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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研究問題背景與動機

自有人類以來,特殊兒童的問題即已存在。然而特殊兒童所遭受到的處遇 (treatment),卻隨著時代而有所不同的命運。西方的兒童曾經歷兩段非人的生活,

其一為殺嬰(infanticide)期,於史前時代至西元四百年期間,當值羅馬帝國強盛時 期,當時人們認為出生子女若有身體殘缺或異常時,便可自行殺害之,羅馬律法 甚至不認為殺害小孩是謀殺行為;其二為遺棄(abandonment)孩童期,於西元四至十 三世紀期間,兒童常被販賣為奴隸或僕人,甚至被削斷手足,成為行乞的工具,

特殊兒童的遭遇更由想可知(周震歐,1997)。我國由於儒家思想的影響與大家族生 活型態,以及宗教和因果信仰的觀念,視特殊兒童為家族中的恥辱,其做法大都 由宗族社會自行派人終身囚禁或被迫遷離宗族,社會上也有虐待兒童或歧視身心 障礙兒童等情事,但均未形成普遍的殺嬰或棄嬰現象。

身心障礙者由於多了一些與一般兒童不同的異常,很容易被忽略了他們也具 有與一般兒童一樣的能力,而這些能力卻在生長過程中被扼殺了,猶如一株剛發 芽的樹苗,你無法預測它將來可以長多高多大;一旦你把它砍掉了,你就永遠不 知道結果如何了。如果他們可以獲得適當的學習,讓每一位身心障礙兒童都能適 得其所、因材施教,提供適當的就學安置,他們一樣可以成就大事業:一、視覺 障礙名人,Helen Keller是一位著名的作家與老師。Charles與Wonder是著名音樂家。

Louis Braille是盲用Braille點字的發明人。二、學習障礙名人,Albert Einstein是著名 科學家。Andersen是著名童話故事作家。Rodin是著名雕刻家。Mozart是著名音樂家。

三、精神疾病名人Vincent.van Gogh與Pablo.Picasso是著名的畫家。Handel與Beethoven 是著名的音樂家。Abraham.Lincoln與Churchill是著名的政治家。四、肢體障礙名人,

Franklin D.Roosevelt是著名的政治家。Kathy.Martin與Bing.Hogan是著名的運動員。

Milton.Erikson是著名的精神科醫師。Stephen Hocking是著名的物理學家及宇宙學家 (呂偉白、林志堅、任麗華、邱滿英,2002)。

歐洲國家的正式學校教育已有二千年以上的歷史,但是在特殊教育的發展上 卻只有兩百多年,一般認為特殊教育發展會如此晚的原因,和社會大眾對身心障 礙者的態度有極大的關係。吉爾哈、韋森與吉爾哈(Gearheart, Weishahn, and Gearheart, 1992)便認為身心障礙者的教育發展史可分為:一、早期的歷史-人類的起源至西 元1800年;二、養護機構期-西元1800至1900年;三、公立學校-特殊班的時代,

即西元1900至1960/70年;(4)加速成長期-西元1960年至今。另外,美國特教學者 Kirk及Gallagher(1983)認為人們對特殊兒童的觀念及態度的轉變,大致可分為四個階 段(林寶貴,2000):

一、摒棄:在基督教興起之前,古希臘、羅馬時代,特殊兒童常遭受忽視或 拋棄,甚至不人道的待遇。

二、漠視:在基督教興盛時期,由於受到基督教的精神影響,他們獲得教會 的保護或憐憫。

三、救濟:在十八、十九世紀,養護機構及特殊學校的興起,對特殊兒童提 供隔離的教養。

四、教育:二十世紀中葉以後,特殊兒童逐漸被人們所接受,回歸主流運動 興起,使其得以進入正式學校接受特殊教育。二十世紀末,融合教育

的倡導,則試圖要讓所有的障礙兒童回到普通教育系統。

二次世界大戰以後,聯合國提出的「人權宣言」; 美國羅斯福總統福利國家 理念的推動;歐洲的「人權運動」以及北歐孕育出的「正常化原則」的支持下,

改變了西方社會對「人權」的觀念,能夠以人道立場來關注特殊兒童在教育上的 權利與福利,進而積極規劃和提供特殊兒童相關的教育服務,使特殊兒童及其家 庭的生活品質得以提昇,促進了特殊教育的發展。由於美國國勢強大影響所及,

對特殊兒童的福利與照顧,已成為先進國家努力的方向,和後進國家欣羨的目標,

成為世界各國文明的指標。所以,美國對於蓬勃發展的特殊教育而言,最具代表 性且影響最深遠的貢獻,莫過於透過立法程序來保障特殊兒童接受教育的權利,

即是1975年的94-142公法「全體障礙兒童教育法案」(Education for All Handicapped Children's Act),確保了所有的殘障兒童在限制最少的環境下,接受特殊教育;以及 須為家長或監護人提供諮詢服務。諸如特殊兒童家長需參與其子女個別化教育方 案(IEP)之訂定、對子女鑑定與安置資料的接觸、獨立性的評量、以及家長對子女 的鑑定與安置工作有被書面告知和舉行公聽會的權利等(Simpson, 1982)。同時,學 校對其子女教育決策是否得當,該法也賦予家長申訴權。另外,聯合國為促進身 心障礙者平等參與及發展的機會更制定有「殘障者機會均等標準規範」,以保障身 心障礙者的權益(United Nations, 1994﹔何華國,1994)。

基於上述法規的保障,家長參與身心障礙學童教育的決策、實施,與教育權 益的捍衛與保護,已普遍受到認同與鼓吹,美國的「全國智能障礙國民協會」(the

National Association of Retarded Citizens)、「腦麻痺聯合會」(the United Cerebral Palsy Associations)便是為凝聚家長的力量以對特殊教育構成更具體的影響所組成的家長 團體。由此可見,家長不只是身心障礙學童權益之護衛者(advocate),更是特殊教 育工作的監督者(monitor)。因而家長在特殊教育的角色,將益形重要(何華國,1995)。

我國的特殊教育發展若從其立法的發展觀之,可以分成三個時期(陳明聰,

2000),此三期可歸納如下:

一、1968 年特殊教育法公佈以前:「九年國民教育實施條例」第 10 條之規定:「對 於體能殘缺、智能不足及天才兒童施以特殊教育或予適當就學機會」,即賦 予了特殊兒童有接受教育的權利,此為我國最早之特殊教育法律依據;隨後,

陸續訂定和頒布的法令,皆是為了保障特殊兒童受教育的權利與福利,如:

「智能不足兒童教育實施計劃」、「特殊教育推行辦法」、「兒童福利法」、

「特殊兒童鑑定及就學輔導標準」、「殘障福利法」以及「強迫入學條例」

等法規,該時期之各項特殊教育的推動,均以此為依據。然而,政府卻未對 特殊教育特別立法,而是以相關的行政命令來作為實施特殊教育的基礎,且 各辦法彼此之間的配合度亦不甚理想。

二、1984 年特殊教育法公佈後:1984 年「特殊教育法」的三讀通過,特殊教育有 了較明確與周延的法律依據。隨後教育部研修的相關子法也陸續公佈實施,

其中較為重要的有「特殊教育課程、教材及教法實施辦法」、「特殊教育法 施行細則」、「特殊教育設施設置標準」以及「殘障福利法」等法規,以作 為本階段推行特殊教育工作的重要依據。因此,我國的特殊教育開始走向單 獨立法,逐漸與普通教育的相關立法分開。

三、1997 年新修訂特殊教育法公佈後:由於特殊教育思潮進步與國內政治教育環 境的改變,修正特殊教育法以符合特殊教育的精神以及時代的需要成為本階 段的改革重點(王天苗,1997)。因此,教育部於 1995 年召開「全國身心障礙 教育會議」,針對特殊教育行政與學制、身心障礙教育師資與課程、身心障 礙學生鑑定及安置與潛能發展、身心障礙教育支援系統以及身心障礙學生家 長參與等項的子題進行研討,其結果彙編成「全國身心障礙教育會議實錄」(教 育部,民 1995);特殊教育法便依據而修訂實施。隨後「身心障礙者保護法」、

「身心障礙者保護法施行細則」、「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原則鑑定 標準」、「特殊教育課程教材教法實施辦法」、「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及 助理人員遴用辦法」、「身心障礙教育專業團隊設置與實施辦法」和「特殊 教育設施及人員設置標準」等相關子法的研修,除了可以強化我國特殊教育 發展基礎,也使身心障礙教育的政策更加明確,讓我國在特殊教育的發展邁 向新紀元。

特殊教育法的制訂與修正,以及相關子法陸續地頒布實施,雖然以法規保障 了身心障礙者的權益,但為了避免特殊教育的推動使命流於表面與形式;因此,

國內特殊教育學者(王天苗,1997;王文科,1998;吳武典,1995;徐享良,1995) 根據世界特殊教育的潮流,並考量本土的文化背景和社會需求,認為我國特殊教 育未來發展的趨勢,例如:提供障礙兒童教育權利及其保障、教學服務品質的提 昇及支援體系的建立、家庭的參與及支援系統的建立、強調跨專業的合作以及科 技輔具在特殊教育上的應用等方面,均應將未來特殊教育實施的重點著眼於上述

各項方面,期使特殊教育的推動得以順暢無礙,務將身心障礙者的權益與需求受 到重視和保障,躋身於先進國家之列,以達福利社會之境(簡明建、邱金滿,2000)。

根據聯合國的估計,全世界有百分之十的人口在生理機能上有障礙(蔡宏昭,

1989),依此比例推估:台灣地區應有 230 萬名障礙者。即以官方資料而言,截至 2006 年底止,依據內政部「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的統計資料中,領有身心障礙手 冊者計有 98 萬 1000 人,占總人口之比率為 4.3%,較 2005 年底增加 4.6 個百分點,

比率逐年上升。98 萬障礙者幾乎就是 90 幾萬個家庭,以台灣地區每家戶平均 4.6 人口計,幾乎影響了三、四百萬人口,可見身心障礙者的權益及照顧,是一個很 嚴重的問題;又由於其社經地位的相對低落,以及全面參與社會活動的障礙,使 其在社會階層活動中,處於弱勢的地位。因此,此問題之重要,自是不能忽視。

此為本研究動機之一。

我國法律環境與先進國家相較已不遑多讓,但是在特殊教育法規訂定與實施 的時間上仍屬短暫,許多子法雖經立法次第訂定發布,但相關政策之配合,仍有 待各級政府快速因應,並落實執行。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規定:直轄市及

我國法律環境與先進國家相較已不遑多讓,但是在特殊教育法規訂定與實施 的時間上仍屬短暫,許多子法雖經立法次第訂定發布,但相關政策之配合,仍有 待各級政府快速因應,並落實執行。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規定:直轄市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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