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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回顧

本章前四節就日治三大建設文獻資料進行彙整,蒐集日治時期臺灣財 政發展及三大建設興建計畫、興建過程及籌資所遭遇困難與解決方式等相 關文獻,瞭解資金籌措過程全貌,最後第2.5 節彙整相關文獻,提供作為探 討及分析其財源籌措方式之基本架構。

第 2.1 節 日治時期臺灣財政

2.1.1 臺灣財政發展過程5

一、1896 年至 1904 年日本國庫補助時期。1896 年日本佔據臺灣之初,

有因財政不堪負擔而欲出售之「臺灣賣却論」議論,乃創業階段,施行土 地調查、鋪設鐵路、築港,事業舉辦及專賣制度建立,都需要龐大財政支 出,但稅制尚待整理,租稅仰賴地稅收入外,並無其他財源,入不敷出,

過半的歲入,仰賴日本國庫「一般會計」的補助。1897 年臺灣總督府擬定 二十年財政獨立計畫,預定逐年減少日本政府補助,於1909 年臺灣財政即 可獨立。在這時期,制定臺灣事業公債法,舉辦郵政、電信、鐵道、森林 等事業,建立鴉片、食鹽及樟腦等專賣制度,農工商各業逐漸發展,專賣 事業次第收效,地稅經土地調查後亦有增加,其他新稅亦陸續創設,政府 歲入漸豐。1904 年時,因日俄戰爭爆發,日本財政困難,停止對臺灣財政 補助,臺灣財政提前獨立,臺灣歲入於1902 年時較 1896 年約增加 2 倍。

二、1905 年至 1936 年本身獨立發展時期。1905 年至 1913 年,這一階 段,徵收第一種所得稅、酒稅及鈔票發行稅,公營事業中之阿里山森林、

水租、電力事業等收入之增加,烟專賣事業之開辦,使歲入大增。1907 年,

糖業發達,出口砂糖的消費稅,大為增加,臺灣財政的黃金時代,1914 年 砂糖消費稅改列為日本政府一般會計收入,但因第一次世界大戰所造成戰

5 黃通、張宗漢、李昌槿 (1980),《日據時代臺灣之財政》,頁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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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繁榮及田賦的加徵影響,歲入未因砂糖消費稅移撥而減少反而增加,故 在此時期,臺灣總督府僅須發行少數公債,就可以進行縱貫鐵路,嘉南大 圳、桃園大圳及修築海港等事業,歲入迄1921 年較 1896 年增加約 11 倍。

1922 年至 1930 年,第一次世界大戰之後,經濟蕭條,財政收入減少,

政府開徵第二、第三種所得稅,創辦酒專賣事業,並緊縮支出,歲入至1930 年較1896 年增加 12 倍。

1931 年秋末,瀋陽事變 (918 事變)發生,臺灣又出現「戰爭繁榮」的 景氣,政府收入驟增,迄1936 年時,較之 1896 年,歲入增至 18 倍,歲出 增加至12 倍。

三、1937 年至 1944 年補助日本財政時期。1937 年,日本正式步入戰 爭,臺灣成為日本南進的跳板,臺灣總督府需負擔日本龐大的戰爭支出,

也建立了各種有關軍需的事業,財政支出大為增加,而稅制經過整理,直 接稅比重大為增加。

2.1.2 臺灣財政發展之原因6

臺灣財政,自 1905 年,日本補充金停止,財政自立,以迄 1936 年,

逐年進展,其原因可得下列三點:

一、社會經濟的繁榮。由於經濟繁榮,歲入增加,而經濟發達又使政 府職務加重,必須增加政府支出,為支應財政支出,而必須增加歲入,而 生產價值增加比例遠高於歲入增加的比率。

二、財政政策的成功。日治初期,為臺灣自立之目的,臺灣經濟以農 業為主,臺灣總督府整理地稅,並建立以消費稅為中心的間接稅制。政府 支出目的為促進生產,發展經濟,行政費用減至最低,一旦經濟繁榮,政 府收入自然增加,固本培源的財政政策。

三、日本的扶助。日治初期10 年間,臺灣建立財政基礎,係因為日本 政府對臺灣財政之扶助,其扶助方式如下:

6 黃通、張宗漢、李昌槿 (1980),《日據時代臺灣之財政》,頁 1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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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財政形式的直接補助。(1) 自日本一般會計對臺灣特別會計之補助 金。(2) 在日本消費的砂糖消費稅歸屬臺灣收入。

2. 財政形式的間接補助。(1) 臺灣不負擔國防與外交費用。(2) 1930 年 前,日本負擔臺灣公債減債基金及恩給金。

3. 財政形式的以外保護。(1) 日本實施砂糖保護關稅,使臺灣糖業得 以安全發展,稅收增加。(2) 日本實施米穀法,使臺灣米價隨之上漲,稅收 增加。(3) 日本對臺灣其他特產如鳳梨等,實施保護關稅,使其生產發展,

稅收增加等。

第 2.2 節 臺灣縱貫鐵路

2.2.1 興建動機

1894 年中日甲午戰爭,中國戰敗,1895 年 4 月 17 日簽訂馬關條約,

臺灣割讓日本,1895 年 8 月 26 日,臺灣首任總督樺山資紀提出為統治及防 衛臺灣,應儘速修建基隆起經臺北、臺中、臺南以迄打狗(高雄)約 200 餘公里的縱貫鐵路,同年 (1895) 10 月,參謀總長彰仁親王與陸軍大臣大 山巖協議,臺灣防備第一要務及應實施之緊要事業,乃是鋪設鐵路,以臺 灣北端為起點,貫穿西半部之內陸而達到南端,作為百年大計之事業,並 使其將來在殖產興業上大有裨益。

2.2.2 官營與民營決定

臺灣總督府一開始即傾向以民間資金鋪設鐵路,主要原因,是臺灣各 項建設經費甚鉅,一時難以編列足夠經費以支應,故希望結合日本工商業 者之力以募集資金,進行鐵路之建設,雖然許多人從鐵路事業上之性質上 判斷,仍認為以官營較為適當,但由於甲午戰爭戰後財源匱乏,為儘速完 成鐵路,以促進軍事及經濟之發展,不得不假借民間資本家之手進行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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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由民營單位興建鐵路之議遂獲得採行。

民間參與鐵路興建的熱潮與日本國內經濟的變化息息相關,1895 年日 本獲得甲午戰爭中國的賠款3 億 6,500 萬日圓,為日本 1895 年國家財政收 入的4 倍以上8;此筆賠款作為日本發展工業的資金,造就國內第一次產業 革命成功,改變財政狀況,國內經濟繁榮,企業發展蓬勃,建造鐵路需要 龐大的設備與資本,因此必需籌組公司以買賣股票來吸收資金,當時日本 國內既有的鐵路公司與新設的鐵路公司紛紛投入這一波投機性炒作股票的 熱潮,促成了民間籌組民營公司以買賣股票方式修建臺灣鐵路之構想的實 現。

1898 年,臺灣總督兒玉源太郎繼任之初,兒玉總督認為此事若經議會 同意至動工起碼要 1 至 2 年時間,宜推動臺灣鐵路會社及其相關之外資輸 入案較適當。9

2.2.3 臺灣鐵道會社

1896 年 10 月 24 日,臺灣鐵道會社於東京南小田原町的事務所召開創 立委員總會,該會社以民政長官後藤新平之岳父安場保和為首,資本額 1,500 萬日圓創立,獲臺灣總督府之認可,臺灣總督府在決議中提出幾項條 件約束臺灣鐵道會社,明訂官方認為重要且必要之線路須立即展開鋪設工 程時,該會社不能拒絕,倘若拒絕立即開工,當局可找其他會社代為鋪設,

而不得有異議。10

總督府陸續頒佈對臺灣鐵道會社優惠的法令,包括「關於臺灣鐵道會 社保護敕令案」、11「臺灣私設鐵路用地地租免除規則」、12「臺灣鐵道會社

7 <臺灣新報>,明治 29 年 11 月 10 日,57 號,二版,「臺北鐵道會社」。

8 林明德 ( 2004),《日本近代史》,頁 142。

9 <臺灣日日新報>,明治 31 年 7 月 29 日(金),72 號,二版,「兒玉總督時務談」。

10 <臺灣新報>,明治 29 年 11 月 10 日,57 號,二版,「臺北鐵道會社」。

11 <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明治 30 年甲種永久,第一八門,交通,鐵道。

12 <臺灣史料稿本>,明治 30 年 7 月 2 日,「臺灣私設鐵路用地租免除規則的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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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鋪設用材料輸入稅免除規則」、13「對於臺灣鐵路起業所需土石竹類無 償交付之案」、14「因法典實施有關私設鐵路會除外例」15等,上述各種法令 不只給予臺灣鐵道會社建造鐵路之權利和方便,還贈與基隆、新竹間之鐵 路、建築物、器具等,贈與或免費借用官有地及沿線木石,對於資金給予 利息之優惠,鐵路材料輸入免稅。

臺灣鐵道會社募資之初(1896 年),正值日本鐵路事業最發達時期,故 響應股份募集者約達 70 餘萬股,超出預定的 30 萬股甚多,一時陷入難以 取捨之情況,但1898 年 1 月,適逢日本經濟不景氣,募資情形日益困難,

通知繳納保證金時,繳納者僅為 7 萬餘股,於是再度募集,但繳納股款也 不過為15 萬 5,485 股。其後,該會社考慮引進外資,1898 年底,臺灣鐵道 會社與英國皮克尼克公司的合作計畫失敗後,又與法國喜普利魯公司及 美、德諸國資本家透過種種關係商談合作事宜,皆無法談妥合作計畫,臺 灣鐵道會社最後因集資困難,經數度延後認可成立之時間,雖取得建築許 可,但逾時3 年仍未能順利募資完成及開始動工,16臺灣總督府以縱貫鐵路 急需建設,斷然進行官營計畫,1899 年 3 月臺灣事業公債法通過,該會社 所有相關測量路線圖、機器等則由臨時臺灣鐵道鋪設部收購,同 (1899) 年 12 月該會社解散。

2.2.4 臺灣事業公債法提出

1898 年 3 月上任的民政長官後藤新平考慮下列原因提出官營計畫:

一、工程進行之困難非日本國內鐵路可比,故小資本的民營會社是無 法承擔的。

二、完成需費相當時日,從既成線的營收來看,回收利益至少10 年以 上。

13《臺灣史料稿本》,明治30 年 7 月 2 日,「臺灣鐵路會社鐵道鋪設用地材料輸入稅免除規則」。

14《臺灣史料稿本》,明治30 年 10 月 28 日,「臺灣鐵路起業所需土石竹類無償下付公布」。

15《臺灣史料稿本》,明治31 年 7 月 16 日,「私設鐵道會社有關律令發布」。

16 <臺灣日日新報>,明治 31 年 6 月 30 日(木),47 號,二版,「臺灣鐵路會社的外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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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鐵路的運輸效益,需要得到築港之協力,故應以官營計畫從事一 體之經營。17

後藤新平赴臺上任民政長官前就有發行臺灣事業公債的計畫,1898 年 1 月 25 日,任衛生局長的後藤新平提出「臺灣統治救急案」中,指出:

要募得1 億至 1 億 5,000 萬日圓實際上有所困難,因此,後藤新平將計 畫改為進行鐵路、築港、土地調查等三大事業,並加上給水事業,監督署 改築,官舍建築,將總額減為6,000 萬日圓。

臺灣之財政,沒有比仰賴公債方式更好了,亦即以 1 億至 1 億 5,000 萬日圓作為臺灣公債,由日本保證一定的利息,募集外資,以鐵路、築港、

臺灣之財政,沒有比仰賴公債方式更好了,亦即以 1 億至 1 億 5,000 萬日圓作為臺灣公債,由日本保證一定的利息,募集外資,以鐵路、築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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