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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 政 治 大 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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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被學人劃入政令的範疇。3其中,「敕」與其他公文書的最大不同,在於其通常 用於指揮非人事性的日常政務,且其行下需要通過「給舍」(中書舍人、給事中)

審核,相對來說具備較為嚴格的議決過程。而過去學人探討宋代刑案審理時,幾 乎都將目光放在大理寺➠刑部➠宰執等上行階段的決議流程,而對下行程序未加 措意。這種研究取徑,一來容易將「司法」抽離當時的制度框架,產生片面理解;

二來也未能闡明「司法」決議最終以何種方式付諸實行。由此而言,本文將重點 放在「敕」與相關程序,或有能對既有成果有些許推進。

最後需要強調,「敕」在史料文獻中有多種代稱,如「指揮」、「聖旨」、

「敕旨」……等等:在學界研究中,也有沒有統一的稱謂,時而被稱以「敕命」,

時而被稱以「詔敕」。本文引用這些文獻時,為了貼近原文,也難以全面統一。

因此,本文雖將政令的涵義限定於「敕」,但會綜合使用「敕」的各種代稱。這 些代稱大多帶有「敕」字,具有不低的辨識度,應該也不會產生概念上的混淆。

二、 研究回顧

本文擬以「給舍與文書」以及「中央司法」兩個重點為中心,展開先行研究 的回顧。如上節所述,本文的主旨是:從給舍封駁探究南宋「刑事政令」。本節 擬圍繞此主題,對相關成果進行補充與回應。從當代學術界的專業劃分來說,給 舍與「敕」屬於制度史範疇,而「刑事政令」未受到學人太多關注,但法史議題 中的「中央司法制度」則與之甚有關聯。因此,本節將分為兩個部分:首先回顧 給舍及「敕」的相關研究,接著對「中央司法制度」研究進行檢討。必須說明的 是,本文的研究時期雖在南宋,但一來學人的研究未必會切割兩宋,二來兩宋制 度具一定程度的連續性,不宜只專注特定年代,這裡的闡介不會嚴格限定在南宋 時期的研究。

(一)宋代給舍封駁與命令文書研究述評

歷來的宋代給舍研究,多將重點放在封駁程序及給舍職能,較少注意到給舍 經手的政務本身。近十多年來,宋代給舍的相關研究逐漸增加,足以令我們理解 其執掌變化。朱瑞熙〈宋朝「敕命」的書行與書讀〉圍繞敕命形成的兩個程序:

中書舍人行詞,以及中書舍人、給事中的書行、書讀展開,揭示「書行」與「書

3 張禕,《制詔敕劄與北宋的政令頒行》(北京:北京大學歷史學系博士論文,2009),頁 26。

京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46.2(2009),頁 109-114。

6 此處主要針對執掌變化的部分,即宋著第二章第二節立論。見:宋靖,《唐宋中書舍人研究》

(哈爾濱:黑龍江大學出版社,2010),頁 132-159。

7 李全德,〈宋代給舍封駁的成立──以書讀、書行為中心〉,《國學學刊》2(2010),頁 57-65。

8 李全德,〈從《武義南宋徐謂禮文書》看南宋時的給舍封駁──兼論錄白告身第八道的復 原〉,《中國史研究》1(2015),頁 53-70。

9 尹航,《宋代的宰屬——基於對檢正、給舍、左右司的考察》(北京:北京大學歷史學系博士 論文,2018),頁 33-70、110-138。

10 劉後濱,《唐代中書門下體制研究:公文形態、政務運行與制度變遷》(濟南:齊魯書社,

2004),頁 324-341。

研究應屬德永洋介,〈宋代の御筆手詔〉,《東洋史研究》57.3(1998),頁 393-426。比較新的成 果可參考方誠峰,《北宋晚期的政治體制與政治文化》(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15),頁 164-188;李如鈞,〈予奪在上——宋徽宗朝的違御筆責罰〉,《臺大歷史學報》60(2017),頁 120-157。

13 小林隆道,《宋代中国の統治と文書》(東京:汲古書院,2013),頁 190-220;安洋,《宋代 敕牒碑的整理與研究》(北京:中國政法大學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碩士論文,2016)。

14 李全德,〈從堂帖到省劄──略論唐宋時期宰相處理政務的文書之演變〉,《北京大學學報

(哲學社會科學版)》49.2(2012),頁 106-116;張禕,〈中書、尚書省劄子與宋代皇權運作〉,

《歷史研究》5(2013),頁 50-66。

15 在廣泛意義上,敕牒也是作敕命的一種,但本文此處所說的敕命,是指經皇帝裁示後需交付

論》2(2019),頁 141-159。

17 徐氏曾發表過〈宋律中的審判制度〉、〈鞫讞分司考〉、〈宋朝刑事審判中的覆核制〉,戴氏亦著 有〈宋代刑事審判制度研究〉、〈宋代詔獄制度述論〉等多篇論文。參考徐道隣,《中國法制史論 集》,頁 89-128、230-248;戴建國,《宋代法制初探》(哈爾濱:黑龍江人民出版社,2000),頁 199-263;王雲海編、季懷銀撰,《宋代司法制度研究》(開封:河南大學出版社,1992),頁 24-34、237-292、336-340。

18 梅原郁,《宋代司法制度研究》(東京:創文社,2006),頁 387。

19 戴建國,《宋代法制初探》,頁 229-231;王雲海編、季懷銀撰,《宋代司法制度研究》,頁 315-328

20 川村康,〈宋代死刑奏裁考〉,《東洋文化研究所紀要》124(1994),頁 29-45。

議〉,《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集刊》73.1(2002),頁 119-164。

22 張雨,〈司法,還是政務?──唐代司法政務運行機制研究相關問題述評〉,《唐宋歷史評 論》2(2019),頁 141-159。

23 儘管張雨自承「還沒有專著從司法政務的角度來研究唐代政務運行機制」,但他設定的「唐 代司法審判研究」、「唐代刑部與大理寺研究」、「唐代司法政務運行機制研究」三個討論範疇均 不包含三省體制。個人以為,這在某種程度上還是走回了「司法獨立」的老路,並沒有在根本 上「從政務及其運行機制的視角」出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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