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92 年 3 月 11 日台環字第 0920023773 號令發布 中華民國94 年 5 月 10 日台環字第 0940036682C 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97 年 1 月 31 日台環字第 0960204661C 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97 年 12 月 12 日台環字第 0970225151C 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98 年 12 月 23 日台環字第 0980212738C 號令修正部分規定
一、依據: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行政院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 行動計畫,特訂定本原則。
二、目的:
為加強整合及建立環境教育伙伴關係,鼓勵政府機關、大專 校院及民間團體或基金會辦理環境教育相關活動,讓社會大眾有 認識、學習永續發展相關議題之機會。
三、補助對象及範圍:
(一)政府機關、公私立大專校院、政府立案之有關教育非營利性 民間團體或基金會,辦理環境教育相關活動或計畫者。
(二)每一申請單位,每年以補助一次為原則。但配合本部政策性 專案計畫執行者不在此限。
(三)環境教育推廣活動範圍:永續發展教育、能資源教育、海洋 教育、生物多樣性教育、生態保育教育、綠色採購(消費)
教育、特殊環境議題(全球暖化與氣候環境變遷等)、安全 衛生教育及廢棄物管理教育等。
(四)單一學校之校內環境相關活動,不屬於本補助範疇。
四、補助活動類別:
(一)基於政策性需要或配合本部施政重點之環境教育宣導活動。
(二)經部(次)長指示或國會聯絡組交辦之重要案件。
(三)與環境相關之研討會、觀摩會、營隊、廣播電視節目及網路 電子報等主題式動靜態活動。
(四)有關環境教育之國際交流活動。
五、申請方式:
(一)公開徵求:主辦單位依本部訂定年度施政重點項目規劃主題 公開徵求,應依本部規定時間提出計畫書,包括活動計畫申 請表、本部補助計畫項目經費表及詳細計畫說明。(補助民 間團體占本項預算百分之五十以上)。
(二)政策或重要性計畫:至遲應於計畫辦理二十日前提出申請。
六、補助原則:
(一)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申請補助案件,
不予補助人事費(因特殊需要,並經本部同意者不在此限)、
內部場地使用費、行政管理費。
(二)補助經費限於經常性支出(不含資本門),講師鐘點費、研 習手冊印製、材料費、租車費、國內差旅費及其他辦理活動 所需之費用擇項補助;獎品、紀念品及制服不予補助。
(三)補助原則採部分或酌予補助,且補助比例不得超過百分之 九十,除特殊原因經本部同意者外,不得變更為全額補助;
並不得以變更為全額補助為由要求增列經費。配合行政院、
本部或相關部會環境教育執行計畫政策,急需辦理之事項或 邀請相關單位辦理之活動,得採全額補助,不受補助金額之 限制。
(四)一般環境教育推廣活動,依場次、天數、參加人數之規模 等,最高以補助新臺幣十萬元為限。
(五)配合國際環境主題節日或與政府機關共同分擔之環境議題相 關大型活動,以補助新台幣二十五萬元為限。
(六)大型國際交流之學術性環境議題活動,依活動性質、參與國 家及人數等,最高以補助新台幣三十萬元為限。
(七)本國主辦之屬國際性大型環境議題相關活動,不受補助金額 之限制。
(八)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補助辦法及本部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計畫型補助款處理 原則規定辦理。
七、審查作業:
(一)公開徵求:由本部業務單位邀請專家學者組成小組方式審議。
(二)政策或重要性計畫:得由本部業務單位逕依補助原則審議,
免送專家學者書面審查。
(三)審查原則:
1、活動計畫內容應符合本部施政目標。
2、計畫書應包括計畫名稱、主辦單位、辦理時間、辦理地 點、對象及人數、目標或活動宗旨、活動內容(包括辦 理方式、活動流程)、預期成果、經費總額、申請補助 金額、聯絡人、聯絡電話及傳真、聯絡地址,民間團體 需檢附立案字號、組織章程及辦理相關活動之組織經驗 與能力等相關文件。上開資料不全者,不予受理。
3、依計畫完整性、重點施政項目切合性、可執行性、創新 性、計畫規模、推廣程度、延續性、自我評量機制及過 去申請補助執行情形等項目進行審查。
八、經費請撥:
(一)申請案獲准補助後,主辦單位向本部辦理申請撥款事宜,並 按照核定之計畫書執行。因故變更、延期者,應事先報本部 核備;因可歸責於申請單位取消活動者,應將補助款繳回 本部。
(二)受補助單位辦理採購事宜,符合政府採購法第四條規定者,
應適用該法之規定,並受本部之監督。
九、經費結報及實施成果報告:
(一)經費結報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相關規定 辦理。
(二)受補助單位應於活動計畫辦理結束後一個月內將實施成果報 告,依本部規定格式撰寫,並檢附公文、書面成果報告(包 括電子檔)、本部補助計畫項目經費核定文件、本部補助經 費收支結算表各一份及應繳回之計畫款項,函送本部辦理 結報。
十、補助成效考核
(一)核定補助單位應於活動完畢一個月內(至遲於年度結束前),
向本部辦理經費結報及提出實施成果報告,成果報告資料將 作為下年度審查之參考。
(二)本部為瞭解活動辦理情形,得視需要派員訪視或參加檢討座 談等,受補助單位應配合辦理。
(三)未依規定完成經費結報及成果報告者,停止補助三年。
十一、其他
(一)計畫未經本部同意,不得將本部列名為主辦單位或指導單位。
(二)本部得將受補助單位之計畫及執行成果(包括文字、圖片及 影像等),轉作本部推動相關業務之運用,受補助單位不得 有違反智慧財產權之情事。
(三)引用資料應註明出處,涉及第三者版權部分,由受補助單位 自行取得,本部不負相關法律責任。
(四)受補助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得視情節輕重,予以撤 銷或廢止原核准補助之處分,並追回全部或部分補助款:
1、檢送之申請資料或其附件有隱匿、虛偽等不實情事者。
2、計畫內容變更,未先函報本部同意核定者。
3、經費使用不符規定者。
4、未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或因故無法履行者。
5、有其他違背法令之行為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