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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補助地方政府辦理環境教育輔導 小組計畫作業要點修正規定

一、 依據: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永續發展之環境教育 計畫、行政院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永續教育組行動計畫表具 體工作內容及本部環境教育課程綱要,特訂定本要點。

二、目的:

(一)以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為主體,結合相關單位建立夥伴關 係網,推動具備地方特色及國際觀點之環境教育計畫(以下 簡稱本計畫),實現環境永續發展之目標。

(二)以永續發展為核心概念,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輔導所屬 學校在校園生活、課程教學、行政管理及軟硬體設備均能符 合永續發展之理念。

三、補助對象: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各地方政 府)。

四、補助原則:

(一)各地方政府每年限申請一次。

(二)本計畫採部分補助,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 辦法」及「教育部與所屬機關(構)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計畫型補助款處理原則」之規定,中央應依縣市財力級次給 予不同補助比率,且最高補助比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九十。

(三)每一計畫補助金額以新臺幣四十萬元為原則,但有以下情形 者,得經本部同意後酌增之:

1、本部前次統合視導地方環境教育項目評鑑成績為優等。

2、前一年度執行本計畫績效優良。

(四)各年度之實際補助額度,應視該年度立法院審查通過之預算

核予補助款額度,並由本部以函文公告之。

(五)各地方政府於申請計畫補助時應衡酌情況,詳實編列經費,

超過本部補助之補助金額部分應由地方政府自行籌募之。

五、補助項目:以辦理環境教育輔導小組計畫中各項工作(例 如:會議、活動、研習及參訪等)所需經費為限,由本部擇 項補助;其工作內容如下:

(一)成立環境教育輔導小組:邀集跨局處代表、專家技術顧問團 成員、校長、行政及教師代表,整合各單位經費及資源,規 劃地方政府之學校環境教育計畫。

(二)推動環境教育計畫:地方政府依據所規劃之學校環境教育計 畫,整合相關單位及民間團體之人力及資源,將環境教育內 容納入學校課程、社區宣導及社會教育,透過具體教育策略 及行動計畫,提升教職員、工、生及家長之環境素養,帶動 國人永續發展之理念及行動。

(三)辦理環境教育教學及宣導活動:配合重要環境政策、法令 及重要議題,以多元方式辦理環境教育相關之教學及宣導 活動。

(四)永續校園輔導計畫:輔導所屬學校達成永續發展之校園環 境,並指派已獲本部補助「永續校園」改造經費之學校,負 責協助其他學校成為永續發展之校園,組成策略聯盟,建立 分工合作、資源分享之夥伴關係。

(五)建置環境教育網站互動平臺:建置能呈現地方政府環境教育 推動成果、環境特色資源及提供教職員生環境教育資訊學習 互動之網路平臺。

(六)辦理環境教育評鑑或輔導訪視:針對所屬學校訂定環境教育 評鑑或輔導訪視計畫並據以實行,且針對學校辦理成果,進 行績優學校敘獎及成果欠佳學校之輔導。

(七)辦理教師環境教育專業成長團體、融入課程及教學研習、行

動研究及優良教案、資源運用之教學觀摩,且安排環境教育 輔導團協助精進學校環境教育之課程及教學工作。

(八)各地方政府規劃時應強調地方環境教育優先性、需求、師資 及地方特性,主題及內容宜與國際永續發展潮流並進,注重 連貫性及延展性。

六、申請作業:

(一)申請期間:開始收件之時間及截止收件之時間均以本部公告 為準;逾時送達、資料不全或資格不符者,均不予受理。

(二)申請文件:依本部公告規定格式詳實填寫。

七、審查作業:

(一)本部成立專案審查小組,就各申請計畫案予以審查,核定後 通知執行機關。

(二)審查原則:

1、是否符合本計畫目標及工作內容。

2、計畫本身優良與否。

3、計畫內容是否具備完善夥伴關係、組織及人力,並有配 合款者(相關佐證資料請併附於計畫書中以利審核)。

4、以往執行成果。

(三)各項計畫書應符合本計畫目標及計畫重點,計畫內容有所不 足而未達評審基準者,不予補助。

八、經費請撥及核結:

(一)本計畫應於執行完畢一個月內辦理核結,應繳交成果報告

(書面及電子檔)、本部計畫項目經費核定文件及本部經費收 支結算表,辦理核結。

(二)經費編列、請撥、支用、核撥結報及計畫執行剩餘款;依教 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九、補助成效考核:

(一)核准補助之各執行機關應於執行期限內完成計畫,並於計畫 結束後一個月內提送成果報告,並參與本部舉辦之成果發 表會。

(二)各地方政府應於核結同時,提報該年度計畫辦理執行之成效 及檢討,並繳交書面報告及電子檔各一份(A4 規格,十頁 以上,四十頁以下),內容應包括:目錄、圖表目錄、前言、

量之分析(例如:經費使用狀況、研習場次、數量、研習參 加人數、辦理各項會議或活動次數、示範教學或到校輔導訪 視及教材研發件數等)、質之分析(例如:研習辦理之課程 內涵與成效、組織運作效能之提昇、專業增能之成效分析、

過程檢討、問題解決策略、參與者之滿意度調查、滿意度相 關統計及活動相關照片等)。

(三)本部得依考核結果,函請各地方政府依權責從優敘獎,地方 政府應視各項執行成效,依權責給予承辦人員及參與教師敘 獎,敘獎人員名單並應以正式公文副知本部。

(四)本部得於計畫辦理期間辦理相關訪視活動或委外評鑑計畫 時,各相關業務機關應給予協助。

十一、注意事項:

(一)經核准補助完成之各項報告等著作,受補助單位應依據「創 用CC 授權條款」(Creative Commons Licenses),同意本部 有權使用成果中之文字、照片、圖面及其他相關資料,作為 教育資源共享及公開宣傳之用;又經核准補助完成之各項報 告等著作如有第三人完成之部分者,本部授權受補助單位代 理本部與第三人簽訂上述有關本部享有利用其著作之權利等 之相關契約。

(二)執行單位計畫內相關活動公告、活動資訊需主動函文副知本 部,俾利本部視需要於計畫辦理期間辦理相關訪視活動。

教育部補助永續校園局部改造計畫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