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相關文獻與問題脈絡
第一節、 教育的意義與原住民教育現況
文化,常被定義為人類學習下的共享產物;教育,則是社會對成員傳遞文化 的主要方法,有系統地將整理過的知識,傳達給受教者(牟中原、汪幼絨,1997)。 從人類學的觀點看,教育指的是文化傳遞,可視為上、下兩代傳承的方法,也可 理解為由已知者傳遞給未知者的過程(林靜宜,1998)。若以社會學的觀點來看,
教育則是一種複雜的社會行動,此行動中的角色,有其相對應的社會關係(林松 郁,2005)。
在「教育」行動過程中,可觀察出兩類型教育主體:其一,負責提供教育資 源與監督教育實施,如教育機構、教師、家長;其二:指有權請求教育資源的主 體,如學生。其中,若欠缺其中任何一種主體,此社會關係便不存在,也就是說,
如果缺乏受教者,那就沒有教育者,缺乏教育者,也就沒有受教者,兩者關係緊 密、相互依存(林松郁,2005)。因此,我們可看出,雖然教育在社會文化變遷 過程中,扮演重要的媒介角色、引導社會變遷與成長,但此行動仍需藉由社會中 許多體系之間的互動才得以建構。
一、 教育基本法與受教權定義
1999 年制定的「教育基本法」,堪稱為「教育憲法」,是所有教育法令的母 法,各種教育法令都應以實施教育基本法之理念與目標而制定,因此,在教育行 動中的各種主體與行為,無論是教育行政機關的規劃,還是第一線的教學行為,
都應遵守此基本規範(吳清山、林天祐,1999;林佳範,2004)。本法特別列出 教育目的、實施原則,並進一步地補充、具體化憲法中有關人民受教權的保障,
例如:第二條明訂:「人民是教育權的主體。」,國家、教育機構、教師、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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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負協助教育目的達成之責任(林佳範,2004);第八條則規定:「學生之學習權 與受教育權,國家應予保障。」揭示人民具行使教育權利,保障學生受教機會,
並在各項權利衝突時,優先考量學生的最佳利益(林水木,2006)。
教育基本法中,一再強調教育權、學習權及受教育權的保障,以下分述其權 利之意涵:
教育權(Education Rights)主要是以兒童教育權(Children’s Right to Education)為主,強調兒童受教育之基本人權,主張每個兒童都應接受教育,作 為其未來發展的基礎。但在意義上,許多學者有不同詮釋:有的學者認為,教育 權指「教育內容決定權」,意即決定教育內容之權限;另有一派學者認為,教育 權係指個人享有資源分配、並參與決定教育活動的權利(林水木,2006)。
也有學者進一步將教育權區分為「教育上的權利」與「教育上的權力」,此 觀點類似於社會學的角度,認為教育權指的是一種社會關係的形式,由兩種社會 行動主體組成,前者(教育上的權利)指有權請求獲得教育內容與資源的主體,
享有受教育及其他在教育上的各種權利;後者(教育上的權力)指在教育事務上,
相關機關、團體所能行使之公權力(周志宏,1999)。故教育權在此觀點下,是 以「教育」與「學習」此社會互動過程為核心,衍生出的社會關係。
由上述可知,教育權可分為兩種面向,而學者一般認為,最狹義的教育權,
專指人民有請求獲得、接受教育資源的權利,因此,也被稱為「受教權」。
1985 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提出「學習權宣言」(Declaration of the Learning Rights),強調學習權利是應予以保障的基本人權,受教權的保護與保障,是教
68 國立教育資料館 http://3d.nioerar.edu.tw/2d/native/course/course_0101.a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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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中華民國教育部—部史網站:http://history.moe.gov.tw/policy.asp?id=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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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此之外,原住民動點學校作為原住民教育的起點,更肩負著整合原住民力 量的重責大任,除了教育工作之外,更有凝聚社區意識、協助社區發展的功能,
是社區中的重要組織之一。尤其在資源普遍缺乏的原住民地區,學校更是支援原 住民發展的角色,也成為社區、在地組織的合作對象。原住民是原住民社區的主 體,也是原住民教育的主體,利用強化原住民學校與社區的結合、透過學校機制 加強原住民的合作關係,不僅可達到學校教育目標,也可重建原住民社區文化、
自我增能(empower)(蔡炳坤,1996;陳俊宏,2007)。
許添明、劉貞蘭也提出原住民地區實施三位一體的具體策略,由學校、社區、
家庭,共同合作。因為,教育不再單純強調學校方面的努力,而是應該結合由上而 下的力量,凝聚學校、社區人士、家長的共識,進行草根式改革,才能發揮相輔相 成的效果,創造成功的教育,而原住民地區也將因三方合作關係,提高自主意識
(陳俊宏,2007)。
三、小結
從文獻回顧中可歸納出,人民不僅是受教育的客體,更是學習的主體,學生 擁有獲得教育資源的權利。教育資源所包含的面向很廣,無論在教育內容上、教 學環境上、或是教育經費、教學人員等物質性或非物質性資源,相關人士,包括 政府、學校、家長,都負有協助達成的責任。由此可知,在校園重建的過程,需 由這些人士共同合作,來達成教育目標。然而,這些合作對象的共同目標是否一 致?根據教育權所定義,學生是受教權主體,但維護學生的受教權,是否真為各 界在評估校園重建議題時的主要考量?
教育之所在,就是希望之所在,然而,站在原住民同胞的角度,臺灣的原住 民教育並未必帶來希望,反而是同化作用,造成文化的反向侵蝕。臺灣原住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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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過去長期在同化政策下,面臨著從「有」到「無」的生死問題,教育被視為原 住民族得以改變現況的出口。雖然,從政府近年來的作為,至少看出,多元文化 教育的意識已經逐漸抬頭,而原住民重點學校在這樣的意識下,會發展成什麼樣 貌?或是,能否真正體現原住民之精神與內涵,滿足其對教育之所需所求,仍是 個未知數。這次莫拉克風災嚴重摧毀原住民部落,原住民教育政策的腳步,在大 風大雨之後是否還能站得穩?面對原住民學校重建,重建者的重心,不只應從「學 生」出發,更應該站在維護原住民文化的「根」的角度,作為原住民文化復興最 堅強的後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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