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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政令的載體──南宋「敕」考

第二節 「敕」與法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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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敕」與法的關係

本節透過外部型態、形成過程、以及約束力,分析「政令」與「法律」的關 係,藉此為政令定性。前文各章、節,已探討了政令的運行程序、涵蓋內容以及 外部型態。本文的最後,將重點放在「刑事政令」的效力層面,確認其在決策體 制中的位置。筆者以為,成就這一目標的關鍵在於:釐清「刑事政令」與「敕、

律、令、格、式」等「法律」的關係。為此,本節將以「法律」為參照系,從外 部型態、形成過程,以及兩者作為規則的約束力著手,比較其相互關係,由此確 立政令的性質。

外部型態是政令與「法律」最直觀的差異,前者在名稱上並無系統,內容上 是針對個案,後者在名稱上經過系統性分類,並以抽象性規範為主要內容。

先說政令的表現形式──「敕」。「敕」以發布時間為名,未受整理、分類,

故無篇目,屬於單行狀態;內容上,「敕」是以臣僚奏狀(或皇帝旨意)為主體。

奏狀之外,則有皇帝的批示。以上內容,前節都已論及。

相對來說,南宋「法律」的名稱結構複雜許多:首先,在各種功能的「法律」

──如「敕、律、令、格、式」等等──前加上年號,形成法典,如《紹興敕》、

《慶元令》等:其次,從中設計篇目,分類同性質的條文,如宋律中的「賊盜」、

「鬥訟」……等等即是。內容上,根據《慶元條法事類》殘本,「法律」條文基 本上都是抽象性的規範文字,以下略舉二條為例:

其一,〈蔭補‧賞格〉載:

諸色人

告獲蔭補曾犯刑責人及將校蔭補召保不如法,錢一百貫。130 其二,〈決遣‧斷獄敕〉載:

諸死罪應奏裁而輒決者,流二千里。[注:謂非刑名疑慮或情法輕重及可 憫者。]131

兩種名目的條文都未涉及具體的人、事、物,而是單純的規定。

由此,可以說政令與「法律」於外部形式的不同處在於:前者是單行命令,

並未經過分類整理,主要是針對個案展開,因而涉及具體的事項,如案情、涉案 人物、處斷的有司等等;而後者有明確的名稱與分類,內容多為抽象規範。

130 《慶元條法事類》卷 12〈職制門九‧蔭補‧賞格〉,《中國珍稀法律典籍續編》,冊 1,頁 236。

131 《慶元條法事類》卷 73〈刑獄門三‧決遣‧斷獄敕〉,《中國珍稀法律典籍續編》,冊 1,頁 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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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需要辨析的是,政令的約束力如何?

政令的約束力取決於其內容能否填補「法律」之不足,或是符合朝廷的現實 需求,正是「來源-成果」位階關係的反映。以下試舉一例,應能清楚地看到「敕」

修入法典後約束力的轉變。乾道四年(1168)十一月二十九日,汪大猷言:

切見紹興以來續降幾至二萬餘條,間見層出,前後(外悟)[舛牾]者不 可一二數。比因臣僚所請,命刑寺官如斷案例以次刪修。然至今數月,未 知所裁。欲望明詔有司,亟賜編集。有舊法不能盡而續降可以參用者,即 分類編次之;有舊法文不分明而續降因事重出,即參酌損益之;有舊法所 無而後不因事立制者,即修立以為法;有一時權宜處分不可著為成制者,

即存留以照用;有舊法本自可用而續降不必行者,即皆刪去。庶幾一代法 令,粲然備具。137

汪大猷所說的「續降」,是指紹興元年修纂《紹興重修敕令格式》之後,近四十 年頒降的「敕」。138乾道年間,各種「敕」達到兩萬多條,彼此矛盾,難以參用。

朝廷先是下令刪修,到了乾道四年三月,又令「大理寺官共同看詳」,139(這正是 汪大猷說的「命刑寺官如斷案例以次刪修」。)後經汪大猷的陳請,刪修「續降」

一事置局展開,並於乾道六年(1170)修成《乾道敕令格式》。140《乾道敕令格式》

的修成,遵循五個原則,表現「敕」修入法典後,約束力的五種變化。下表按約 束力的變化程度,從高到低排列:

原文順序 「續降」與成法的關係 對「續降」的處理方式 3 舊法所無而後來因事立制 修立以為法

1 舊法不能盡而續降可以參用 分類編次之 2 舊法文不分明而續降因事重出 參酌損益之 4 一時權宜處分不可著為成制 存留以照用 5 舊法本自可用而續降不必行 皆刪去

其中,除了「分類編次」與「存留以照用」的具體涵義不夠明確,尚需考察外。

「修立以為法」、「參酌損益」、「皆刪去」都不難理解。其中「修立以為法」正如

137 《宋會要輯稿》刑法 1 之 48,頁 8260-8261;同書職官 4 之 45-46,頁 3117-3118 亦載此 事,但將時間繫於乾道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138 李心傳稱這些「續降」為「續旨」。見:《建炎以來朝野雜記‧乙集》卷 5〈制作‧炎興以來 敕局廢置〉,頁 593。

139 《宋會要輯稿》刑法 1 之 48,頁 8260。

140 《建炎以來朝野雜記‧乙集》卷 5〈制作‧炎興以來敕局廢置〉,頁 5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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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的篇目可見一二:

《名例》三卷,《衛禁》一卷,《職制》三卷,《戶婚》一卷,《廄庫》二卷,

《擅興》一卷,《賊盜》十卷,《鬬訟》十九卷,《詐偽》四卷,《雜例》四 卷,《捕亡》十卷,《斷獄》六卷,分為一十二門,共六十四卷;《目錄》

四卷,《脩書指揮》一卷,《參用指揮》一卷。總七十卷。146

《目錄》以前的十二個篇目,與用以斷罪的「律」完全一致,其用於斷罪的功能 屬性皎然。可以斷言,這種形式的成果,只為「刑事政令」所獨享,而與非刑事 的「敕」,未有直接關聯。

雖然史料並沒有明確提到「特旨斷例」的體例,但從其題名「斷例」可知,

其編纂應未對斷敕內容作大幅度更動,而是挑選出能補充法律之未備的斷敕,比 照律文篇目進行排列,以便於在斷罪時翻查、參稽。若這些被挑選出來的斷敕確 實是用來補充法之不足,也就有可能成為修纂新法的基礎。

最後,即便是未修入法典的政令,仍可能作為政治資源的一種而被提及,但

「刑事政令」則不然。未被修入「法律」的政令,作為朝廷高層決議文書,仍在 一定程度上代表皇帝的意向,具有指導作用。李彌遜在〈繳劉光世免差科狀〉, 引用「紹興二年二月十四日敕」展開論述,便是一例。此時,「敕」已成為一種 政治資源,為臣僚所引用,加強論述。不過,「刑事政令」的情況較特殊,恐怕 不屬於以上情形。律文規定:「諸制、敕斷罪,臨時處分,不為永格者,不得引 為後比。若輒引,致罪有出入者,以故、失論。」147明載各類斷敕,若未被修入 法律,成為「永格」,是不能被引用的。其背後目的,自然是為了維持「法律」

的恆定,避免同事異判。

總體來看,在效力層面,政令與「法律」大抵呈現「臨時處分-恆常規定」

關係,而在律典編纂層面,兩者則為「來源-成果」關係。政令作為個別事件的 處理形式,內容具體卻單一,不具備全面規範性。需要經過時間沉澱、積累,由 朝廷置局命官,按時政需求編入法典,成為「敕、令、格、式、例」等「法律」

形式,以及附著於「法律」的「申明」,才具備穩定的約束力,能被長久遵守,

直到新的政令編入法典為止。相對來說,「法律」為政令積累而成,內容抽象,

具概括性。又經過相當程度的整理,易於檢用。在新法編成以前,有相當程度的 約束力。不過,政令作為朝廷理政的舉措,本身即是一種政治資源,能作為「政

146 《宋會要輯稿》刑法 1 之 47,頁 8260。

147 《宋刑統校證》卷 30〈斷獄律〉,頁 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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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先例」,為臣僚所引用。但正如汪大猷所言,未編入「法律」的政令,彼此容 易「前後舛牾」,且數量眾多難以參用。因此,在制度層面與現實層面,政令要 被長久遵守,都需要依託於「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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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小結

本章考察了政令的載體──「敕」的外部型態,以及「敕」與「敕、令、格、

式」等「法律」的關係。外部型態上,「敕」是皇帝的旨意,以及朝廷對臣僚奏 狀的批覆。這些「敕」沒有特定的命名,也沒有用以分類的篇目,本身是單行狀 態。在涉及專門事務時,會產生另外的稱謂,如用於斷案的「敕」,會被稱作「斷 敕」。

根據以上特徵,本文認為「敕」是唐中後期,因應中書門下體制的穩固而大 量行用的文書──「敕旨」的延續。「敕旨」之所以能延續至兩宋,成為本文所 論的「敕」,主要是因為兩宋的政治體制終未脫離中書門下體制之故。

由於這些「敕」的主體內容是皇帝旨意或批覆,在內容上並沒有中書舍人命 詞的空間與必要,本文推斷非涉及告命的「敕」,在生成過程中並沒有中書舍人 的命詞環節。

「敕」與「法律」,無論是在型態特徵,還是形成過程,基本呈現「來源-

成果」,或是「雛形-成熟」的關係,這也對應在兩者的約束力上:政令雖會被 臣僚所引用,具有一定約束力,但要長久被遵守,仍需透過特定程序編入法典;

若是能補法之未備,甚至能直接「升格」為「法律」。不過,「刑事政令」的情況 較為特殊。由於「刑事政令」部分源於疑難案件,除了修入「法律」外,亦會被 編入專門用於斷罪的「法律」形式──「特旨斷例」,成為日後獄案裁決的參考。

本章第二節曾指出,現今所見的幾個「刑事政令」案例,在處斷原則上,大 多遵循「法律」的制定原則。由此,亦可將「法律」與「刑事政令」視作「規範

-執行」的關係,類似今日的法律與審判。不過,律文也明確規定:未修入法的

「刑事政令」,僅是臨時處分,後人不得引用。可見「刑事政令」雖然也是「敕」

的一種,但具有不少一般的「敕」所沒有的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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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本文以南宋給舍(中書舍人、給事中)為中心,從「制度」、「案例」、「文書」

三重視角探究南宋「刑事政令」在古代政務框架中的運作情況。所謂「刑事政令」, 是指形成於後省、用於處理尚書六部中「刑部」政務的高層命令文書。探究「刑 事政令」最大的意義,在於以宋代的制度邏輯觀察彼時的「司法」,避免將現代 的司法制度套用古代,由此回應制度史、法律史學界的研究成果。

研究步驟方面,本文以上述三重視角分別展開:首先,從制度與程序梳理南 宋奏裁獄案進入後省簽押、行下的歷程,藉此釐清制度框架;其次,從後省給舍 的駁狀,探究「刑事政令」的事務種類與決策考量,由此進一步理解「刑事政令」; 最後,從文書層面,考察「敕」的性質與效力,確認「刑事政令」在整個決策體

研究步驟方面,本文以上述三重視角分別展開:首先,從制度與程序梳理南 宋奏裁獄案進入後省簽押、行下的歷程,藉此釐清制度框架;其次,從後省給舍 的駁狀,探究「刑事政令」的事務種類與決策考量,由此進一步理解「刑事政令」; 最後,從文書層面,考察「敕」的性質與效力,確認「刑事政令」在整個決策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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