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教育部環境教育人員認證 指 引 手 冊

N/A
N/A
Protected

Academic year: 2022

Share "教育部環境教育人員認證 指 引 手 冊"

Copied!
65
0
0

加載中.... (立即查看全文)

全文

(1)

教育部環境教育人員認證 指 引 手 冊

教 育 部 編 印

中華民國 103 年 12 月

(2)

目 錄

第壹章 申請作業指引 ... 1-1 申請前須知 ... 1-1 申請程序 ... 1-5

第貳章 常見問題 ... 2-1 法規規範 ... 2-1 認證資格 ... 2-3 24 小時研習課程 ... 2-5 佐證資料 ... 2-7 行政 ... 2-9 教學 ... 2-10 其他綜合問題 ... 2-11

第參章 環境教育法相關法規 ... 3-1 環境教育法 ... 3-1 環境教育人員認證及管理辦法 ... 3-9 學校人員申請環境教育人員認證之研習時數

認定原則修正規定 ... 3-18 教育部補助地方政府辦理環境教育輔導小組

計畫作業要點修正規定 ... 3-22 教育部補助永續校園局部改造計畫作業要點

修正規定 ... 3-26

教育部補助辦理環境教育推廣活動處理原則 .... 3-34

(3)
(4)

第壹章 申請作業指引

103 年 12 月 版   為推動環境教育,促進國民瞭解個人及社會與環境的相互依 存關係,增進全民環境倫理與責任,進而維護環境生態平衡、尊 重生命、促進社會正義,培養環境公民與環境學習社群,以達到 永續發展。為深化環境教育品質內涵,並落實環境教育法第18 條規定,學校應指定人員推動環境教育,並於105 年 6 月 5 日前 取得環境教育人員認證。教育部為協助申請人取得認證,特訂定 此申請作業指引,做為準備資料及認證之參考。

申請前須知

一、何謂「環境教育人員」?

  依「環境教育人員認證及管理辦法」第4 條至第 9 條所列六 種認證方式,向核發機關提出申請,取得認證資格後,稱為環境 教育人員。

二、環境教育人員從事工作:

(一)環境教育行政人員:從事環境教育之規劃、推廣等行政事項。

(二)環境教育教學人員:從事環境解說、示範及展演等教學事項。

三、環境教育人員認證要去哪裡申請?有哪幾種管道?

  目前可向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及教育部2 單位提出申請認證。

行政院環保署 提供6 種管道供民眾申請環境教育人員認證。

(一)學歷:

1、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專科學校,或經教 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或專科學校畢業,並修 畢環境相關領域課程24 個學分以上,其中包含 3 個核心

(5)

科目6 個學分以上者(環境教育、環境倫理、環境教育 教材教法,得以參加核發機關或環境教育機構所舉辦合 計30 小時以上研習時數代替),得申請環境教育行政人 員認證。

2、前款 24 個學分包含申請之專業領域 18 個學分以上者,

得申請環境教育教學人員認證。

(二)經歷:

1、 曾 任 教 或 任 職 於 各 級 學 校 從 事 環 境 教 育 工 作 連 續1 年 或 累 計 2 年 以 上, 並 參 與 環 境 相 關 議 題 研 習, 其 研 習 時 數 經 教 育 部 認 定 達 24 小 時 以 上。

2、曾任職於各級政府機關(構)、事業或團體從事環境教 育工作,連續2 年或累計 4 年以上。

3、曾兼職或志願服務從事環境教育工作,2 年內累計達 200 小時或 4 年內累計達 300 小時以上。

4、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相關經歷。

(三)專長:

1、具有環境相關領域著作並有助於環境教育推廣。

2、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相關專長。

(四)薦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並經與「薦舉」事實有關之機關

(構)、學校、事業或團體推薦者,得申請環境教育人員認證:

1、從事環境教育工作 20 年以上,具有重大貢獻。

2、原住民族或其他少數民族對傳統環境教育之技能、智 慧、文化價值維護與傳承,著有績效。

3、曾擔任相關專業領域之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 院或專科學校助理教授以上年資至少5 年,且從事環境 教育工作年資10 年以上。

4、從事環境教育獲得國家環境教育獎個人組特優或環境保

(6)

護專業獎章。

5、曾任職於相關專業領域之主管機關政務官 3 年以上或從 事環境教育工作10 年以上且曾任簡任正、副主管。

(五)考試: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專科學校,或經 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或專科學校修畢環境相關 領域課程獲得14 個學分以上,且具有 1 年以上教學或從事 環境教育工作經驗者,得以「考試」申請環境教育人員認證:

1、申請環境教育行政人員認證者,筆試科目應包含環境教 育與環境倫理(含環境教育法規)、環境概論、環境教 育課程設計等3 科。

2、申請環境教育教學人員認證者,以筆試及口試方式舉 行,筆試科目應包含環境教育與環境倫理(含環境教育 法規)、環境概論、環境教育教材教法等3 科。筆試各 科目均及格者,始得參加口試。

(六)訓練:參加核發機關開辦或環境教育機構辦理之環境教育人 員訓練(課程時數應達120 小時以上),並經核發機關評量 合格,得以「訓練」合格證明文件申請環境教育人員認證:

1、申請環境教育行政人員認證者,課程應包含核心科目合 計30 小時以上及實務訓練課程 30 小時以上,其中應含 環境教育法規與環境教育課程設計6 小時以上。

2、申請環境教育教學人員認證者,課程應包含核心科目合 計30 小時以上、專業領域訓練課程 60 小時以上及該專 業領域之環境教育實務訓 課程30 小時以上。

備註:以上規範均依行政院環保署解釋為準,詳細資料請參考環 保署環境教育認證申辦系統:https://eecs.epa.gov.tw/front/。

五、教育部「經歷」認證申請資格:

(一)各級學校之現職教師、職員。

(7)

(二)從事環境教育推動工作連續1 年或累計 2 年以上。

(三)參與環境相關議題研習時數經教育部認定達24 小時以上。

(以上資格須同時符合)

六、若向教育部提出申請認證,相關訊息及表單下載於何處?

  教育部綠色學校伙伴網路(https://www.greenschool.moe.edu.

tw/)提供申請表單下載、相關表單範例、佐證資料範例、教育部 環境教育人員認證說明簡報、24 小時研習課程開課訊息及相關 環境教育法規規範等訊息。

七、需要繳交費用嗎?(審查費)

  依據「環境教育人員認證及管理辦法」第11 條,核發機關 受 環境教育人員認證申請後,應於7 日內進 程序審查,其申請 文件符合規定者,除學校指定之人員免繳納審查費外,應通知申 請者於15 日內繳納新臺幣壹仟元審查費;未符合規定而得補正 者,應通知申請者限期補正。申請者未依規定繳納審查費或逾期 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各校不限定指定人員人數

(8)

1-5 一、各級學校環境教育人員認證作業流程圖

申請程序

審查委員審查

開始

受理申請

程序審查 是否通過 程序審查作業 審查內容:

1.申請資格 2.資料備齊

是否為指 定人員

通知補件

通知繳交 審查費

委員審查 審查內容:

1.環境素養 2.環境教育能力

通知補件 通知口試

資格不符退回 依據:

環境教育法

駁回

核發證書 通知不通過

已繳交

已繳交 逾期

逾期

審查結果 是否通過

行政程序審查

申請程序

一、各級學校環境教育人員認證作業流程圖

(9)

二、檢具申請文件

(一)申請認證基本資料部分:

1、教育部環境教育人員認證申請自我檢核表 2、環境教育人員認證申請書

3、附表一、環境教育推動經歷證明文件 4、附表二、環境素養說明

5、教育部認定 24 小時研習時數統計表及證明文件 6、回郵信封(寄發證書用,A4 大小貼足 35 元郵資)

  如需寄還申請資料,請註明並附65 元回郵信封。

(二)相關佐證資料部分:行政、教學 三、申請步驟

✽ 步驟 1:下載申請表單

(一)開啟「教育部綠色學校伙伴網路」網站

http://www.greenschool.moe.edu.tw/),於首頁上方工具列 點選「環境教育專區」

二、檢具申請文件 (一)申請認證基本資料部分:

1.教育部環境教育人員認證申請自我檢核表 2.環境教育人員認證申請書

3.附表一、環境教育推動經歷證明文件 4.附表二、環境素養說明

5.教育部認定 24 小時研習時數統計表及證明文件 6.回郵信封(寄發證書用,A4 大小貼足 35 元郵資) 如需寄還申請資料,請註明並附65 元回郵信封。

(二)相關佐證資料部分:行政、教學 三、申請步驟

步驟1:下載申請表單

(一)開啟「教育部綠色學校伙伴網路」網站

(http://www.greenschool.moe.edu.tw/),於首頁上方工具列點選「環境教育專區」

(10)

(二)進入「環境教育專區」頁面後,於「環教人員認證專區」項 點選「More」

(三)「More」點選後出現畫面如下,並點選「認證規範」。

1-6

(二)進入「環境教育專區」頁面後,於「環教人員認證專區」項點選「More」

(三)「More」點選後出現畫面如下,並點選「認證規範」。

(二)進入「環境教育專區」頁面後,於「環教人員認證專區」項點選「More」

(三)「More」點選後出現畫面如下,並點選「認證規範」。

(11)

(四)於「認證規範」頁面點選「申請表單」,即可下載表單開始

(四)於「認證規範」頁面點選「申請表單」,即可下載表單開始填寫。 填寫。

(12)

1-9

✽ 步驟 2:填寫申請表單

(一)申請人須填寫以下表格各項欄位資料,並備齊所申請類別之 文件,以下為填表範例。

步驟2:填寫申請表單

(一)申請人須填寫以下表格各項欄位資料,並備齊所申請類別之文件,以下為填 表範例。

① 申請文件請依「自我檢核表」欄位內所列順序檢附文件、編排並填寫頁碼。

② 申請文件中請務必檢附標註必備資料之文件。

③ 以上資料須可清楚顯示為申請人規劃、執行或協助辦理(內容含申請人姓名或職

稱、處室)。

(13)

① 申請書中申請者簽名必須為親簽。

② 申請文書中須由申請人學校現任校長勾選是否擔任指定人員,並簽名蓋章。

(14)

1-11 (二)範例

1.行政-環境教育計畫

(15)

第貳章 常見問題

備註:以下問答關於法條之解釋倘有疑義,依中央主管機關解釋 為準。

法規規範

一、教育部環境教育人員認證法源依據

(一)環境教育法

(二)環境教育人員認證及管理辦法 二、申請認證之費用及繳納方式

  環境教育指定人員依環境教育人員認證及管理辦法第11 條 規定免繳審查費,其餘申請人接獲教育部書面通知15 日內,以 郵局劃撥方式繳交新臺幣1,020 元(含審查費 1,000 元及劃撥手 續費20 元)。

三、教育部環境教育人員依經歷認證之審查流程?

  教育部環境教育人員依經歷認證之審查流程包含程序審查及 認證審查二個部分。

(一)程序審查:

1、申請者依據「環境教育人員認證及管理辦法」第 10 條 檢送規定文件,符合規定者依據前述辦法第11 條以書面 通知繳交審查費與審查所需文件數量,未符規定而得補 正者,應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2、指定人員免繳審查費,其餘申請人請於接獲書面通知 15 日內以匯款方式繳交新臺幣1,020 元(含審查費 1,000 元 及劃撥手續費20 元)及所需審查文件之數量。

(16)

(二)認證審查:依據「環境教育人員認證及管理辦法」第12 條 規定,環境教育人員認證之申請,由收到審查費之次日起3 個月內完成環境教育人員認證,經審查有應補正情形者,應 通知其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前項審查期 間,必要時得延長之,但不得逾3 個月,並以延長 1 次為 限。補正日數不計入審查期間。審查委員對送審文件有疑慮 者,得擇期口試。

  認證作業流程圖請參閱P1-4。

四、認證有效期限為何?

  環境教育人員之認證有效期限為5 年,期限屆滿前 3 至 6 個 月內得申請展延;每次展延之有效期限為5 年。申請展延者應繳 交新臺幣500 元之展延審查費,展延並未限制次數,只要符合展 延規定即可申請,申請展延時申請人符合指定人員身份,即可免 繳展延審查費。另,若有下列情事,將撤銷或廢止其認證:

(一)文件虛偽不實,撤銷認證。

(二)廢止認證:違反環境保護法律被處以刑罰,經判決確定;違 反環境保護法律經裁處罰鍰二次,其處分經確定。轉讓、出 借或出租環境教育人員認證予他人使用。其他違反法令、公 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情節重大。

[ 法源依據:環境教育人員認證及管理辦法第 15 條 ]

五、如果學校指定人員未取得環境教育人員認證申請會有如何的 處罰?

  依據環境教育法第18 條規範學校單位環境教育人員指定人 員須於5 年內取得認證。未依前項規定取得認證者,各級主管機 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不得補助其環境教育相關經費。

六、環教所畢業的教師是否還需要上24 小時研習?

  依據環境教育人員認證管理辦法(以下稱認證辦法)第5 條

(17)

第1 款,各級學校人員依經理申請認證,都必須完成 24 小時研 習,如申請人想依環教所學歷申請認證,可參考認證辦法第4 條 規定向環保署環訓所提出申請。

七、曾經為指定人員,今年提出申請是否需要繳交審查費用?

  審查費之補助之對象須為指定人員,因此如申請人身分已不 是指定人員,依法仍須繳納審查費用。

[ 法源依據:環境教育人員認證及管理辦法第 11 條 ]

八、指定人員的工作為何,如調職是否還須作此工作如申報工 作等?

  學校環境教育指定人員主要工作是協助規劃及推廣等行政事 項;解說、示範及展演等教學事項。但每個學校的情形不同,申 報工作由學校指派,並非一定由指定人員完成。

[ 環境教育人員分類:環境教育人員認證及管理辦法第 2 條 ] 九、環教指定人員是否有規定中小學才有,大學沒有,或者公私

立學校有差異?

  環教法第18 條規定,學校需指定人員推廣環境教育,此處 學校所指的是「各級學校」,因此從國小到大學都必須要有環境 教育指定人員推廣環境教育。而沒有規範大學的則是環教法第 19 條,第 19 條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必須撰寫環境教育計畫以 及教職員工每年必須接受環境教育4 小時課程。

認證資格

一、教育部受理環境教育人員認證範圍?

(一)學校之現職教師、職員。

(二)學校及社會環境教育專業領域(環境教育人員認證及管理辦 法第3 條第 1 項第 1 款)。

(18)

(三)依據「經歷」申請認證(環境教育人員認證及管理辦法第5 條第1 項第 1 款)。

  非全部符合上述範圍者,本部不受理申請。

二、以經歷申請之資格條件?

  教育部環境教育人員認證,只針對依據經歷管道及符合環境 教育人員認證辦法第5 條第 1 項第 1 款之人員進行認證,申請資 格須符合以下規定:

(一)各級學校在校教職員。

(二)須從事環境教育推動工作連續1 年或累計 2 年以上。

(三)從事環境教育推動工作期間須參與環境相關議題研習。

(四)其研習時數經教育部認定達24 小時以上。(有關研習時數認 定請依學校人員申請環境教育人員認證之研習時數認定原則 辦理)

三、上述所提的資格條件,是全部都要符合還是符合一項即可?

  依據環境教育人員認證辦法第5 條第 1 項第 1 款之人員進行 認證,申請資格須符合以下規定,申請人須同時符合此上述資格 條件。

四、經歷年資是表示擔任學校環境教育指定人員1 年以上?

  依據環境教育人員認證辦法第5 條第 1 項第 1 款之規範,環 境教育推動經歷年資,所指的是在學校內執行環境教育服務/ 工 作之經歷,包含相關環境教育計畫推動或環境教育課程規劃、教 學等,並非為指定人員或單一職務之年資。

五、學校每年人員都會異動,是否表示指定人員異動後就必須提 出認證申請?

  指定人員依法須取得認證,因此人員異動後仍須符合指定人 員具有環境教育人員資格的要求。目前法規並未規範每校指定人

(19)

員為幾位,建議可以小組方式增加指定人員,只要是學校內指定 人員有符合人員資格即可。

六、環境教育大多屬衛生(體衛)組長業務,但在推動業務時,

總務處也會提供協助,例如經費核銷,應如何提出佐證 資料?

  法規規定為「學校應指定「人員」推廣環境教育」,並非指 定「職務」推動環境教育,主要是看申請人推廣環境教育的期間 有多久,只要有推動環境教育的實際作為即符合年資,就可以來 申請認證。若學校指定總務主任申請認證,但是實際上完成環境 教育的人並非總務主任,可跟學校溝通,指派適當人選申請認 證,由適合的人擔任指定人員,在環境教育的推動上應該也會比 較順利。

七、教育部曾來文調查學校環境教育指定人員的名單,是否只有 這些人能申請認證?一個學校的指定人員是否只能有一位?

  關於擔任指定人員的人數,沒有限制人數,只要校長認定申 請人為指定人員,則不須繳交審查費。

[ 法源依據:環境教育人員認證及管理辦法第 11 條 ]

24 小時研習課程

一、申請認證的24 小時研習認定資格可以保留多久?

  24 小時研習認定資格並無期限。依「環境教育人員認證及 管理辦法」第5 條第 1 款規定,提出完成 24 小時研習須完成於 申請所列的經歷期間。

二、24 小時研習認證是表示申請期間要上的研習嗎?

  24 小時研習依據法規的規範須經參與教育部所認定之 24 小 時研習課程者,完成研習的人員,研習單位會以證書或公函等方

(20)

式提供證明,申請人完成研習的證明資料影本提送即可。另外依 據現行法規並無規範研習時間必須在哪一年完成。

[ 法源依據:環境教育人員認證及管理辦法第 10 條第 2 項 ] 三、何時會有24 小時研習可以參加?

  24 小時研習課程須為教育部核定辦理,目前各縣市教育局 處及教育部均有辦理,可先向轄內教育局處詢問,或至綠色學校 伙伴網路環境教育專區查詢。

四、其他單位如荒野協會等民間團體所辦理的研習活動是否可補 24 小時研習時數?

  依據環境教育人員認證管理辦法,經歷取得認證之24 小時 研習,需經教育部認定,目前辦理24 小時研習的單位多為教育 部所委託單位或教育局處,各位老師參加研習時應先向研習單位 確認。目前坊間或其他政府機關團體所辦的活動或課程多數偏向 環境教育法第19 條所規範的 4 小時環境教育內容,與認證所必 備的條件是不同。

五、教師參加24 小時研習課程是否亦可免費?

  目前教育部及教育局處所辦理的24 小時研習課程費用是免 費的,倘需費用將另外告知。

六、若參與一樣是由教育部所舉辦的課程,如能源教育,但並非 環境教育24 小時研習課程,是否可符合申請要件?

  關於環境教育24 小時研習課程的相關規定,教育部已於 103 年 1 月行文給各單位,亦公佈在綠色學校網站上。開課單位 為各縣市政府,都必須經過教育部核可。24 小時研習課程是為 了學校環境教育指定人員而設計的,老師若是為了申請認證而上 課,可事先向教育部詢問該課程是否符合環境教育24 小時研習 課程的規定。

(21)

[ 法源依據:學校人員申請環境教育人員認證之研習時數認定原 則第4 點及第 5 點 ]

佐證資料

一、要準備哪些申請資料?

(一)教育部環境教育人員認證申請自我檢核表

(二)環境教育人員認證申請書

(三)附表一、環境教育推動經歷證明文件

(四)附表二、環境素養說明

(五)教育部認定24 小時研習時數證明文件

(六)推動經歷相關佐證文件(請依自我檢核表順序排列)

(七)回郵信封(寄發證書用,貼足35 元郵資)

上述資料各1 份,申請書及檢具審查之文件以掛號投遞寄至:

「23144 新北市新店區寶中路 94 號 5 樓之 1- 社團法人台灣環境 管理協會收」。

二、時數統計表為申請認證之必要文件嗎?

(一)教育部認定24 小時研習時數統計表,是針對學校人員申請 環境教育人員認證之研習時數認定原則,第6 點第 2 款之申 請人(參與不同研習單位所辦理之研習,符合各類課程合計 達24 小時者)才需提出,應統計各類研習時數及研習證明,

作為申請認證之依據,向認證機關申請認證。

(二)符合學校人員申請環境教育人員認證之研習時數認定原則第 6 點第 2 款或第 7 款之申請人,申請環境教育人員認證時不 需檢附時數統計表,只要檢附經教育部認定24 小時研習時 數之證明文件。

(22)

三、申請認證只需要填完申請資料就可以嗎?

  申請文件附表一「環境教育推動經歷統計表」除填寫完整外 需付佐證或證明資料。

四、調校後校長簽名是否一定要之前校長簽名?

  依據目前更新的申請流程及申請表,調校的教師只要現職學 校校長核章即可,不需要之前服務學校證明。

五、獲獎獎狀是否可直接做為證明資料?

  在教育部環境教育人員依經歷申請認證的條件,獲獎獎狀為 參考資料,申請人如依經歷管道提出申請,仍須依據經歷的必備 資料做為佐證。若想以獲獎證明申請認證,可參考其他薦舉或其 他方式向環保署提出申請。

六、照片資料是否須以彩色列印?

  佐證資料只要清楚展現資料即可,不需要彩色列印。

七、綠色學校所提報的資料跟環境教育計畫那些資料是否可做為 行政的認證佐證資料?

  可以作為行政執行成果的佐證資料。經歷認證即針對曾經辦 理過的事項進行審查,申請人不需另外重新製作、編寫資料,

綠色學校所讀報的執行成果倘若可詳細展現申請人執行過程及成 效,亦可作為佐證資料。

八、計畫或教案為共同執行,是否可以以相同資料提出申請,或 須有應注意的事項?

  環境教育的推動經常是團隊合作的方式,因此並不排除以相 通計畫或教案提出申請,但請注意應清楚展現個人之分工,因團 隊合作的事項絕對是有分工的項目,有清楚的分工說明申請人所 執行的項目及成果,才可展現申請人的經歷,使委員審查時對於 申請人的環境教育能力更加明確的判別。

(23)

九、申請文件是否有頁數限制規定?

  申請資料的原則限制至多200 頁,而非每人所送的佐證資料 都必須200 頁。

行政

一、環境教育計畫是指哪一種計畫?

  環境教育計畫,是指全校性的環境教育計畫,學校依據計畫 下所推動的計畫推動所辦理的過程及成果,都可做為佐證資料。

依據審查委員的共識,會建議申請人提供近期的完整計畫內容及 推動過程,以幫助委員了解並確認學校近期推動的內容及成果。

二、當年度正在執行中的計畫是否可以做為佐證資料。

  教育部依據環境教育人員認證管理辦法,依經歷申請認證,

相關佐證資料只要符合連續1 年或累計 2 年之證明資料,並能完 整展現經歷內容及成果即可,也就是符合必備條件的要求。如正 在執行中未滿1 年的推動則不符合連續 1 年或累計 2 年的條件。

三、關於行政類別認證,在環境教育計畫的職掌有分工的人,如 校長、衛生組長、總務主任,是否都可以申請認證?

  只要在環境教育計畫中的分工執掌,看得到申請人的名字或 職稱,無論是主辦或協辦,即認同申請人確實有推動環境教育。

四、交通安全及環境改善的評鑑資料,是否可作為行政的佐證資 料?推動綠建築及廢棄物管理的相關資料,是否亦能作為佐 證資料?

  配合學校友善校園的建置或環境管理的計畫是否可作為佐證 資料,必須回歸法規面判斷,環境教育法會看有沒有教育的作為 及功能,若行政工作有搭配教育行為,則為環境教育。

(24)

教學

一、教案設計須提供幾份?

  教案的份數並未做規範,委員所審核的重點,在於以完整的 資料展現連續1 年以上,在教學上具有環境教育推動的經歷,因 此申請人可自行考量,所提出的教案可清楚展現具環境教育內涵 及能力的佐證資料即可。

二、教學教材資料為承接委辦計畫所產出,是否可作為佐證資料?

  承接相關計畫所產出的教案或教材,須清楚看出申請人為執 行人,在相關計畫執行必定須繳交成果報告等,建議可將成果資 料做為佐證,以展現為申請人所設計或規劃。

三、綠色學校夥伴網路提報的資料可否作為教學的佐證資料?一 定要呈現完整的教案嗎?

  教學佐證資料必須檢附教案,目的是要了解老師除了課本的 課程之外,也能針對環境教育另外編寫補充教學教材。綠色學校 提報的資料也可以作為佐證資料。但若是要申請教學認證,仍須 檢附完整的教案。

四、關於環境教育推動經歷連續1 年或累積 2 年的佐證資料,在 教學部份,有時是因應學校實際狀況而做的教學,並未事先 規劃或設計教案,如何提出佐證資料?所謂連續1 年是以什 麼標準來做判斷?

  環境教育推動年資,並非臨時性的教學,而是本來就設計過 的、常態性、看得出實際教學成效的環境教育課程。

五、教育部經歷認證的認定,任職於各級學校的老師,專任或兼 任有何差別?從事環境教育工作指的是課程名稱嗎?

  無論是專兼任老師或是代理、代課教師,只要學校開具證

(25)

明,教育部都會受理,在推動環境教育實績方面,若是申請教學 認證,須檢附完整教案,以及教學歷程及成果,開課名稱只是其 中一項佐證資料,也請確認課程內容是否有融入環境教育之議題。

六、導師推動環境教育通常是以校外教學為主,且一個學期有一 次,持續很多年,如此可以申請環教人員認證嗎?

  假設導師推動的僅班級環境教育,且是透過校外教學的方式 辦理,多數情形是老師只是擔任領隊的角色,沒有實際教學行 為則不屬於推動實績。若導師要申請教學認證,須設計教案、並 有學生的回饋。但校外教學一年僅一到兩次,因此希望老師提出 的佐證資料,除了校外教學外,亦能另外提出常態性教學的佐證 資料。

其他綜合問題

一、想同時申請二個以上專業領域或非學校及社會環境教育其他 領域認證,教育部是否有受理?

  本部目前僅針對「學校及社會環境教育」專業領域,進行環 境教育人員認證,如各級學校教師、職員申請二個以上專業領域 或非學校及社會環境教育其他領域認證,仍須向環保署環訓所申 請。非以經歷管道申請者,亦請向環保署環訓所申請。

二、若未通過環境教育人員認證會不會退費?

  依規費法規定,除有溢繳或誤繳規費之情形得申請退還,其 餘情形審查費不得退費或保留。

三、審查費用是否有相關補助?

  教育部係依環境教育人員認證及管理辦法收取審查費用,目 前尚未提供相關費用補助,倘有相關補助規定,本部將另行告知 或請逕向各補助單位洽詢。

(26)

四、只要通過環境教育24 小時研習時數認定,就表示通過認證 了嗎?

  通過環境教育24 小時研習時數認定,仍須符合從事環境教 育推動工作連續1 年或累計 2 年以上之資格,才符合申請認證 資格。

五、申請資料會退還嗎?

  申請資料經程序審查通過後均不再退回,如需留存請先自行 備份存檔,倘需退回需檢附足夠郵資回郵信封。

六、申請環境教育人員認證由誰提出申請?

  申請人本人向核發機關提出申請即可,不須由縣市政府統一 申請。

七、教育部的環境教育人員認證效力與環保署是否相同?

  教育部與環保署均為核發機關,所認證的環境教育人員效力 均相同。而認證資料除由教育部建檔外,認證人員名單依法也會 報請環保署備查。

八、若今年取得認證,明年調校,證書是否還有效力?

  證書核發對象是個人而非學校,因此若老師調校,證書只要 尚未過期,都有效力。

九、衛生組長若沒有取得認證,而是一般老師取得認證,那是否 就變成由該位取得認證的老師擔任環境教育指定人員?

  視學校自行指派,法規及本部並無規定由誰擔任指定人員。

十、教育部未來會規劃30 小時的研習課程嗎?

  教育部受限於人力及經費,在民國105 年以前,主要課程皆 以24 小時研習課程為主。

(27)

第參章 環境教育法相關法規

環境教育法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5 日 總 一 義 字 第 09900137311 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  為推動環境教育,促進國民瞭解個人及社會與環 境的相互依存關係,增進全民環境倫理與責任,進而 維護環境生態平衡、尊重生命、促進社會正義,培養 環境公民與環境學習社群,以達到永續發展,特制定 本法。

第 二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法所定事項,涉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 者,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第 三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環境教育:指運用教育方法,培育國民瞭 解與環境之倫理關係,增進國民保護環境之 知識、技能、態度及價值觀,促使國民重視 環境,採取行動,以達永續發展之公民教育 過程。

二、環境教育機構:指經中央主管機關認證,

辦理環境教育人員訓練或環境講習之機關

(構)、學校、事業或團體。

三、環境保護法律及自治條例:

(一) 指中央主管機關主管與環境保護相關之 法律。

(28)

(二)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就其自治事 項或依法律或上級法規之授權制定與環 境保護相關之自治條例。

第 四 條  環境教育之對象為全體國民、各類團體、事業、

政府機關(構)及學校。

第二章 環境教育政策

第 五 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推動國家環境教育政策,應擬訂 國家環境教育綱領,報行政院核定;其變更時,亦同。

前項綱領每四年至少通盤檢討一次。

第 六 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依前條國家環境教育綱領,會商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國家環境教育行動方 案,報行政院備查;其變更時,亦同。

前項方案,中央主管機關每年應就執行成果作成 報告,報行政院備查。

第 七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前二條國家環境 教育綱領及國家環境教育行動方案,參酌地方特性,

訂定直轄市、縣(市)環境教育行動方案,報中央主 管機關備查;其變更時,亦同。

前項方案,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每年應就 執行成果作成報告,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第三章 環境教育辦理機關之權責

第 八 條  各級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依前三 條國家環境教育綱領、環境教育行動方案編列預算,

辦理環境教育相關事項。

各 級 主 管 機 關 應 設 立 環 境 教 育 基 金, 其 來 源 如下:

(29)

一、自各級主管機關設立之環境保護基金,每 年至少提撥百分之五支出預算金額,以補

(捐)助款撥入。但該基金無累計賸餘時,

不在此限。

二、自廢棄物清理法之執行機關執行廢棄物回收 工作變賣所得款項,每年提撥百分之十之金 額撥入。

三、自各級主管機關收取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或 自治條例之罰鍰收入,每年提撥百分之五 撥入。

四、基金孳息。

五、人民、事業或團體之捐助。

六、其他收入。

前項第一款所稱環境保護基金,指除前項環境教 育基金外,中央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環境 保護法律或自治條例所設立之基金,其中資源回收管 理基金以非營業基金為限。

第二項環境教育基金,各級主管機關應成立基金 管理會,負責管理及運用。

前項管理會得置委員,委員任期二年,其中專 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 之二。

第二項之環境教育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由各級主管機關分別定之。

第 九 條  環境教育基金之用途,應供辦理第五條至第七條 國家環境教育綱領、環境教育行動方案所列下列事項 之用:

(30)

一、辦理環境講習。

二、辦理環境教育宣導及活動。

三、編製環境教育教材、文宣及手冊。

四、進行環境教育研究及發展。

五、推動環境教育國際交流及合作。

六、 補 助 環 境 教 育 設 施 或 場 所 辦 理 環 境 教 育 活動。

七、補助環境教育機構辦理環境教育人員訓練或 環境講習。

八、補助辦理環境教育計畫。

九、訓練環境教育人員。

十、其他與環境教育推展相關事項。

第 十 條  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辦理環 境教育機構及環境教育人員之認證。

各級主管機關應自行或委託環境教育機構,辦理 本法所定環境教育人員之訓練、環境講習或認證。

第一項環境教育機構之資格、認證收費基準、評 鑑、認證之有效期限、撤銷、廢止、管理及其他應遵 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之環境教育人員,得依其學歷、經歷、專 長、薦舉、考試或所受訓練予以認證;其資格、認證 之有效期限、撤銷、廢止、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 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之環境教育機 構及環境教育人員認證,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第 十一 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遴聘專家、學者及有關機關

(構)、團體代表設置國家環境教育審議會,審議、

協調及諮詢國家環境教育綱領及方案。

(31)

前項專家、學者及團體代表不得少於三分之二,

並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署長擔任召集人,其幕僚作業 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兼辦。

第 十二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遴聘專家、學者及 有關機關(構)、團體代表設置環境教育審議會,審 議、協調及諮詢直轄市、縣(市)環境教育行動方案,

促進轄區內環境教育之實施與發展。

前項專家、學者及團體代表不得少於三分之二,

並由直轄市、縣(市)長擔任召集人,其幕僚作業由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兼辦。

第 十三 條  各級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指定環 境教育負責單位或人員辦理環境教育之規劃、宣導、

推動、輔導、獎勵及評鑑相關事項。

第 十四 條  各級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整合規 劃具有特色之環境教育設施及資源,並優先運用閒置 空間、建築物或輔導民間設置環境教育設施、場所,

建立及提供完整環境教育專業服務、資訊與資源。

接受環境教育基金補助之環境教育設施或場所,

其辦理環境教育活動,應給予參與者優待。

中央主管機關應對第一項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辦 理認證;其資格、認證、收費基準、評鑑、認證之有 效期限、撤銷、廢止、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十五 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環境教育人員、機構及環境 教育設施、場所之認證,應邀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及專家學者審查。

第 十六 條  各級教育主管機關應督導所屬學校運用課程教學 及校園空間,研訂環境學習課程或教材,並實施多元

(32)

教學活動,進行學校教職員工及學生之環境教育。

第 十七 條  各級主管機關為協助推展環境教育,得經環境教 育人員之書面同意,公開其專長等必要資訊。

各級主管機關得提供環境教育人員保險費、交通 費及其他必要支援;其額度,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

第四章 環境教育推動及獎勵

第 十八 條  機關、公營事業機構、學校及政府捐助基金累計 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應指定人員推廣環境 教育。

前項學校所指定之人員,應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五 年內,依第十條規定取得認證。

未依第一項指定及未依前項規定取得認證者,各 級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不得補助其環境 教育相關經費。

第 十九 條  機關、公營事業機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政 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應於 每年一月三十一日以前訂定環境教育計畫,推展環 境教育,所有員工、教師、學生均應於每年十二月 三十一日以前參加四小時以上環境教育,並於翌年一 月三十一日以前,以網路申報方式向中央主管機關提 報當年度環境教育執行成果。

前項環境教育,得以環境保護相關之課程、演 講、討論、網路學習、體驗、實驗(習)、戶外學習、

參訪、影片觀賞、實作及其他活動為之。

前項戶外學習應選擇環境教育設施或場所辦理。

各級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鼓勵、

協助民營事業對其員工、社區居民、參訪者及消費者

(33)

第 二十 條  各級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輔導及 獎勵下列事項:

一、民間運用公、私有閒置空間或建築物設置環 境教育設施、場所。

二、國民主動加入環境教育志工。

前項輔導獎勵之對象、條件、適用範圍、審查程 序、審查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級主管機 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各級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輔導民 營事業促使其主動提供經費、設施或其他資源,協助 環境教育之推展。

第二十一條  各級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對於從 事環境教育成效優良者,予以獎勵。

前項獎勵之對象、條件、適用範圍、審查程序、

審查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級主管機關及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二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教 育部與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加強環境教育之相 關研究,以健全環境教育系統,並持續有效推展環境 教育。

第五章 罰 則

第二十三條  自然人、法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 體、中央或地方機關(構)或其他組織有下列各款情 形之一者,處分機關並應令該自然人、法人、機關或 團體有代表權之人或負責環境保護權責人員接受一小 時以上八小時以下之環境講習:

一、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或自治條例之行政法上義

(34)

務,經處分機關處停工、停業處分。

二、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或自治條例之行政法上義 務,經處分機關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罰鍰。

第二十四條  機關、公營事業機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或政府 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違反第 十九條第一項所定下列情形之一,經主管機關命其限 期辦理,屆期未辦理者,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一萬 五千元以下罰鍰,並令其有代表權之人或負責環境保 護權責人員接受一小時以上八小時以下環境講習:

一、未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以前訂定環境教育 計畫。

二、未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針對所有員 工、教師、學生辦理四小時以上環境教育。

三、未於翌年一月三十一日以前以網路申報方式 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報當年度環境教育執行成果。

經主管機關令其接受前項或前條環境講習,有 正當理由無法如期參加者,得申請延期,並以一次 為限。

拒不接受第一項或前條所定環境講習或時數不足 者,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經再 通知仍不接受者,得按次處罰,至其參加為止。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六條  本法自公布後一年施行。

(35)

環境教育人員認證及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102 年 10 月 17 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綜字第 1020088048 號令 修正發布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環境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條第 四項及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辦法所稱核發機關,指依本法第十條第一項規 定,辦理環境教育人員認證之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

本辦法所稱環境教育人員分為二類:

一、環境教育行政人員:從事環境教育之規劃、

推廣等行政事項。

二、環境教育教學人員:從事環境解說、示範及 展演等教學事項。

第 三 條  環境教育教學人員分為下列專業領域:

一、學校及社會環境教育。

二、氣候變遷。

三、災害防救。

四、自然保育。

五、公害防治。

六、環境及資源管理。

七、文化保存。

八、社區參與。

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專業領域。

第 四 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以學歷申請環境教育人 員認證: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專科學 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 或專科學校畢業,並修畢環境相關領域課程

(36)

二十四個學分以上,其中包含三個核心科目 六個學分以上者,得申請環境教育行政人員 認證。

二、前款二十四個學分包含申請之專業領域十八 個學分以上者,得申請環境教育教學人員 認證。

前項第一款核心科目內涵,包含環境教育、環境 倫理、環境教育教材教法。

第一項第一款核心科目六個學分,得以參加核發 機關或環境教育機構所舉辦三個核心科目合計三十小 時以上研習時數代替。

第一項環境相關領域課程二十四個學分,得併計 參加公務人員專長轉換訓練之相關學分。

第 五 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以經歷申請環境教育人 員認證:

一、曾任教或任職於各級學校從事環境教育工作連 續一年或累計二年以上,並參與環境相關議題 研習,其研習時數經教育部認定達二十四小時 以上。

二、曾任職於各級政府機關(構)、事業或團體從事 環境教育工作,連續二年或累計四年以上。

三、曾兼職或志願服務從事環境教育工作,二年內累 計達二百小時或四年內累計達三百小時以上。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相關經歷。

第 六 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以專長申請環境教育人 員認證:

(37)

一、具有環境相關領域著作並有助於環境教育 推廣。

二、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相關專長。

第 七 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並經與薦舉事實有關之機關

(構)、學校、事業或團體推薦者,得申請環境教育 人員認證:

一、從事環境教育工作二十年以上,具有重大 貢獻。

二、原住民族或其他少數民族對傳統環境教育 之技能、智慧、文化價值維護與傳承,著有 績效。

三、曾擔任第三條相關專業領域之公立或立案之 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專科學校助理教授以 上年資至少五年,且從事環境教育工作年資 十年以上。

四、從事環境教育獲得國家環境教育獎個人組特 優或環境保護專業獎章。

五、曾任職於第三條相關專業領域之主管機關政 務官三年以上或曾任職於第三條相關專業領 域之主管機關從事環境教育工作十年以上且 曾任簡任正、副主管。

第 八 條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專科學校,

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或專科學校修 畢環境相關領域課程獲得十四個學分以上,且具有一 年以上教學或從事環境教育工作經驗者,得以考試申 請環境教育人員認證。

前項考試以筆試及口試方式舉行,筆試各科目均 及格者,始得參加口試。但申請環境教育行政人員認

(38)

證者不需口試。

申請環境教育行政人員認證者,筆試科目應包含 環境教育與環境倫理(含環境教育法規)、環境概論、

環境教育課程設計等三科。

申請環境教育教學人員認證者,筆試科目應包含 環境教育與環境倫理(含環境教育法規)、環境概論、

環境教育教材教法等三科。

筆試各科目及口試之評量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

六十分為及格,筆試各科目及口試成績均達六十分以 上者,為考試成績及格。口試成績不及格者,得於成 績通知之次日起一年內申請再口試。但以二次為限;

經二次再口試成績仍不及格者,應重行考試。

辦理本條之考試得向申請人收取必要之費用。

第 九 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以訓練合格證明文件申 請環境教育人員認證:

一、參加核發機關開辦之環境教育人員訓練,並 經核發機關評量合格。

二、參加環境教育機構辦理之環境教育人員訓 練,並經核發機關評量合格。

前項訓練之課程時數應達一百二十小時以上。

申請環境教育行政人員認證者,前項訓練之課程 應包含第四條第二項之三個核心科目合計三十小時以 上及實務訓練課程三十小時以上,其中應含環境教育 法規與環境教育課程設計六小時以上。

申請環境教育教學人員認證者,第二項訓練之課 程應包含第四條第二項之三個核心科目合計三十小時 以上、第三條之一個專業領域訓練課程六十小時以上 及該專業領域之環境教育實務訓 課程三十小時以上。

(39)

已取得認證但欲新增另一專業領域者,應參加該 專業領域訓練課程六十小時以上及該專業領域之環境 教育實務訓練課程三十小時以上。

加環境教育人員訓 ,任一課程缺課時 達該課程 時數四分之一以上者,不得參加評量;其缺課時 達 總訓 時 四分之一以上者,應予退訓。

環境教育人員訓練之評 ,各科目評 成績以一百 分為滿分, 十分為及格,各科目評 成績均達 十分以 上者,為訓 成績合格。

前項成績 及格科目,得於結訓日起一 內申請再 評 。但以二次為限;經二次再評 成績仍 及格者,應 重行訓 。

前項評量得向參加人員收取必要之費用。

第 十 條  申請環境教育人員認證,應檢具以下文件:

一、申請書。

二、依第四條規定申請者,應檢具相關之學位證 書及學分證明文件。

三、依第五條規定申請者,應分別檢具相關教 學、工作年資、志願服務證明文件或其他相 關證明文件。

四、依第六條規定申請者,應檢具著作或其他相 關證明文件。

五、依第七條規定申請者,應檢具推薦書及敘明 受薦舉者之具體說明文件。

六、依第八條規定申請者,應檢具考試及格證明 文件。

七、依第九條規定申請者,應檢具訓練合格證明 文件。

(40)

八、其他經核發機關指定之文件。

以經歷或專長申請環境教育行政人員認證者,除 須檢具前項文件外,應另檢具曾參加核發機關或環 境教育機構所舉辦環境教育法規、環境教育、環境 倫理、環境教育課程設計、環境概論之研習證明合 計二十四小時以上,其中每個研習議題至少二小時 以上。

以經歷或專長申請環境教育教學人員認證者,核 發機關應要求申請者以展示、演出、解說、口試、影 音或其他方式呈現其環境素養與環境教育能力。但具 有各級教師證書或經核發機關會議決議者除外。

以薦舉申請環境教育人員認證者,核發機關得要 求推薦之機關(構)、學校、事業或團體說明其重大 貢獻或績效,必要時得與被薦舉者進行訪談。

第二項之研習與第五條第一款經教育部認定之研 習議題相同時,其研習時數可計入第二項及第五條第 一款之時數。

第 十一 條  核發機關受理環境教育人員認證申請後,應於七 日內進行程序審查,其申請文件符合規定者,除以 薦舉申請環境教育人員認證者及學校依本法第十八條 第一項指定之人員免繳納審查費外,應通知申請者於 十五日內繳納新臺幣一千元之審查費及審查所需文件 數量;未符合規定而得補正者,應通知申請者限期 補正。

申請者未依規定繳納審查費或逾期未補正者,駁 回其申請。

第 十二 條  核發機關應於收到審查費之次日起三個月內完成 環境教育人員認證,經審查認有應補正情形者,應通

(41)

知其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前項審查期間,必要時得延長之,但不得逾三個 月,並以延長一次為限;補正日數不計入審查期間。

第 十三 條  核發機關辦理環境教育人員之認證,應邀集相關 機關及專家學者參與審查。必要時,並得成立審查小 組辦理審查作業。

第 十四 條  核發機關核發認證證明文件之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環境教育人員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二、核發機關。

三、核准日期、字號。

四、環境教育人員類別(行政、教學或二者兼 具)。

五、環境教育教學人員專業領域。

六、認證取得方式。

七、有效期限。

環境教育人員於認證有效期限內,新增第二條類 別或第三條專業領域經審查通過者,應檢具原證明文 件至核發機關註記。

認證證明文件補(換)發,應向原核發機關申請 並繳交新臺幣五百元規費。

第 十五 條  環境教育人員除經薦舉取得環境教育人員認證者 外,其認證有效期限為五年,期限屆滿前三至六個月 內得申請展延;每次展延之有效期限為五年。

申請展延者應繳交新臺幣五百元之展延審查費,

並檢附下列證明文件之一:

一、參加核發機關、環境教育機構或核發機關認 可舉辦之環境相關領域研習累計三十小時以 上,其中應包含三小時環境教育法規。

(42)

二、參加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專 科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獨立 學院或專科學校之進修或推廣教育,修畢環 境相關領域課程六學分以上。

三、於國內外學術或專業刊物發表論文一篇以上 或翻譯專業文獻經登載二篇以上;作者或譯 者二人以上者,平均計算篇數。

四、獲得與第三條專業領域有關之國內或國外專 利證明。

前項證明文件以原認證有效期限內取得者為限。

第二項第一款核發機關認可之研習,其認可程序 及應備資料如下:

一、申請單位應於舉辦研習三個月前,檢附包含 研習名稱、內容大綱、師資、研習地點、日 期、時數、對象及人數等資料,送核發機關 審查。

二、核發機關應於舉辦研習一個半月前將是否認 可意見回復申請單位。

申請展延者應檢具文件及審查程序準用第十條至 第十三條規定。

學校依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指定之人員,免繳交 第二項之展延審查費。

第 十六 條  環境教育人員依第十條第一項及前條第二項、第 五項規定檢送之文件有虛偽不實者,核發機關應撤銷 其認證。

第 十七 條  環境教育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核發機關應廢 止其認證:

一、認證有效期間內違反環境保護法律被處以刑

(43)

罰,經判決確定。

二、認證有效期間內違反環境保護法律經裁處罰 鍰二次,其處分經確定。

三、轉讓、出借或出租環境教育人員認證予他人 使用。

四、其他違反法令、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情節 重大。

第 十八 條  環境教育人員認證之核發、撤銷或廢止,應公開 於核發機關之網站。

第 十九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44)

學校人員申請環境教育人員認證之研習 時數認定原則修正規定

一、 教育部(以下稱本部)為依環境人員認證及管理辦法(以下 稱本辦法)第五條第一款、第十條第二項及第五項規定,辦 理研習時數之認定,特訂定本原則。

二、適用對象:

(一)國民中小學教師及職員。

(二)高級中等學校教師及職員。

(三)專科以上學校教師及職員。

(四)退休教師及職員。

三、研習單位:

(一)本部。

(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三)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其教師研習機構。

(四)本部補助或委託辦理之民間團體、學校或事業。

(五)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直轄市、縣(市)政府委託辦理之民間 團體、學校或事業。

(六)環境教育機構。

四、研習課程內容如下:

(一)必修課程:包括環境教育法規、環境教育、環境倫理、環境 教育教材教法、環境教育課程設計、環境概論,各課程至少 二小時。

(二)選修課程分為下列二類議題:

1、學校環境教育實務議題:包括環境教育計畫撰寫與執 行、資源整合及伙伴關係建立、環境教育推動要領與成

(45)

效評估、環境教育體驗,此類課程合計至少四小時。

2、環境變遷與永續發展議題:包括永續發展、環境變遷與 防災、生態保育、節能減碳與能源管理、資源使用與循 環型社會,此類課程合計至少四小時。

(三)前二款課程合計至少二十四小時。

五、第三點第二款至第六款所定單位辦理研習課程,應於公告開 課一個月前檢送課程計畫(包括課程名稱、時數及大綱等)

至本部審核,經本部核可者,應於研習證明文件註記本部核 可文號;審核未通過者,由本部函知研習單位。

六、研習時數認定作業及證明文件如下:

(一)完成第三點所定任一研習單位辦理二十四小時全數研習課程 者,由研習單位核發研習證明,作為申請認證之依據,向核 發機關申請認證。

(二)完成第三點所定各研習單位所辦理之研習,符合各類課程合 計達二十四小時者,應統計各類研習時數及研習證明,作為 申請認證之依據,向核發機關申請認證。

(46)

其他相關行政規則

(47)
(48)

教育部補助地方政府辦理環境教育輔導 小組計畫作業要點修正規定

一、 依據: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永續發展之環境教育 計畫、行政院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永續教育組行動計畫表具 體工作內容及本部環境教育課程綱要,特訂定本要點。

二、目的:

(一)以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為主體,結合相關單位建立夥伴關 係網,推動具備地方特色及國際觀點之環境教育計畫(以下 簡稱本計畫),實現環境永續發展之目標。

(二)以永續發展為核心概念,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輔導所屬 學校在校園生活、課程教學、行政管理及軟硬體設備均能符 合永續發展之理念。

三、補助對象: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各地方政 府)。

四、補助原則:

(一)各地方政府每年限申請一次。

(二)本計畫採部分補助,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 辦法」及「教育部與所屬機關(構)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計畫型補助款處理原則」之規定,中央應依縣市財力級次給 予不同補助比率,且最高補助比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九十。

(三)每一計畫補助金額以新臺幣四十萬元為原則,但有以下情形 者,得經本部同意後酌增之:

1、本部前次統合視導地方環境教育項目評鑑成績為優等。

2、前一年度執行本計畫績效優良。

(四)各年度之實際補助額度,應視該年度立法院審查通過之預算

(49)

核予補助款額度,並由本部以函文公告之。

(五)各地方政府於申請計畫補助時應衡酌情況,詳實編列經費,

超過本部補助之補助金額部分應由地方政府自行籌募之。

五、補助項目:以辦理環境教育輔導小組計畫中各項工作(例 如:會議、活動、研習及參訪等)所需經費為限,由本部擇 項補助;其工作內容如下:

(一)成立環境教育輔導小組:邀集跨局處代表、專家技術顧問團 成員、校長、行政及教師代表,整合各單位經費及資源,規 劃地方政府之學校環境教育計畫。

(二)推動環境教育計畫:地方政府依據所規劃之學校環境教育計 畫,整合相關單位及民間團體之人力及資源,將環境教育內 容納入學校課程、社區宣導及社會教育,透過具體教育策略 及行動計畫,提升教職員、工、生及家長之環境素養,帶動 國人永續發展之理念及行動。

(三)辦理環境教育教學及宣導活動:配合重要環境政策、法令 及重要議題,以多元方式辦理環境教育相關之教學及宣導 活動。

(四)永續校園輔導計畫:輔導所屬學校達成永續發展之校園環 境,並指派已獲本部補助「永續校園」改造經費之學校,負 責協助其他學校成為永續發展之校園,組成策略聯盟,建立 分工合作、資源分享之夥伴關係。

(五)建置環境教育網站互動平臺:建置能呈現地方政府環境教育 推動成果、環境特色資源及提供教職員生環境教育資訊學習 互動之網路平臺。

(六)辦理環境教育評鑑或輔導訪視:針對所屬學校訂定環境教育 評鑑或輔導訪視計畫並據以實行,且針對學校辦理成果,進 行績優學校敘獎及成果欠佳學校之輔導。

(七)辦理教師環境教育專業成長團體、融入課程及教學研習、行

(50)

動研究及優良教案、資源運用之教學觀摩,且安排環境教育 輔導團協助精進學校環境教育之課程及教學工作。

(八)各地方政府規劃時應強調地方環境教育優先性、需求、師資 及地方特性,主題及內容宜與國際永續發展潮流並進,注重 連貫性及延展性。

六、申請作業:

(一)申請期間:開始收件之時間及截止收件之時間均以本部公告 為準;逾時送達、資料不全或資格不符者,均不予受理。

(二)申請文件:依本部公告規定格式詳實填寫。

七、審查作業:

(一)本部成立專案審查小組,就各申請計畫案予以審查,核定後 通知執行機關。

(二)審查原則:

1、是否符合本計畫目標及工作內容。

2、計畫本身優良與否。

3、計畫內容是否具備完善夥伴關係、組織及人力,並有配 合款者(相關佐證資料請併附於計畫書中以利審核)。

4、以往執行成果。

(三)各項計畫書應符合本計畫目標及計畫重點,計畫內容有所不 足而未達評審基準者,不予補助。

八、經費請撥及核結:

(一)本計畫應於執行完畢一個月內辦理核結,應繳交成果報告

(書面及電子檔)、本部計畫項目經費核定文件及本部經費收 支結算表,辦理核結。

(二)經費編列、請撥、支用、核撥結報及計畫執行剩餘款;依教 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51)

九、補助成效考核:

(一)核准補助之各執行機關應於執行期限內完成計畫,並於計畫 結束後一個月內提送成果報告,並參與本部舉辦之成果發 表會。

(二)各地方政府應於核結同時,提報該年度計畫辦理執行之成效 及檢討,並繳交書面報告及電子檔各一份(A4 規格,十頁 以上,四十頁以下),內容應包括:目錄、圖表目錄、前言、

量之分析(例如:經費使用狀況、研習場次、數量、研習參 加人數、辦理各項會議或活動次數、示範教學或到校輔導訪 視及教材研發件數等)、質之分析(例如:研習辦理之課程 內涵與成效、組織運作效能之提昇、專業增能之成效分析、

過程檢討、問題解決策略、參與者之滿意度調查、滿意度相 關統計及活動相關照片等)。

(三)本部得依考核結果,函請各地方政府依權責從優敘獎,地方 政府應視各項執行成效,依權責給予承辦人員及參與教師敘 獎,敘獎人員名單並應以正式公文副知本部。

(四)本部得於計畫辦理期間辦理相關訪視活動或委外評鑑計畫 時,各相關業務機關應給予協助。

十一、注意事項:

(一)經核准補助完成之各項報告等著作,受補助單位應依據「創 用CC 授權條款」(Creative Commons Licenses),同意本部 有權使用成果中之文字、照片、圖面及其他相關資料,作為 教育資源共享及公開宣傳之用;又經核准補助完成之各項報 告等著作如有第三人完成之部分者,本部授權受補助單位代 理本部與第三人簽訂上述有關本部享有利用其著作之權利等 之相關契約。

(二)執行單位計畫內相關活動公告、活動資訊需主動函文副知本 部,俾利本部視需要於計畫辦理期間辦理相關訪視活動。

(52)

教育部補助永續校園局部改造計畫作業 要點修正規定

一、依據: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行政院國家永續發 展委員會教育與宣導組行動計畫及環境教育法,特訂定本 要點。

二、目的:

(一)瞭解自身校園地域、文化、歷史及生態等特色,以永續發展 之環境及教育為基礎,整合省能、環保、健康、安全、防救 災之技術,呈現因地制宜且多元之校園風貌。

(二)以校園公共空間為示範,鼓勵居民參與以獲社區認同,具有 突顯地域特色、順應環境、防救災避難及凝聚社區共識等效 益,營造社區與校園緊密結合之環境教育及防救災應變示範 區,播下永續發展種子。

三、補助對象:

各級公私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不包括幼兒園)。

四、補助類別及項目:以低運轉與維護成本、未來設備管理簡易 為原則。

(一)節能減碳資源循環類:

1、雨水或再生水利用。

2、自然淨化水循環處理。

3、再生能源應用。

4、節約能資源設計及管理監控措施。

(二)環境生態永續循環類:應採用原生種、鄉土物種或適應當地 氣候條件之植栽,並不可除去原有木本植物。

1、透水性鋪面。

(53)

2、地表土壤改良。

3、親和性圍籬。

4、多層次生態綠化。

(三)健康效率學習空間類:

1、健康建材及自然素材 2、室內環境改善。

(四)防救災與避難類:

1、災害預警系統。

2、避難空間規劃。

3、防救災水電系統。

4、防救災綜合規劃。

(五)其他類:可發揮創意,執行符合永續發展精神之項目。

(六)不補助項目:垃圾減量、資源回收再利用、落葉與廚餘堆 肥、景觀生態池、教學農園與具景觀、裝飾性及校方可自行 施作或修繕性質之項目。

五、補助基準及原則:

(一)補助原則:

1、本要點補助分永續校園整體規劃構想(以下簡稱第一階 段)及改造計畫執行(以下簡稱第二階段)二階段,經 審查通過者,方核撥該階段費用:

(1) 通過第一階段計畫申請者,核撥設計規劃經費及業 務費,提供聘請專業設計團隊進行第二階段之細部 設計及相關教學準備作業。

(2) 通過第一階段規劃成果審查者,核撥第二階段經費,

補助執行當年度核定之改造計畫。

2、於第一階段申請時,應先選定整合案或個別案。

3、整合案以二至六校整合為基礎,計畫內容應詳述整合方 式、分工及實施項目,需充分發揮其地域特色,並著重

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五) 錄取分發任用後如發現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33 條或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 各款之情事者,依有關法令規定處理。. (六)

(六) 錄取分發任用後如發現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33 條或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各款之情事者,依有關法令規定處理。.. (七)

一、學雜費:28 小時* 21 元=588 元 (依本中心工藝文創產業人才培 育訓練、研習課程學雜費收費標準規定,每人每日以 8 小時新臺幣 168 元/每小時新台幣 21 元計收。).

我們將透過教育巡迴專車─水牛車至全臺灣推廣水資源環境教育,用多元活潑

(六) 錄取分發任用後如發現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33 條或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各款之情事者,依有關法令規定處理。. (七)

(一)具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第 12 條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第 33 條

二、 無「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第 12 條情事者及教育人員任用條 例第 31 條、第

(一)具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第 13 條之 3 各款情形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第 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