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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補助永續校園局部改造計畫作業 要點修正規定

一、依據: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行政院國家永續發 展委員會教育與宣導組行動計畫及環境教育法,特訂定本 要點。

二、目的:

(一)瞭解自身校園地域、文化、歷史及生態等特色,以永續發展 之環境及教育為基礎,整合省能、環保、健康、安全、防救 災之技術,呈現因地制宜且多元之校園風貌。

(二)以校園公共空間為示範,鼓勵居民參與以獲社區認同,具有 突顯地域特色、順應環境、防救災避難及凝聚社區共識等效 益,營造社區與校園緊密結合之環境教育及防救災應變示範 區,播下永續發展種子。

三、補助對象:

各級公私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不包括幼兒園)。

四、補助類別及項目:以低運轉與維護成本、未來設備管理簡易 為原則。

(一)節能減碳資源循環類:

1、雨水或再生水利用。

2、自然淨化水循環處理。

3、再生能源應用。

4、節約能資源設計及管理監控措施。

(二)環境生態永續循環類:應採用原生種、鄉土物種或適應當地 氣候條件之植栽,並不可除去原有木本植物。

1、透水性鋪面。

2、地表土壤改良。

3、親和性圍籬。

4、多層次生態綠化。

(三)健康效率學習空間類:

1、健康建材及自然素材 2、室內環境改善。

(四)防救災與避難類:

1、災害預警系統。

2、避難空間規劃。

3、防救災水電系統。

4、防救災綜合規劃。

(五)其他類:可發揮創意,執行符合永續發展精神之項目。

(六)不補助項目:垃圾減量、資源回收再利用、落葉與廚餘堆 肥、景觀生態池、教學農園與具景觀、裝飾性及校方可自行 施作或修繕性質之項目。

五、補助基準及原則:

(一)補助原則:

1、本要點補助分永續校園整體規劃構想(以下簡稱第一階 段)及改造計畫執行(以下簡稱第二階段)二階段,經 審查通過者,方核撥該階段費用:

(1) 通過第一階段計畫申請者,核撥設計規劃經費及業 務費,提供聘請專業設計團隊進行第二階段之細部 設計及相關教學準備作業。

(2) 通過第一階段規劃成果審查者,核撥第二階段經費,

補助執行當年度核定之改造計畫。

2、於第一階段申請時,應先選定整合案或個別案。

3、整合案以二至六校整合為基礎,計畫內容應詳述整合方 式、分工及實施項目,需充分發揮其地域特色,並著重

發展系統教學及示範展示,以達到資源互享、伙伴互助 等永續精神。

4、學校位於偏遠地區、離島或鄰近無適宜整合學校者,得 申請個別案。

5、整合案送件資料(包括設計圖說、期中、期末報告)應 一併送達,期初及期末訪視應同時辦理,除因不可抗力 因素未能同時完工者外,不得個別處理。

6、整合案於計畫執行期間,本部及委辦單位僅與整合案中 負責申請之學校(主辦學校)聯繫,整合案中非主辦之 學校得透過主辦學校與本部及委辦單位聯繫,以確保整 合案之功能。

7、已接受其他機關補助之項目,不得重覆申請。獲補助後 經查證曾接受其他機關重覆補助者,學校應繳回該項補 助經費,並取消其下一年度之申請資格。

8. 近五年內已獲連續補助三年以上且獲補助總金額超過新 臺幣五百萬元者,僅能申請推廣活動計畫(經常門),

以協助他校申請或執行本計畫。

(二)補助經費額度:

1、第一階段,補助每校經費上限為新臺幣十萬元。

2、第二階段:個別案每校上限為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

整合案每校上限為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經常門上限百 分之十。但採雇工購料及推廣案者,不在此限。整合案 總經費依整合校數而定,總經費不得超過新臺幣一千 萬元。

3、本要點採部分補助,補助比率上限為百分之九十;對各 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轄學校之補助,依中央對直轄 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及本部與所屬機關(構)對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計畫型補助款處理原則規定,應

依直轄市、縣(市)之財力級次給予不同補助比率,且 最高補助比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九十。

(三)名額限制:每年度補助約五十校,以整合案為優先補助。本 部得視年度經費、申請狀況調整補助名額(包括增列備取學 校)與經費;如有獲補助學校放棄時,本部得由備取學校遞 補,或補助其他學校。

(四)受補助學校應配合措施:

1、學校應成立永續校園推動委員會(或校內相關組織),

由校長擔任召集人,組成成員應包括總務主任(長)、

教務(導)主任(長)、教師及家長。

2、獲補助之學校與其委託設計團隊應參與本部舉辦之各項 教育訓練活動。

3、應結合補助項目,落實永續環境教育於課程、活動或 校 園 生 活 中, 記 錄 改 造 過 程(改 造 前、 中、 後), 結 合教學社區舉辦永續發展教育活動,評估實施後之成 效,據以撰寫期中、期末報告及八百字至一千字之介紹

(含照片八張至十張),本部擇優刊登於本部電子報,

並享有刊登權,並依據「創用CC 授權條款」(Creative Commons Licenses),同意本部有權使用成果中之文字、

照片、圖面及其他相關資料,以為公開宣傳之用。

4、執行過程中以達零廢棄為目標,所有廢棄物以在校內自 行解決為原則。

5、地表回填土應不使用具污染物、毒性物質之工程廢棄土 或土壤,校園原有表土應保留或再回填。

六、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申請期間:於年度開始前公告之。

(二)申請文件:

1、第一階段申請,學校應依規定填寫計畫書(申請方式另

以公文公告)。

2. 第一階段於規劃完成時,應提出下列文件,於通過審查 後,進行第二階段,並依圖施工:

(1) 校園整體規劃藍圖與各改造項目細部設計圖說。

(2) 經費明細表。

(3) 歷次意見回覆說明表。

3、計畫書之內容應符合永續校園精神,並配合永續發展教 育(包括環境教育及社會公義)。

(三)申請注意事項:

1、第一階段、第二階段應於本部公告期限內完成。但因特 殊原因無法如期完成者,應來函說明原因並敘明預計完 成之日期,經本部同意後,始得延期。

2、計畫應符合當地環境條件,採自然施工法,以降低校方 後續維護費用為目標,並能搭配學校風格及肩負節能減 碳、環境美化之功效。

3、本補助僅提供該年度計畫經費,並不包括後續維護費 用,學校應規劃相關後續維護管理之機制。

4、逾期或未依當年度規定申請者,不予受理。

5、學校應配合申請主題,依各補助項目規定檢附實施成 果︰

(1) 節能減碳資源循環類:應檢附學校實施垃圾減量、

資源回收再利用(包括廢乾電池回收、廢日光燈管 回收及環保署公告應回收項目)、換裝省水器材、省 電器材(非要求全面換裝,而是針對更新或新建項 目)或其他有助於資源節約及再利用之成果。

(2) 環境生態永續循環類:應檢附學校實施落葉及廚餘 堆肥,或其他有助於基地保水與透水功能、生態環 境、生態保育及生物多樣性教學成果。

(3) 健康效率學習空間類:教學及活動空間環境品質待 改善之問題分析。

(4) 防救災與避難類及其他類:有助於永續發展及防災應變 之成果。

(四)審查方式及原則:

計畫書之內容與格式符合規定者,由本部專案委員進行 審查。

1、符合下列條件且計畫確實可行者,予以優先補助:

(1) 已有永續發展教育(包括環境教育)成效。

(2) 學校與地方、社區互動性高。

(3) 學校規劃之教案、技術與產業教學課程,明確可行,

成果及教學目標與申請項目之結合性高。

(4) 各申請項目間具整合思考者,如申請雨水或再生水 利用者,可搭配節水規劃;申請節約能源設計及管 理監控措施者,則應配合相關省能措施等項目,申 請項目均應搭配完整之維護管理及教學計畫。

(5) 學校應提供執行過程中廢棄物再利用及零廢棄之 規劃。

(6) 應確實提出改造後之校園空間規劃與使用、操作及 維護計畫。

(7) 持續進行校園能源、生態及健康等作為,並提出具 體成效及監控數據。

(8) 所在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具有環境教 育或永續發展之輔導組織,並配合本計畫執行。

(9) 學校已規劃完整之區域防災避難中心者。

2、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酌予加分:

(1) 整合校之橫向聯繫及合作規劃完整。

(2) 有助於地方產業推動及促進就業之功效。

(3) 永續相關議題(環保、生態、省能或省資源)已有初 步推動成效。

(4) 推動成效高、影響範圍大及具備地方或社區教育 功能。

(5) 計畫完整、整合性高,非申請單一項目,為多項相 關項目之整體規劃。

(6) 社區民眾或家長成立具專業技術之志願服務組織協 助日常運作。

(7) 結合其他相關計畫或經費,且敘明各自工作項目或 分攤之詳細內容。

(8) 節能減碳效益高。

(9) 結合區域防災應變措施,提供社區緊急避難及防災 教育宣導功能。

七、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本計畫補助款應專款專用,於核定經費時,列出各校之補助 金額,為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主管之學校,

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統一請款;公私立大專校院、高 級中等學校由各校備領據向本部請款,並應妥為管理會計 帳冊。

(二)計畫經費分下列兩階段撥付:

1、第一階段:申請通過時,撥付第一階段經費。

2、第二階段:通過第一階段執行成果審查且獲補助者,撥 付第二階段經費。

3、承上,本部仍得要求修正第一階段規劃成果,於審查通 過後,方核撥經費;其不能繼續執行或經三次審查未通 過者,收回已撥款項之百分之五十,並取消第二階段之 補助。

(三)第二階段執行成果審查未通過,或未於指定時限內繳交期末

(三)第二階段執行成果審查未通過,或未於指定時限內繳交期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