所引 的戶部狀未被繳駁,因而成為「敕」。

這裡可以留意李彌遜所引「敕」的命名結構,為:「年號+月+日+敕」。如 果我們依循著這一名稱結構,進一步查找資料,能在《慶元條法事類》等典制史 料找到許多用例。以下試舉一例,應足以證明「年號+月+日」的「敕」,確實 會來自批覆。《宋會要輯稿》刑法 1 之 57 載:

慶元二年(1196)十一月十八日,刑部言:「臣僚劄子:『乞將彊盜除貸命

118 《續資治通鑑長編》卷 323,頁 7775「元豐五年二月癸丑」條。

119 《筠溪集》卷 3〈繳劉光世免差科狀〉,頁 4a-4b。原文無「不以限田多少,並同編戶一例均 敷科配」兩句,此處從《全宋文》校改,見:曾棗莊等編,《全宋文》(上海:上海辭書出版 社,2006),冊 180,頁 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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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犯依元項指揮處斷外,並彊盜已經斷配,再犯兩次以上,照淳熙十三年 二月六日已降指揮施行;餘並照元項指揮擬斷。』本部措置,除曾犯彊盜 斷配,[注:謂非貸命者。]再犯行劫兩次以上,自依已降指揮處斷外,

其初犯百姓行劫,欲增作四次以上,[注:謂未曾事發者。]方許照應淳 熙十三年指揮施行。如不及今來所增次數,即聽依乾道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指揮施行。」從之。120

「乾道六年三月二十五日指揮」與「淳熙十三年指揮」,都是用來辨別強盜能否 貸命的規則,俱見於《宋會要輯稿》,本文的重點並非強盜貸命,此不俱引。筆 者引用這段史料,所欲強調的是底線部分,即刑部的結論。這段結論獲皇帝採納 後,成為了「敕」,收錄於南宋的法書彙編:

慶元二年十一月十八日敕:「刑部今措置,除曾犯強盜斷配,[注:謂非貸 命者。]再犯行劫兩次以上,合依已降指揮處斷外,其初犯百姓行劫,欲 增作四次以上,[注:謂未曾事發者。]方許照應淳熙十三年指揮施行。

如不及今來所增次數,即聽依乾道六年三月二十五日指揮施行。奉聖旨:

『依』。」121

慶元二年十一月十八日的「敕」文,與《宋會要輯稿》引文的底線部分幾乎一致,

只是開頭處多了「年號+月+日+敕」的命名方式,以及結尾處的皇帝處斷:「奉 聖旨依」。表明:「敕」的體裁是以有司意見,以及朝廷批覆為主,具有非常明顯 的文書嵌套。

值得注意的是,錄黃雖有明顯的文書嵌套,但在內容上,很可能受到相當程 度的刪潤。本文第一章第二節曾提及,當給舍對奏狀所述感到懷疑時,會另外取 索案狀輔助判斷。由此而言,錄黃記載的並非各級機關的完整奏狀,而是刑部、

大理寺濃縮各機關意見後,載入其申狀,而這份申狀,最後又為錄黃轉錄。不過,

以上推論僅僅是基於給舍封駁時,需要取索相關文案以為判斷而發,錄黃是否會 記載各級文書的完整內容,還有待驗證。

儘管如此,既然錄黃保留文書嵌套,那麼上文的推論──即審案程序會反映 在文書格式中──理當是能夠成立的。以下繼續對「敕」進行解析。

「敕」除了來自皇帝的批覆,亦源於皇帝親自頒降的聖旨,這在各類典制文

120 《宋會要輯稿》刑法 1 之 57,頁 8270。

121 《慶元條法事類》卷 73〈刑獄門三‧決遣‧隨敕申明〉,《中國珍稀法律典籍續編》,冊 1,

頁 748。引文中的「謂未曾事發者」在原文中是正文,今參照前後體例以及《宋會要輯稿》的 記載遽改為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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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中,有許多例子,前文引據的《止齋先生文集》卷 27〈繳奏紫霄宫免科敷等事

書中,有許多例子,前文引據的《止齋先生文集》卷 27〈繳奏紫霄宫免科敷等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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