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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刑事政令」的內涵與處斷

第一節 「刑事政令」的事務內涵

一、 確立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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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刑事政令」的內涵與處斷

本章圍繞給舍駁狀所載之案例,一共分為兩部分:第一節敘述「刑事政令」

的事務種類;第二節探究給舍處理政令的方式與原則。一直以來,法史學者大多 利用《名公書判清明集》、《折獄龜鑑》等案牘史料來研究宋代的「司法」,關注 重點大多放在地方而非中央;75另一方面,制度史學者致力於重構政務制度,甚 少措意政令的內容。可以說,我們對於「什麼是政令」這一問題的了解是不夠充 分的。筆者認為,無論古今,政令作為一種處理重要政務的方式,都不能只關注 其外部形式而忽略內容。因此,本文第二章嘗試將目光轉移至「刑事政令」的案 例──即中書舍人留下的駁狀,從「內涵」與「處斷」兩個方面解析「刑事政令」。

第一節 「刑事政令」的事務內涵

本節旨在探究「刑事政令」的事務內涵。所謂「事務」,是為了區別吏、戶、

禮、兵、刑、工等六部政務而設立的稱謂,專指六部政務中各種各樣的內容;所 謂「內涵」,除了指涉各類事務內容,亦包括「刑事政令」在這些事務中的功能。

從各類史料來看,「刑事政令」的事務內涵包含三個部分,一是對刑罰的確認,

二是替未能確定結果的奏案安排決議機關,三是對制度的修改,以下分述之。

一、 確立刑罰

用於確立刑罰的「刑事政令」,依照來源、對象、結果之不同,又可細分為

「疑難案件」、「法定奏裁」、「減免刑罰」、「官員貶降」等幾種情況。

首先是處理疑難案件的政令。疑難案件是罪刑認定不易與難以蒐證的死刑案 件,以庶民犯罪為主,這些案件成為「刑事政令」的主要來源。本文第一節便是 以此為例梳理獄案流通渠道;所謂「疑難奏案」,並非筆者自創,而是宋代行之 有年的定制。《宋大詔令集》收錄了太祖於建隆三年(962)發布的一道詔令,其 文略曰:「應諸道州府,凡有刑獄公事,仰詳斷官依法斷遣,不得申奏取裁。如

75 如劉馨珺根據大量《名公書判清明集》案例,還原南宋縣衙獄訟的制度、程序,以及官民生活 等。見:劉馨珺,《明鏡高懸-南宋縣衙的獄訟》(臺北:五南出版社,2005)。與劉著的研究取 徑類似,李如鈞也曾利用學田爭訟案件觀察宋元州縣的「司法」制度實踐,以及學校與地方社會 的互動等議題。見:李如鈞,《學校、法律、地方社會:宋元的學產糾紛與爭訟》(臺北:臺灣大 學出版社,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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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邊防報化外者絞;未通報減一等,配二千里。以上並奏裁,許人捕。」82即使 罪不至死,亦在奏裁之列。問題在於,這些「法定奏裁」的案件是否都會成為「刑 事政令」?《止齋先生文集》記載了一樁案件,為饒州有蔭人程廷倚倩人打僧,

饒州法司引敕:「有䕃人犯徒、流罪,情不可贖者,奏裁。」將案狀呈送中央裁 斷,而法司所議之斷罪敕命最後被陳傅良繳駁。83可見敕文規定奏裁的部分案件 即使不涉及死刑,還是能進入後省,成為政令。但同時也要注意,從現今所存各 類典志史料來看,「法定奏裁」的案件種類非常繁雜,而為給舍所保留的案例卻 只有上述一件,這不免令人懷疑這些「法定奏裁」的案狀是否都會以敕命形式下 達執行。個人以為,既然「疑難案件」都會以有無前例可比為篩選條件,予以不 同的處置方式,「法定奏裁」的各類案件應當也有各自的篩選、分層標準,至於 其標準為何,可能需要依案件種類進行個案研究,於此不敢妄作推測。

再次是用於減貸罪刑的政令。這類政令的產生脈絡並不一致,筆者所見案例 分為兩種情況:一是決議者推翻前審的死罪裁決;二是以恩赦的執行方式來減免 已經執行的刑罰。在一些案例中,我們可以發現「刑事政令」被用於減免罪刑,

而這些用於減刑的政令有兩種脈絡,以下各舉一例:其一,上級決議者審理奏案 時,推翻前審機關所擬定的死刑決議。蔡幼學任中書舍人時處理過一樁獄案,建 昌軍何四十二等六人犯謀殺、支解。大理寺先以「案問欲舉」減其中二人死罪,

而何四十二雖被大理寺裁定死刑,但朝廷認為其犯情「出於法之外,乃從而特貸 之」。最後蔡幼學認為何四十二所犯太過嚴重,拒絕放行錄黃。84在這個例子中,

「論死」與「貸命」是同一決策過程中不同階段的決議結果,並不是確定罪刑、

完成決議後再行減免。也就是說,以目的來說,這類政令是減貸罪刑,但以制度 程序來說,本類政令仍是第一種類型──「確立刑罰」政令的一種。

其二,藉由「刑事政令」執行恩赦。在古代中國,恩赦是減免罪刑的主要方 式,而恩赦一般是透過學士院起草的「詔」來發布。然而,恩赦詔令通常是抽象、

原則性的文字,不能直接用來執行數量龐大的赦降獄案,故需藉助「刑事政令」

來執行。紹興五年,曾私下幫助叛將孔彥舟而被羈管英州的傅雱,因赦免得以量 移南雄州。胡寅時任權中書舍人,認為傅雱罪重而拒絕書行「用赦量移」的錄黃。

82 不著人撰,戴建國點校,《慶元條法事類》卷 8〈職制門五‧漏泄傳報‧衛禁敕〉,收入楊一 凡編,《中國珍稀法律典籍續編》(哈爾濱:黑龍江人民出版社,2002),冊 1,頁 146。

83 《止齋先生文集》卷 24〈繳奏饒州奏勘程廷倚斷案狀〉,頁 8b-9a。

84 蔡幼學,《育德堂奏議》(《中華再造善本》影印中國國家圖書館藏宋刻本)卷 2〈繳何四十二 貸命指揮狀〉,頁 5a-6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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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在這個例子中,「刑事政令」是「後發」地減免已在執行的羈管罪刑。我們透過 此例,亦可推估恩赦的執行過程:朝廷發布恩赦詔令➠有司針對每一樁符合赦降 條件的獄案,擬具減降方案上報➠形成錄黃付之後省➠以「刑事政令」執行。

復次是官員貶降與起復政令。筆者認為這種情況的政令在生成時,會多一道 中書舍人的「命詞」步驟。根據緒論的界定,只要是在「尚書刑部-尚書省刑房

-中書門下省刑房」這一分工序列中的政務,都屬於「刑事政令」,因此官員貶 降事實上也在「刑事政令」的範疇中。紹興元年,曾因主張議和被奪職的耿延禧,

將恢復龍圖閣學士之貼職。詞頭到了後省,中書舍人程俱認為耿延禧、耿仲男父 子應為靖康之變負起責任,拒絕命詞。86在本例中,程俱負責的並不是簽押制敕,

而是形成錄黃的前一階段──命詞,故他在最後說的是「所有延禧復龍圖閣學士 詞頭,臣未敢命行」,而非「所有錄黃,未敢書行」。這表示非吏部的政務也會有 命詞環節,且命令詞頭是從刑房而非吏房交付中書舍人,可見政務分工之徹底。

87不過,正如前文所述,「前省刑房發付詞頭由當直舍人命詞──進呈形成錄黃─

─前省刑房發付給舍簽押」的程序,只會出現在涉及告命的事務中,一般獄案並 無此程序,相關解釋會在第三章論述敕命的存在形式時展開。

總而言之,不論是疑案審理、刑罰減免,還是官員貶降,事實上都是一種確 立刑罰的過程,而這些錄黃從結果上來說,均是對個案的處置,區別僅在於對象 是民是官、結果是確立刑罰還是減輕刑罰。然而,「刑事政令」含括的事務不僅 止於此,諸如程序性與規範性的事務,亦在其執行範疇內,下文將針對這些事務 繼續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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