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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二節 教育支援機構的服務內容與功能

本節係根據國內學者對於教育支援機構的相關研究中,探討教育支援機構所 提供相關服務的內容與其功能性。

壹、國民義務教育機關

學校必須視兒童個別需要,提供特殊教育與相關服務,所謂「相關服務」是 指心理評量及諮詢、家長諮詢及親職教育…等,例如:「該障礙兒童所需要,以 使其能從特殊教育獲益的服務」(王文科,1992);「學校人員宜以學校為單位,整 合社區資源,規劃適合該校學生教育需求的改革計畫,以服務…障礙學生」(陳明 聰,2000);「鼓勵家長參與,提高教學效果,其重點工作…建立家長申訴管道,

擴大諮詢服務等」;以及「各級學校…營造無障礙的教育環境,提供適切良好的 教育情境,讓身心障礙兒童和正常兒童一樣得到各項教育資源與社會福祉」(林寶 貴,2000)。 另外,簡明建、邱金滿(2000)也認為校內應成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 會」,作為特殊教育決策組織,負責推動有關特殊班的各項事宜,提供家長相關 支援服務。洪麗遠(1992)、陳玉賢(1997)、張嘉芳(1998)、楊登惠(2000)等人針對家 庭提出相關支援項目與途徑,認為學校應辦理家長座談會;成立家長成長團體;

提供家長諮詢服務與教育研習機會;彙編各類醫療及專業資訊、教育資源、輔導 方法及相關法規,並出版親職教育刊物;結合社會福利、民間社團,照顧經濟負 擔過重家庭;結合社會或宗教團體,提供特殊兒童家庭各項服務;結合大學院校 相關社團,擔任障礙學生輔導老師,減輕父母教育子女問題;依法敦聘特殊兒童

家長一人以上擔任家長委員會委員,鼓勵家長參與特殊兒童之安置、個別化教育 計畫與執行。

上述學者論述,均認為學校應對身心障礙學童提供個別化且適當性的相關支 援服務,以期落實特教法的精神。

貳、鑑輔會

林寶貴(1993)曾將鑑輔會的功能分為十項,並擬定一項綜合鑑定及就學輔導流 程圖,以做為各縣市鑑輔會運作程序的參考,如圖 2-1。

圖 2-1 鑑定及就學輔導流程圖

資料來源: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的功能與運作,林寶貴,1993,

特教新知通訊,1 卷 1 期,頁 4-5。

發現問題 (健診、家長、教師)



轉介 諮 詢 調查



篩 選



鑑 定



安 置



教 學 前 評 量



擬定個別化教育計畫



教 學 輔 導



評 鑑

同時提到「解答家長對兒童發展狀況、學習能力、教育安置型態、輔導方法、

如何申請身心障礙手冊、各項殘障福利、教育權的疑難等,提供諮詢服務。」;

「向家長宣導對特殊兒童的認識與協助,提供有關特殊教育宣導活動。」;「協 調社政、醫療有關單位提供身心障礙兒童社會福利、醫療服務有關事宜。」;「鑑 定前,必須徵詢獲取家長書面同意書;鑑定會議應邀家長參加;鑑定後,應擬定 與家長討論、同意及簽章的個別教育計畫」以及提供「生活、心理、學習(課業)、

升學(進路)與就業上的輔導。」另外,張正芬(1999)也提出鑑輔會應辦理各項研習 活動,尤以家長為主的親職研習活動。

根據許天威等(1993)的工作績效訪視調查報告,以及教育部(1998)特殊教育學 生鑑定、安置、輔導工作指導小組的工作報告中,指出近年來各縣市的鑑輔會對 於身心障礙學童及家長在教育支援上,其具體績效如下:一、按時辦理各類特殊 教育學生之鑑定而具有公信力,並依鑑定結果設立各類特殊教育班。二、舉辦特 殊教育學生藝能或體育活動。三、按時辦理各類特殊教育學生之安置,而具有公 信力。四、在特殊教育學生之就學輔導有成效。五、辦理相關研習會

可見,鑑輔會對身心障礙學童或其家長而言,是教育支援系統中關係最密切、

服務最重要的組織。

參、身心障礙教育專業團隊

由於身心障礙學童的障礙程度及類別不一,因此個別差異性大,單一專業的 特殊教育已無法滿足身心障礙兒童的所有需求。所以必須結合相關專業人員,為 身心障礙兒童做完整且全面性的評估與診斷,以設計適當的個別化教育計畫和提 供完整的綜合性服務,並定期評鑑預期日期目標達成之成效,以確保高品質、全

方位的特殊教育服務(周天賜,1994;蕭夙娟、王天苗,1998)。換言之,專業團隊 是指「二個以上,來自不同領域的專業服務人員所組成之團隊,經由彼此的協調、

合作,共同提供有特殊需求學生之服務,以協助學生接受適性的教育」(蕭夙娟、

王天苗,1998;Golin & Ducanis, 1981)。

蕭夙娟、王天苗(1998)曾對二十六位學者進行「國中小啟智班實施專業整合之 意見調查研究」,研究中除肯定專業整合在國中小啟智班之實施的需要性,並大 致認為國中小啟智班所需相關專業人員,視學生需求而定,大致可歸類為下列三 類人員:一、各類治療師:語言治療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臨床心理師、

音樂治療師等;二、醫護人員:小兒科醫師、精神科醫師、復健科醫師、家庭醫 學科醫師…等各類醫師及護理人員;三、其他:社工員、心理諮商人員、職業輔 導人員、保育人員與學習相關的各類專家,如電腦、游泳等。

在上述專業人員中,亦有相關學者提出如下看法:「職能治療師,透過家屬 諮商與教育、環境設計與改造,協助兒童易於適應與成長。」(羅鈞令,1999);「語 言治療師,提供學童最好的語言治療環境,以改善語言障礙並增進溝通能力至最 佳狀態。」(盛華,1999);「社會工作師,運用其理論與技術為個案提供社會服務,

取得必須的資源。」(彭淑華,1999);以及「臨床心理師,鑑定學童的特殊需求,

擬定教學方案,規劃及管理心理學服務方案,並包含對兒童及其家長的心理諮商。」

另外,國教輔導團也是身心障礙教育專業的團隊之ㄧ。陳昭儀(2000)曾在 86 學年 度,對各縣市的國教輔導團的概況以問卷方式蒐集資料,並將各縣市所填寫之「未 來展望」有關教育支援方面,歸納如下:「加強教師專業知能及學生輔導;充分 運用縣輔導團中心設備及資源,並規劃電話諮詢服務,以提供家長及教師運用。」

綜言之,各縣(市)鑑輔會、特教中心、特教資源中心、特教輔導團、研究發展 中心等單位,亦應有專職人員的組織與編制,以期有專業人力來推動、落實特殊 教育的鑑定、安置、輔導、諮詢、研發等工作。

肆、設有特殊教育系(所)、學程及中心之大 學校院

吳亭芳、孟令夫(2000)認為國內培育身心障礙教育專業人員的科系並不多,唯 有在各大專院校加入「特教導論」或增設相關科系,才有足夠的人力來提供並支 援教育體系的服務與需求。黃世鈺(2000)也認為台灣各師範院校特殊教育中心諮詢 服務專線,應透過電話、面晤的方式,提供各種就學、就養、就醫、就業等方面 的諮詢、診斷、安置、轉介以及家長自我教育的服務。因此,教育部曾在 86 學年 度補助十二所師範校院及中原大學特教中心,如訪視輔導、諮詢專線、出版特教 中心圖書目錄…等 126 項工作項目,並每年定期召開大專院校特殊教育中心工作會 議,檢討加強各校特殊教育中心服務功能。另外,設有特殊教育系(所)之大學校院,

亦應編印學生(員)教具展成果手冊或輔具手冊,以供教師、學童或家長參考與借用 (杞昭安,1999;國立花蓮師範學院特殊教育中心,1996) 。

綜觀之,教育支援機構提供相關服務的內容與其功能性,彙整如表 2-9 所列:

表 2-9 教育支援機構服務項目與方式之彚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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