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數學證明的特徵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數學證明的特徵
數學證明的本質
所謂數學證明(以下可簡稱為「證明」),「不只在不同的文化有不同的 含意,就連在不同的時代也有不同的含意。」(Wilder,1968)林福來等
(民 84)根據數學哲學觀的分類來探討數學證明的對應觀,例如:「直觀主 義」的數學證明屬於直觀推理;「非形式主義(準經驗主義、擬經驗主 義)」的數學證明是一種改進推測的手段;「邏輯主義」的數學證明是從公 設或以證明的命題出發,以邏輯論證推得結論的過程。
以上從較哲學的角度探討數學證明的本質,另一個看待證明本質的角 度是,當一個人被問到「證明是什麼?」時,這個人在腦中所浮現最直接 的想法,顧名思義,證明即「引用證據使其明顯」。Mason et al.(1982)提 出了證明的三項功能:使自己信服、使朋友信服、使敵人信服,就是這個 道理。
綜合以上所述,數學證明即「用演繹的方法來說道理」。既然證明是
「對所下的結論說道理」,那麼講法(證明方法)當然往往不只一種。然 而,既然都是數學證明,為什麼需要不同的方法?這個問題與數學證明所 扮演的角色有關。因此,接下來將探討數學證明所扮演的角色有哪些。
數學證明所扮演的角色
在數學領域中,證明是一個檢驗知識的方法(Hoyles,1997)。而許多 學生也認為證明的目的為:提出事實、解釋、發現定理或想法,其中以認 為證明的目的為提出事實的學生最多(Healy & Hoyles,1998)。另外,根 據林福來(民 90)針對國內青少年代數論證信念所作的調查發現,對於證 明的思維方式,在回答「數學證明的目的是什麼?」的問題當中,超過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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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之二的學生表示「要追根究底」、「是要求為什麼」;但是在「數學證明是 什麼?」的問題當中,將近一半的學生提到最多的是舉例說明、提出證 據。然而,如果證明只是提出證據,那麼要證明一個定理只要一個方法就 夠了。但實際上,一個定理往往有許多不同的證明方法。由此可見,除了 提出證據之外,證明還扮演著其他的角色。不同的證明方法,其所扮演的 角色與功能也不盡相同。一般而言,數學證明所扮演的角色有:確認一個 敘述為真、解釋為什麼一個敘述為真、溝通數學知識、發現或創造新數 學、將敘述系統化到公理系統(Bell,1976;de Villiers,1999;Hanna,
1983,1990)。
Tall(1979)做了一個實驗,他選了兩個證明 2 是無理數的證法,請 大學一年級的學生選擇他們比較喜歡的證法。第一個是利用反證法,第二 個則是說明任何整數的平方,它的標準分解式中,質因數的次方一定是偶 數,所以任何有理數的平方不可能是2
1 ,因為 2 只有一次方。大部分的學 生選擇了第二個證法,因為他們覺得證法二說明了為什麼「 2 是無理數」
這件事是對的,而不是只有「確認」。以形式化證明的角度來看,證法二可 能較不嚴謹,但對學生較有感覺。這說明了有些時候,嚴謹並不是學生是 否喜歡證明的必要條件。以 Tall 的實驗為例,雖然證法二較不嚴謹,但卻 較能使學生更瞭解為什麼 2 是無理數。由此可見,證明可視為一個傳達數 學 敘 述 真 實 性 給 他 人 的 方 式 , 幫 助 別 人 瞭 解 這 個 敘 述 為 什 麼 是 真 的
(Alibert et al.,1991)。數學證明活動不僅在核實命題,更重要的是在使人 透過證明方法去理解接受一個形式的命題,甚至是在證明的過程中導致另 一個新命題的發現(蕭文強,民 87)。
數學是「猜測-證明-發現」的實際活動,如果數學的學習就是一種 數學發現,學生必須要有機會做問題,並在適當層次上使用猜測,然後證 明數學事實(Polya,1965)。因此,Alibert(1988)發展了一種教學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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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約 100 人的微積分課堂中,讓學生自行提出猜想,然後互相討論,直 到說服所有的人。例子如下:
若 I 是一個實數線上的閉區間,a 是 I 中一個固定的數,且 x 是 I 中的 一個數,對在 I 上可積分的函數 f,假設
( ) x ( )d F x =
∫
a f t t此時老師提問:「請同學提出『若 f……,則 F……』這種形式的猜 測。」之後學生提出了約 20 個猜想,例如「若 f 遞增,則 F 遞增」,而事 實上這個敘述是錯的。在不斷舉反例、修正敘述,到最後證明敘述為真,
整個過程一共花了兩個小時。在以上的例子中,當學生要說服他人自己提 出的猜想是正確的時候,雖然一開始可能會想用例子來證明,但後來學生 會發現用例子來證明是不夠的,進而嘗試以形式化的數學證明與他人進行 溝通,來說服他人自己提出的猜想是正確的。
在數學史上,為了證明某個敘述,發現或創造新數學的例子屢見不 鮮,例如非歐幾何、費馬最後定理等等。當一個敘述被證明為真時,也就 被納入整個系統成為其中的一部分了。
證明的形式與特徵
中學課程的數學證明可被分類為代數形式的證明與幾何形式的證明。
代數形式的證明可以「唯一的」依靠邏輯規則,因為符號的運算有一定的 法則可依循。而可接受的幾何形式的證明往往仍需輔以代數式,因為純幾 何形式的證明無法精確地表達出概念的定義(Yang & Lin,2009)。舉例來 說,一個「畫出來」的線段一定有寬度,但「概念上」的線段卻是沒有寬 度的。
Kondratieva(2009)指出一般而言,學生相信圖形,並且在圖形的基 礎上喜歡簡短的解釋。但這個共通點不只發生在學生身上,也發生在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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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上。在言語邏輯模式的運作中,成人使用視覺表徵代表他們的想法。
Kondratieva 進一步指出圖形具有很強大的說服力,學生可以使用一種「操 作性思考(manual thinking)」的形式來接觸、實驗、學習、下結論。具有
「已發展的視覺想像力(developed visual imagination)」的學生,甚至不需 要為了在心裡看見「為什麼」而接觸實物,例如:學生只要看到兩個三角 形「兩邊一夾角」均相等的「圖形」,就瞭解這兩個三角形能「重合」,而 不需要實際操作三角形的模型。也就是說,這些學生不一定需要接觸實 物,因為這些學生可以視覺化要證明的數學物件。
儘管視覺推理具有許多優點,然而 Kondratieva(2009)也指出視覺推 理的效力還是有限制的。在證明乘法公式(a+b)2 =a2 +2ab+ 時,有些老b2 師會用以下的圖形來證明:
圖 二-1 證明(a+b)2 =a2 +2ab+ 使用的圖形 b2
然而,(a+b)2 =a2 +2ab+ 這個公式對所有的正數、負數、甚至是複數都b2 成立,上圖卻只能證明正數的情形,此即視覺推理的第一個限制,通常只 能證明部分的情形。第二個例子是關於「 64 65= 」的證明,使用的圖形如 下:
a a
b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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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二-2 證明「 64 65= 」使用的圖形
這裡顯示出了視覺推理的第二個限制,眼見不足為憑。在上圖的下半部 中,看起來是個實心的矩形,實際上矩形內部卻有空心的部分。最後,視 覺推理的第三個限制則是,如果只將圖形視為幾何物件(如:點、線、
面)的集合,那麼圖形並不會傳遞任何想法給學生(Arnhiem,1969)。學 生需要瞭解幾何物件的結構及其必要的性質,圖形的角色是幫助學生掌握 命題大概的想法。因此,雖然圖形很受直觀推理的歡迎,但是在嚴謹的證 明方面,圖形並不能完全取代抽象的幾何物件;圖形代表理想的情形,或 者是理想情形的整個家族。舉例來說,當一個人畫出一條線段時,這條
「畫出來」的線段只是用來代表「理想上」的線段,因為理想上的線段是 沒有寬度的。但只要是畫出來的線段,無論再怎麼細,也都有寬度。此 外,圖形也包含經壓縮的資訊,需由讀者將這些資訊從壓縮的狀態展開
(Kondratieva,2009)。
許多學者(Hanna,1989, 1990;Healy & Hoyles,2000)指出,有意義 的證明應該是對於學生能夠「解釋為什麼(explain why)」的證明,教學時 也應該讓「解釋為什麼」的證明重於「展示為什麼(show why)」的證明。
正如前一小節所述,證明的其中一項功用為「解釋為什麼一個敘述為真」。
Tall(1979)指出,啟蒙證明(generic proof)是學生容易瞭解的,且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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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 一 般 化 的 特 性 。 至 於 啟 蒙 證 明 是 什 麼 ? 簡 單 來 說 , 就 是 在 啟 蒙 例
(generic example)上完成的證明(Leron & Zaslavsky,2009)。例如我們想 要證明以下的敘述: 2000;Stylianides,2007)。Leron 與 Zaslavsky(2009)指出,啟蒙證明使 學生能夠在直觀與熟悉的脈絡中掌握整個證明的主要想法,暫時中止一般
化(generalize)、形式化(formalize)、與符號化(symbolize)等令人畏懼
的議題。事實上,從啟蒙證明到形式化證明的過程中,學生很可能覺得他 們自己正在完成相同的證明。在較複雜的證明中,透過一連串一次比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